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城市管理行政综合执法中的抗法事件_城管执法暴力抗法案例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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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城市管理行政综合执法中的抗法事件

天山区执法局解放北路中队

为切实加强环境执法工作,履行环境保护义务,推动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近几年来,我们在全市加大了环境综合执法力度,但在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工作之后,也不同程度地遭遇到不同方式及手段的抗法行为正在呈逐年增长的趋势,增长态势也令人担忧。笔者结合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的相关抗法行为,拟对该类行为的特点、原因及解决措施进行分析研究,旨在使执法机关正确理解和处理各种抗法行为,既保障国家的正常管理活动,也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从而营造良好的行政执法氛围。

一、城市管理行政综合执法中抗法行为的特点

(一)抗法行为的概念

抗法行为是指以暴力、威胁、抵制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中的抗法行为,是指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在开展行政执法过程中遭到被管理者的辱骂、殴打、集体起哄、围攻、强行夺取被扣没物品等行为。情节性质严重的将直接构成妨害公务罪并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抗法行为的主体:以小规模生产商、经营商和弱势群体居多

在将近几年的环境执法实践中,我们发现,抗法行为的主体以小规模生产商、经营商、个体经营者较多。而商家大型企业和弱势群体比重较少,这些小规模生产商、经营商、个体经营者大多是个人利益至上而忽视法律的约束。我们还发现,在我们进行环境行政执法活动遇的抗拒执法行为中有85%以上的抗法主体是个体经营商。在限期停产整顿和启动强制性手段实施的时候更容易发生抗法行为。

(三)抗法行为的特点

1、发展速度快,参与人数多,手段较多呈逐级上升态势。

抗法之初,多数是某一个或几个人对执法人员的执法活动不理解和不接受,进而发展到对执法人员进行推搡、拉扯等,最后在抗法行为人的煽动下,很快就发展为几十人甚至上百人聚集,阻拦执法人员。而且在抗法的行为方式上,也由开始阻拦、谩骂、顶撞发展为抢夺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殴打执法人员等暴力手段。

2、暴力抗法方式的多样性。

主要是指暴力抗法的手段与方法具有多样性。从实践看,暴力抗法可以分为“软暴力”和“强暴力”两种。前者包括:辱骂、起哄、躺倒、裸露身体(女性居多)、丢下孩子等;后者包括:强行夺取被扣押或没收的物品,围攻、殴打执法人员,毁坏执法装备等。

3、暴力抗法多为临时起意。

此类事件行为人大多事前没有预谋,大多因为执法与被执法、处罚与被处罚的矛盾激化而发生。暴力抗法大多是在对违法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及行政处罚时发生的,如对违法当事人采取先行登记保存违法物品,进行当场行政处罚等行政行为时,当事人一时情绪失控或是不愿意接受处罚想逃避处罚,继而其就采取极端的方法抗拒执法人员执行公务,临时采取了的抗法行为。

(四)暴力抗法的后果。

绝大多数抗法事件当事人实施暴力的程度轻微,造成的伤害和损失不大,因而所受的处罚较轻甚至绝大部分不作处罚。从抗法的处罚来看,只有当违法当事人造成了执法人员的严重身体损害才被公安机关作为刑事或治安案件进行立案处理,绝大多数是被作为一般纠纷处以较轻的教育。由此造成了抗法甚至是暴力抗法事件的日益增多,恶性程度的不断加重。

二、发生暴力抗法的主要原因

(一)抗法行为人法制观念淡薄

我国现阶段已经过长期的法制化教育,人民群众的法制观念有了较大幅度的提高,对法律的理解程度也在逐年增加。但尽管如此,由于城市管理执法的对象大多是农村流动人口、城市下岗职工、郊区失地农民等弱势群体,他们的文化水平相对较低,法制观念也相对淡薄。他们往往认识不到其行为的严重性,暴力抗法发生后,他们大多意识不到抗法也会构成犯罪。即使对其性质稍有了解,也会以“不懂法”作为搪塞的理由。此外,在他们之中还存有“法不责众”的错误认识,尤其是有群众围观时,他们就会起哄、煽动,编造虚假事实和理由以挑动不明真相的群众一起参与抗法行动。而普通群众在执法人员正常执法时又会对社会弱势群体的违法当事人产生同情感,盲目地帮助他们逃避法律,无形中成了暴力抗法事件中的行为人。

(二)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冲突,社会矛盾激化。

暴力抗法的直接导火线一般都是违法当事人的个人利益与执法需要之间的矛盾,是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国家利益之间的矛盾。违法当事人的个人利益必然会受到执法活动的影响,对其个人利益的限制和制裁必然导致其个人利益的损失。在其个人利益观失衡的前提下其心理将极端矛盾,一方面想逃避法律制裁,另一方面又想挽回损失使其利益最大化损失最小化,在此情形下违法当事人就容易走极端,采取暴力抗法,以为这样就能够逃避处罚。

(三)行政执法的单一性

行政综合执法部门行使的是相对集中的行政处罚权,这就导致了执法权力的单一性。这种权力的单一性在实际操作中就表现为执法方式的单一性,这就给群众和违法者造成的印象就是执法局只会罚款,只会收东西。这种印象形成以后就极易引起违法者和老百姓的反感,再加上管理相对人主要是弱势群体,因此执法工作就很难得到群众的理解和支持。社会上有这样的说法:“公安管坏人,工商管富人,城管管穷人”,在这种认识的主导下,违法者发现自己利益受损时,首先想到的就是执法局在欺负穷人,所以他们会起来反抗。由此可见,行政执法权力的单一性是暴力抗法存在的隐性因素。

(四)部分执法干部的态度和方式存在问题

不可否认,部分执法人员素质不高,执法艺术性不强,不文明执法等现象也直接导致了暴力抗法事件的发生。由于部分执法人员在执法实务方面经验不足,或因执法水平有限,使用法律法规上有偏差,有的甚至作出了错误的处罚决定,还有采用极端手法而导致暴力抗法事件的发生。虽然存在某些执法人员认为有的违章者确属屡教不改,应当予以严厉打击,因此在执法时态度粗暴;也有的执法人员采用“一刀切”的方法来管理,导致矛盾的进一步升级。因此,不论是哪一种情况,执法人员只有自身作风过硬,才能打硬仗、敢打硬仗,这是基本要求,也是文明执法的一条标准线。

三、暴力抗法的解决对策

(一)进行法制宣传,提高市民的法律意识。

行政综合执法涉及到的法律法规数量众多,而市民和违章者对这些法律法规则知之甚少,还有的根本不知道执法局到底都管些什么。因此,我们要通过发放宣传单、出动宣传车、举办咨询活动等方式让广大市民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并充分认识行政执法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了解和支持行政执法工作。同时还要开展暴力抗法的防范教育,警示和告诫群众不要进行违法行为。对于发生严重暴力抗法事件要通过媒体进行报道,以案警示,使群众提高法律意识,充分认识和理解执法活动,在遇到个人利益与执法活动冲突的情况下,能对自己的行为进行约束,减少暴力抗法事件的发生。

(二)提高执法人员自身素质,提高执法水平

在暴力抗法事件发生后,执法机关应当针对事件的实际情况,区别对待,不能简单的以暴治暴,或是继续进行强制措施。在处理过程中也应当慎用防卫措施,要以缓解矛盾、恢复秩序为主要目的,要将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因此,这就要求我们在日常工作中要不断加强业务学习,提高执法水平,做到文明执法,热情服务;要始终把群众的利益放在心头,力所能及地为他们解决一些生活上、经营上的实际困难,这样老百姓才会把执法队员当成“贴心人”,才能使我们的执法工作降低难度、提高效率。

(三)依法正确处理抗法事件,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解决。

暴力抗法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处理力度不够,会造成削弱执法力度、助长违法者嚣张气焰、影响执法队伍的社会形象等一系列恶性后果。因此,对实施暴力抗法行为的违法分子一定要依法从严打击,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坚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弘扬正气,形成全社会声讨和谴责暴力抗法行为的舆论氛围,为行政综合执法工作的顺利进行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然而现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在遭遇暴力抗法事件后往往将抗法行为人移送至公安机关后就一走了之,任由公安机关处理,事后也不去了解处理结果,造成常常是“前脚送人,后脚放人”,这样不但不能很好地解决抗法问题,在很大程度上是在纵容暴力抗法行为。因此,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在遭遇抗法时必须严格依法处理,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解决。

(四)加强政府的公共服务职能,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对于城市管理者来说,政府应该提供收费低廉的农贸市场以解决弱势群体摆摊设点维持生存的问题,同时也要出台相关政策,很好地解决社会弱势群体的生活困难及就业问题。以前流动经营的弱势群体一旦有了合法的经营场所,会在很大程度上降低暴力抗法事件的发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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