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外勘察设计企业进温承接_浙江勘察设计企业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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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外勘察设计企业进温承接业务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外勘察设计企业进入我市承接业务管理,维护勘察设计市场秩序,保证勘察设计质量,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及浙江省建设厅《外省勘察设计企业进入浙江省承接业务登记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稿)》(浙建设〔2007〕67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我市从事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及专项工程设计(建筑装饰、建筑智能化、建筑幕墙、轻型房屋钢结构、风景园林、消防设施、环境工程、照明工程)的市外勘察设计企业,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市外勘察设计企业,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法人工商注册地不在温州市行政区域内,并已取得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企业。市外勘察设计企业分为外省勘察设计企业和省内外市勘察设计企业。

第四条 市外勘察设计企业在温州市行政区域内承接业务,实行登记备案制度和业绩登记管理。

第五条 外省勘察设计企业进入我市承接业务,必须持有浙江省建设厅出具的《外省勘察设计企业进入浙江省承接业务登记备案证明》。

省内外市勘察设计企业进入我市承接业务,必须向温州市建设局申请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经审核同意后出具《省内外市勘察设计企业进入温州市承接业务登记备案证明》。

市外勘察企业在温承接业务应按要求在温设立土工试验室并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

登记备案证明》或《省内外市勘察设计企业进入温州市承接业务登记备案证明》,否则不得参加招投标或承接业务。

第十条 市外勘察设计企业在温州从事勘察设计活动,应规范行为,严格自律,并到温州市勘察设计咨询行业协会签署《温州市勘察设计咨询行业自律公约》。

第十一条 市外勘察设计企业必须认真履行服务义务,在与委托方签订勘察设计合同时,应当同时作出勘察设计服务承诺,明确服务内容、要求、人员和重大问题现场处置响应时间等,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二条 市外勘察设计企业在温承接业务后,自签订勘察设计合同后10日内,必须持相关材料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业绩登记。外省勘察设计企业到温州市建设局办理业绩登记,省内外市勘察设计企业到建设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本级项目到温州市建设局)办理业绩登记。

第十三条 市外勘察设计企业办理业绩登记,需提交下列材料:

1、《市外勘察设计企业在温业绩登记表》(可在温州市建设局网站http://www.daodoc.com下载);

2、《外省勘察设计企业进入浙江省承接业务登记备案证明》或《省内外市勘察设计企业进入温州市承接业务登记备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外省在浙勘察设计企业诚信手册》或《省内外市在温勘察设计企业诚信手册》原件;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5、证明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及承担该项目的项目负责人、专业负责人和各专业设计、校对、审核、审定人员的相关印章和签字真实性的印模、字模公证书原件;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对上述材料核验无误后,方可进行施工图审查,并在施工图审查备案时,提供核验意见。如发现存在问题,应及时报告温州市建设局和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市外勘察设计企业进入温州从事勘察设计业务活动,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建筑市场管理的有关规定,自觉接受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税务等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本规定,认真做好市外勘察设计企业业绩登记管理工作,及时进行统计汇总,并于每季度第5个法定工作日前向温州市建设局汇总上报业绩登记情况。

第十七条 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市外进温勘察设计企业的信用档案,对企业和相关从业人员的业绩、市场行为、质量行为等情况实行动态监管。对于出现不良行为的企业和人员,应予以公示并记入档案;情节严重的,依法进行处理,并及时报告温州市建设局。

第十八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所属各管理机构对于不按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工程项目,不得办理招投标、合同备案、初步设计审批、施工图设计审查备案等手续。

第十九条 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对不按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工程项目,不得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并及时报告温州市建设局和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4、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业务;或转让、出租、出借本单位的资质证书、图签、印章;或为其他单位和个人编制的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代盖图签、印章的;

5、严重违反工程勘察设计规范和标准,出具的勘察设计文件严重不符合规定深度要求,不能满足施工需要的;

6、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勘察设计企业负重要责任的;

7、勘察设计企业不按规定参加施工验槽和工程验收的;

8、私自聘用温州市内勘察设计企业在职人员的;

9、企业两年内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记录不良行为或被通报批评累计达到三次的;

10、没有发生上述情况,但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

第二十三条 凡被温州市建设局清退的勘察设计企业,将注销其进温备案登记或建议浙江省建设厅注销其进浙备案登记,并视情节轻重,予以一至五年内不得在温州承接新的业务的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8年8月1日起实行。原温州市建设局《关于外市勘察设计企业进入温州市承接业务实行登记备案管理的通知》(温建技〔2005〕29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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