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指南_消防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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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标准(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浙江省公安厅消防局提出)
社会单位消防安全标准化建设指南第1部分 一般要求 第1部分 一般要求 第2部分 宾馆饭店
第5部分 医院、养老院、幼儿园 第1部分 一般要求
1.范围:适用于浙江省行政区域内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评价机构、主管部门及监督机构。2.消防安全“四个能力”:检查消防除火灾隐患能力、扑救初起火灾能力、组织疏散逃生能力和消防宣传教育能力。
3.第一灭火力量:失火现场单位员工在第一时间内形成的灭火救援力量。
4.第二灭火力量:火灾确认后,单位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组织员工形成的灭火救援力量。疏散引导员:发生火灾时,负责负责组织引导现场人员疏散的单位工作人员。4.建设要求
4.1检查消防火灾隐患能力
4.1.1单位应按以下要求开展防火检查、巡查:
A.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每月应至少组织一次防火检查; B.单位内设部门负责人每周应开展防火检查; C.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日应进行防火巡查,其他单位每日应对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进行防火巡查;
D.员工每日应进行岗位防火检查。
4.1.2单位及其内设部门组织开展防火检查应饩下列内容:
A.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的报废行和落实情况; B.用火、用电有无违章;
C.新建、改建、扩建及装修工程有无违章; D.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 E.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水源是否完好;
F.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值班情况,消防安全生点部位管理情况; G.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与演练情况; H.员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I.防火巡查、火灾隐患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J.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4.1。3单位组织开展巡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A.用火用电有无违章
B.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通畅
C.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完好; D.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4.1。4员工岗位防火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A.用火、用电有无违章;
B.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通畅; C.消防器材、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情况; D.场所有无遗留火种; E.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4.1。5因工作需要确需动用明火时,单位消防安全管理部门应指定专人到场监护,并进行下列内容防火检查:
A是否办理动火许可证,动火操作人员是否具备动火资格,动火监护人是否在位;
B动火地点与周围建筑、设施等防火间距是否符合要求,动火地点附近四周是否有影响消防安全的物品;
C电焊电源、接地点是否符合防火要求;
D焊割具是否合格,燃气、氧气瓶是否符合安全要求,放置地点是否符合规定; E动火期间的灭火应急措施是否落实。
4.1。6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对火灾隐患整改负总责,消防安全管理人和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具体负责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4.1。7发现火灾隐患应立即改正;不能立即改正的,发现人应向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或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及时研究制定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时限、部门和责任人,报消防安全责任人审批。
4.1。8火灾隐患整改完毕后,消防安全管理人应组织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告消防安全责任人。
4.2扑救初起火灾能力
4.2。1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
4.2。2员工发现火灾应立即呼救、拨打“119”电话报警,起火部位现场员工应在1MIN内形成第一灭火力量,采取如下措施:
A火灾报警按钮或电话附近的员工,立即摁下按钮或拨电话通知消防控制室或值班人员; B消防设施、器材附近的员工使用现场消火栓、灭火器等设施器材灭火; C.疏散通道或安全出口附近的员工引导人员疏散。
4.2。3火灾确认后,单位消防控制室或单位值班人员应立即戾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在3MIN内形成第二灭火力量,采取如下措施:
A.通讯联络组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防要求通知员工赶赴火场,与公安消防队保持联络,向火场指挥员报告火灾情况,将火场指挥员的指令下达有关员工;
B.灭火行动组根据火灾情况使用本单位的消防设施、器材扑救初起火灾; C.疏散引导组按分工组织引导现场人员疏散; D.安全救护组协助抢救、护送受伤人员;
E.现场警戒组阻止无关人员进入火场,维持火场秩序。4.3组织疏散逃生能力
4.3。1员工应熟悉本单位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掌握疏散程序、逃生技能。4.3。2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实际,配备相应的火场疏散逃生装备、器材。
4.3。3单位应在每个楼层、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明确疏散引导员,负责组织引导在场人员安全疏散。
4.3.4 火灾发生时,疏散引导员应通过喊话、广播等方式,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要求通知、引导火场人员正确逃生。
4.3.5 火灾无法控制时,单位火场总指挥应及时通知所有参加救援人员撤离。4.4 消防宣传教育能力
4.4.1 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是消防安全明白人,应熟知以下内容:
a)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职责; b)本单位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c)依法应承担的消防安全行政和刑事责任。4.4.2 单位应确定专(兼)职消防宣传教育人员,经过专业培训,具备宣传教育能力。4.4.3 单位应利用展板、专栏、广播、电视、网络等形式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在明显部位悬挂或张贴 消防宣传标志。
4.4.4 员工上岗、转岗前,应经消防安全培训合格;对在岗人员每半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4.4.5 通过消防安全教育,员工应达到以下要求: a)熟悉消防法律法规;
b)掌握消防安全职责、制度、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c)掌握本单位、本岗位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d)掌握有关消防设施、器材操作使用方法; e)会报警、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疏散逃生自救。4.4.6 单位应根据自身特点按照 GB 15630 设置以下消防安全标志或图示: a)消防设施标志。如:在消防设施、器材附近适当位置,用文字或图例标明名称和使用操作方法; b)提示性标志。如:在显著位置设置单位总平面图,楼层、房间设置疏散指示图;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按规定设置疏散指示标志; c)警示性标志。如:在危险场所或重点部位设置禁止性标志。标志的图例和设置位置见附录A。4.4.7 人员密集场所应在主要出入口设置“消防安全告知书”和“消防安全承诺书”。在显著位置和每个楼层提示场所的火灾危险性,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位置及逃生路线,消防器材的位置和使用方法。5 评定
5.1 评定分为自我评定、监督评定和第三方评定。
5.2 自我评定由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监督评定由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公安派出所根据需要组织实施。第三方评定由消防安全评价机构组织实施。
5.3 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评定可按以下方式进行: a)组织评定人员对单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b)按第 4.4.5 b)c)d)e)的要求随机提问 5 至 15 名员工(少于 5 人的全部提问); c)随机设定起火点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查看处置初起火灾的情况; d)检查档案资料、记录;
e)检查单位消防安全标志设置情况。
5.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不合格: a)按照 GA 653 判定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
b)未按要求组织开展防火检查、防火巡查的,发现火灾隐患不整改的;
c)现场演练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形成第一、第二灭火力量的,不能正确引导人员疏散的; d)未按本标准规定设置消防安全标志的;
e)提问员工回答准确的人数低于被提问员工总数 80%的。
5.5 自我评定、监督评定或第三方评定不合格的,应由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督促整改,并重新组织自我评定。
第 5 部分:医院、养老院、福利院、幼儿园
1.范围:适用于浙江省行政区域内幼儿园,床位50张以上(含本数)的医院、养老院、福利院。4 建设要求
4.1 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
4.1.1 医院、养老院、福利院、幼儿园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每月应至少组织一次防火检查;其内设部门负责人每周应开展一次防火检查。
4.1.2 医院、养老院、福利院、幼儿园及其内设部门组织开展防火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a)用火、用电有无违章;
b)新建、改建、扩建及装修工程有无违章; c)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 d)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设置及完好情况;
e)医院的易燃制剂、高压氧舱等危险部位有无违反操作规程情况; f)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消防控制设备运行情况及相关记录;
g)燃油、燃气等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使用是否符合有关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h)消防水源情况,灭火器材配置及完好情况,室内外消火栓、水泵接合器有无损坏、埋压、遮挡、圈占等影响使用情况;
i)厨房、灶间烟道每季度清洗情况; j)员工本岗位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k)防火巡查、火灾隐患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l)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4.1.3 医院、养老院、福利院、幼儿园每日应进行防火巡查,夜间防火巡查不少于两次。医院、养老院、福利院、幼儿园应利用本单位视频监控设备辅助开展防火巡查。4.1.4 医院、养老院、福利院、幼儿园组织开展防火巡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a)用火、用电有无违章;
b)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
c)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等情况; d)门窗是否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e)消火栓、灭火器、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情况; f)重点部位人员在岗在位情况。
4.1.5 员工应履行本岗位消防安全职责,遵守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熟悉本岗位火灾危 险性,掌握火灾防范措施,每日进行本岗位防火检查,及时发现火灾隐患。4.1.6 员工每日进行本岗位防火检查包括下列内容: a)用火、用电有无违章;
b)病房药品可燃包装等可燃物是否及时清理; c)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
d)消火栓、灭火器、逃生器材、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情况。4.1.7 发现火灾隐患应立即改正;不能立即改正的,发现人应向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或消防安 全管理人报告。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及时研究制定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时限、部门和责任人,报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审批。4.1.8 火灾隐患整改部门和责任人应按照整改方案要求,落实整改措施,并加强整改期间的安全防范,确保消防安全。医院、养老院、福利院、幼儿园的消防安全责任人为整改火灾隐患提供经费和组织保障,消防安全管理人和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具体负责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4.1.9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后,消防安全管理人应组织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告消防安全责任人。
4.2 扑救初起火灾能力
4.2.1 医院、养老院、福利院、幼儿园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 预案,组织演练。
4.2.2 员工发现火灾应立即呼救、拨打“119”电话报警,起火部位现场员工应在 1 min 内形成第一灭 火力量,采取如下措施:
a)电话或火灾报警按钮附近的员工立即摁下按钮或电话通知消防控制室或单位值班人员; b)消防设施、器材附近的员工使用现场消火栓、灭火器等设施器材灭火; c)其他员工视情引导、帮助人员疏散。4.2.3 火灾确认后,消防控制室或单位值班人员应立即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在3 min 内形成第 二灭火力量,采取如下措施:
a)通讯联络组通知员工赶赴火场,与公安消防队保持联络,向火场指挥员报告火灾情况,将火场指挥员的指令下达有关员工;
b)灭火行动组根据火灾情况使用消防设施、器材控制和扑救火灾; c)疏散引导组按分工组织引导现场人员疏散; d)安全救护组协助抢救、护送受伤人员;
e)现场警戒组阻止无关人员进入火场,维持火场秩序。4.3 组织疏散逃生能力
4.3.1 医院、养老院、福利院、幼儿园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和员工应熟悉本单位疏散逃 生路线及组织人员疏散程序,掌握避难逃生设施使用方法,具备火场自救逃生的基本技能,定期组织疏 散演练。
4.3.2 医院、养老院、福利院、幼儿园应明确一定数量的疏散引导员。火灾发生时,疏散引导员应通 过喊话、广播等方式,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要求通知、引导火场人员正确逃生。
4.3.3 发生火灾时,应按照以下顺序通知人员疏散:
a)二层及以上的楼房发生火灾,应先通知着火层及其相邻的上下层的每个房间; b)首层发生火灾,应先通知本层、二层及地下各层的每个房间; c)地下室发生火灾,应先通知地下各层及首层的每个房间。
4.3.4 医院、养老院、福利院、幼儿园组织疏散逃生时根据不同对象的不同特点,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尽快转移到安全地点。
4.3.5 医院、养老院、福利院、幼儿园的员工在人员疏散到安全地点后及时清点,对被疏散出的人员 进行安抚。
4.3.6 火灾无法控制时,医院、养老院、福利院、幼儿园火场总指挥应及时通知所有参加救援人员撤离。
4.4 消防宣传教育能力
4.4.1 医院、养老院、福利院、幼儿园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是消防安全明白人,熟知以下内容: a)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职责; b)本单位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c)依法应承担的消防安全行政和刑事责任。
4.4.2 医院、养老院、福利院、幼儿园应确定专兼职消防宣传教育人员,经过专业培训,在单位内部定期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4.4.3 医院、养老院、福利院、幼儿园应悬挂或张贴消防宣传标语,提示场所的火灾危险性,利用展板、专栏、广播、电视、电子显示屏等形式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4.4.4 员工上岗、转岗前,应经消防安全培训合格;对在岗人员每半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教育。
4.4.5 幼儿园应利用儿歌、游戏、绘画、参观消防站等形式对幼儿开展消防安全常识教育;养老院服 务人员提醒老人安全用火用电。4.4.6 通过消防安全教育应达到以下要求: a)熟悉消防法律法规;
b)掌握消防安全职责、制度、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c)掌握本单位、本岗位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d)掌握有关消防设施、器材操作使用方法; e)会报警、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疏散逃生自救。
4.4.7 医院、养老院、福利院主要出入口应设置“消防安全告知书”和“消防安全承诺书”,每个楼 层显著位置和宿舍、病房门后应设置安全疏散指示图,幼儿园设置“消防安全承诺书”。在显著位置和 每个楼层提示场所的火灾危险性,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位置及逃生路线,消防器材的位置和使用方法。并应按 DB33/T 828.1 的要求设置消防安全标志。评定
医院、养老院、福利院、幼儿园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的评定应按DB33/T 828.1执行。
第 7 部分:小场所
1.范围:适用于浙江省行政区域内下列住宿、餐饮、购物、娱乐休闲、医疗等场所: a)客房少于 50 间且床位少于 100 个的住宿场所;b)建筑面积小于 1 000 m且座位数少于 100 个的餐饮场所;c)建筑面积小于 1 000 m的商场;d)建筑面积小于 1 000 m且摊位少于 100 个的市场;2 e)单层建筑面积小于 300 m且总建筑面积小于 500 m的公共娱乐场所; f)床位少于 50 张的医院、卫生院、诊所、养老院、福利院等医疗机构和老年人服务机构。4 建设要求
4.1 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
4.1.1 小场所每日班前班后应进行防火检查,公众聚集场所营业期间应定期进行防火检查。包括下列内容:
a)用火、用电、用油、用气有无违章; b)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 c)灭火设施、器材配置及完好情况;
d)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设置及完好情况;
e)门窗有无设置金属栅栏、大型广告牌等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f)场所是否违章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
4.1.2 对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进行防火检查时,除按本部分 4.1.1 条的要求外还应包括下列内容:
a)不应设在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生产、储存、经营的建筑内; b)不应设在耐火等级为三级及三级以下的建筑或地下建筑内; c)不应设在厂房和仓库内;
d)住宿与非住宿部分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或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 e)住宿与非住宿部分之间应进行防火分隔;当无法分隔时,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自动喷水局部应用系统;
f)住宿与非住宿部分应设置独立的疏散设施;当无法分设时,应设置独立的辅助疏散设施。4.1.3 发现火灾隐患应立即改正;不能立即改正的,应确定整改措施、时限,整改期间加强安全防范,确保消防安全。
4.1.4 场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对火灾隐患整改负总责。4.2 扑救初起火灾能力
4.2.1 场所员工应掌握消火栓、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器材使用方法,掌握初起火灾扑救方法。4.2.2 场所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4.2.3 员工发现火灾应立即呼救、拨打“119”电话报警,采取如下措施: a)使用现场灭火器、消火栓等设施、器材灭火; b)切断场所电源; c)组织人员疏散逃生。4.3 组织疏散逃生能力
4.3.1 营业期间应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4.3.2 应按要求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设置指示标志。4.3.3 发生火灾时,员工应立即组织顾客疏散逃生。4.4 消防宣传教育能力
4.4.1 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应是消防安全明白人,熟知以下内容:
a)消防安全职责;
b)本场所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c)依法应承担的消防安全行政和刑事责任。
4.4.2 场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每半年至少对员工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员工上岗前应经过消防安全教育,包括以下内容:
a)消防法律法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b)本场所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c)本场所消防设施器材使用方法;
d)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应急疏散和自救逃生知识。
4.4.3 场所应悬挂“一懂三会”(懂本场所火灾危险性,会报警、会灭火、会逃生)提示牌、消防安 全承诺书、消防安全登记卡和消防知识学习园地。4.4.4 场所应根据自身特点设置以下消防安全标志或标牌: a)消防设施标志。如:在消防设施、器材附近适当位置,用文字或图例标明名称和使用操作方法; b)提示性标志。如:提示顾客注意安全出口位置、爱护消防器材,电闸箱上设置“闭店前请切断电源”提示语等;
c)警示性标志。如:严禁吸烟、严禁违章使用明火、严禁堵塞占用安全通道、严禁乱拉电线、严禁燃放焰火等标志。5 评定
5.1 评定分为自我评定、监督评定和第三方评定。
5.2 自我评定由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监督评定由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根据需要组织实施。第三方评定由消防安全评价机构组织实施。
5.2.1 小场所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评定按以下方式进行: a)组织人员对场所进行检查;
b)检查“一懂三会”掌握情况,提问员工 5 至 15 人(少于 5 人的全部提问); c)检查防火检查、演练情况;
d)检查消防安全登记卡、“一懂三会”提示牌。
5.3 小场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不合格: a)员工“一懂三会”知识回答正确人数低于被提问总人数 80%的; b)构成重大火灾隐患的;
c)合用场所防火分隔、消防设施达不到规范要求的; d)标志设置不符合本标准要求的。
5.4 自我评定、监督评定或第三方评定不合格的,应由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督促整改,并重新组织自我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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