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9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实施办法_安全管理体系审核步骤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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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海事局航运公司

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江苏片区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工作的管理,规范航运公司和船舶安全管理体系的审核发证行为,依据交通部《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规则》(以下简称《审核发证规则》)和《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程序》(以下简称《审核发证程序》)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片区航运公司和船舶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行为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江苏海事局负责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的监督管理工作。江苏海事局的分支或直属派出机构(以下简称当地海事机构)具体负责辖区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请受理

第四条 航运公司应根据所申请的审核种类,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当地海事机构提交审核申请,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和《审核发证规则》的要求提交申请书和相关材料。

第五条 航运公司提交的申请材料应真实、准确,并对其提交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六条 当地海事机构收到公司审核申请后,对公司的申请条件及所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以确认是否符合《审核发证规则》以及江苏海事局年度代表船审核要求等有关规定。

第七条 航运公司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当地海事机构应予以受理,签发《海事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填写《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登记表》和《申请材料审查报告》,在决定受理后2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审查报告》和公司申请及所提交材料(复印件)一并报送江苏海事局。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且申请人不能当场更正的,当地海事机构应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签发《海事行政许可补正通知书》。

第八条 江苏海事局收到《申请材料审查报告》及申请材料后,对其进行复查后列入下一个月“片区航运公司及船舶月度审核计划”。

第九条 当地海事机构应将江苏海事局有关本辖区航运公司及船舶审核时间安排通知相关航运公司,同时告知航运公司在审核期间的注意事项。

第三章 审 核

第十条 航运公司根据审核计划安排,应将船舶(包括代表船)准确动态及公司可以接受审核的具体时间提前5个工作日报当地海事机构。

第十一条 当地海事机构接到航运公司拟接受审核的具体时间后,经核实后同时报江苏海事局。

第十二条 江苏海事局根据片区航运公司及船舶月度审核总体计划、航运公司及船舶可能接受审核的时间及相关情况,确定公司或船舶具体审核时间。

第十三条 江苏海事局负责指派江苏片区所有国内航运公司及船舶审核组,同时受交通部海事局指派和其他片区海事局的委托,安排其他公司及船舶的审核组。

第十四条 江苏海事局根据有关规定以及申请审核公司、船舶的审核种类、公司规模大小、营运船舶种类、体系建立及运行情况、体系内人数多少等因素,确定审核组规模。

第十五条 江苏海事局根据申请审核公司所在地和月度审核工作的总体安排,综合审核员的工作作风、审核水平、审核资历、专业特长、年度参加审核的次数、回避制度等因素,确定审核组长和审核员。

第十六条 江苏海事局负责江苏片区所有注册审核员的调派,审核员应履行审核员职责,服从调派,定期参加审核工作。

第十七条 拟调审核员参加审核组工作的,由江苏海事局通知审核员。审核员应依据本单位的管理规定,将能否参加审核组工作的情况及时反馈江苏海事局。

第十八条 江苏海事局确定审核组后,制定《审核安排方案》。同时根据对公司及船舶申请材料复查、体系建立和运行、申请审核种类、上次审核以来安全管理体系运行中发生的重要事项等有关情况,明确审核重点和要求。

第十九条 江苏海事局在安排审核组对公司或船舶实施审核3天前,向公司发《接受审核通知》和《接待审核组通知》,向审核组成员所在单位发《审核员商调函》,向审核组长和承担审核会务的审核员发《审核安排方案》,向当地海事机构发《审核安排方案》和《协助审核通知》。

第二十条 公司接到《接受审核通知》后,应根据有关规定做好审核前的准备工作。

第二十一条 当地海事机构接到《协助审核通知》后,应检查公司对审核注意事项的执行和落实情况,并指导公司按规定做好审核接待工作。

第二十二条 审核员接到《审核员商调函》后,应在规定的时间抵达审核地报到,确保审核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及船舶在审核组到达后,根据申请审核的种类,应向审核组提交以下材料:

(一)上次审核以来公司对安全管理体系文件修改情况说明;

(二)年度内审报告;

(三)“有效性评价报告”或“管理复查报告”;

(四)上次审核中开具《不符合规定情况报告》的纠正情况;

(五)体系内船舶总清单;

(六)岸基地部门和岗位设置及人员名单;

(七)上次审核以来安全管理体系运行中发生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四条 当地海事机构应派人参加审核组预备会议,向审核组通报公司概况、水上交通污染事故、船舶滞留、船舶违章以及上次审核以来安全管理体系运行中发生的重要事项等情况。

第二十五条 审核组抵达审核地点后,当天应适时召开审核组预备会议。审核组长根据《审核安排方案》要求、公司或船舶安全管理体系运行中发生的重要事项、审核组成员的专业特长、审核资历、工作特点等,明确审核重点,合理分配审核任务,并确定审核计划。

第二十六条 航运公司在审核期间,应按当地海事机构告知的审核注意事项,向审核组提供必要的交通等工作便利;要与审核员合作,根据审核员的要求提供证据性资料,以保证审核组充分有效地实施审核。

第二十七条 当地海事机构在公司审核期间,要了解审核组的工作动态,并派人参加末次会议。

第二十八条 审核员在审核期间应着装整齐,严格执行审核工作时间按时参加审核,不得请假;要服从审核组长管理,如实汇报审核发现的问题及意见;要运用审核技巧,创造和谐的审核氛围,善于听取公司的不同意见,完成所承担的审核任务;不得擅自向公司透露审核情况、个人看法以及审核组内情。

第二十九条 审核组长在审核期间应对审核的资源策划、任务分配、过程控制、审核结论和审核纪律负责;在文件、活动审核结束时,应组织审核组成员分别对文件、活动审核发现的问题进行内部交流和汇总,根据汇总的情况决定是否继续审核。

第三十条 审核组在审核期间,遇到无明确规定又难以把握的疑难问题,尤其是涉及到要开具重大不符合规定情况报告或中止审核时,应及时向江苏海事局汇报,沟通有关情况。

第三十一条 审核组长在文件和活动审核全部结束后,应主持召开审核组全体会议,对所有审核发现的问题进行归纳、综合分析,确定不符合规定情况,总体评价公司安全管理体系与规则的覆盖性和符合性、公司或船舶安全管理活动与其安全管理体系的符合性、公司或船舶安全管理体系运行的有效性。

第三十二条 审核组在文件和活动审核结束后,应向公司或船舶反馈审核的总体情况,充分交流审核中所发现的问题。对拟开的不符合规定情况,要听取公司或船舶的陈述和说明以及对《不符合规定情况报告》的确认,并形成《审核报告》。

第三十三条 审核员在描述不符合规定情况时,应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准确、文字叙述完善,具有可追溯性。审核组长应对审核员开具的《不符合规定情况报告》进行审核。

第三十四条 航运公司或船舶应对审核组在审核中所提出的《不符合规定情况报告》,研究分析,制定相应的纠正措施并得到审核员的确认。

第三十五条 航运公司或船舶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对不符合规定情况的纠正并报当地海事机构。对审核组在审核中提出的问题,公司也应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

第三十六条 审核组长在审核结束后,应对审核组各成员的实际表现进行考核,如实填写《审核员考核表》,直接寄交审核组指派单位。审核组长由审核组指派机构进行考核。

第三十七条 审核组长在审核结束后,应将《审核组工作情况反馈意见表》和《江苏片区国内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组工作及廉政情况反馈表》交由公司或船舶填写。

第三十八条 审核组长在审核结束后,应检查、核对审核中形成的《审核报告》及相关审核文书完整性和准确性并签名。审核组长或其指定的审核员,负责将《审核报告》和相关审核文书在审核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交当地海事机构。

第三十九条 审核组应负责《审核报告》和相关审核文书的电子文档建立,在将《审核报告》和相关审核文书交当地海事机构的同时,一并提交电子文档。

第四十条 公司或船舶在审核结束后,应根据审核组审核工作情况认真填写《审核组工作情况反馈意见表》并直接寄交通部海事局,同时还应填写《江苏片区国内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组工作及廉政情况反馈表》直接寄送江苏海事局。

第四十一条 当地海事机构收到审核组的《审核报告》及相关审核文书后,应检查确认其完整性和规范性;如《审核报告》及相关审核文书在其完整性和规范性上存在问题,应退回审核组。

第四十二条 当地海事机构应在收到《审核报告》及相关审核文书(包括电子文档)后2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报告》及相关审核文书复印一份留存建档,《审核报告》及相关审核文书原件(包括电子文档)报送江苏海事局,另将《审核报告》、《不符合规定情况报告》和文件、活动审核记录复印一份交被审核公司或船舶。

第四章 发 证

第四十三条 江苏海事局收到《审核报告》及相关审核文书后,应登记备案。

第四十四条 江苏海事局在收到《审核报告》及相关审核文书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审核报告》及相关审核文书的审核,并对其提出评价报告。

第四十五条 经江苏海事局审定同意发证或维持证书有效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符合证明”证书(正、副本)或年度签注、“安全管理证书”(正、副本)打印、签批并将证书交当地海事机构。

第四十六条 经江苏海事局审定不同意发证或维持证书有效的,应签发《审核结果通知》,并交当地海事机构。

第四十七条 当地海事机构收到江苏海事局签发的《审核结果通知》或证书后,应及时告知和发放给航运公司。

第四十八条 船舶中间审核签注,由江苏海事局授权的船舶中间审核组长在审核通过后,直接在船舶“安全管理证书”(正本)上进行签注。未通过审核组审核的或经江苏海事局复查不同意中间签注的,由江苏海事局通知当地海事局收回船舶“安全管理证书”(正、副本)。

第五章 登记、归档

第四十九条 当地海事机构应建立辖区公司及船舶的审核档案,根据公司及船舶的审核申请、受理、审核及证书收发情况,在《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登记表》及有关档案中登记相关内容。

第五十条 当地海事机构应建立公司及船舶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档案,跟踪、搜集公司及船舶安全管理体系日常运行中发生的重要事项并及时整理归档,并在公司和船舶审核时向审核组提供。

第五十一条 江苏海事局应对《申请材料审查报告》、《审核报告》及相关审核文书、“符合证明”证书(正、副本)、年度签注以及船舶“安全管理证书”(正、副本)发放情况等进行登记;同时对“符合证明”和“安全管理证书”(正、副本)发放情况进行季度统计并上报。

第五十二条 江苏海事局在审核结束15天内,将审核员的审核工作情况录入《审核员工作情况数据库》并上报。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三条 当地海事机构要明确有关部门和人员具体负责安全管理规则推进和安全管理体系日常审核管理工作。

第五十四条 当地海事机构应每年对公司安全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至少一次,对检查的情况和处理意见予以记录,由实施检查人员签字归档。

第五十五条 当地海事机构应检查督促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对审核中出现的不符合规定情况采取纠正措施以及对审核中提出的问题采取整改措施。

第五十六条 当地海事机构收到公司对上次审核不符合规定情况已采取纠正措施的报告后,及时报江苏海事局,并根据江苏海事局的要求,派审核员对公司采取的纠正措施及不符合纠正的有效性进行验证,填注验证结论。

第五十七条 当地海事机构对不符合规定情况的验证,不免除下次审核组对不符合规定情况的验证审核。

第五十八条 江苏海事局应对当地海事机构的安全管理规则推进和安全管理体系日常审核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十九条 江苏海事局应对所指派的审核组现场审核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可包括:

(一)审核组执行《审核发证规则》和《审核发证程序》情况;

(二)审核员遵守《交通部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员守则》、《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员管理规定》和《江苏片区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组工作纪律规定》情况;

(三)审核员对规则的理解、分析和表达能力,审核的技巧和工作态度;审核组长对审核工作的协调、控制能力,对审核组开具不符合规定情况报告及审核结论的把握情况;

(四)审核过程中形成的审核材料。

第六十条 对审核出现重大质量问题或审核结论出现严重偏差的,江苏海事局可视情节给予审核组长降等使用或建议交通部海事局取消其审核员资格的处理;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还将追究审核组全体成员的相关责任。

第六十一条 对违反《交通部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员守则》和《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员管理规定》或被公司举报有不正当行为并查证属实的,江苏海事局建议交通部海事局取消其审核员资格;情节严重的,将责成审核员所在单位依据有关规定予以纪律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运行重要事项,是指江苏海事局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运行重要事项报告报备规定》中所指的重要事项。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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