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环境安全百日督查落实专项行动的通知[版]_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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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环境安全百日督查落实专项行动的通知
(渝环发〔2009〕29号)
各区县(自治县)环保局,市环保局经开区、高新区分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扎实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落实专项行动”,进一步强化我市环境安全管理工作,防止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发生,为我市经济发展、社会稳定提供坚实的保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把思想、行动统一到市委市政府的重大部署上来
3月以来,我市安全生产事故频发,特别是3月23日涪陵建峰化工厂发生造粒塔垮塌致12人死亡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针对当前安全生产严峻形势,市委书记***、市长王鸿举相继作出重要批示,3月27日,市政府迅速组织召开了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并启动“安全生产百日督查落实专项行动”。这次会议对于进一步作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市环境安全隐患排查与风险防范工作,具有极强的指导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各区县(自治县)环保部门一定要统一认识,坚决克服环境安全工作的厌倦情绪、麻痹思想,紧密结合实际,认真组织、精心部署,采取更具针对性的措施,切实抓紧抓好贯彻落实。
二、用铁腕手段,狠抓责任落实
(一)加强组织领导,切实落实责任
各地环保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研究部署,建立完善自查、普查、复查、抽查、督查(“五查”)并举的环境安全管理工作机制,认真解决本辖区环境安全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组织制定和落实环境安全防范措施,切实把环境安全责任制落实到每一个单位、每一个岗位、每一个职工,严格环境安全工作的考核和检查。对组织领导不力、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失职渎职导致发生重特大事故的,要按党纪政纪规定,从严追究领导责任,同时启动行政问责;对重大隐患整改不力、整治不力的,一把手要书面检讨。
(二)严格执法,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各区县(自治县)环保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督促检查,要更加注重对日常环境安全监管,真正做到关口前移、重心下移,立足查问题、添措施、抓落实。要加大环境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各种环境违法行为,对不符合环保要求的企业和单位,坚决责令停产,或建议政府予以关闭,严禁无证、无照、证照不全企业违法生产,严查依法取缔后死灰复燃的“十五小、新六小”企业,对蓄意瞒报污染事故的要严肃查处,对抗拒环境执法检查的要依法严惩。要加大对事故隐患突出行业和单位的检查力度,发现重大问题要及时通报,并跟踪督导,确保整治落实到位。
各区县(自治县)环保部门要按照有关部署和要求,认真组织本辖区的环境安全检查和专项督察。各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环保部门隐患排查治理的要求,全面深入的开展好自查,对重大危险源重点隐患部位,要派出环境执法人员组成的督察工作组,实施严防死守。
三、重拳出击,确保环境安全
各区县(自治县)环保部门要按照《重庆市环境安全百日督查落实专项行动工作方案》(详见附件)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确保环境安全。
一是要确保政令畅通,强化人员、经费保障,加强上下、横向联动,进一步深入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和环境安全隐患百日督查落实专项行动,全面排查各生产经营单位工艺系统、基础设施、技术装备、作业环境、防控手段等方面存在的环境安全隐患和问题,做到排查不留死角、整治不留后患。
二是要做好环境事故隐患源情况调查,建立环境安全隐患登记、跟踪治理和逐项整改销号制度,深入企业加强督促指导,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全面认真细致地查找企业各种环境安全隐患,切实强化对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废物等环境安全隐患的监管。
三是要按照“五查”并举的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巡查、排查、抽查、突查工作,企业自查要达到100%,街道、乡镇普查要达到100%,区县级复查要达到50%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实行领导挂帅,组织专家组抽查面要达30%以上,市政府及综合部门督查区县企业的面达10%以上。督促企业进一步落实各类污染事故应急处置预案措施及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制度保障,做好应急准备,夯实环境安全工作基础工作,经得起抽查和督查的检验。
四、突出重点,扎实开展环境安全生产百日督查落实专项行动
环境安全生产百日督查落实专项行动工作的重点要放在突发环境事件频发、环境隐患突出、环境安全形式严峻的行业和企业,特别是重要饮用水源保护区、尾矿库、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放射源等重点区域和行业,确保群众饮用水安全,各区县(自治县)环保部门尽早制定专项行动方案,细化工作流程,要岗责明确、目标明确。
一是加强对非煤矿山、危化品、危险废物、油气井、放射源等重点行业领域的监管,要与化工园区环境安全监管为重点,继续扎实推进化工企业环境安全标准化管理。各区县(自治县)环保部门要立足早抓、争取主动,做好夏季环境安全防范,采取防、堵、疏、排、截五项综合治理措施,严防暴雨、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引发环境污染事故。
二是加强对饮用水源地、居民集中居住区等环境敏感区域和医药化工等高危企业的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认真监督危险化学品单位、辐射工作单位落实各项环境安全保护措施,防止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件、辐射事故的发生;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和意外事故应急预案制度,严防危险废物非法倾倒、流散和泄漏。集中力量整治落实群众反映的突出环境问题,整治重点污染行业和企业的环境违法问题;整治饮用水源污染、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和垃圾处理填埋场渗漏液的安全处置等问题,严厉打击偷排、直排和超标排污行为。
各区县(自治县)环保部门要做好人员、物资、装备等各项准备,督促企业完善环境应急物资,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一旦发生突发环境事件要立即启动环境应急预案,不得延误,及时报告。
特此通知。
附件:重庆市环境安全百日督查落实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二○○九年四月七日
附件:
重庆市环境安全百日督查落实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深刻汲取涪陵建峰化工厂“3?23”造粒塔垮塌重大安全事故教训,经研究,决定开展全市环境安全百日督查落实专项行动工作,进一步抓好隐患排查整治。现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排查整治原则
实行分级管理、属地负责,全面检查、重点整治的原则。采取企业自查、街道乡镇普查、区县复查、市级抽查和督查等方法,加强环境安全管理。
二、排查整治范围
全市范围内所有的煤矿、非煤矿山;石油天然气化工、冶炼、造纸、焦化、油气贮存库站;集中饮用水源地;环境安全隐患集中的工业园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废弃处置等;长江、嘉陵江、乌江流域及长寿、涪陵、万州、永川、江津、垫江区(县)危化行业较为集中的特色工业园区。
三、排查整治内容
(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修订、专家评审、演练、应急救援物资、设施、设备配备及维护情况;企业可能发生环境污染的重要设施、装备和关键设备、装置的完好状况及日常管理维护、保养情况,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和使用情况;企业排污口是否在一、二级饮用水源保护区,对饮用水源地造成威胁的情况;
(二)较大环境风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单位场所和重大环境危险源建档、监控预警制度的建设及风险防范措施落实的情况,危险较大的特种设备和危险化学品的贮存设施、容器、运输工具的完好状况及检测检验情况;
(三)环境安全基础工作及教育培训情况,特别是企业主要负责人,环境安全管理和处理人员以及特种作业人员环境安全教育培训情况;
(四)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环境安全“三同时”执行情况。
四、组织保障
(一)成立环境安全百日督查落实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
成立重庆市环境安全百日督查落实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由市环保局局长曹光辉同志担任组长,市环保局副局长张智奎同志、局长助理唐德刚同志和总队长唐幸群同志任副组长,市局办公室、建管处、污控处、监察总队、辐射站和固废中心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市领导小组负责统一指挥专项行动工作,研究解决专项整治落实中的重大问题。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监察总队,负责专项整治的日常工作。各成员单位要确定专人负责联络工作,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确保此次专项整治工作行动任务的完成。
各区县(自治县)环保部门参照成立区县环境安全百日督查落实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
(二)职责分工
一是各区县(自治县)环保部门按照整治内容负责对行政区域内高危企业进行全面排查、复查。同时,按照专项行动要求依法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二是市局负责对区县(自治县)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指导、抽查和督查。
五、实施步骤及要求
专项行动从3月28日至7月5日,共100天。分动员部署、组织实施、检查督查、总结评估四个阶段,按照企业自查、乡镇普查、区县复查、部门检查和政府督查的形式进行。重点抓好危险化学品生产、运输、储存、废弃处置等环节,突发环境事件多发、易发区域,环境安全管理基础薄弱的重点企业,汛期等重点时段。
(一)动员部署阶段(3月28日-4月10日)。研究制订排查治理方案,部署有关工作。各区县(自治县)环保部门要结合实际研究制订具体的、有针对性和操作性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
(二)组织实施阶段(4月11日-5月16)。各区县(自治县)环保部门要组织、督促有关企业开展自查自纠,掀起环境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检查、抽查及整改活动的高潮。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要组织力量,认真开展隐患排查,要围绕建立、健全环境安全监管责任制、督促检查、整治,及时消除隐患、组织完善各种应急物资准备,对查出的安全隐患要采取果断措施,立即整改;对不能立即整改的隐患和问题,要落实责任、措施、资金、期限和应急预案,并加强监控,严防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对重大环境安全隐患,各级政府和监管部门要按“条块结合、属地负责”的原则实行挂牌督办,限期整改。各生产经营单位应将自查情况向当地环保部门进行报告。各区县(自治县)环保部门要将辖区内生产经营企业安全隐患自查情况建档、建立排查台帐,落实整治期限,按上述排查整治内容归口整理,一户一档,进一步督查落实,打击非法建设、生产、经营行为。
(三)检查督查阶段(5月17日-6月17日)。各区县(自治县)环保部门应根据复查情况对企业整治工作及时进行督办。市环保局将组织成员单位成立督查组对企业整治情况、区县(自治县)环保部门专项行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现场抽查、督查,针对督查发现的问题,提出书面整改意见。
(四)总结评估阶段(6月18日-7月5日)。
各区县(自治县)环保部门在此期间做好工作简报的报送工作,并于2009年7月5日前,将环境安全百日督查落实专项行动工作情况及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分析、研究,全面总结、评估,形成书面材料上报市局,市局将于7月15日前形成正式报告上报市政府。联系人:龚宇(电话:89188805,邮箱:cqepb12369@126.com)
谭剑(电话:89188805,邮箱:tj5398@china.com.cn)
发布部门:重庆市其他机构 发布日期:2009年04月07日 实施日期:2009年04月07日(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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