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韩非子_韩非子五蠹浅析

2020-02-29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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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家争鸣之韩非子

——浅析韩非子法治思想

韩非子是中国战国时期(前475-前221)著名的哲学家、法家学说集大成者、散文家。他创立的法家学说,为中国第一个统一专制的中央集权制国家的诞生提供了理论依据。

法家是先秦诸子中对法律最为重视的一派。他们以主张“以法治国”的“法治”而闻名,而且提出了一整套的理论和方法。这为后来建立的中央集权的秦朝提供了有效的理论依据,后来的汉朝继承了秦朝的集权体制以及法律体制,这就是我国古代封建社会的政治与法制主体。

法家在法理学方面做出了贡献,对于法律的起源、本质、作用以及法律同社会经济、时代要求、国家政权、伦理道德、风俗习惯、自然环境以及人口、人性的关系等基本的问题都做了探讨,而且卓有成效。

但是法家也有其不足的地方。如极力夸大法律的作用,强调用重刑来治理国家,“以刑去刑”,而且是对轻罪实行重罚,迷信法律的作用。他们认为人的本性都是追求利益的,没有什么道德的标准可言,所以,就要用利益、荣誉来诱导人民去做。比如战争,如果立下战功就给予很高的赏赐,包括官职,这样来激励士兵与将领奋勇作战。这也许是秦国军队战斗力强大的原因之一,灭六国统一中国,法家的作用应该肯定,尽管它有一些不足。

法治思想简略介绍如下:

反对礼制

法家重视法律,而反对儒家的“礼”。他们认为,当时的新兴地主阶级反对贵族垄断经济和政治利益的世袭特权,要求土地私有和按功劳与才干授予官职,这是很公平的,正确的主张。而维护贵族特权的礼制则是落后的,不公平的。

法律的作用

第一个作用就是“定分止争”,也就是明确物的所有权。其中法家之一慎到就做了很浅显的比喻:“一兔走,百人追之。积兔于市,过而不顾。非不欲兔,分定不可争也。”意思是说,一个兔子跑,很多的人去追,但对于集市上的那么多的兔子,却看也不看。这不是不想要兔子,而是所有权已经确定,不能再争夺了,否则就是违背法律,要受到制裁。

第二个作用是“兴功惧暴”,即鼓励人们立战功,而使那些不法之徒感到恐惧。兴功的最终目的还是为了富国强兵,取得兼并战争的胜利。

“好利恶害”的人性论

法家认为人都有“好利恶害”或者“就利避害”的本性。像管子就说过,商人日夜兼程,赶千里路也不觉得远,是因为利益在前边吸引他。打渔的人不怕危险,逆流而航行,百里之远也不在意,也是追求打渔的利益。有了这种相同的思想,所以商鞅才得出结论:“人生有好恶,故民可治也。”

“不法古,不循今”的历史观

法家反对保守的复古思想,主张锐意改革。他们认为历史是向前发展的,一切的法律和制度都要随历史的发展而发展,既不能复古倒退,也不能因循守旧。商鞅明确地提出了“不法古,不循今”的主张。韩非则更进一步发展了商鞅的主张,提出“时移而治不易者乱”,他把守旧的儒家讽刺为守株待兔的愚蠢之人。

“法”“术”“势”结合的治国方略

商鞅、慎到、申不害三人分别提倡重法、重势、重术,各有特点。到了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韩非时,韩非提出了将三者紧密结合的思想。法是指健全法制,势指的是君主的权势,要独掌军政大权,术是指的驾御群臣、掌握政权、推行法令的策略和手段。主要是察觉、防止犯上作乱,维护君主地位。

法家思想和我们现在所提倡的民主形式的法治有根本的区别,最大的就是法家极力主张君主集权,而且是绝对的。这点应该注意。法家其他的思想我们可以有选择地加以借鉴、利用。

韩非子有两个解释,一指人物战国末期韩国的哲学家、法家学家韩非;二指一本书,是韩非死后后人搜集其遗著,并加入他人论述韩非学说的文章编成的。

韩非(约前280-前233),是战国末期韩国[今河南新郑]的贵族,“喜刑名法术之学”,后世称他为韩非子。有人说他口吃。

他和李斯都是荀子的弟子。当时韩国很弱,常受邻国的欺凌,他多次向韩王提出富强的计策,但未被韩王采纳。韩非写了《孤愤》《五蠹》等一系列文章,这些作品后来集为《韩非子》一书。秦王嬴政读了韩非的文章,极为赞赏。公元前234年,韩非作为韩国的使臣来到秦国,上书秦王,劝其先伐赵而缓伐韩。李斯妒忌韩非的才能,与姚贾一道进谗加以陷害,韩非被迫服毒自杀。

韩非注意研究历史,认为历史是不断发展进步的。他认为如果当今之世还赞美“尧、舜、汤、武之道”“必为新圣笑矣”。因此他主张“不期修古,不法常可”“世异则事异”“事异则备变”(《韩非子·五蠹》),要根据今天的实际来制定政策。他的历史观,为当时地主阶级的改革提供了理论根据。

韩非继承和总结了战国时期法家的思想和实践,提出了君主专制中央集权的理论。他主张“事在四方,要在中央;圣人执要,四方来效”(《韩非子·物权》),国家的大权,要集中在君主(“圣人”)一人手里,君主必须有权有

势,才能治理天下,“万乘之主,千乘之君,所以制天下而征诸侯者,以其威势也”(《韩非子·人主》)。为此,君主应该使用各种手段清除世袭的奴隶主贵族,“散其党”“夺其辅”(《韩非子·主道》);同时,选拔一批经过实践锻炼的封建官吏来取代他们,“宰相必起于州部,猛将必发于卒伍”(《韩非子·显学》)。韩非还主张改革和实行法治,要求“废先王之教”(《韩非子·问田》),“以法为教”(《韩非子·五蠹》)。他强调制定了“法”,就要严格执行,任何人也不能例外,做到“法不阿贵”“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韩非子·有度》)。他还认为只有实行严刑重罚,人民才会顺从,社会才能安定,封建统治才能巩固。韩非的这些主张,反映了新兴封建地主阶级的利益和要求,为结束诸侯割据,建立统一的中央集权的封建国家,提供了理论依据。秦始皇统一中国后采取的许多政治措施,就是韩非理论的应用和发展。

韩非子说:“今贞信之士,不盈于十,而境内之官以百数,必信贞信之士,则人不足官。人不足官,则治者寡而乱者众矣。故明主之道,一法而不求智,固术而不慕信。”韩非子对“父母官”的仁义施政很不乐观,他估计中间只有十分之一的人可以信任,其它十分之九都是骗子、盗贼和无赖,所以,让这些人执政,不可能出现廉洁的政府,社会会乱套,百姓会遭殃。当然,那时候还没有现代意义的“人生而平等”的民权思想,孔子所谓爱民、亲民也不过是迎合最高统治者的御民需要,而不是主张,国家属于人民,即“民有”,何况,中国的老百姓向来是不关心政治的。韩非子的高明之处在于,提出了建立廉洁政府的行之有效的手段,是以“术”,也就是今天所谓的法律来约束官员,监督官员,而不是假定他们是圣人,便委任他们以治理国家的权利。

针对儒家“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特权思想和社会规范,韩非子提出鲜明的人权平等、法律至上的主张,他说:“法不阿贵,绳不挠曲。法之所加,智者弗能辞,勇者弗能争;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他所设想的法律,人不论贵贱、贤愚都要一概遵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试想靠一套机械性的法律体系来维系政府的廉洁和行政效率。难能可贵的是 他在自己的思想体系里又加入了道家的成分,“明君无为于上”,最高统治者有了法律这部机器,什么事情都不要去问了,这跟在英国试行成功的君主立宪政体是惊人的相似的。

事实是,中国两千多年来一直是个人治的国家,百姓管理国家的权利被所谓“仁义”君子所操纵,当然他们也并没有意识到参与国家管理应该是自己的与生俱来的基本权利。可悲的是,这些代替人民行使权利的官员,据韩非子乐观的估计,有十分之一的是好官就不错了,于是,出现“圣人在,则大盗不止”的局面,当权者享有特权可以为所欲为,百姓便只有被欺压和忍耐的份,很少有最基本的民权思想。今天,提倡“以法之国”,然而前提是,人民享有最基本的人权平等和自由。当警车开道,大小车辆威风凛凛穿行在大街上,百姓被驱逐在道路之外的时候,还谈什么以法治国。就如林语堂先生所说:“中国今天所需要的并不是对政治家们进行道德教化(就像进行先进性教育之类的),而是给他们多准备一些监狱(现在好多是政党内的纪律处分,或者罢免)。中国现在所需要的既不是仁慈,也不是正直或荣誉,而是简单的法律处治,或者说是将那些既不仁慈,也不正直,唯一能使官员们保持廉洁的办法是威胁说一旦劣迹被揭露就要处以死刑。韩非子最基本最伟大的主张是建立以法治国的廉洁政府,对官员最有效的约束监督方式就是法律,法律如绳,不仅对民,更对官。

韩非子法治思想的现实意义被秦始皇所欣赏,并为秦统一中国,建立中央集权所奉行的韩非子的法治思想在今天也有它一定的现实意义,特别是其“法、术、势”相结合的理论。目前,我国正处在政治体制和经济体制的变革时期,原来单纯靠行政手段调节社会各个领域的方法已经不适用,需要用经济和法律手段作为主要的调节手段。因此,国家提出了“依法治国”的方略。韩非子“以法为本”的主张得到现实的实践,成为当代的主流思想。韩非子还强调“以法为教”,也使我们更加懂得,除了制定法律以外,还必须宣传法律,普及法律知识,让广大民众知晓法律、运用法律、遵守法律,使整个社会形成“知法、懂法、守法”的良好风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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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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