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保险 中国会计视野_第七章保险公司会计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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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保险

一、保险的概念和职能 识记:

保险是以契约形式确立双方经济关系,以缴纳保险费建立起来的保险基金,对保险合同规定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进行经济补偿或给付的一种经济形式。

保险的基本职能是组织经济补偿。保险补偿包括危险转移、损失分摊和实施补偿等内容。领会:

保险属于经济范畴,它所揭示的是保险的属性,是保险的本质性东西。从本质上看,保险体现的是一种经济关系,表现在:(1)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商品交换关系;(2)保险与被保险人之间的收入再分配关系。从法律意义上说,保险是一种合同行为,即通过签订保险合同,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被保险人以缴纳保费获取保险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赔偿,保险人则有收受保费的权利和提供赔偿的义务。

可见,保险乃是经济关系与法律关系的统一,因此有了保险的定义,它具有三个特征:

1、保险是集合众多单位和个人的经济互助关系。

2、保险费率是运用科学的方法计算出来的,所谓科学的方法即大数法则。

3、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是一种权利对等关系。

保险实施补偿要以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为依据,其补偿的范围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被保险人因灾害事故所遭受的财产损失;

2、被保险人因灾害事故使自己身体遭受的伤亡和保险期满应给付的保险金;

3、被保险人因灾害事故依法对他人应负的经济赔偿;

4、被保险人因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所遭受的经济损失 应用:

分析保险在现代经济生活中的意义?应从保险的三个职能来阐述。

二、保险的种类和原则 识记:

1、按照保险标的进行分类可分为财产保险、人身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证保险。

2、按照经营动机分类,可分为营利保险和非营利保险。

3、按承保方式分类,可分为逐笔保险、预约保险、流动保险和总括保险。

4、按照保险价值在合同中是否予以先确定,可分为定值保险和不定值保险。

5、按照承保人分类,可分为单独保险、共同保险和重复保险。

6、按照保险金额分类,可分为超额保险、低额保险、全额保险。

7、按照保险期限分类主要是就海洋货物运输保险和船舶保险而言,可分为航程保险、定期保险、混合保险和停泊保险四大类

8、按照危险种类可分单一危险保险和综合危险保险。

9、按照实施形式为标准可分为自愿保险和强制保险

10、按照业务经营范围分类,可分为国内保险和涉外保险。

11、按照业务经营项目可分为寿险和非寿险,水险和非水险。

领会:

保险在经营中要坚持最大诚信原则、可保利益原则、近因原则和补偿原则。

一)最大诚信原则

1、最大诚信原则的概念。

最大诚信作为保险的一项基本原则指的是保险双方当事人在实施保险行为的过程中要诚实守信,不得隐瞒有关保险活动的任何重要事实。

2、最大诚信原则确定的根据和目的。

最大诚信原则是根据保险的保障性和保险双方当事人所处的法律地位不同而确定的,目的是为了避免危险活动中发生欺诈行为,维护保险人的正当权益。

3、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要求。

诚信对保险人的要求。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隐匿信息,导致双方签订对自己不利的合同;保险人所签订的保险责任和赔款处理的条文明示,不得故弄玄虚,不得欺骗对方。

诚信对被保险人的要求。告知。首先,申请保险时,要主动地向保险如实陈述关于所要转嫁危险的重要事实;其次,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内,要及时通知保险人所发生的与保险标的有关的各种情况;最后,保险标的出险时,应向保险人如实告知出险原因和受损情况;保证。即被保险人遵守的保证事项,或者说是被保险人对保险人所尽义务的承诺。保证有明示保证和默示保证两种。二)可保利益原则

1、可保利益原则的概念。

保险利益指的是被保险人对其所投保的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认可的经济利益。可保利益就是当保险标的被灾害事故破坏后,被保险人所遭受的损失或丧失的权益。

2、可保利益原则确定的根据与意义。

可保利益原则是根据危险的破坏性和被保险人转移危险、分散损失的目的确定的。保险强调可保利益具有重要意义:1)防止变保险为赌博;2)避免发生道德危险;3)限定赔偿金额。

3、可保利益的基本要求。

可保利益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可保利益必须是确定的;2)可保利益必须能计价;3)可保利益必须是合法的;另外,可保利益必须正确量度,必须符合保险时效,保险合同开始生效,被保险人就要有可保利益,保险标的受损时,被保险人必须有可保利益。三)近因原则

1、近因原则的概念

保险所计的近因是指在保险标的发生损失中起能动决定性作用的因素,并非是损失发生的时间早晚或空间远近的概念。

2、近因原则确定的根据与目的近因原则是根据保险人对投保的风险有选择的接受而确定的,目的是为了统一对损失原因的认识,正确确定保险责任,建立处理保险理赔争议的基础,及时进行补偿。

四)补偿原则

1、补偿原则的概念

补偿也称赔偿,是指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给予被保险人的补偿,只能使被保险人在经济上恢复到受损前的状态,而不允许被保险人通过索赔损失获得额外利益。

2、补偿原则确定的根据和目的被偿原则是根据保险职能确定的,目的是为了正确确定损失补偿数额,防止保险中出现投机行为,避免被保险人取得额外利益

3、补偿原则的基本内容

1)被偿的确定与扣除

保险补偿要实现只能使被保险人恢复到受损前的经济状态,而不能额外多得利益,其关键是正确确定保险补偿数额。分别从财产保险、海上保险、责任保险、保证保险来说明这个问题。

2)补偿方式

支付现金、更换、修理,另外还有一种重置的补偿方式 3)补偿相关问题的处理

第一,代位追偿;第二,权利转让;第三,损余处理;第四,重复保险。

应用:

分析保险的基本原则与应用。从上面列及的概念与目的,要求来分析。

三、保险合同与保险市场 识记:

保险合同也称保险契约,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在自愿的基础上建立的关于接受与转移危险的法律性协议。

保险市场是保险商品关系的总和。现代保险市场一般由保险供给者、保险中介人和保险需求者三方组成。领会:

A.合同的一般属性:

1、保险合同是承诺合同;

2、保险合同是双方合同

3、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

4、保险合同是附合合同。

B.合同的特殊性:

1、保险人履行义务的不定性,是指保险人履行补偿合同的义务是不确定的。

2、当事人之间以等价进行经济往来;

3、签约一方可以是自然人;

4、保险合同的可废性。

保险合同的要素是指构成保险关系的主要因素,有主体、客体、内容三要素。

一)主体,保险合同的主体就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是签订保险合同的各方。当事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1、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有保险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

2、保险合同的关系人是指除上述当事人以外,参与保险活动的有关人,主要的关系人有受益人、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二)保险合同的客体指的是保险合同中权利、义务所指的对象——保险标的及其可保利益。

1、保险标的是指补保险人要求保险人实施保险保障的具体对象和具体目标。

2、可保利益是指补保险人对其所投保的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认可的利害关系而产生的经济利益。

三)保险合同的内容就是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的具体化。

1. 保险责任 2. 保险金额 3. 保险费率 4. 保险费 5. 保险期限 6. 赔偿方式

7. 被保险人的义务 8. 争议处理 9. 保险条款

保险合同的成立、转让和终止

保险合同的成立,需经要约和承诺两个步骤。

人身险的保险合同不能转让。财产险的保险合同可以转让,但须经保险人同意。运输险可不经保险人同意,背书转让。

保险合同终止有以下几种原因:自然终止、义务履行完毕终止、协议明示终止、违约终止、原始失效。

保险市场由保险供给者、保险中介人、保险需求者三者构成。

一)保险供给者即保险人,它们是在保险市场上提供各种保障服务的保险公司,按组织形式不同可分为:国有独资、股份公司、相互保险公司、保险合作社

二)保险中介人活动于保险人和投保人之间,通过保险服务把保险人和投保人联系起来,建立保险合同关系。保险中介人一般包括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证人

三)保险需求者是指对保险业务需求的单位和个人

四、保险业务 识记:

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的利益作为保险标的或以造成经济损失的损害赔偿责任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生命和身体作为保险标的,并以人的生命、死亡、疾病或遭到伤害为保障条件 的一种保险。

涉外保险是相对于国内保险而言的,提保险标的或保险责任已跨越国界或带有涉外因素的保险活动。如海上运输货物与工具保险。

责任保险又称第三种责任保险,被保险人依法对第三者负损害赔偿责任时,由保险人承担其补偿责任的一种保险。

再保险也称分保,指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或投保人签订保险契约后,又将其所承担的风险责任全部或部分地转移出去,再与其他保险人就同一保险标的签订保险契约的经济行为 领会:

财产保险的范围很广,但人的身体和生命是不能作为保险标的纳入财产保险范围的。我国的财产保险主要有企业财产保险、家庭财产保险、国内货物运输保险以及农业保险等。企业财产保险按性质及其价值表现形式可分为可保财产、特约承保财产和不保财产三种。

人身保险主要有人寿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疾病保险。

再保险直接产生于保险风险责任巨大与单个保险公司承受风险能力有限的矛盾。

五、保险业务管理 识记:

展业管理是指保险企业合理运用自身和社会的力量,以最佳方法组织众多的人参加保险。展业管理是保险业务管理的基础,没有展业管理就没有其它的业务管理。

承保管理是对保险合同签订过程中各项工作的管理。承保管理的质量直接影响到保险企业的经营稳定性程序,承保管理的基本原则:

1、承保面应当广泛;

2、危险应当分散;

3、使用费率必须合理。

理赔管理是指在保险标的发生约定危险事故而遭受损失时,保险人根据合同规定,为履行经济补偿义务而进行的业务管理。包括责任审定的管理、损失核赔的管理、损余处理的管理。防灾管理是指保险企业认识和衡量危险发生的可能性和危害性,采取一定方法,以最经济的代价,有效地预防和控制危险以及补求危险发生所造成的损失。

再保险业务管理的内容主要有分出分保管理和分入分保管理。

课后思考题:

1、分析保险在现代经济生活中的意义?

答:保险是以契约形式确立双方经济关系,以缴纳保险费建立起来的保险基金,对保险合同规定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进行经济补偿或给付的一种经济形式。

保险的基本职能是组织经济补偿。保险补偿包括危险转移、损失分摊和实施补偿等内容。

2、保险的基本原则及其内容?

答:保险在经营中要坚持最大诚信原则、可保利益原则、近因原则和补偿原则。一)最大诚信原则

1、最大诚信原则的概念。

最大诚信作为保险的一项基本原则指的是保险双方当事人在实施保险行为的过程中要诚实守信,不得隐瞒有关保险活动的任何重要事实。

2、最大诚信原则确定的根据和目的。

最大诚信原则是根据保险的保障性和保险双方当事人所处的法律地位不同而确定的,目的是为了避免危险活动中发生欺诈行为,维护保险人的正当权益。

3、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要求。

诚信对保险人的要求。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隐匿信息,导致双方签订对自己不利的合同;保险人所签订的保险责任和赔款处理的条文明示,不得故弄玄虚,不得欺骗对方。

诚信对被保险人的要求。告知。首先,申请保险时,要主动地向保险如实陈述关于所要转嫁危险的重要事实;其次,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内,要及时通知保险人所发生的与保险标的有关的各种情况;最后,保险标的出险时,应向保险人如实告知出险原因和受损情况;保证。即被保险人遵守的保证事项,或者说是被保险人对保险人所尽义务的承诺。保证有明示保证和默示保证两种。二)可保利益原则

1、可保利益原则的概念。

保险利益指的是被保险人对其所投保的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认可的经济利益。可保利益就是当保险标的被灾害事故破坏后,被保险人所遭受的损失或丧失的权益。

2、可保利益原则确定的根据与意义。

可保利益原则是根据危险的破坏性和被保险人转移危险、分散损失的目的确定的。

保险强调可保利益具有重要意义:1)防止变保险为赌博;2)避免发生道德危险;3)限定赔偿金额。

3、可保利益的基本要求。

可保利益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可保利益必须是确定的;2)可保利益必须能计价;3)可保利益必须是合法的;另外,可保利益必须正确量度,必须符合保险时效,保险合同开始生效,被保险人就要有可保利益,保险标的受损时,被保险人必须有可保利益。三)近因原则

1、近因原则的概念

保险所计的近因是指在保险标的发生损失中起能动决定性作用的因素,并非是损失发生的时间早晚或空间远近的概念。

2、近因原则确定的根据与目的近因原则是根据保险人对投保的风险有选择的接受而确定的,目的是为了统一对损失原因的认识,正确确定保险责任,建立处理保险理赔争议的基础,及时进行补偿。四)补偿原则

1、补偿原则的概念

补偿也称赔偿,是指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给予被保险人的补偿,只能使被保险人在经济上恢复到受损前的状态,而不允许被保险人通过索赔损失获得额外利益。

2、补偿原则确定的根据和目的 被偿原则是根据保险职能确定的,目的是为了正确确定损失补偿数额,防止保险中出现投机行为,避免被保险人取得额外利益

3、补偿原则的基本内容 1)被偿的确定与扣除

保险补偿要实现只能使被保险人恢复到受损前的经济状态,而不能额外多得利益,其关键是正确确定保险补偿数额。分别从财产保险、海上保险、责任保险、保证保险来说明这个问题。

2)补偿方式

支付现金、更换、修理,另外还有一种重置的补偿方式 3)补偿相关问题的处理

第一,代位追偿;第二,权利转让;第三,损余处理;第四,重复保险。

3、简要说明保险合同的特点?

答:A.合同的一般属性:

1、保险合同是承诺合同;

2、保险合同是双方合同

3、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

4、保险合同是附合合同。

B.合同的特殊性:

1、保险人履行义务的不定性,是指保险人履行补偿合同的义务是不确定的。

2、当事人之间以等价进行经济往来;

3、签约一方可以是自然人;

4、保险合同的可废性。

4、为什么要有再保险?

答;再保险也称分保,指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或投保人签订保险契约后,又将其所承担的风险责任全部或部分地转移出去,再与其他保险人就同一保险标的签订保险契约的经济行为再保险直接产生于保险风险责任巨大与单个保险公司承受风险能力有限的矛盾。

5、保险业务管理主要有哪些环节?

答:展业管理、承保管理、理赔管理、防灾管理、再保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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