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处理市中心城区违法用地、违法建筑问题的通告_贵港市人民政府

2020-02-26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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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处理

市中心城区违法用地、违法建筑问题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市委、市政府的部署,为了维护我市土地管理和城市规划建设的秩序,坚决打击新发生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同时妥善处理由于历史原因形成的违法建筑,市人民政府决定按照以下办法对市中心城区(包括城市环城路以内及江南工业园、西江产业园、贵港国家生态工业(制糖)示范园)内存在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问题进行处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所有未取得国有(或集体)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下简称“三证”)的用地、建设行为均属于违法用地、违法建设(以下简称“双违”)行为。市中心城区范围内的所有“双违”户必须自觉、主动接受住建、国土等部门依法处理。

二、为了减少群众的经济损失,本着“以人为本、尊重历史、关注民生”理念,按照“规划建设到哪里、拆除违法建筑到哪里”的原则,根据城市建设需要,对市中心城区的违法建筑逐步进行征收拆除,分别以1996年12月31日、2003年l2月31日、2010年4月1日、本通告发布之日为时间节点,按不同时间段进行分类处理,具体处理办法如下:

1.1996年l2月31日前建成,但因历史原因没有“三证”的房屋,视为世居屋,征收时参照证件齐全房屋的征收补偿安置标准给予金额补偿。2.1997年1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建成但没有“三证”的房屋,按征收时房屋建筑成本评估价的90%给予补助。

3.2004年1月1日至2010年3月31日建成但没有“三证”的房屋,按征收时房屋的建筑成本评估价的80%给予补助。

4.2010年4月1日后建成但没有“三证”的房屋,先进行登记,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处理。5.2010年4月1日前属于违法占用、非法买卖的集体土地,不管有没有建筑物(地基),统一按国家规定的征收集体土地补偿标准,由征地实施单位按规定依法补偿给相关村集体,村集体根据土地现状及权属情况协调处理补偿问题。凡主动举报非法买卖土地的所谓“开发商”、“中间商”的,依法追缴所得的赃款将优先安排退回因购买土地受到损失的举报人。

6.自本通告公布之日起,对顶风抢建的“双违”建筑的,一律拆除,发现一起、拆除一起,不给予任何补偿,并严厉追究法律责任。

三、所有的“双违”户必须在2012年1月15日前到房屋所在辖区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登记,提供买卖土地、房屋建设的相关手续或建设日期的相关凭证,由辖区政府及当地国土、建设部门进行确认,并与当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协议,写明目前“双违”建筑的现状、位置、今后征收时的补助标准和“双违”户应承担的责任等问题,过期不予办理。未办理登记手续和签订协议的,一律不予补助。

四、相关部门已对市中心城区现有“双违”房屋拍照存档,从通告发布之日起一律不准抢建、偷建、续建、扩建和改建,增加建筑面积。国土、规划建设部门及辖区政府巡逻人员或卫星拍摄一旦发现有以上行为的,一律取消其房屋征收拆除的补助,并严肃查处,拆除全部建筑物。所有“双违”户都要积极配合政府依法对新发生的“双违”行为进行整治,不得妨碍、阻挠执法人员对“双违”建筑的整治。

五、市住建、国土、公安机关将对给“双违”户和社会带来较大损失的非法买卖土地的所谓“开发商”、“中间商”予以全面查处,坚决依法严厉打击,绝不姑息,希望上述有关人员主动到公安部门投案自首、交代有关违法事实,积极检举其他非法买卖主地的“开发商”、“中间商”。对投案自首的,从轻处理;对检举揭发他人、有立功表现的,减轻或免除处罚。

六、市委、市人民政府将坚定不移地严厉打击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所有新发生的“双违”行为。政府相关部门将设立举报电话,希望广大市民群众积极检举揭发新发生的“双违”行为、非法买卖土地行为以及煽动、组织、策划滋事者。对提供重要线索者,经相关部门核实,将予以重奖,并为举报者严格保密。

七、贵港是我们的美丽家园,建设一个美好的家园是全市广大人民群众的共同愿望,自觉遵守和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是每一个公民的责任和义务。违法用地、违法建设不仅使我们美丽的家园遭到极大的破坏,阻碍了城市的健康发展,还严重地侵害了广大守法群众的根本利益。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投入越多,损失越大,对个人、家庭、社会都将造成重大的损失。希望存在“双违”行为的群众认真学习法律法规,积极配合和支持市委,市人民政府对处理“双违”问题的政策和措施,自觉、主动地按照上述要求到辖区政府和相关部门接受处理,不要心存侥幸,一错再错,坐失时机,给自己和家庭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希望广大市民群众自觉遵守法律,不要听信谣言,不要听从社会上的不法分子造谣生事,更不要从那些无任何土地、规划建设审批手续的人员中购买土地、违法建设,为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城市的健康发展作出积极的贡献!

贵政通[2011]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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