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内部控制暂行规定[优秀]_销售业务内部控制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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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内部控制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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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业务管理,建立和健全内部控制,增强防范风险能力,保障住房资金安全,确保各项业务安全稳健运行,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1999年国务院令第262号),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中国银行业监督委员会令2007年第6号)等法律法规,结合中心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内部控制是指中心为实现工作目标,通过制定和实施一系列制度、程序和方法,对风险进行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监督和纠正的动态过程和机制。
第三条中心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建立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的内部控制体系。
(一)确保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心内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二)确保中心发展战略和运营目标的全面实施和充分实现。
(三)确保风险管理体系的有效性。
(四)确保业务记录、财务信息和其他管理信息及时、真实、准确和完整,提供可靠的财务会计报告。
(五)确保各部门及相关责任人员认真履行职责,确保内部授权责任的全面落实。
(六)有效地查错、堵漏、防弊、消除隐患,预防、控制各类违法、违规及违章行为。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心各业务部门(以下简称各部门)、各管理部;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由全体人员参与,任何决策或操作均应当有案可查。
第五条中心内部控制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工作责任制。
(一)各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内部控制的具体组织者和第一责任人。
中心各业务部门在中心主任及分管副主任的领导下,负责对全辖范围内对口业务的内部控制进行管理、监督;审计监察部门负责组织对各部门的内部控制进行再检查、再监督。
(二)各部门要认真开展内部控制工作,有计划、有步骤地加强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建设,建立完善的内部业务管理规定、操作流程等,保证各项业务都置于制度监督之下。
(三)各部门须建立内部岗位责任制,明确划分业务岗位之间、上下级之间的岗位职责,建立职责分离、相互监督制约的内控管理机制。
第二章内部控制系统的结构和基本要求
第六条中心内部控制包括决策层、执行层、监督层。业务内部控制由住房资金(包括住房公积金、房改资金)缴存及支取业务的内部控制、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内部控制、计划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管理的内部控制等组成。
第七条在日常业务运营过程中,实行恰当的责任分离制度。
(一)部门责任分离
1、贷款项目调查、贷款审批和贷款管理及贷款业务会计核算相互分离。
2、住房资金缴存支取业务的前台业务审批与会计核算相互分离。
3、计算机系统的软件开发、管理与业务经办及应用软件操作相互分离。
4、固定资产及内部财产的登记、保管、领发与会计核算相互分离。
5、贷款呆账及财产损失的确认与核销相互分离。
6、有价证券的保管与核算相互分离。
7、其他有必要实行责任分离的部门。
(二)岗位责任分离
1、会计核算与现金出纳相互分离。
2、业务授权审批与具体经办相互分离。
3、贷款受理调查、贷款复核、贷款审批、贷款发放之间相互分离。
4、前台业务经办与其事后稽核、监督相互分离。
5、重要凭证的保管与使用相互分离。
6、计算机综合管理应用系统的维护管理与业务操作相互分离。
7、系统管理人员、数据输入人员岗位相分离。
8、计算机操作密码授权与使用相互分离。
9、其他有必要实行责任分离的岗位。
第八条各部门应对各种账证、报表定期进行核对,对有价证券、固定资产等有形资产定期进行盘点,对柜台办理的业务实行事后稽核、监督,对法人授权的执行情况定期进行检查监控。
财务印鉴、业务专用章及重要空白凭证须严格按中心有关管理规定执行。业务人员计算机业务系统的操作密码实行个人负责制,严格按相关规定保管使用。
第九条各部门应建立健全住房资金业务信息资料档案(各项业务数据原始记录、合同契约、技术文档资料等)。业务资料档案的建立、调阅、归档管理等要严格执行《中心档案管理办法》。
第十条各部门各类授权、贷款的法律事务、制定和审查法律文本、及对新业务的法律论证,都应当通过中心法律顾问审查,维护中心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实行近亲回避制度、处(科)级干部定期交流制度、重要管理和业务岗位(归集、贷款、财务、信息管理等岗位)轮岗制度、休假制度。
第十二条各部门应建立有效的应急制度措施。在重要部位遇到断电、火灾等紧急情况时,确保应急应变措施及时到位,真正发挥作用。
第三章住房资金缴存及支取业务的内部控制
第十三条住房资金缴存及支取业务内部控制的重点是:前台业务须严格执行缴存及支取业务管理办法、操作规程,防止违规操作行为发生。
第十四条政策、操作程序控制
(一)严格执行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开户、转移、变更、销户等业务须依据有关政策和中心相关规定及操作规程办理,认真审核缴存单位或缴存人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
(二)按照有关缴存基数、比例规定,及时准确核定缴存人的缴存基数、缴存比例,督促受托银行及时变更经中心批准的缴存人的缴存基数、缴存比例等相关数据。
(三)住房公积金(或房改资金)支取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操作规程执行,建立有效的监控措施。第十五条关键岗位、环节控制。坚持重点监控,加强对业务处理过程的管理控制。
(一)严格审核客户支取资料,提高对资料凭据真伪的颤别能力,坚持谁经手谁负责及部门主管把关的原则。
(二)住房公积金、售房款及住房补贴资金支取须严格执行规定的审核、审批程序。
(三)对住房资金(住房公积金、售房款及住房补贴资金)支取应建立有效的事后监控机制,实行事后稽核制度和审计检查制度,防止违规支取。
(四)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管理。定期对账户分类(封存、拖欠)进行跟踪分析,加大拖欠账户催收工作力度,落实催缴责任人;适时对封存户(呆死户)进行清理、监控,严防挪用、套用账户资金现象发生。严禁滥设及编造缴存账户。
第十六条监督保障控制。各管理部应设事后监督岗,对己发生的业务过程实行全面监督检查,对要害岗位、关键环节进行重点监督,发现问题应立即纠正、及时查处。
第四章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内部控制
第十七条委托贷款内部控制的重点是:实行中心统一的贷款政策和贷后管理,健全客户信用风险识别与监测体系,完善贷款决策与审批机制,防止违反信贷原则发放关系贷款和人情贷款,防止贷款资金违规投向。
第十八条政策、法规控制
(一)贷款投向要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法律法规、信贷制度规定。
(二)贷款必须按照《福州市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管委会等有关规定及业务操作规程办理,坚持社会效益、资金安全和流动性相协调的原则。
第十九条贷款程序控制
(一)职责分离。建立健全审贷分离责任制度,严禁单人完成贷款全过程操作,任何人不得超越职权或违反程序发放贷款。
(二)操作程序。严格执行贷款审批程序和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制度,对贷款业务受理调查、审核、审批、签约、发放、检查、不良贷款催收等环节要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办理,防止逆程序、省略程序的操作和放宽贷款标准。
第二十条要害岗位、关键环节控制。做好开发商项目报备审查准入,贷款申请审批、抵押担保登记、贷款合同审核、贷款指标下达等特殊环节管理,坚持谁把关谁负责,人人有责、人人负责的工作原则。
(一)严格落实贷款项目的报备准入、有效抵(质)押保证。
(二)业务须严格按操作规程办理。
(三)开发商项目准入调查要严格按程序办理。在开发商证件齐全的前提下,相关部门必须进行实地考察,并形成考察报告。
第二十一条安全保障控制
(一)完善贷款信息计算机管理系统,建立贷后管理和贷款风险预警预报系统,规范不良贷款监管、清收等制度,对每笔不良贷款明确落实清收责任。
(二)贷款合同要严格使用中心与银行商定的文本,根据情况需要修改时须经中心、银行共同协商并通过律师审查。
第五章 计划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
第二十二条计划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内部控制的重点是:根据中心统一的资金运营思路,结合本地区经济发展实际,在深入调查研究、综合分析的基础上制定年度资金使用计划。实行财务会计工作的统一管理,严格执行财务会计制度和操作规程,运用计算机技术实施会计内部控制,确保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严禁设置账外账,严禁乱用会计科目,严禁编制和报送虚假会计信息,严格控制风险点,通过定期对财务、会计核算管理进行分析,提出内控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三条年度资金使用计划管理控制
(一)编制计划程序。按照预见性、先进性和可操作性原则,在充分调查研究,预测发展趋势的基础上,评价、选定方案,自下而上拟定中心资金运营计划、编制计划报告,经市财政局审核,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审议通过。
(二)组织执行。将管委会审议通过的计划指标,按管理部〈或部门〉进行分解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建立指标考核责任制度,对指标完成情况实行系统监测。
(三)指标调整。因重大客观因素造成计划指标与实际执行情况出现较大偏差时,应对计划指标进行调整。调整指标须遵循实事求是、自下而上的原则,由管理部〈或部门〉提出调整意见,经中心主任办公会研究通过后执行;涉及全局计划指标调整的,须报管委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四)计划指标执行情况分析、报告制度。按季度、年度对住房资金计划指标执行情况进行分析,提出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意见或建议。同时针对己出现的需内控事项,找出原因并指出可能出现的后果,及时向中心决策层报告。计划指标编制、调整、分析等要按照中心指标体系、有关具体要求和程序实施。第二十四条沉淀资金运作控制:特指住房资金转存定期存款及购买债券的运作。
(一)定期存款控制。每年初,计划财务处根据上年资金运营计划及内控需要,拟定各项住房资金备付金指导比例,报中心主任审批确定;管理部根据备付金指导比例,按季提出转定期存款变动申请,报计划财务处汇总审核、财务处复核报中心主任批准后,按计划进行相关转存账务处理。
备付金不足,提前支取定期存款,须向计划财务处提出申请,计划财务处汇总报中心主任审批后,由财务
处按计划进行相关账务处理。转定期存款额度及备付金比例应严格按中心相关管理办法及操作规程办理,以书面形式运转,做到有据可依、有据可查。
(二)购买国债控制。根据管委会审批同意的年度购买国债计划,制定具体购买国债投资操作方案,报经主任办公会研究通过后方可实施。
1、购买债券应严格遵循统一的操作规程,切实做到购买、保管、兑付与账务核算相分离制度。
2、加强债券账户管理。债券账户管理严格按照中心银行账户管理规定,坚持双人操作,并定期盘点、对账。
3、定期向中心领导报告债券购买、兑付情况,确保债券资产的安全。
第二十五条财务管理控制
1、住房资金资产和负债、业务收入和支出核算、增值收益分配、财务收支计划的编制、分析等按照中心财务管理办法执行。
2、费用支出严格按照中心费用审批、支付及报销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建立并严格执行会计、财务人员任职资格、离任交接、岗位定期轮换等制度,认真落实事后监督制度;明确财务处长、主管会计、会计人员、稽核人员、出纳人员及电算管理人员各业务岗位职责、任务及要求;管理部会计、财务人员变动须经中心财务处同意。
第二十七条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管理控制
(一)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严格执行中心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及低值易耗品管理办法。
(二)固定资产及低值易耗品的批量购置严格执行大宗物品集中采购管理办法,涉及招投标事项的要严格按照招投标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会计核算控制
(一)会计核算管理严格执行中心会计核算管理办法,前台结算业务操作严格按照各项操作规程(流程)办理,后台核算严格按照中心会计核算操作规程及会计科目使用说明办理。严禁一人兼任非相容的岗位或独自完成财务会计全过程业务操作。
(二)银行存款账户管理控制
1、坚持按日核对银行账,对未达账及时跟踪监测,查明原因。
2、建立银行存款支付登记制度,严格按审批制度进行资金划拨。
3、对大额资金调拨,财务部门必须做好跟踪监测工作,以减少在途损失;对当天未入账的大额在途资金,应查明原因,并及时与有关部门联系,积极采取补救措施。
(三)现金出纳管理控制。建立健全现金出纳业务管理办法及操作规程(含存单业务),现金支付应严格按照办法及操作规程办理。
第六章 计算机信息系统管理的内部控制
第二十九条岗位控制
计算机信息系统内部控制重点是:严格划分管理部门与应用部门的职责,建立和健全计算机信息系统风险防范的制度,确保计算机信息系统设备、数据、系统运行和系统环境的安全。
(一)部门内部职责。明确划分计算机管理维护及运行岗位的职责范围,做到岗位之间的相互制约,各岗位之间不得相互兼任。
(二)岗位职责。明确划分系统管理人员、业务操作人员的岗位职责。建立离岗交接制度,认真办理有关重要文件的交接手续。
第三十条计算机软件、硬件,系统运行、网络管理、安全控制等严格按照《中心计算机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章 中心内部控制的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一条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对口业务范围内的内部控制管理与监督,组织、督促各相关部门及管理部建立和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并对管理部内部控制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审计监察处为中心内部控制的监督、评价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积极督促各业务主管部门认真开展内控监督管理工作。
(二)对各项业务提出内部控制建议。
(三)独立检查和评价有关内部控制制度。
(四)每年对内部控制情况进行检查评价,提出改进建议。
第三十三条建立内部控制报告和信息反馈制度。各部门应及时纠正内部控制存在的隐患和缺陷,对己出现的潜在风险须及时向中心领导或相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四条审计监察处会同业务主管部门,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建金管2005年123号)、中心各项业务操作规程等,对各管理部业务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纳入综合考核。
第三十五条罚则
(一)违反内部控制制度或领导不力,但未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损失的,由综合考核小组视情节扣减相关人员及部门综合考核得分、扣发绩效奖金,并与评优、评先挂钩;严重违反内部控制制度或严重失职,造成严重后果、重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人、相关人员进行行政及经济处罚;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各有关主管部门检查发现对问题隐瞒不报、上报虚假情况或检查监督不力的,依据相关规定对责任人或部门进行扣分处罚,视情节轻重扣罚责任人月绩效奖金。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涉及的业务管理办法及操作规程见各部门业务管理规定。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由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各管理部可根据本办法拟订实施细则,并报中心备案。
第三十八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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