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价费发10号_关于规范防雷减灾技术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_鲁价费发205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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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防雷减灾技术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鲁价费发〔2010〕10号

省气象局:

为进一步规范防雷减灾技术服务收费行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决定对我省防雷减灾技术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重新公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经省级气象主管部门认定,具有相应防雷减灾技术服务资质的安全检测服务机构,方可接受用户委托,开展防雷减灾技术服务活动,按照本通知的规定收取防雷减灾技术服务费。

二、重新核定防雷减灾技术服务收费标准。新核定的具体收费项目和标准详见附件。对新、改、扩建建(构)筑物的防雷装置设计审核、施工质量检测及竣工验收检测服务收费,实行按建筑面积计收;对已建建(构)筑物防雷安全性能检测服务项目收费,实行按点计收。该收费标准为最高标准,各市可根据当地情况适当下浮。

三、防雷减灾技术服务机构为用户提供服务,应严格遵守国家、省及行业有关技术规范。对防雷装置检测不合格项目,经整改后,一次复检合格的,不再另行收费;一次复检后仍不合格,需整改后再次复检的,其收费按复检内容对应的定期检测项目减半收取。防雷减灾技术服务收费中已包括出具的技术报告、证照工本费、制作费等费用,不得在规定的服务费以外变相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四、为减轻社会负担,对政府组织开发的保障性住房,公办幼儿园、公办中小学校以及社会福利院等,减半收取防雷装置设计技术审查、防雷装置施工跟踪检测费。

五、防雷减灾技术服务收费属经营性服务收费,防雷减灾技术服务机构在开展业务时,应坚持用户自愿的原则,与委托单位签订服务协议,明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服务内容及相关事项,实行明码标价,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严禁只收费不服务或多收费少服务,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六、本通知自2010年2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省物价局鲁价费函[2005]100号同时废止。

二O一O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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