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乡人大代表培训《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辅导材料_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督法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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泾川县县乡人大代表培训《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辅导材料

泾川县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赵盈寿

(2012年2月13)

各位代表:

按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要求,现就《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法》的学习和理解向大家作以汇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06年8月27日通过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的。

一、监督法的制定

(一)为什么要制定监督法?

早在1945年7月,抗日战争胜利前夜,毛泽东同志回答黄炎培等六位参政员到延安访问时提出的周期率问题时就说:“我们已经找到新路,我们能跳出这周期率。这条新路,就是民主。只有让人民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

邓小平同志也深刻总结了我国历史的与现实的、正面的与反面的经验,特别是十年内乱的沉痛教训,并研究了国际的经验,强调指出:“最重要的是一个制度问题”,“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

1990年3月,党的十三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加强党同人民群众联系的决定》中,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拟定实行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的监督法

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坚决反对和防止腐败,是全党一项重大的政治任务”

针对党的这种历史现状和面临的复杂形势、严峻考验,党的十六大把“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作为政治建设和政治体制改革的一项重大任务,突出地提到了全党同志和全国人民的面前。

全国人大代表从六届全国人大期间就开始酝酿。近十多年来,全国人大历次会议上都有许多代表提出议案,要求制定监督法。

仅九届全国人大以来,代表就提出关于尽快制定监督法的议案41件。

以上这些就是促成监督法出台的重要因素。

(二)国家权力机关监督及其在监督体系中的地位、概念、内容

1、党和国家监督体系

党内监督制度。以党章规定为核心的党内监督制度。

国家监督制度包括: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监督制度、政协民主监督、民主党派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

这些监督制度同人大监督制度一起,共同构成了党和国家的监督体系。这个监督体系是全方位的,多层次的。实践证明是符合我国的国情和实际、行之有效的。

2、国家权力机关监督及其在监督体系中的地位

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人大监督的地位是什么?大家知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人民当家做主的根本途径和最高实现形式。

人大作为国家权力机关,对一府两院进行监督,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宪法赋予人大的一项重要职权,是代表国家和人民进行的监督,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监督,是国家最高层次的监督。

3、国家权力机关监督的概念、内容

什么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是指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为保证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经过法定程序,对由它产生的国家机关实施的监督。

监督内容和形式: 一是工作监督

工作监督就是人大常委会对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是否符合宪法和法律,是否符合人民根本利益,是否正确贯彻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是否正确行使职权进行的监督。

二是法律监督

就是人大常委会对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普遍适用的规范性文件是否合法所进行的监督。

(三)监督法的制定过程

制定监督法的工作,从上世纪八十年代中期六届全国人大开始酝酿到现在出台,经过七届、八届、九届、十届人大,前后20年。历时这么长,主要是因为这部法律的政治性很强,涉及我国的政治制度和国家体制,涉及如何处理好加强人大监督与坚持党的领导的关系,如何处理好加强人大监督与支持一府两院依法履行职责的关系。也说明监督法在我国政治生活中的重要性。

二、监督法的的概念、特点

(一)监督法的概念

监督法是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对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实施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的法律规范。

(二)监督法主要特点

1、监督法将调整范围定位于各级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面不是各级人大的监督。

2、监督法完善了各级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工作实施监督的形式和程序。

3、监督法从我国国情和实际出发,与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文化体制等各方面的改革进程相适应,对相关问题作了切合实际的规定。

4、监督法注重处理好与宪法和有关法律的关系。

5、监督法强调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的民主化、公开化。

三、监督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1、各级人大常委会行使职权,应当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以经济建设为中心;

2、各级人大常委会行使职权,应当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

(二)基本原则

1、依法行使职权原则:监督主体是人大常委会,监督对象是一府两院。

2、集体行使职权原则:实行民主集中制,一人一票。

3、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原则。

4、接受人代会监督原则。向人代会报告工作

5、公开原则: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要向社会公开。

四、监督法的主要内容

监督法共九章四十八条。以上是第一章总则的内容和一些基本概念。从第二章至第八章是监督法的主要内容,规定了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实施监督的内容、形式、途经和程序。第九章为附则。下面就监督法的主要内容既第二至八章的规定作以说明。

(一)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

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是常委会监督的主要内容和形式。

一是突出了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这种主要监督方式。

监督法第八条规定:人大常委会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安排听取和审议本级政府、法院和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并将计划向社会公布,以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让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社会热点问题,成为人大监督工作的重点。这里的专项工作即不是全面工作,也不是很小的单项工作,是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

二是突出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工作进行监督。常委会的监督应当是直接反映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普遍要求解决的问题。

监督法第九条规定,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各项工作报告的议题,根据下列途径反映的问题确定:

(1)本级人大常委会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2)本级人大代表对政府、法院和检察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集中反映的问题。

(3)本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比较集中的问题。(4)本级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在调查研究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5)人民来信来访集中反映的问题。(6)社会普遍关注的其他问题。

同时规定:政府、法院、检察院可以向本级人大常委会要求报告专项工作。

三是突出监督实效

监督法第十四条规定,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政府、法院、检察院研究处理,并将研究处理情

况向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

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专项工作报告作出决议,要求本级政府、法院或检察院在规定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常委会报告。也就是说,必要时,可将初次监督与跟踪监督结合起来,盯住不放,一抓到底,确实取得实效。

四是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的程序

(1)、要制定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年度计划并向社会公布。

(2)、要组织本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本级人大代表视察、调研。

(3)、常委会听取报告前办事机构应当将各方面对该项工作的意见汇总,交由一府两院研究,并在专项工作报告中作出回应。

(4)、一府两院应当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20日前,由其办事机构将报告送交本级人大办事机构征求意见;

一府两院对报告修改后,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10日前送交常委会。

常委会办事机构应当在举行会议七日前将专项报告发给常委会组成人员。

(5)、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由一府两院负责人报告。政府也可委托有关部门负责人报告。

(6)、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时,一府两院应当派有关负责人员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7)、专项工作报告经审议后,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专项工作报告作出决议。

(8)、一府两院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决议执行情况向常委会报告。

(9)、向社会公布。

(二)关于对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和审计的监督

1、计划监督主要内容和程序。

一是听取和审议半年度计划执行情况报告。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六月至九月期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本年度上一阶段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

二是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政府研究处理。人民政府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向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

三是审查和批准计划调整方案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经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执行过程中需要作部分调整的,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调整方案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四是听取和审议中长期规划的中期评估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经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实施的中期阶段,人民政府应当将规划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报告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规划经中期评估需要调整的,人民政府应当将调整方案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2、预算监督内容和程序。一是预算监督的内容

按十八条规定,人大常委会对决算草案和预算执行情况报告,重点审查下列内容:

(1)预算收支平衡情况。

(2)重点支出安排和资金到位情况。(3)预算超收收入的安排和使用情况。(4)部门预算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5)向下级财政转移支付情况。

(6)本级人大关于批准预算的决议执行情况。

同时,区别中央与地方的不同情况,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还应当重点审查国债余额情况,地方人大常委会还应当重点审查上级财政补助资金的安排和使用情况。

二是预算监督的形式和程序(1)审查和批准决算

决算是上一年度财政收支的实际情况,是预算执行的结果。人大常委会对决算的审查和批准,实际上是对预算报行结果的监督。

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六月至九月期间,将上一年度的本级决算草案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2)听取和审议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报告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六月至九月期间,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本年度上一阶段预算的执行情况。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预算执行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人民政府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

常务委员会听取的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和审议意见,人民政府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3)审查和批准预算调整方案

一是预算经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执行过程中需要作部分调整的,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调整方案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二是严格控制不同预算科目之间的资金调整。预算安排的农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社会保障等资金需要调减的,国务院和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三是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审查和批准预算调整方案的一个月前,将预算调整初步方案送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或者送交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

3、审计监督

常务委员会每年审查和批准决算的同时,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的审计机关关于上一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审计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人民政府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本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常务委员会听取的审计工作报告及审议意见,人民政府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三)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

1、执法检查监督的必要性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是党的15大提出的治国方略,是宪法原则。20世纪80年代以来,全国人大共制定400多件法律和有关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制定800多件行政法规,地方人大制定了8000多件地方性法规。这么多的法规执行,没有监督显然是不行的。

2、执法检查监督的对象是一府两院。

各级人大常委会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

作实行监督,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

3、人大执法检查监督与检察院的法律监督区别

宪法129条、130条、13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区别是:(1)人大监督是权力机关对由其产生的机关的监督,是政治性监督。(2)执法检查监督不直接处理案件。宏观的监督。检察院监督是直接处理案件

4、执法检查监督的内容是“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

5、目的是督促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6、监督的主要内容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参照本法第九条规定的途径,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对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组织执法检查。

7、监督程序:(1)拟定和通过年度执法检查计划:①检查内容、时间。②检查对象、人员组成。(2)检查步骤、要求:①检查重点、日程安排、人员组成。②听取主管机关汇报、听取群众团体意见。③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开座谈会、实地考察、个别走访、随机抽查等多种方式。了解、掌握真实情况。④围绕法律实施写出执法检查报告。⑤向常委会汇报。⑥新闻报道。⑦审议执法检查报告(27条)。

(四)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

1、立法监督

对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是各级人大常委会,为了保证国家法制的统一,而对依法享有一定立法权限的主体的立法进行的监督。也称“立法监督”,是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权的重要内容。

监督法设专章对“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作了规定,这是在立法法基础上,为维护法制统一和尊严而对立法监督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2、对决议、决定和命令的审查及撤销程序

撤销依据、内容:宪104条、组织法44条《监督法》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和本级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经审查,认为有下列不适当的情形之一的,有权予以撤销:

(1)超越法定权限,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的;

(2)同法律、法规规定相抵触的;

(3)有其他不适当的情形,应当予以撤销的3、对司法解释的备案、审查处理程序。此内容不涉及县以下的工作,不作详细说明。

(五)关于其他监督

1、询问和质询

询问是指各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讨论议案和有关报告时,就议案、报告中不清楚、不理解的事项向有关机关提出问题,要求其答复的活动。

质询 质询包括询问。是指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依照法定程序,向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就其不适当行为包括违法失职行为提出质问,要求其答复,并对答复表达意见的一种监督方式。质询是比询问力度更大的监督形式。

2、特定问题调查

特定问题调查是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作出决议、决定过程中,就有关重大事实不清的事项,组织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的活动。所调查的问题是重大的,而不是一般小事。如撤销某文件、某人的职务等,必须慎重,调查清楚后才能作决定。特定问题调查的提议由主任会议或五分之一以上常委会委员联名提出,提交常委会议审议通过。调查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从常委和本级人民代表

中提名,常委会审议通过。有关单位和公民有义务提供必要的材料。调查委员会向常委会负责提出调查报告。调查委员会可聘请有关专家参加调查工作。

3、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

常委会监督的最高权限和最严厉手段就是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决定撤销本级政府个别副职的职务;可以决定撤销由人大常委会任命的政府组成人员(县政府组成部门的局长、主任),不受人数限制;可以撤销由它任命的本级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和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的职务。

人大常委会撤职案的办理程序是:一府两院可以提出撤职案;人大主任会议可以提出撤职案;人大常委会五分之一以上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提出撤职案,但要经过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表决;或者或者由主任会议提议,经全体会议决定,组织调查委员会,由以后的常务委员会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

撤职案应当写明撤职的对象和理由,并提供有关的材料。撤职案在提请表决前,被提出撤职的人员有权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主任会议决定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撤职案的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的几个特点:一是与常委会的任命权相一致;二是撤职不是免职,免职是因工作需要正常的调整履行的职务任免程序,撤职则是对不称职人员的一种处理;三是人大常委会行使撤职权一定要慎重,因为是集体行使职权,一但形成决定,没有复议、申诉、诉讼等救济途经。因此说是人大监督的最高层次,是

最具法律效力的。

监督法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体现了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正确处理了加强人大监督工作和加强党的领导的关系,正确处理了加强人大监督工作和支持“一府两院”依法行使职权的关系,充分体现了民主集中制、集体监督、有序监督的原则,是一部符合我国国情和人大工作实际的重要法律。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监督法出台来之不易,内容十分重要,实施任重道远。对监督法更深的认识和理解,还有待于今后的实践,在今后的工作实践中,就监督法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希望与各位代表有机会再作进一步的交流。

由于学习不够,理解不深,以上汇报不当之处在所难免,恳请领导和同志们批评指正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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