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关于市区国有集体企业改革转制中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意见的请示的通知_土地由划拨变出让请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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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市区国有集体企业改革转制中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意见的请示的通知
来源: 时间: 2000.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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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高新区管委会,蓬江区、江海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市国土局、市财政局、市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关于市区国有集
体企业改革转制中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意见的请示》(江国土字[2000]025号),已经 市政府十一届二十二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年五月二十二日
关于市区国有、集体企业改革转制中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意见的请示
江国土字[2000]025号
江门市人民政府:
为加快企业改制步伐,解决市区国有、集体企业改制过程中划拨土地资产处置的遗留问题,规范今后的做法,提出以下意见:
一、1999年12月31日前已经市、区有关部门批准改制,未到国土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处置和变更登记的企业,其土地使用权按以下办法进行处理。
(一)将土地使用权作价界定为国家股权,以国家出资(入股)方式处置原划拨土地资产的,股权由市(区)资产办委托战线资产管理公司或原企业持有。这类改制企业凭市(区)体改委和资产办批准转制的文件,经确认的土地资产评估报告、委托持股证明、原《国有土地使用证》、处置土地使用权申请报告等到市国土局办理土地使用权处置手续,按土地资产评估额与市国土局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不需缴交土地出让金。企业凭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用地批复及上述资料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换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二)由原企业职工出资组成企业法人,赎买企业全部或部分资产(国有资产、市属资产等)进行内部改制的,改制企业必须向市(区)资产收益专户或市(区)属战线资产管理公司足额上缴赎买资产的资金。土地资产的处置按以下程序办理:
l.改制后的企业凭市(区)体改委和资产办批准转制的文件、赎买国有资产和市属资产的资金缴交依据向市(区)资产办(国资办)申请核买资金缴交状况。
2.市(区)资产办对企业赎买国有和市属资产资金的缴交情况进行核实。对已将赎买资产资金全额上缴市(区)资产收益专户或战线资产管理公司的,由市(区)资产办出具已全额收缴赎买资产资金的证明。未向市(区)资产收益专户或战线资产管理公司上缴或未足额上缴赎买资产资金的,全额缴足后再向市(区)资产办申请核实。
3.改制企业凭批准改制文件、市(区)资产办对企业上缴赎买资产金的审核证明、原《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处置土地使用权申请报告等文件到市国土局办理土地使用权处置手续。
4.市国土局对企业处置土地使用权的申请行文批复,不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经市(区)资产办审核确认已全额上缴赎买资产资金的,视同已交土地出让金,国土部门不再追缴。
5.企业凭市国土局批复和原《国有土地使用证》等文件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换领《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企业资严(含土地使用权)转让或原企业以土地资产入股与其他公司或个人合资合作组成新企业的,由改制后组成的新企业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与市国土局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按市政府批准公布的地价标准向市国土局缴交土地出让金。土地使用权转让税费由转让方缴交。企业凭转制批准文件、用地批文、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缴交.土地出让金和转让税费凭据、原《国有土地使用证》等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换领《国有土地使用证》。
(四)符合有关规定,按保留行政划拨方式处置土地使用权的,改制企业凭市(区)体改委和国资办批准转制的文件到市国土局办理土地使用权处置手续和变更登记,但企业保留划拨土地的时间最长不能超过5年,换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5年内有效。5年期满,企业必须到市国土局重新办理土地使用权处置和确权手续,经批准后才能继续使用土地。
二、2000年1月1日后批准转制的企业(含由两区批准转制的企业),其行政划拨土地资产的处置,必须按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企业改革改组改造中原划拨土地管理的通知》(粤府[1999]42号)规定执行。
(一)由本企业职工出资组成企业法人,赎买原企业资产的,由改制后企业与市国土局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按经市政府批准公布的标准向市国土局缴纳土地出让金。企业土地资产评估值减除出让金后的剩余部分,由批准该企业改制的资产办监管。
(二)企业将土地使用权作价界定为国家股权,以国家出资(入股)方式处置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企业资产整体或部分转让,涉及土地使用权转让;以及企业以保留行政划拨方式处置土地使用权的,分别按第一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款规定办理。
三、企业改制后,所使用的土地经规划部门同意保持原有状态,不发生扩建、拆建、改建、易地改造及改变用途的,企业可凭改制批准文件和规划部门的书面意见,按粤府[1999]42号又规定的程序直接到市国土局签订土地使用合问(出让、租赁合同),并按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不需按新增建设用地的审批程序申请规划和办理用地报批。
以上请示,请批复。
江门市国土局
江门市财政局
江门市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江门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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