郁南县金融扶贫基金小额担保贷款管理试行办法_扶贫基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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郁府办〔2010〕3号
印发《郁南县金融扶贫基金小额担保贷款
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郁南县金融扶贫基金小额担保贷款管理试行办法》业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县扶贫办反映。
二O一O年二月四日
郁南县金融扶贫基金小额担保贷款
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有效推进我县扶贫开发“规划到户,责任到人”工作,通过设立郁南县金融扶贫基金(以下简称“扶贫基金”),鼓励金融机构发放扶贫基金小额担保贷款,帮助贫困户尽快脱贫致富,根据《关于印发〈郁南县扶贫开发“规划到户、责任到人”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郁办发〔2009〕35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扶贫基金通过金融帮扶方式,以小额担保贷款的手段,协助贫困户发展生产、自主创业、促进贫困户脱贫致富为目的,以按时还贷为保障,实行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增加收入、发展经济的工作方针。
第三条 扶贫基金小额担保贷款实行“自愿申请、严格审批、基金担保、按时付息、到期归还”的原则。
第四条 县政府通过加大各级财政投入,募集对口帮扶单位支持资金和社会捐助资金等方式,成立扶贫担保基金及扶贫贴息基金,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分别开设专户,并在各镇级信用社预留印鉴方便验印,专户资金实行封闭运行,其中个人、帮扶单位一对一捐助的资金存入扶贫贴息基金专户。担保基金专户资金用于担保扶贫对象向农村信用社借款,除扣划应承担担保债项外只进不出,扶贫贴息基金专户除扣划扶贫对象贷款利息外只进不出。当扶贫贴息基金专户余额不足以扣划扶贫基金担保贷款90%的利息时,由担保基金专户划转资金补充。
第五条 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扶贫办”)是运作扶贫基金的专门机构。县财政局要加强扶贫基金的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按扶贫基金金额3倍额度发放小额担保贷款,借款人须在农村信用社设立个人结算账户。
第六条 扶贫基金小额担保贷款前期工作由县扶贫办组织实施。贫困户申请扶贫贷款,由所在村委会出具初审意见后,报当地镇政府农办进行复审,再交当地镇级农村信用社进行贷前可行性调查、审查、审批,转县扶贫办审核确认担保手续后发放贷款,然后报备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第七条 申请扶贫基金小额担保贷款的贫困户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当地农村居民户口并持有县扶贫办核发的《帮扶记录卡》;
(二)申请人需年满18周岁,男不超过60周岁,女不超过55周岁,身体健康,有劳动能力,有生产发展项目;
(三)贫困户家庭诚实守信,无不良记录,无未解决的经济纠纷;
(四)符合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扶贫基金小额担保贷款的额度和期限。贫困户申请小额贷款的额度为每户不超过2万元人民币,贷款期限最长为3年。
第九条 扶贫基金小额担保贷款的利率和贴息。扶贫基金小额担保贷款的利率按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执行,不得向上浮动,实行按季清息。在贷款期限内,利息由扶贫基金按季贴息90%,贫困户负责10%,贷款逾期不贴息。贴息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每季汇总填写《郁南县贫困户扶贫贷款贴息申报表》,送县扶贫办审核确认后,由扶贫基金贴息专户直接支付。
第十条 申请办理扶贫基金贷款的程序
(一)贫困户申请贷款应持所需有效证件和资料向所在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和填写有关表格,由所在村委会核实后加盖印章。
(二)镇政府农办对符合申请贷款条件的贫困户及相关资料,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调查初审,并在《扶贫基金担保贷款申请表》上签署初审意见,符合条件的向当地镇级农村信用社推荐。
(三)镇农村信用社收到贷款申请报告之日起,应在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报告进行可行性调查、审查、审批,县扶贫办收到经镇级农村信用社同意贷款的初审意见后3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担保的结论和办理相关担保手续。镇级农村信用社从收到县扶贫办已承诺担保资料,并核准扶贫基金贴息专户有足够资金用于贷款贴息之日起3个工作日予以贷款,并在3天内将贷款情况报备县农村信用联社,同时定期汇报有关情况、填报统计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每月汇总填写《郁南县贫困户扶贫贷款清单》,送县扶贫办备案。
第十一条扶贫基金担保贷款的用途。农村信用社应当将扶贫基金小额担保贷款用作自主创业和发展农村种养项目的生产资金,县扶贫办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要加强对农村信用社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并为扶贫贷款项目提供必要的技术及信息支持。
第十二条 扶贫基金贷款的风险管理。为防范贷款风险,减少损失,当扶贫贷款总额不良率达到20%时,农村信用社应停止发放新的贷款。对本金逾期超过30天无法收回的每户扶贫基金担保贷款,由扶贫基金履行担保责任,直接代还贷款本金80%,农村信用社可在扶贫基金专户中直接扣划,剩余20%由农村信用社继续追偿,并承担最终损失风险。
第十三条 为加强管理,确保扶贫基金小额担保贷款工作顺利开展,必须明确各方职责。
(一)村委会职责。
1.核实申请贷款的贫困户的个人、家庭基本信息和发展生产项目是否属实,并加盖村委会公章;
2.定期向镇政府、县扶贫办和农村信用社通报本辖区的贫困户贷款资金使用情况;
3.协助农村信用社做好贷款回收工作。
(二)镇政府农办职责。
1.按本办法的规定对扶贫基金担保贷款的申请进行调查,并提出初审意见;
2.根据初审情况提出推荐意见,并对申报扶贫基金贷款的有关资料进行汇总报县扶贫办;
3.指导和帮助扶贫基金贷款使用人搞好生产经营,监控贷款资金使用情况;
4.建立扶贫基金担保贷款台账;
5.协助农村信用社做好催收贷款工作。
(三)县扶贫办职责。
1.规划扶贫贷款项目,监控项目进展情况;
2.监督扶贫基金使用情况,确保扶贫基金账户余额与扶贫贷款余额相匹配;
3.按规定为扶贫基金贷款提供担保,在扶贫基金贴息专户留足贴息资金;
4.参与扶贫担保小额不良贷款的确认工作;
5.按规定承担扶贫担保小额不良贷款80%的担保责任。
(四)农村信用社职责。
1.对经镇政府农办调查初审的审查报告进行可行性审查,并根据农村信用社规定,对借款对象申请项目进行详细调查、审查、审批,决定是否给予贷款、贷款金额以及贷款期限;
2.对经县扶贫办审核同意担保的扶贫贷款办理相关贷款手续,按有关规定发放贷款;
3.对扶贫基金贷款的运作情况进行监控,及时向县扶贫办通报有关情况,反馈有关信息;当不良贷款率达20%时,应及时停止扶贫基金担保贷款,对超过该控制指标继续发放贷款而造成的损失承担全部责任;
4.对扶贫基金不良贷款损失和处置提出具体的处理意见;
5.积极采取措施对到期及逾期扶贫基金贷款的本息进行清收;
6.建立扶贫基金担保贷款台账;
7.按规定承担扶贫担保小额不良贷款20%的追收及损失责任。
(五)扶贫贷款对象职责。
1.根据自身情况提出书面申请并如实填写《扶贫基金贷款申请表》等有关资料,提供农村信用社、县扶贫办要求提供的资料;
2.按规定办理扶贫基金小额贷款借款手续;
3.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诚实履行贷款合同,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和利息;
4.接受农村信用社及县扶贫办关于扶贫基金担保贷款的管理要求。
第十四条 监督和审计。为防范和控制风险,要加强对扶贫基金贷款及贷款担保基金的监督检查。县扶贫办、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农村信用联社等部门每半年要对扶贫基金贷款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定期召开扶贫基金贷款联席会议,对扶贫贷款的运作情况进行分析,加强指导、监控和管理,对可能出现的贷款风险及时采取措施加以防范,并向县政府报告。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扶贫办负责解释,县农村信用联社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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