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和协商确定代表候选人_团代表候选人主要表现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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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宾满族自治县县乡人大换届选举 推荐和协商确定代表候选人办法

代表候选人的确定,是代表选举程序中的关键环节,分为推荐初步代表候选人和协商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两个步骤。

初步代表候选人的推荐和正式代表候选人的确定应按较多数选民同意的代表选举办法进行。

一、推荐初步代表候选人

县、乡两级人大初步代表候选人的推荐,在选民名单公告后进行,其原则、程序和方法是:

(一)推荐初步代表候选人应遵循的原则

1.初步代表候选人按选区推荐产生的原则。凡本行政区域内的选民都可以依法被推荐为县、级两级人大代表的候选人。一般情况下,所推荐的县、乡两级人大初步代表候选人均为本选区的选民。

2.各政党、各人民团体提名推荐为主的原则。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县、乡两级人大初步代表候选人。

3.选民联名补充推荐的原则。选民10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县、乡两级人大初步代表候选人。选民联名推荐不受选民小组的限制,只要在一个选区的范围内,出于选民本人意愿而联合签名都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但不能将分散推荐的人数相加来代替选民10人以上联名。

4.按不超过应选代表名额推荐的原则。各政党、各人民团体或者选民10人以上联名推荐的县、乡两级人大初步代表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本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

5.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原则。所推荐的初步代表候选人不仅要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还要符合换届选举的有关政策规定。

(二)推荐初步代表候选人的程序和方法

在代表候选人的推荐阶段,县、乡两级选举委员会要认真组织好各选区的选民广泛推荐候选人。同时,应及时把同级党政机关的代表候选人推荐到各选区。

1.推荐代表候选人的程序。推荐代表候选人一般按下述程序进行:

(1)搞好宣传引导工作。做好代表候选人的推荐工作,首先要搞好宣传引导工作。要重点宣传选举法、地方选举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和上级党委、人大常委会对代表候选人的推荐要求,让选民知道推荐代表候选人的意义、原则、程序和注意事项,明白自己所在的选区,明白本选区应选的代表人数,明白应选代表的素质和结构要求,明白推荐的方法和时间,动员和引导选民积极参与代表候选人的推荐活动。

(2)按选区推荐产生代表候选人。根据选举法第29条和第31条的规定,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选民10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县、乡两级各政党、各人民团体推荐代表候选人,主要是着眼于县、乡两级政权班子建设,所推荐的人选,除党委的主要领导、县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担任县委常委和乡镇党委委员的政府主要领导人员、乡级人大主席和副主席外,政府其他部门的负责人一般不宜推荐为代表候选人。同时,也不要把推荐作为荣誉职务搞照顾性的安排。具体到哪一个人向哪一个选区推荐,应仔细权衡,一般以向一个选区推荐1名代表候选人为宜。且应推荐到选2至3名代表的选区去参选,不宜推荐到只选1名代表的选区,以保障选民的推荐权利。推荐时,最好推荐到有一定群众基础,容易被群众接受、认可的选区。同时,还要避免直接同当地选民推荐的人选一对一地差额。

(3)采取书面形式推荐代表候选人。不论是各政党、各人民团体推荐还是选民联名推荐,均应填写县、乡两级选举委员会印制的推荐代表候选人登记表。选民10人以上联名推荐的,要有1名领衔推荐者,由其去联合另外的选民,直至达到法定的人数要求,而且在所填写的登记表上每一位推荐者应亲自签名;各政党、各人民团体推荐的应在登记表上加盖公章。

(4)选区集中上报名单及相关材料。选民和各政党、各人民团体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名单及有关情况介绍等材料,凡符合选举法律法规规定的,一并由选区收集,统一上报选举委员会审查。不能不经选举委员会审查,擅自以单位名义公布推荐名单。上报时,还要一并报送推荐各该代表候选人的选民人数、基本情况、数据汇总等材料。

(5)汇总形成初步代表候选人名单。选举委员会将各选区上报的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汇总后,即形成初步代表候选人名单。汇总时要严格审查选民10人以上联名推荐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所推

荐代表候选人的身份是否合法,有无重复和遗漏,姓名书写是否有误,联名推荐表填写是否与推荐的要求和规定相一致,推荐的代表候选人人数是否超过了本选区的应选代表人数等。还要审查推荐表是否与汇总表相一致,汇总表是否与初步代表候选人名单相一致,有无未经推荐的名单列入的和合法推荐的名单未列入的情况。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调换或增减,汇总后,按姓名笔划排列,以便公告。

2.初步代表候选人名单的公告。在公告初步代表候选人时,应把握好以下两点:

(1)按姓名笔划公告。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和选民10人以上联名推荐的初步代表候选人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均应列入初步代表候选人名单,并予以公告。公告的内容包括:代表候选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党派关系、工作单位、职务、职称以及推荐者等基本情况,有条件的,还可以将其业绩一并公告。这个名单还要印发至各选民小组。

(2)推荐代表候选人的截止时间。初步代表候选人名单公告之时,即为初步代表候选人的推荐截止时间。无特殊情况的,一般不应再推荐新的代表候选人。

(三)推荐代表候选人常见问题的处理办法 1.选举法第29条规定,“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政党、人民团体是指哪一级,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可以这样理解,选民直接选举乡级人大代表时,乡级的政党和人民团体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选举县级人大代表时,县、乡两级的政党和人民团体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在一个选区选举代表时,选区内的政党和人民团体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

选区内的政党是指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是指青年团、妇联、工会等群众团体的基层组织。这里的“人民团体”不包括建筑协会、奶牛协会等专业性团体,也不包括研究会、基金会、联谊会等组织。

2.10人以上选民分别在各选民小组推荐同一人为代表候选人,不能算作10人以上联名。但在一个选区内,如果选民10人上联合跨选民小组推荐代表候选人均是可以的。10人以上联名不包括被推荐者本人。

3.选举法第29条规定,县、乡两级人大代表候选人,按选区推荐;第45条规定,公民不得担任两个以上无隶属关系的行政区域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如果遇有在两个以上选区同时推荐同

一人为代表候选人时,应由同级选举委员会同有关推荐的选区和被推荐者本人商定,在哪个选区应选,就由哪个选区的选民或者政党、人民团体推荐为代表候选人。

4.选举县、乡两级人大代表时,提名代表候选人是按应选人数,还是按差额人数推荐,根据选举法第29条规定,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或者单独推荐的代表候选人人数,每一选民参加联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人数,均不得超过本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

5.推荐的代表候选人中,被推荐者不愿接受推荐,表示不愿当候选人时,推荐者应当尊重被推荐人的意见。如果推荐者同意撤回,可以不列入候选人名单。如果推荐者坚持要推荐,仍应列入候选人名单,但要向选民说明被推荐人不同意当候选人的意见。撤回联名推荐应以书面的形式提出,需填写撤回联名推荐代表候选人登记表,并送交大会秘书处。

6.根据选举法的规定,在我国每一个选民不仅具有选举的权利,而且也有被选举的权利。因此,选民可以自荐为代表候选人,但应该符合代表候选人推荐的法律规定,即选民自荐当代表候选人的,只有经选民10人以上联名推荐,才可以成为初步代表候选人。如果经酝酿、讨论、协商或经预选,为较多数选民所接受的,就可以成为正式代表候选人。

7.根据选举法第29条规定,接受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应当向选举委员会或者大会主席团如实提供个人的身份、简历等基本情况。如果代表候选人提供的基本情况有不实内容的,选举委员会应当向选民通报有关情况,以保证选民根据真实的信息作出判断。

8.要注意代表候选人的素质条件。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应把是否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密切联系人民群众,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廉洁自律、公道正派,具有一定的履职能力,作为首要条件,切忌品行不端的人被推荐为代表候选人。

二、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的原则、程序和方法

(一)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应遵循的原则

1.差额确定原则。选举法第30条规定,由选民直接选举人大代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三分之一至一倍,也就是说,如果某选区要选1名代表,代表候选人名额应为2名;如果要选2名代表,代表候选人可以为3名或4名;如果要选3名代表,代表候选人可以为4名、5名或6名。差额选举是保证选民更好地按照自己的意志选择的重要方式,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差额比例实行差额选举(具体差额比例在代表选举

办法中规定),不实行差额选举是违法的。

2.民主集中制原则。凡依法定程序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名单,要经过选民充分酝酿讨论,由选区选举领导小组进行协商集中,按照较多数选民的意见,或者是经过预选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以任何方式和理由,强迫选民违背自己的意愿确定某个人为正式代表候选人。

(二)正式代表候选人的确定程序和方法

根据选举法的规定,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的方式有两种: 1.反复协商确定法。协商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是一个充分发扬民主的重要程序,一般要经过几下几上、反复酝酿协商的过程。

(1)反复酝酿讨论。选举委员会将全部初步候选人名单(包括有关情况介绍)在选区公告后,各该选区应在选举委员会的指导下,由选区选举领导小组组织选民按选民小组对这个名单进行反复酝酿讨论、协商比较、挑选。首先,选区选举领导小组负责人(或选民小组长)要向选民介绍本选区推荐的初步代表候选人的基本情况,讲清酝酿、讨论、协商的具体方法和要求,然后根据代表应具备的素质条件、结构和应选代表人数及差额要求,组织选民酝酿、讨论。与此同时,选区选举领导小组或县、乡两级选举工作机构也可将人大代表所担负的职责、应具备的素质条件等宣传材料印发至选区选民,让选民对本选区推荐的初步代表候选人逐一对照比较作出评价。

(2)初步协商比较。在各选民小组酝酿、讨论和对初步代表候选人作出评价的基础上,选区选举领导小组召集由选区选举领导小组成员、选民小组长、选举骨干、选民代表等各方面人士参加的会议,介绍各选民小组酝酿讨论代表候选人的汇总情况,并根据选举委员会的要求,组织选民结合本选区的实际进行讨论和分析、比较。根据各选民小组多数选民的意见按照本选区应产生的正式代表候选人名额的要求,产生新一轮代表候选人(此人数应大于正式代表候选人人数,小于初步代表候选人人数)。

(3)再次比较协商。选区选举领导小组将初步协商出的代表候选人名单下发至各选民小组,再次征求选民的意见。先讨论产生哪一方面的代表比较合适,再协商出具体人选。然后由选民小组长将选民的意见收集整理汇总后,上报选区选举领导小组。

(4)按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选区选举领导小组将各选民小组的讨论、酝酿意见收集并进行汇总统计,按照较多数选民的意见,提出新一轮代表候选人名单,再交由各选民小组反复酝酿讨

论,直到按本选区较多数选民的意见,产生出本选区的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并上报选举委员会予以审查和确定。

(5)协商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应注意的问题。主要有以下五点:

第一,注意协商、讨论的范围。酝酿、讨论代表候选人,必须限定在本选区汇总公布的初步代表候选人名单范围之内。

第二,注意代表的构成。为保证选出的代表具有代表性、广泛性,实现各界别、各阶层、各方面代表人物的合理构成。各选区在协商确定正式候选人时,要实现代表整体中工农、妇女、专业技术人员人选的比例有所提升,就要在有工农、妇女、专业技术人员的初步代表候选人中,尽量协商出条件等同的工农、妇女、专业技术人员人选成为正式代表候选人;要保证有一定数量的少数民族代表比例,就要根据少数民族的居住状况,尽量把一些少数民族的初步代表候选人协商成为正式代表候选人。

第三,必须充分发扬民主。在协商、讨论和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时,必须认真听取和尊重选民的意愿,不得采取领导指派,或者上级硬性下达代表构成比例的做法。如果各党派、各人民团体和选民推荐的代表候选人不一致时,应在选民反复酝酿、讨论、民主协商的基础上,由选举委员会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如果在协商中难以取得一致性意见的,一定不能搞硬性协商,而必须通过预选程序来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

第四,正确理解较多数选民意见的含义。对较多数选民的意见,不能理解为只是过半数选民的意见,或者只是推荐较多的那部分人的意见,而应当理解为通过酝酿协商,结合结构比例要求,在相同情况下获得相对多数选民同意的代表候选人,即属于较多数选民的意见,也可以确定为正式代表候选人。比如,某选区需要产生一名妇女代表,在几名妇女代表候选人中,某位妇女代表候选人获得较多数选民的同意,但在全部候选人中并不是较多数。此时,仍可将该妇女代表候选人确定为正式代表候选人。

第五,正式代表候选人的条件应旗鼓相当。协商时,要注意正式代表候选人之间的条件应基本一致,不能相差悬殊,更能不把明显不够条件的所谓“差额对象”列为正式代表候选人用来当“陪衬”。

2.预选确定法。选举法规定,如果所推荐的候选人名额较多,经过选民几下几上的反复酝酿协商,仍不能对正式候选人形成较为一致的意见时,进行预选,并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出正

式代表候选人。预选一般应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

在县、乡两级人大代表选举中,用预选办法产生正式代表候选人的方法和步骤同正式投票选举时的程序相同,但时间可以大大缩短。一般程序为:

(1)预选的准备工作。初步代表候选人名单依法公告后,以选区确定预选的时间、地点、方式及参加预选的人员,随即广而告之。同时,根据本地的实际,制定“正式代表候选人预选办法”。

(2)召开预选大会。如果是选区全体选民参加预选的,则召开预选大会或设立投票站和流动票箱进行预选。预选中,不施行委托投票。如果是选民代表或选民小组代表参加预选的,则召开预选大会进行预选,预选中,不使用流动票箱,亦不施行委托投票。

预选大会由选举委员会批准的选举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或其他人员主持。主持人首先应如实向选民介绍本选区推荐的初步代表候选人的情况,说明应产生正式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其次,按公告初步代表候选人的名单顺序安排每位候选人在规定的时间内作简短陈述,向与会者介绍自己的情况(根据实际情况该环节可以省略)。最后,按照与正式选举相同的方法、步骤、要求,进行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当场宣布计票结果,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预选选票的式样与代表正式选举的选票相同。

(3)确认预选结果。预选产生的正式代表候选人,由选区上报选举委员会予以审查和确认。

(4)预选应注意的问题。主要有以下三点:

①要注意公平公正、透明。组织预选要实施“阳光操作”,实行公平有序的竞争,切忌暗示甚至搞指选、诱选。

②要注意预选的票决性。预选只是以投票的方式来表决产生符合法律规定的正式代表候选人人数,并不是正式选举。所以,预选不必像正式选举一样要求必须有过半数的选民参加、不允许另选他人和委托投票等,只要预选结果能够反映出较大多数选民的基本取向即可。

③要注意因地制宜。组织预选时,必须慎重考虑各种因素,如地理因素(选民居住是否分散以及交通是否方便)、时间因素(是否农忙季节)和经济因素(是否能够承担必要的误工补贴等支出),因地制宜地选择预选大会的最佳形式。

3.正式代表候选人的报批。县、乡两级人大正式代表候选人确定后,以选区分别呈报县、乡两级选举委员会审批,并要及时

组织填写代表正式候选人登记表。

(三)正式代表候选人的公告

1.公告正式代表候选人的时间与内容。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确定后,选举委员会应在选举日的7日前按选区予以公告。在公告正式候选人名单的同时公告正式代表候选人的其他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民族、文化程度、党派关系、工作单位及职务、职称等。若条件允许,可附上正式代表候选人的近期免冠照片,以便使选民在正式投票以前,对正式代表候选人的情况充分了解和掌握,有一个考虑选择的时间。

2.公告正式代表候选人应注意的事项。公告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时应注意,一是正式代表候选人姓名的排列顺序一般按姓名笔划的顺序排列;经过预选确定的,须按得票多少的顺序排列。二是要同时公告投票选举的时间和地点及投票方式。

3.代表候选人的登统工作。正式代表候选人产生后,选举委员会要及时进行登记造册和情况统计,为介绍代表候选人做好基础性准备。

三、介绍代表候选人

(一)向选举委员会介绍代表候选人

选举法第29条规定,推荐代表候选人的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和选民应向选举委员会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这是初步代表候选人产生前推荐程序必须要做的工作。介绍的主要内容有提名推荐候选人的个人经历、工作表现、议政水平和履职能力等。这些情况一方面应作为推荐初步代表候选人的理由,另一方面可作为选举委员会向选民介绍代表候选人时的参考。

(二)向选民介绍代表候选人

1.介绍代表候选人应掌握的原则。介绍代表候选人涉及选举的公正性问题,在具体工作中应注意掌握以下原则:

(1)平等原则。法律规定,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和选民联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因此,对每位代表候选人情况介绍的程度、形式及方法的利用,包括介绍的时间、内容及形式等,应大体相等,不能因人而异,厚此薄彼,带有倾向性。

(2)客观原则。对每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介绍,内容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一视同仁。既不能任意夸大事实,甚至弄虚作假,欺骗选民,更不能借介绍代表候选人之机,随意带入个人倾向,出现暗示、渗透、引诱等侵犯选民民主权利的不正常现象。

(3)公开原则。要重视新闻媒体的公开宣传形式,充分运用

电视、广播、报刊等形式,将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演讲及本人简历与现实表现等资料作公开的宣传报道,以便使选民对代表候选人的了解更客观、更全面和更深入。

2.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时间安排。对正式代表候选人的介绍,应掌握在代表候选人名单公告后到选举日前一天这段时间内。在乡(镇),最好统一规定一个代表候选人的介绍日期,以便使县、乡两级选举工作机构进行统一协调、指导。对代表候选人的介绍,无论是选举委员会的介绍,还是其他推荐者的介绍,在选举日都必须一律停止。否则,将会影响到代表候选人的公正选举。

3.介绍代表候选人的主体。选举法第33条规定,在县、乡两级人大代表选举中,介绍代表候选人的主体包括选举委员会及推荐代表候选人的政党、人民团体和选民,以及代表候选人本人。

4.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方法。在县、乡两级人大代表选举中,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方法一般是:

(1)选举委员会的介绍。选举委员会对所有的正式代表候选人都要进行介绍。介绍的内容包括代表候选人的自然状况、个人简历、工作能力和主要业绩等。介绍的方式,既可以在选民小组会议上介绍,也可在选民全体会议上介绍;既可以口头介绍,也可书面介绍,需要时也可登门介绍;还可以安排代表候选人在公开场合进行演讲介绍等。

对在本行政区域内但不在该选区的正式代表候选人(如选举委员会推荐的代表候选人人选),选举委员会应当将该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和表现向参选选区的选民介绍清楚,并尽量安排其与该选区的选民见面,使选民对其加深印象和了解。

(2)其他推荐者的介绍。推荐代表候选人的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和选民对正式代表候选人的介绍,其内容、方式与选举委员会的介绍基本相同,目的都是为了让选民对代表候选人有一个更加充分的了解和认知。区别在于,他们是在选举委员会的组织安排下,分别介绍自己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情况,这种介绍只在选民小组会议上进行,而不是在其他会议上进行。

(三)正式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程序

选举法第33条规定,选举委员会根据选民的要求,应当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由代表候选人介绍本人的情况,回答选民的问题。其见面程序是:

1.正式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方法。一是召开见面会形式,安排正式代表候选人与全体选民或选民代表见面;二是正式代表

候选人按选举委员会的安排走访各选民小组;三是通过电视、广播等媒体“亮相”。实践中,一般多采用见面会形式。

2.正式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的程序安排。一般按下述程序和方法进行:

(1)见面活动的时间安排。即正式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活动应在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公告之后、选举日之前,按选区进行。

(2)见面活动的决定。见面活动由选举委员会决定:一是决定见面方式,二是决定主持人。

(3)见面活动的有关事项的安排。即由主持人具体安排见面活动的时间、地点,并通知参加见面活动的人员。

(4)见面活动的形式和程序。正式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活动以会议形式进行的,按下述程序进行:

①选举委员会指派人员主持见面活动。

②主持人简要阐述举行见面活动的意义,并介绍本选区提名推荐、酝酿协商或经预选确定的正式代表候选人的情况。

③主持人按照已公告的正式代表候选人的名单顺序,安排正式代表候选人在规定的时间内作个人陈述(如果时间允许,曾任上一届人大代表的候选人,应向选民作履行代表职务情况的汇报,谈自已在过去一届所做的工作,谈如果继续当选有何打算。不是上一届人大代表的候选人则应作如果当选为人大代表后的就职表态性发言)。

④选民提问。正式代表候选人接受选民的提问并作答。⑤主持人做总结发言。见面活动结束时,由主持人作简要总结,并提出希望与要求,使广大选民在知名、知人、知情的基础上,选举自己信任的人当人大代表。

⑥主持人宣布见面会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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