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通知_促进就业创业工作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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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通知

各镇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财政所(局),各经办银行,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创业环境,鼓励本市城乡劳动者通过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带动更多失业人员就业,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 省财政厅 省劳动保障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积极推动创业促就业的通知》(广州银发〔2008〕77号)、《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国人民银行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关于完善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 推动妇女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财金〔2009〕72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促进创业带动就业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贷款扶持对象

具有本市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身体健康,诚实守信,从事个体经营或合伙经营(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自筹资金不足的,可向经办银行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二、贷款申请条件

(一)具有一定的资金运作能力,有固定的经营场地和一定的自有资金。

(二)有具体经营项目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领取营业执照。

(三)由2名收入来源稳定的本市户籍人员作为担保人,担保人应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有一定规模和经济效益好的企业的中层管理人员;或申请人本人及其亲友的房屋(土地与房产两证齐全)、汽车、有价证券,经评估且双方认可签字后,均可作为抵(质)押品。

(四)符合经办银行贷款的其他条件。

三、贷款管理及承办机构

(一)中国人民银行中山市中心支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经办银行应建立小额担保贷款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及时沟通信息,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二)市财政部门负责筹集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专项用于小额贷款抵押。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小额担保贷款的具体组织实施。中国人民银行中山市中心支行负责督促经办银行及时提供灵活便捷的小额贷款支持和必要信贷扶持。经办银行应简化手续,为申请贷款人员提供开户和结算便利。

(三)经办银行对已发放小额担保贷款的借贷人执行贷款合同情况和经营状况进行跟踪调查和检查,了解资金使用情况,提供必要的财务指导。发现信贷风险时,及时采取应对措施,避免资金损失。

四、贷款额度、期限、贴息

(一)贷款额度。小额担保贷款的额度为8万元以下。

(二)贷款期限。小额担保贷款期限为1年。到期确需延长的,由申请人提出展期,经办银行可按照贷款程序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三)从事微利项目(见附件4)的,由市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

(四)为防范贷款风险,减少损失,经办银行小额担保贷款不良率达到20%时,停止发放新的贷款。

(五)对逾期贷款,经经办银行采取一切可能措施和必要程序之后仍无法收

回的,由小额担保贷款基金核销损失。

五、贷款申请、推荐、审批程序

需要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本市户籍人员,按照当事人申请、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初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复核、经办银行核贷的程序,办理贷款手续。

(一)贷款申请。申请人提供本人及担保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合伙经营协议书(投资额度及公证书)、《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书》(见附件2)、《中山市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审批表》(见附件1)、《小额担保贷款担保书》(见附件3),向户口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提出小额担保贷款申请。

(二)贷款初审。户口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对申请人所提交的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材料进行核实。对申请人的资格、场地、经营状况进行实地考核评估。经审核符合规定的,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复核。

(三)贷款复核。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申请人的资格作进一步审查,确认小额贷款的额度、期限,对符合规定的,在申请表上加具意见,送经办银行终审。

(四)贷款终审。经办银行对申请人的贷款项目、资产、担保人、担保措施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在10个工作日内答复申请人,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及时办理贷款手续,并抄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符合贷款条件的,要说明理由。

六、贷款贴息扶持对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从事微利项目的人员,由市财政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

(一)本市户籍以及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中山职业技术学院、中山火炬职业技术学院的应届毕业生;复员转业军人;残疾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含低收入)待遇的家庭成员;

(二)本市城镇户籍“零就业家庭”成员,女性40周岁以上、男性50周岁以上;

(三)本市农村户籍“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因被征地而失去全部土地的农民。

七、贷款贴息审批程序

(一)季度结息后7个工作日内,经办银行将贴息资金申请书(附表5)、明细表(附表6)及贷款计收利息清单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小额贷款贴息。

(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收到申请后的5个工作日内审核,经审核符合规定的,通过财政直接支付方式将小额贷款贴息资金划拨到经办银行。

八、贷款呆坏账的认定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小额担保贷款逾期,经办银行采取一切措施和必要程序后,若仍无法收回小额担保贷款,可纳入核销范围:

(一)借款人死亡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丧失劳动能力,其遗产不足以偿还贷款的。

(二)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赔偿,或获得保险赔偿后,确实无力偿还部分或全部债务的。

(三)经办银行经诉讼并经强制执行程序后,在依法定程序处置借款人抵押物(质押物),并向担保人追偿连带责任后,仍无法收回贷款本息的。

九、贷款呆坏账的核销

呆坏账的核销应坚持“以人为本,从严认定,逐户审批,对外保密,账销、案存、权在,按年核销”的原则。

(一)核销第八条第1点规定的贷款,应提交贷款原始资料及复印件,人民法院对借款人死亡或宣告失踪的生效裁定,司法部门出具的借款人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证明,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借款人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明。

(二)核销第八条第2点规定的贷款,应提交贷款原始资料及复印件,气象、消防、公安等部门出具的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的证明,保险部门出具的保险赔偿证明。

(三)核销第八条第3点规定的贷款,应提交贷款原始资料及复印件,法院判决书,对贷款抵押物(质押物)处置和对反担保人追偿的情况,法院在案件无法继续执行时作出的法院终结裁定书。

(四)除以上资料外,还需要提交借款人、反担保人的基本情况和现状等说明材料。

十、贷款核销程序

(一)经办银行经采取一切可能措施和必要程序后,仍无法收回小额担保贷款,可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小额贷款核销申请。

(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中国人民银行中山市中心支行、市财政局、经办银行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在市财政担保基金中核销。

(三)对已核销的呆坏账保留追偿权,所追回已核销的呆坏账资金,应补入担保基金。对经认定核销呆坏账的借款人,经办金融机构5年内不再审批其小额担保贷款申请。

十一、贷款激励政策

为确保小额担保贷款资金的回收,促进小额担保贷款的良性循环,对办理小额担保贷款工作业绩突出,当年小额担保贷款回收率达到90%的经办银行,按其实际发放贷款金额的0.05%分别给予奖励,奖励所需资金在市财政安排的促进就业资金中列支。

附件:

1、中山市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书

2、中山市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审批表

3、中山市小额担保贷款信用担保书

4、小额担保贷款微利项目

5、小额担保贷款微利项目财政贴息申请审批表

6、小额担保贷款微利项目财政贴息明细表

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山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中山市中心支行

中山市妇女联合会

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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