石垭镇场镇建设管理实施细则_建设管理实施细则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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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垭镇场镇建设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强石垭场镇建设管理,着力建设文明洁美场镇,推进新型城镇化,结合石垭场镇建设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的场镇区域包括:石垭镇石平社区、温家堡社区、三块碑村、油坊沟村、双河口村。

第三条 场镇规划区内的规划、建设、卫生管理、园林绿化、镇容镇貌以及公共设施维护等均在本细则范围之内。

第二章 机构职责

第四条 石垭镇人民政府场镇工作组负责场镇建设管理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 镇派出所、工商所、税务所等单位,在场镇工作组的统一协调下,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各自的职责,各司其职,协调工作。

第六条 涉及的村(居)民委员会及场镇工作组成员分片负责各自规划区内规划建设的监督、检查和执法管理等日常工作。

第七条 实行干部包街制度。镇区每条街道均由一名场镇工作组成员和一名村(社区)干部包片负责。共同抓好所包街道的门前五包、环境卫生、园林绿化、交通秩序及违规违法建房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八条 场镇所有建筑设施必须符合石垭镇场镇建设总体规划。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乱堆杂物,不得搭建建(构)筑物、亭、棚和其他设施。如因建设需要,须临时占用路面,应向镇村镇建设办公室作出书面申请,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条 场镇建房按照以下程序审批:

1、场镇规划区内村(居)民自建二层(含二层以下)住房,必须按照以下程序审批:

⑴本人书面向政府提出建房申请,签署《石垭镇房屋安全文明施工承诺书》;

⑵社、村(居)必须实地查看,签署初审意见后,建设单位或业主到村建办领取并填写由镇政府统一印制的《石垭镇场镇建房申报表》,并将申请和承诺书交由村建办、国土所存档;

⑶村建、国土等部门对申报建房户进行现场初审并在申报表上签署意见后,呈镇分管领导;

⑷镇长审批并在申报表上签署意见,镇党委书记加盖规划章; ⑸国土、村建、交通管理等相关部门凭镇主要领导签署同意建房的申报表按程序实地规划;

⑹建房户取得县住建局、国土局批文后,由镇政府组织国土、村建、交通管理等部门进行现场放线,方可开工建设。

2、场镇规划区内单位或个人建三层(含三层以上)房屋,必须按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履行报质、报监手续,取得《建筑施工许可证》,由镇政府组织国土、村建等部门进行现场放线,方可开工建设。

3、旧房加层的审批。必须由国家认可的鉴定机构进行现场鉴定,出具《房屋质量安全鉴定书》,并按鉴定意见制定加层设计方案,再按程序审批。

第十一条 场镇建设用地管理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规划区内农(居)民使用集体土地已有一套住房或将在集体土地上修建的住房出售(出租)后,不得再申请和批准使用集体土地建房。

2、场镇规划区本村社农户自建自住房人均用地面积不得超过30㎡,单户用地面积不得超过150㎡。

3、对违反场镇规划或非法转让、倒卖集体土地用于非农建设和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逾期不拆除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规定,由镇政府组织强拆,并按司法程序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 场镇建房收费按照以下程序进行管理:

1、场镇规划区本村社农户自建房,二层(含二层以下)应当按照以下项目和标准缴纳费用:规划费500元/间(由规划单位收取);配套费按建筑面积35元/㎡收取(由镇财政所收取);利用场镇规划区域内土地插漏补缺建房的,土地出让金按建筑面积300元/㎡暂收(准确收费按地价评估报告全额收取)(由国土部门收取);占用场镇公路或街道施工的,镇财政按500元/间收取公路占道费;文明施工保证金按三层以上(含三层)20000元/户、三层以下(不含三层)6000元/户由镇财政收取。

2、报质、报监的房屋,在报批手续过程中,应缴税费按国家规定标准执行。

3、文明施工保证金必须实行由镇政府统一制作的专用票据统一收取,专户储存,房屋建好竣工验收后,凭村建、国土等部门的联合证明并经镇主要领导签批退还(扣除违章处罚相关费用)。

第十三条 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协调配合,确保建设有序。

1、国土所

⑴协助政府做好土地征收、争取用地指标、协调做好招、拍、挂等工作;

⑵严肃查处违法违规出让土地,出售、出租集体土地,私自占用土地搭建、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等违法违规行为;

⑶根据规划条件,出让国有土地,收取土地出让金,协助村建实地放线、动态监管,竣工验收,及时办理土地使用证。

2、村建办

⑴管理辖区内建设行为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施工现场、建筑质量等;

⑵负责辖区内无证建设、违法违章建设行为的停工整改及上报工作,并执行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后的落实工作;

⑶协助对辖区内乱搭乱建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整改和拆除。第十四条 城镇规划区内,临街建筑工地必须设置围墙封闭施工,施工现场材料、机具应堆放整齐,渣土及时清运,废弃物及污水不得污染环境。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10日内清理废弃物,拆除临时工棚,平整场地,申报验收。

第十五条 供水、排水、供电、通讯、建筑等单位不得随意破坏、影响镇容镇貌和交通,需要破坏路面的,要设置警示标志后方可施工,并在施工结束的当日修复路面,不得拖延。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规划部门的批准,不得擅自拉接过街电缆、广播线、电话线、有线电视线等,不得随意搭接接地斜拉线。违者按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处罚。

第四章 交通管理

第十七条 仪华路、广高路场镇过境段两侧禁止停放任何车辆,禁止货运车辆抛撒滴漏,保证车道畅通和道路交通安全。从事营运的机动车辆应在指定地点有秩序停放,服从管理。发现乱停乱放的车辆,镇(村)工作人员(该区域隶属的村委(社区)、负责该片区的场镇工作组组员)有权进行教育、劝导、处罚。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镇区道路摆摊设点、堆物作业、搭棚盖房、随地拖拉钢筋。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交通、损害路面。

第十九条 机动车辆修理点不准占道经营;不得将洗车污水流向路面;及时清除因修车而产生的垃圾、油污,保证路面清洁。违者按交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五章

园林管理

第二十条 场镇街道规划区内的单位和个人负责其责任区域内的绿化:

(一)机关、学校和企业事业单位绿化地,由所属单位负责;

(二)居民自有房屋地界内,由居民自行负责。新建街道必须按规划设计绿化。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绿化地性质,不得破坏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绿化用地。因建设或其它特殊需要临时占用的,须经城管部门批准,用后负责恢复原状。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花草、树木和其它绿化设施。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动或者破坏路灯、消防等公用设施。

第六章 镇容管理

第二十五条 在场镇规划区内,未经批准严禁在道路及两侧堆放建筑杂物、柴草、粪堆以及其他生活用品。

第二十六条 规划区内道路两侧的经营业户一律进店经营,以街沿“滴水为界”;流动商贩一律进入农贸市场经营,严格执行“坐商归店、流商归市”政策。

第二十七条 镇区街道两旁经营店铺名称必须文明健康,书写规范,牌匾装饰美观大方,公共设施、户外广告、标牌的设置必须由场镇工作组指定建设、安装,否则一律拆除。

第二十八条 禁止在场镇建筑、公共设施或树木上乱画、乱贴、乱订、乱挂。单位和个人因工作或业务需要张贴、悬挂广告标语的,要向镇村建办书面申请,经镇主要领导审批并缴纳标语拆除押金后方可定点张贴、悬挂。

第二十九条 所有临街单位和个人必须执行“门前五包、门内达标”制度,即:包卫生、包秩序、包绿化、包整洁、包设施,店内整洁、清洁、美观、无尘。

第七章 卫生管理

第三十条 场镇主要街道环境卫生由环卫工人清扫,其他区域由街道居民自行清扫。

各单位的室内外环境卫生由各单位负责,室内做到窗明桌净、卫生清洁;室外做到整洁有序、阴阳沟畅通。

居民家庭,室内要卫生清洁,公用楼梯过道不得堆放杂物。严禁在场镇范围内散养散放鸡、鸭、鹅、狗、猪等家禽家畜。第三十一条 镇区划定镇机关干部职工、镇辖各单位、温家堡社区、石平社区、双河口村、油坊沟村、三块碑村各自的义务劳动责任区,每月每旬最后一个星期四组织上街开展一次义务清扫劳动,由场镇工作组分派人员负责督查考核,考核结果与干部职工年终绩效目标考核挂钩。

第三十二条 镇区规划街边垃圾箱和垃圾集中处理站设置,沿街各经营业户要随时清扫门前垃圾,将垃圾装于食品袋内,于每晚集中投放在道路两侧,以便与环卫工人次日一早清运。

第三十三条 环卫人员要及时清运垃圾池内垃圾,并保持垃圾池附近卫生。

第三十四条 环卫人员要随时清理道路两侧杂草,时刻保持环境卫生。

第八章 绩效考核

第三十五条 镇党委镇政府负责考核场镇工作组的工作绩效,场镇工作组负责考核工作组成员的工作绩效和石平社区、温家堡社区、三块碑村、油坊沟村、双河口村村干部参与场镇管理的工作绩效。

第三十六条 对年度考核成绩优秀的村(社区)干部和场镇工作组组员,镇政府给予通报表扬和绩效加分;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村(社区)干部和场镇工作组组员,相应扣减绩效考核奖金。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的处罚权限按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条例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自2014年1月10日起施行,本镇以前的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附件:场镇工作组成员名单

石垭镇场镇工作组成员名单

组 长:唐建林

副组长:王大军、梁 勇、黄新民

组 员:李 明、周小凌、雷建彪、汤大洁、曾凤琼、卿 园、任志刚、汤其华、刘拥军、朱小英、郭廷翔、张 鑫、周 陈、张 梅、蒲沁玫、郭 毅、廖家辉、王 敏、唐 琛、李春林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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