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民政的实施意见_基层民政服务能力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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桓民发„2011‟
号
关于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民政的实施意见
各镇办民政、局属各单位、各科室:
为进一步推动全县民政事业又好又快发展,全面提升民政服务管理水平,更好地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服务,根据《淄博市民政局关于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民政的意见》(淄民[2011]12号),结合我县民政工作实际,现就全县民政系统推进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民政建设,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民政,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人民群众满意为目标,以提高民政公共服务与管理水平为核心,以用心服务、公平服务、依法服务、创新服务为基本要求,进一步健全民政公共服务管理政策和制度体系,完善民政公共服务管理的标准规范,扩大民政公共服务惠及范围,增强民政干部职工为民服务的意识与能力,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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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服务内容,创新服务方式,提升服务质量,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对民政工作的满意度,树立民政部门的良好形象,努力开创全县民政事业发展的新局面。
二、基本要求
让人民群众满意,是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民政的最高标准。全县各民政部门和广大民政工作者要认真履行职责,按照用心服务、公平服务、依法服务、创新服务的基本要求,努力做好各项为民服务工作。
(一)坚持用心服务。各民政部门和广大民政工作者要牢固树立“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民政工作宗旨,始终把人民群众“拥护不拥护、赞成不赞成、高兴不高兴、答应不答应”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做到人民群众有所盼、有所求,民政部门就有所应、有所为。要以创先争优活动为契机,广泛建立党员领导干部联系点制度,通过党组织和党员公开承诺、结对帮扶、机关干部下基层等活动,深入群众,倾听民声,积极为群众办好事、办实事,真正把群众的安危冷暖放在心上,落实在行动上。加大创先争优活动先进典型选树和典型事迹的挖掘、总结、宣传力度,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导向作用,组织学习我市民政系统先进人物的典型事迹,充分激发和调动广大民政干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要紧紧围绕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元化、多层次的服务需求,进一步做细、做实各项民政服务,认真组织实施“温暖救助〃阳光低保”、“情系灾民〃倾心相助”、“阳光安置〃和谐军休”、“关爱功臣”、“助老恤孤”、“爱心收养”、“惠民殡葬”、“温暖驿站”、“和谐社区”、“平安边界”等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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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工程,继续深入扎实开展结对帮扶困难群众活动,切实把群众需求解决好、落实好。
(二)坚持公平服务。按照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要求,坚持城乡统筹、区域统筹,进一步健全完善各项民政政策,加大对农村和欠发达地区的政策支持力度,逐步缩小城乡差别和区域差别。对一些新拓展的工作领域,要在制定相关政策、制度时,坚持城乡一体、统筹兼顾、协调配套,努力促进民政公共服务政策在城乡之间、地区之间以及不同群体之间的公平合理。按照保障基本生活、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的原则,坚持从最急需入手、向高层次发展,认真研究确定基本公共服务和保障标准,并逐步建立完善公共服务和保障标准的科学制定、动态调整和自然增长机制,确保公共服务和保障水平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协调一致、同步提高。要按照公平、透明的原则,在民政为民服务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都建立严格规范的程序,让工作人员有所遵循、有所约束,防止人为因素影响公平服务。对重大决策和办事内容、办事程序、审批权限、审批时限、收费标准等情况,在民政政务信息网上全面公开,方便群众查询,接受社会监督。要特别注意加强社会救助的规范化建设,在救助标准制定、资格确认和补助金发放等方面,做到程序合法、规范运作、公开公正。
(三)坚持依法服务。将依法行政贯穿于各项民政工作和为民服务之中,以推进民政立法为重点,以提高民政执法水平为核心,加大普法宣传力度,不断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以与时俱进的态度和观念,全面清理不适应形势发展要求的政策规定;立足“民生”制定出台与新形式、新任务相适应的政策措施和管理规定;继续完善办事规程,—3—
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建立责任追究制,有诉必查,查实必纠;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充分利用“政风行风热线”、“实事直通车”等平台,面向群众搞好政策宣传和服务,引导民政对象依法有序表达利益诉求。针对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如低保、五保、优抚安置、福彩销售、婚姻登记、殡葬服务收费及办事程序等民政服务或管理环节,建立科学、规范、适用的工作标准,不断提高民政公共服务管理的标准化和规范化水平。加大民政政务公开、信息公开力度,将群众关心、社会关注、敏感度高的热点问题和重点工作,通过媒体宣传、公开承诺等形式,全面、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保证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完善监督机制,通过设立意见投诉箱、发放意见征求表、聘请社会监督员、公布监督电话、现场观摩、明察暗访等方式,组织开展为民服务评议活动,主动、虚心接受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及时整改人民群众不满意的事项。对各级人大、政协、相关部门及新闻媒体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回复、认真办理,做到事事有回音、件件有着落。
(四)坚持创新服务。按照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进一步深化服务理念,在社会组织、区划地名、婚姻登记、收养登记、殡葬管理以及其他民政行政事务管理工作中,不断创新管理模式,坚持用服务的意识设计管理,用服务的手段推进管理,寓管理于服务中,努力推动民政行政管理工作向服务转型,实现管理与服务的有机融合。加快推进社会福利院、儿童福利院、县级社会福利中心、优抚医院、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救灾物资储备中心等各类民政基础设施建设,规范管理,精心运营,创新服务,形成布局合理、功能完善、保障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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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的民政公共服务设施体系。加强民政服务“窗口”建设,社会福利院、儿童福利院、敬老院、老年公寓、优抚医院、光荣院、婚姻登记处、收养登记处、公墓管理处、殡仪馆、烈士陵园、军休所、军供站、救助站等基层民政服务“窗口”单位,要公开政策依据、职责范围、业务流程、收费项目和标准、服务对象的权利义务和监督办法,健全管理制度,优化办事程序,积极推行“一条龙”、“一站式”服务和网上预审、预约等便民服务措施,规范基本服务用语和服务行为,保持良好的服务环境和服务秩序。通过建立全市民政信息数据库、城乡居民经济状况核对信息系统、民政业务信息系统和民政公共服务信息平台等,逐步实现网上办事、政务公开和交流互动,推进民政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有效机制,加快民政为民服务的社会化进程。继续完善政策、优化环境,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加快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完善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核评价体系,拓展社会工作岗位开发范围;加强各类志愿者服务队伍建设,提高志愿服务的专业化水平,大力促进部分民政服务向社会转移、由社会承接,扩大民政为民服务的社会参与。
三、组织领导和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市各级民政部门要围绕落实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民政的目标和要求,尽快建立健全推进工作的有效机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明确目标责任、工作重点和落实措施。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组织发动,带头抓好工作落实。
(二)加强队伍建设,推动作风转变。在全市民政系统建立和实行党员干部联系困难群众制度,大力加强民政业务知识和专业技能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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训,广大民政干部要积极争做待群众真心、对群众关心、和群众贴心、让群众放心,使群众安心的“五心”民政干部,不断增进与人民群众的感情,增强为人民群众服务的本领,树立民政干部的良好形象。深入开展“民生民政、为民民政、阳光民政、廉洁民政”教育活动,努力建设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清正廉洁的民政工作队伍,为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民政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
(三)巩固建设贴心民政成果,创建服务品牌。继续完善、提升“贴心民政”服务品牌,各级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先锋作用,积极争做服务信息智能化、服务态度亲情化、行政执法柔性化、办事流程标准化、审批事项公开化、办事效率快捷化、政策措施科学化和工作作风正规化的“八化”民政队伍。在已有基础上,根据民政工作新的实践和发展趋势,结合各项民政工作的不同特点和服务对象的不同需求,按照品牌建设的标准和要求,积极拓展和创新民政为民服务项目,努力打造一批规范化程度高、群众满意度高、社会知名度高的民政为民服务品牌。
(四)健全资金保障机制。积极争取政府加大投入,稳步提高民政事业经费在各级公共财政预算支出中的比重。大力发展慈善和福利彩票事业,完善社会捐赠制度,协调落实金融、税收优惠政策,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引导社会资金参与发展民政公共服务,逐步形成以政府投入为主体、以吸纳社会投入为辅助的民政资金筹措机制。加强民政经费管理和监督,切实提高使用效益,确保资金安全。
(五)加强理论研究和舆论宣传。要深入开展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力争形成一批富有理论价值的研究成果,推动和引领人民满意的—6—
服务型民政建设。要加强与新闻媒体的合作,充分发挥民政报刊和各级民政门户网站的作用,通过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建设人民满意服务型民政的重要意义和经验做法,营造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民政的浓厚氛围。
(六)建立考核评价机制。加强对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民政的绩效考核,成立专门的考核评价小组,建立考核制度,明确考核范围、标准、程序和方法,制定完善奖惩措施,形成有效推动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民政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各区县民政局,局机关各科(室、局),局属各单位要按照部署要求,结合自身实际,制定贯彻落实的具体实施方案,积极开展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民政建设。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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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民政 建设 意见
淄博市民政局办公室 2011年2月25日印发
共印8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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