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离婚案_离婚案精神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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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离婚案

2001年5月10日,广西10名女工向县人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诉状上写着:“尊敬的人民法院,我们是广西水电工程局合同制工人,1984年参加工作,工作期间我们兢兢业业,十几年风风雨雨,把一生中的黄金年龄奉献给了企业。如今,我们年长力退,正值上有老、下有小、家庭负担重荷在肩之时,工程局却把我们当作累赘一脚踢出门外。我们再就业没有单位接收,下广东打工年龄也偏大,下海经商更是没有经济基础。

工程局桂水电劳人[2001]23号文规定,合同制工人中,单职工可以继续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我们也只有这一线的生机。为了就业,为了饭碗,为了生存,我们决定忍痛割爱,集体与丈夫离婚!希望得到法官的支持,判决我们集体离婚!我们若能续签劳动合同,法官恩德,我们将永远铭记在心。”

法院未受理。仲裁、一审、二审均败诉了。因不具备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前提(旧)1.协商; 2.法定《劳动法》N.20 “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假设此案发生在今天,会怎样?

广西10名女工集体离婚案及评析 http://www.daodoc.com/

2011-3-17浏览

10名女工是广西水电工程局劳务处的职工,目前生活在大化瑶族自治县县城大化镇。2001年9月25日,记者带着一连串疑问来到这里。这是一座贫困的小镇,距广西首府南宁约3小时车程,群山环抱,人烟稀少。但蜿蜒流淌的红水河及宏伟的水利计划给当地人民带来了希望。

“平等自愿”,真的如此?

见到10名女工,记者大为惊讶,这些瘦弱的、憔悴的、已被生活的重担压垮的女人,其实只有30多岁,其中最大的也才44岁。在记者下榻的县委招待所,她们争先恐后地告诉记者,1996年的劳动合同不是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基础上签订的。她们说——

1984 年至1986年之间,10名女工通过招工、顶替、土地征用安置等不同的途径先后成为广西水电工程局的合同制工人。1996年3月底,企业全面推行劳动合同制,恰好她们原先签订的合同也到期了,企业提出和她们重新签订劳动合同。这时,她们已在这家企业连续工作了10年。有的还超过了10年。按照法律,如果她们愿意,企业应该和她们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即永久性合同)。

可是,企业却没有把这条法律告诉她们,只告以企业制订的“土政策”—— 广西水电工程局劳人[1996]12号文。这份文件规定:“下列情况之一者,应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距法定退休年龄十年以内的劳动者;2.从事复杂技术工作、关键性重要岗位的劳动者;3.获得省、电力部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的劳动者。”这里,独独把《劳动法》规定的“在本企业连续工作10年以上的劳动者”这一条排除了。在这样的情况下,10名女工不可能和企业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签合同的程序也是很奇怪的。签字日期明明是1996年4月15日,劳资工作人员非要她们写4月1日。签字时,劳动厅统一印刷的格式合同上本该写好的合同期限没有写,不该预先加盖的(县劳动局)合同鉴证章反而盖好了。应交个人保管的一份合同也是6个月后才给她们的。也就是说,女工是在空白合同上签的字,合同期限是企业单方面决定的,是事后补写的,劳动局的合同鉴证工作也是徒具形式。

6个月之后,她们拿到成型的合同时才发现合同期限只有5年(到2001年3月31日止)。这时,她们已经了解了法律,知道了“无固定期限”一说,举着刚刚拿到的合同对劳资工作人员说:“我们要签无固定期限的合同。”后者回答说,你们不具备签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条件,不要介意合同上写的期限,这是走形式,到期一定会和你们续签的。放心吧,我们是国营企业,不会让你们好端端地丢掉饭碗。后来,有关领导也作了类似的保证。

这样,她们才把心放下来。可是,她们说,即使暂时把心放下来了,也不能说1996年是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基础上签的合同。

此后不久,10名女工开始陆续被企业安排“待岗”(即内部待岗,仍算就业,但暂不安排工作)。凡是待岗的,每月只发200多元基本生活费。从在岗时的近 1000元猛地下降到200元,落差实在大。后来的日子,全靠“还会续签合同,还有机会上岗”这个希望支撑着。

理在哪里?情在哪里?

可是,她们并没有盼来上岗机会,反而在2001年2月26日等来了一个电话通知,说根据广西水电工程局有关规定,局里已经决定和1984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合同到期并待岗下岗的合同制职工终止劳动关系,要她们去取局里签发的“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局里规定,终止劳动关系之后,企业除了按国家规定发给总数约3000~4000元的“政策性补助”(工龄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标准工资),还发给总数约 9000~10200元的“非政策性补助(工龄每满一年,发给600元)。除此之外,不再给予任何经济补偿,不再发放基本生活费、医疗费,也不再替她们缴纳三项保险金。

从震惊中稍稍缓过神来,她们就去责问那些当初签5年合同并保证到期会与她们续签的干部。可是,尽管许多人可以作证,这些干部坚决否认骗过她们,只是敦促她们快去办理“终止劳动合同”的手续,还以不去办理就不给“非政策性补助”相威胁。

无论从道理上还是感情上,她们都无法接受这样残酷的现实。她们说——

为了水电工程局的发展,她们奉献了自己的青春和一切,因顶替父母和国家征用土地来到水电和工程局的农民工还奉献了自己的土地。后来,为了企业的需要她们又待岗这么多年,每个月才拿200多元生活费,她们的丈夫也大多待岗。

待岗期间,企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和自己的承诺,在企业经济效益良好并需要用人的情况下,不安排她们重新上岗,却让随便找来的临时工上岗,并对外招工,招聘启事上还写着“我局全员劳动合同制职工谢绝报名”。

由于是“待岗”,不是“下岗”,她们不能享受国家给下岗工人的优惠政策„„

总之,为了企业承诺的“重新上岗,续签合同”以及很快就可以面临的“内退”或“退休”,凡是能够忍受的她们全忍受了。没想到,企业根本没有履行诺言的打算,一心等着合同到期和她们终止劳动关系。面对伤心叙说的女工,记者无言,静默良久问她们,能不能自己想办法做些什么贴补家用?她们反问,这个地方你也看到了,这么穷这么缺少人气,能做什么?女工贝伟芳说,她的小宝宝只有两岁,还有四位老人要赡养。为了生计,丈夫郑启东学会了捕鱼,可山里水清少鱼,花上大半天也只能捕到几条手指大的鱼,拿到集市上卖不了几个钱,于事无补啊!

记者还了解到,2001年4月1日,该企业还有一批工人合同到期,企业同意和他们续签合同。这批工人吸取了她们的教训,非说要按《劳动法》的规定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企业断然拒绝。后来,坚持要签无固定期限合同的个别工人被取消了续签劳动合同的资格,立即失业。这样看来,当年,如果10名女工知道自己有签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资格,坚持要签无固定期限合同,她们也许早在5年之前就失业了。

集体离婚,不予受理

日,水电工程局领导来到大化,把包括10名女工在内的终止劳动合同人员召集起来做思想工作。大家不服,提出12个问题要局领导回答:1.1996年为什么不和我们签无固定期限合;2.为什么不搞竞争上岗,随便让我们待岗、失业;3.为什么宁可雇佣民工、临时工,宁可对外招工,不安排这些受政策保护的固定工、熟练工上岗;4.为什么当官的亲属不下岗,还占着好岗位„„

水电工程局领导不给予正面回答,反而说这些人员没有对水电站建设做多少贡献,不该提非分的要求。谈判不欢而散。职工到上级单位广西水电局上访,也是无功而返。

万般无奈的时候,她们找来广西水电工程局劳人[2001]23号文件——《关于我局与合同制职工终止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仔细研读以下条文: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经本人申请可续签一年合同:1.工伤人员;2.因工伤亡顶职工员;3.单职工家庭;4.双职工同时合同到期,允许一方续签„„“

读着读着,她们突然产生灵感:既然单职工家庭可以续签一年合同,何不与丈夫离婚?

月21日,大化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再次来到广西水电工程局上访,并就集体离婚的事征求局、分局有关领导的意见。一位领导说,离婚可以,只要拿出2月28日(这是“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规定的终止劳动关系的日子)以前开的离婚证,我们马上和你们签合同。言下之意,即使马上就能开到离婚证,也晚了。

几乎同时,她们想到劳动争议仲裁。有人劝她们,就是仲裁也没有用,你们是弱者,赢了官司输了钱又有什么意思。就算今天给你们签无固定期限合同,明天照样可以解除合同。

此后,有关人员多次做她们的思想工作,还说,申请劳动仲裁的话,连非政策性补助都不给你们。你们有的家属还在局里工作,你们自己也免不了有事找局里,你们也得给自己留一条后路吧!

在这种情况下,一部分职工退缩了,但何风、贝伟芳等10名女工还是不改初衷,于5月10日向县人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诉状上写着——

“尊敬的人民法官:我们是广西水电工程局合同制工人,1984年参加工作。十几年风风雨雨,我们把一生中最美好的年华献给了企业。如今,我们年长力退,上有老,下有小,正当家庭负担最重的时候,企业把我们当作累赘一脚踢出门外。我们想再就业没有单位接收,下广东打工年龄偏大,下海经商又没有经济基础,真是走投无路。企业的文件上写着没有配偶可以和企业续签劳动合同,这是我们惟一的生机了。为了生存,我们决定忍痛割爱,集体和丈夫离婚。希望得到法官的支持„„”

立案庭的法官看了这份奇特的诉状,颇觉意外,说:“只听说过集体结婚,没听说过集体离婚。这样做没有法律依据,我们不能受理。”

劳动仲裁,被裁败诉

5月14日,11名女工(其中9名是提起离婚诉讼但被驳回的)正式将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送给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6月6日,10日申请仲裁的女工提前来到广西首府南宁等候仲裁。

7日一大早,她们就来到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庭。此时,旁听席上已经坐满了同时被终止劳动合同的女工,其中既有大化的,也有南宁的,不一会儿,被诉人(单位领导)和仲裁人也上场了。长期工作在穷山僻壤的女工第一次见到这样的阵势,心里多少有点发憷。

在仲裁中,女工的诉讼代理人郑启东(他是女工贝伟芳的丈夫,即捕鱼的那位。他也是水电工程局的待岗工人)指出,企业以欺诈和隐瞒的方式与职工签订的合同应视为无效合同。并提出如下请求:1.和企业重新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企业补发工资、赔偿损失并支付罚金;2.工龄达到内退标准的职工应准予内部离岗退养,享受相应待遇。

但两个月后,女工们焦急等来的却是坏消息,她们败诉了。

仲裁委员会的裁决理由是:1.虽然部分女工(4名女工连续工作年限还差几个月才满10年,故被排除在外)连续工作年限已满10年,但当时她们没有依法提出要签无固定期限合同,所签合同是有效的,女工说“企业欺诈,隐瞒”缺乏事实依据;2.虽然2名女工符合内部离岗退养的条件,但她内部离岗退养的申请批不批准,企业有权自主决定,仲裁委员会不作裁决。故驳回女工的请求。

10名女工不服这个裁决,向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起诉。前不久,兴宁区人民法院已经接受了她们的起诉,但尚未开庭。月26日上午,记者在南宁市区党校招待所打电话到水电工程局局长办公室请求采访局长。秘书告诉记者,局长不在家,采访本案应找劳人处处长。记者又把电话打给劳人处处长。这位处长拒绝接受采访,说:“我们自己会处理好这件事。我们不希望媒体介入。”记者要再三要求,这位处长还是不允。

[评析]

她们有权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关怀

真是天下奇闻。广西10名女工要和企业继续签订劳动合同遭到拒绝,在走投无路的情况下,竟然向法院提出集体离婚。看了这个消息对这10名女工的悲惨遭遇深表同情,对企业违反《劳动法》的行为感到愤慨。

一、保护职工劳动权的法律原则不可动摇

劳动权是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得以参加社会劳动并按劳取酬的权利,是人的第一基本权利,是一切民主权利的基础。劳动者一旦失业,必然处于极其困苦的境地。这些年来,我国的劳动关系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企业的用人自主权扩大了,职工处于相对被动的弱者地位。尤其是女职工,她们既要工作,又要更多地承担抚养子女的责任。在这种情况下,他们特别需要法律的保护。

为了保障公民的劳动权。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为了确保《宪法》规定的劳动权不被侵犯,国家还制定了《劳动法》和其它配套的法律。必须明白,这些法律是企业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遵守的,是企业自主用人的底线。

二、企业应依法和职工签订劳动合同

就本案来说,企业违反《劳动法》具体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违反《劳动法》有关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

《劳动法》第20条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部发布的1995年309号文件《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2条作了更详细的规定。1996年4月,10名女工已在广西水电工程局工作了10年以上,企业也同意和她们续签劳动合同,在这种情况下,企业没有理由不和她们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违反《劳动法》有关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则。

《劳动法》第18条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广西工程局和女工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没有和她们平等协商。

3.违反《劳动法》有关不得采用欺诈手段订立劳动合同的规定。

《劳动法》第18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均属于“无效劳动合同”。从本案看,10名女工明明要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企业却让她们在空白合同上签字,然后写上5年期限,还骗她到期会续签,最后却以合同到期为由和她们终止劳动关系。

广西水电工程局没有依据和10名女工签订劳动合同,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企业应依法制定内部规章制度

然而,企业又认为自己是按照企业制定的规章制度和女工签订劳动合同的,我们也确乎看到许多企业制定的规章制度。这里就涉及到一个新的问题——企业应如何制定规章制度,是依法规定规章制度,还是违法制定规章制度。

《劳动法》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这条规定含有三层意思:(1)企业有权利制定内部规章制度;(2)企业规章制度的内容应合法;(3)企业制定规章制度的目的在于保障职工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而不是相反。很显然,企业应依法制定规章制度,只有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才能受到法律保护。

四、劳动争议仲裁部门应该依法仲裁

《劳动法》第78条规定:“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依法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4条也规定:“处理劳动争议应当遵循下列原则:(1)着重调解,及时处理;(2)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处理;(3)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对本案的裁决使人感到并不符合以上原则。难道这些女工真的不愿意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吗?如果企业规定她们可以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难道她们会不提出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明明是企业剥夺女工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权利,却仲裁女工没有提出要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样的裁决公平吗?合法吗?

五、正确处理劳资关系关系法律,也关系良心 10名女工在劳动权利被剥夺、走投无路的时候,根据企业 “单职工家庭可以续签一年劳动合同”的规定,跑到法院要求集体离婚,哀求法官尽快批准。显然,他们企图以牺牲家庭来保住自己的饭碗。可见,企业的违法行为已经给她们造成了多大的伤害。眼看发生了这样的人间悲剧,不知这家企业的领导有何感想。

专家关注“女工集体离婚案” 2002-5-8 工人日报第八版

本报讯(记者郑莉)4月17日上午,在北京大学妇女法律研究与法律服务中心会议室,几位北大法律专家聚集一堂,就共同关注的广西十名女工起诉广西水电工程局一案举行了座谈会。

在会上,与会者一致认为,十女工状告广西水电工程局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一案引发了对《劳动法》中“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问题的讨论。北京大学“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研究所”所长贾俊玲教授说,作为合同一方的广西水电工程局是招工单位,预先制订了合同细则,属于合同关系中的“要约方”。根据有关法律精神,不管女工事先是否了解“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广西水电工程局都应该在合同细则中向女工介绍该规定,由女工选择签不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女工明知工龄满10年者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却没有提出要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为由,不给女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站不住脚的。

北京大学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研究所副所长叶静漪教授认为,虽然北京等地针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着自己细化的规定,而且在适用于具体案件时,多侧重于地方,但是,广西目前并没有出台较《劳动法》更为严格的法规,这对十女工获胜又增添了一个有力的论据。

与会专家们指出,广西十女工上诉案并不复杂,但却提出了一个涉及全国性的难点,希望能采取适当的方法解决。

广西十女工劳动纠纷案原定4月8日公布二审判决结果,后又通知延期,具体日期尚未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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