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边境县(旗)、市中小学民办教师转为公办教师问题的几项规定_电白县原民办教师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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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边境县(旗)、市中小学民办教师转为公办教师问题的几项规定
党的三中全会原则通过的《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试行草案)》中规定:“农村中学逐步做到全部公办,小学逐步做到以公办为主。”据此,我们拟从今年开始,逐步将中小学民办教师转为公办。这对减轻农民负担,稳定农村教师队伍,促进农村教育的普及和提高都有着重要作用。
鉴于目前国家财政、劳动指标和商品粮等正在进行调整、压缩,今年要大量把中小学民办教师转为公办,尚有困难。但是,边境少数民族地区的民办教师问题,由于形势发展的需要亟待解决。„„今年拟先把边疆地区的中小学民办教师转为公办。
全国共有一百三十六个边境县(旗),有中小学民办教师八万人左右。从今年九月开始全部转为公办,每人每月平均工资按四十元计算,加上百分之二十附加工资(包括福利费、代课代职费、病休人员待遇、探亲路费以及工会经费等),今年(九至十二月)每人需要一百九十二元,扣除原民办补助费,总共需要增加经费一千万元左右。
按照上述意见,所需劳动指标,国家劳动总局建议由我们报请国务院审批。附件:关于边境县(旗)、市中小学民办教师 转为公办教师问题的几项规定(1979年l0月31日)经国务院批准,从今年起,边境136个县(旗)、市的中小学民办教师(含职工),经考核后合格的全部转为公办教师。为了做好这项工作,现就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民办教师(职工)转为公办教师,应当由本人提出申请,组织上按照规定的条件进行全面考核,合格者才能予以转为公办教师,以保证质量。
二、民办教师转为公办教师的条件,必须是1978年底以前任教的在职民办教师,政治历史清楚,思想作风正派,道德品质优良,拥护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忠诚党的教育事业,胜任教学工作,身体健康的。
三、考核办法。政治审查,主要看本人的政治表现。由民办教师所在学校(学区)和公社采取领导和群众相结合的办法,认真地、实事求是地对民办教师的政治态度、思想觉悟和道德品质作出全面的鉴定。
业务考察,采取文化考试和业务能力考察相结合的办法。
文化考试,由省、自治区教育局指定地(州)或者县(旗)、市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出题,县(旗)、市教育局组织考试、评卷。文化考试应注意从实际出发。最低的要求是:小学教师考小学的全国统编教材,初、高中教师主要考所教学的全国统编教材,并分别加试初、高中的语文和政治。
业务能力考察,由民办教师所在的学校(学区)和公社采取领导和群众相结合的办法,对民办教师现有的实际业务水平和教学效果认真进行考核,并提出书面意见。
健康检查,由县(旗)、市教育局组织到指定的医院进行体格检查。
对中小学民办职工的考核办法,由省、自治区教育局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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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民办教师转为公办教师的考核工作分批进行。第一批从今年十一月开始,大体到春节前结束;第二批安排在1980年下半年,到年底结束。对于第一批考核中政审、体检合格,仅文化业务不合格的民办教师,可继续留任,参加第二批考核(1979年6月30日前任教的民办教师也参加第二批考核),合格的转为公办教师,不合格的要做好工作,动员回生产队,妥善加以安排。这两批转为公办教师的人数,不能超过下达的劳动指标。在转公办教师指标以内的缺额部分,从本地具有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的知识青年中招考。自此以后,边境县不得再使用民办教师。
五、录用和审批权限。民办教师要在政审、体检和文化业务考察合格的条件下,才能转为公办教师。对已任教多年、教学经验丰富的民办教师和当地少数民族的民办教师,在文化方面的要求可酌情放宽。
民办教师(职工)转为公办教师,必须经县(旗)、市教育局、劳动局审查同意,报地(州)教育局、劳动局批准,由县(旗)、市教育局、劳动局办理录用手续,并发给录用通知书。公安、粮食部门和人民银行凭录用通知书准予办理户口、粮油供应关系和追加工资基金。
六、工资待遇和工龄计算。根据国务院现行有关工资政策,民办教师经批准转为公办教师后,不再实行试用期,可直接办理定级手续。其工资待遇:1967年以来从事教育工作的,小学教师一般可定为小教八级,中学教师一般可定为行政二十五级;1966年底以前从事教育工作的,小学教师一般可定为小教七级,中学教师一般可定为中教十级;1957年底以前从事教育工作的,小学教师一般可定为小教六级,中学教师一般可定为中教九级。上述人员中,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效果突出的,也可以高定一级。高定一级的人数,以省、自治区为单位,控制在这次民办教师转为公办教师人数的20%以内。
第一批转为公办的民办教师(职工),其工资待遇从1979年11月1日起执行;第二批转为公办的民办教师(职工),其工资待遇从批准之月起执行。
民办教师(职工)原实行工资制的,在转为公办教师后,原工资待遇低于上述规定的,可按上述规定办理;原工资待遇高于上述规定的,仍享受原工资待遇。
凡转为公办的民办教师(职工),应从最后一次经组织批准任民办教师的时间起,计算连续工龄。在两个以上学校连续任教时间,凡经正当手续调动的,应当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七、边境县第一批民办教师转公办教师工作结束后,各有关省、自治区教育局要认真做一次总结,并于1980年3月底以前报送教育部。
八、各边境县(旗)、市教育局在办理民办教师转公办教师工作中,一定要发扬党的实事求是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坚决反对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和“走后门”等不正之风。对犯有这类错误的人,经查实后,轻者给予批评教育;情节恶劣者,要绳之以党纪国法。用非法手段拉人教师队伍的人,要坚决退回去。
边境县民办教师转为公办教师,是国家安排的专项劳动指标,严禁挪用。
省(自治区)、地(州)教育行政部门要在党委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并组织专人进行督促检查,广泛听取干部和群众意见,发现问题,要及时加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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