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证监局:机构监管工作动态第18期(总第62期)_广东证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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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监管工作动态
2010年第18期(总第62期)
广东证监局
2010年11月25日
编者按:为深入了解、客观评估证券经纪人制度实施情况,研究加强证券经纪人监管的有效方法,提出配套监管措施,近期,我局对辖区证券经纪人制度实施情况进行了调研,广泛听取证券经营机构、证券经纪人、投资者对证券经纪人制度实施的有关意见。现将调研情况及下一步辖区证券经纪人制度实施工作安排予以通报。请有意实施证券经纪人制度的证券经营机构按照有关要求彻底清理证券营销活动遗留问题,扎实做好各项准备工作,符合条件的可向我局提出申请。
近期,我局从证券经纪人执业行为、证券经营机构的管控措施、投资者对证券经纪人的看法等方面入手,对辖区证券经纪人制度实施情况作了调研,现将有关情况及下一步工作安排通报如下:
一、辖区证券经纪人制度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证券经纪人从业经验不足,专业素质有待提高。20家实施证券经纪人制度的异地营业部中,证券经纪人从业时间平均为2.6年,从业时间短,部分证券经纪人经验不足,影响了客户服务水平。
(二)证券经纪人归属感不强,流动性较大。证券经纪人不属证券机构员工,缺乏福利保障和职业规划,普遍缺乏归属感,流动性较大。据了解,20家异地证券营业部证券经纪人平均离职率为34.2%。流失率过高导致营销队伍不稳定,客户转户频繁。
(三)证券经纪人展业成本较高,负担较重。证券经纪人的收入主要来自佣金提成,且其收入所得不能扣除展业成本,需全额缴纳个人所得税,展业成本高,压力较大。特别是对于缺乏存量客户的新从业证券经纪人,压力更大。
(四)证券经纪人营销手段不规范,出现过度营销情形。由于市场竞争激烈,部分证券经纪人采取低佣金、私自向客户赠送礼品或礼券、向客户推荐股票、诋毁竞争对手、委托理财、通过互联网论坛或QQ群开展网络营销、怂恿甚至假冒客户发起不实投诉等不正当手段招揽客户、委托其它不具备证券从业资格的人员为其招揽客户等方式展业,扰乱了市场秩序。
(五)证券经营机构对证券经纪人执业行为难以实施有效监控。由于证券经纪人多在证券机构营业场所之外展业,证券经营机构难以对其执业行为实现有效监控,证券经纪人违规行为时有发生。
(六)个别证券经营机构重营销轻管理,致使证券经纪人规模和自身管理能力不匹配。有的证券经营机构业绩考核机制不合理,片面追求市场占有率,盲目扩大证券经纪人规模,不注重提高自身管理能力,致使证券经纪人违规情形频繁发生。
(七)部分独立经纪人的管理松散,管理不到位。部分证券经营机构为解决营销历史遗留问题,允许部分存量客户资产大的营销人员作为独立经纪人存在。这部分证券经纪人独立性较大,执业行为难以有效管控。
二、证券经纪人制度实施工作的有关安排
目前,辖区证券经营机构实施证券经纪人制度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已实施证券经纪人制度的证券经营机构对证券经纪人基本管理有效,因营销问题发生的投诉事项较少。证券营销中出现的上述问题,并不仅仅出现在证券经纪人中,类似的不规范行为在员工制营销人员执业过程中也时有发生。为做好辖区证券经纪人制度启动实施工作,我局拟重新开始接受全辖区证券经营机构启动实施证券经纪人制度的备案材料。申请启动实施证券经纪人制度的证券经营机构,除严格按照《关于做好证券经纪人制度实施工作的通知》(广东证监〔2009〕50号)的有关要求,扎实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外,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制定并实施合规奖励金制度。申请实施证券经纪人制度的证券经营机构,要按照我局《关于印发的通知》(〔2010〕77号,以下简称《营销人员管理指引》)的有关要求,制定合规奖励金制度,明确合规奖励金提取比例、管理方法、发放依据,将证券经纪人执业行为是否合规纳入到日常绩效考核中,不得搞形式、走过场,真正起到鼓励合规执业的作用,使证券经纪人充分认识合规执业的重要性。合规奖励金制度应当在申请材料中一并提交。
(二)根据自身管理能力和现有业务开展情况,合理确定证券经纪人规模、执业地域。申请实施证券经纪人制度的证券经营机构,要在申请材料中明确本机构拟录用的证券经纪人数量及其执业地域,并根据本机构管理能力、现有业务覆盖地域等实际情况,提出充分理由证明所确定证券经纪人数量和执业地域的合理性。对证券经纪人数量和执业地域明显不合理的证券经营机构,我局将不受理其备案申请材料。
(三)制备证券经纪人合规执业承诺书。申请实施证券经纪人制度的证券经营机构,要根据《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中国证监会公告〔2009〕2号)、《营销人员管理指引》和广东证券期货业协会《广东辖区证券营销人员自律规则》(粤证协〔2010〕88号)等文件中所规定证券营销人员禁止性执业行为,根据本机构的管理实际,制作《证券经纪人合规执业承诺书》,并与证券经纪人书面签订。确保已向证券经纪人明示执业风险,明确合规要求,并约定违规处理措施。申请材料中应当包括《证券经纪人合规执业承诺书》文本。
(四)做好证券经纪人录用工作。申请实施证券经纪人制度的证券经营机构,在与证券经纪人签订合同前,应当对拟录用人员是否具备从业资格、是否存在不良记录、是否被广东证券期货业协会记入灰名单系统等方面情况进行查证,严格审查其资格条件。发现拟录用人员存在不良记录或被记入灰名单系统的,要审慎决定是否录用。未按上述要求对证券经纪人入职条件进行审查的,如我局和协会在日常监管中发现,将暂停相关证券经营机构证券经纪人制度资格,并视情况采取其它监管措施。
(五)制定客户回访、执业过程监控制度。申请实施证券经纪人制度的证券经营机构要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客户回访和证券经纪人执业过程监控制度,开发配套信息系统。要强化客户回访,完整记录执业情况,完善执业资料管理,做好投诉处理工作,切实强化证券经纪人执业过程管理。相关制度应当在申请材料中一并提交。
报:中国证监会机构部。发:辖内各证券经营机构。
送:局领导,信息调研处,广东证券期货业协会。
本期主编:机构监管二处
(共印2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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