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办理关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_企业退休管理规定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重庆办理关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企业退休管理规定”。

附件2 重庆市办理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足15年

有关问题业务操作规范

按照《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足15年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渝人社发〔2013〕67号)、《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补充通知》(渝人社发〔2013〕151 号)规定,制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达龄后缴费不足15年申请延长缴费业务操作规范,请遵照执行。

一、适用范围

(一)2011年6月30日及以前已申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且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及以上,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人员,可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后,办理退休手续。从2011年7月1日起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

(二)2011年6月30日及以前已申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2011年7月1日及其以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可延长缴费至满15年。延长缴费满5年时仍不足15年的,可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办理退休手续,从完清缴费的次月起发给基本养老金。

(三)2011年7月1日及以后申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人员,到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15年时办理退休手续,并从批准退休之月起发给基本养老金。

二、办理流程

(一)申报

参保人员向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局提出延长缴费申请,填写《重庆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延长缴费(一次性缴费)申报表》(附件7)或者《重庆市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足15年自愿申请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申请书》(附件8)。

(二)受理

区县社会保险局受理参保人员延长缴费(一次性缴费)申请或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申请后,按以下流程办理:

1.区县社会保险局业务人员初审。2.业务部门负责人复审。3.分管局领导审核。

(三)办理 1.业务人员通过业务系统办理延长缴费(一次性缴费)手续或终止养老保险关系手续,对于办理一次性缴费的参保人员,打印《重庆市参保人员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明细表》(附件9)。

2.对于一次性缴费业务,区县社会保险局业务部门按照“先实收到账、后办理业务”的原则,在业务系统中完成趸缴实收处理。

3.区县社会保险局业务部门对一次性缴费年限在系统内作为一条记录处理,并加一次性缴费标识,不再分年度进行记录。调待时,纳入“与缴费年限挂钩调整”项目进行调整。

(四)存档

区县社会保险局对办理参保人员延长缴费(趸缴)的相关资料建立专档进行长期管理,上述经办人员、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不得管理相关档案资料。

三、处理原则

(一)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本人不愿延长缴费或一次性缴费的,在国家出台相关规定后,可申请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本人不愿延长缴费或一次性缴费,也不愿转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参保地社会保险局收到当事人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书面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参保地社会保险局将其个人账户本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即终止。

(二)缴费的办法及标准

1.2011年6月30日及以前已申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且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及以上,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人员,可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后,办理退休手续。一次性趸缴养老保险费时,应扣除其已经延长缴纳的月数。一次性缴费,以我市2010年度社会平均工资60%—100%之间选择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20%计算缴纳。

2.2011年6月30日及以前已申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2011年7月1日及其以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可延长缴费至满15年,延长缴费满5年时仍不足15年的,可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办理退休手续。

3.2011年7月1日及以后申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人员,到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15年时办理退休手续。

4.一次性缴费标准按参保人员一次性缴费时上年度全市城镇经济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标准,由参保人员按我市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自愿选择,并按20%的缴费比例缴费。参保人员缴费后,参保地社会保险局按本人申报缴费基数的8%计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延长缴费标准参照我市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办法执行。

(三)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不具有我市户籍且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人员,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规定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对按国办发〔2009〕66号文件规定不能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且本人愿意按渝人社发〔2013〕67号有关规定办理的,由其最后参保地社会保险局按规定办理。

(四)养老待遇计发

1.2011年6月30日及以前已申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且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及以上,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人员,可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后,办理退休手续。从2011年7月1日起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参与2012年、2013年养老待遇调整。养老保险待遇按我市2010年度全市城镇经济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2.2011年6月30日及以前已申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2011年7月1日及其以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可延长缴费至满15年。延长缴费满5年时仍不足15年的,可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办理退休手续,从完清缴费的次月起发给基本养老金。

3.计发基本养老金时,一次性缴费时段的缴费指数,按其一次性缴费时本人选择的缴费基数计算确定。

4.2011年7月1日及以后申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人员,到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15年时办理退休手续,并从批准退休之月起发给基本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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