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实行分类和综合改革的对策和建议_个人所得税综合与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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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实行分类和综合改革的对策和建议
郑光明 个人所得税是以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为征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税。是指个人在一定期间内,通过各种来源或方式所获得的一切利益。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列举征税的个人所得有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其他所得共11项。
一、当前个人所得税存在的问题
(一)、税目税率种类繁多,计算较为复杂
《个人所得税法》列举征税的个人所得共有11项。
1、在税率设计上,工资、薪金所得适用5%—45%的超额累进税率;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
2、在确定应纳税所得时,工资、薪金所得是以个人每月收入额固定减除2000元、对在境内无住所而从境内取得收入以及在境内有住所而从境外取得收入和其他外籍人员减除48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对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是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损失、税金后的余为应纳税所得
— 1 — 额;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每月20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对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定额减除费用800元,每次收入超过4000元的,定率减除20%的费用,对稿酬所得再按应纳税额减征30%,对财产租赁所得还允许扣除租赁过程中发生的税金及修缮费用(每次800元为限),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奇高,超过20000—50000元的,再按应纳税额加征五成,对超过50000元的部份,按应纳税额加征十成,;对财产转让所得以每次转让财产取得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对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其他所得以每次取得的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不减除任何费用。由此可见,对个人所得税的计算较为复杂。
(二)、部份税率太高,税负太重
个人所得税在税率设计上,除工资、薪金所得按5%—45%的超额累进税率、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三项按5%—35%的超额累进税率征收较为合理外,对其余的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八项执行20%的比例税率,已相当于国家限制发展的营业税娱乐业的税率,象城镇的房产租赁收入,加上12%的房产税、5%的营业税以及按规定征收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等,税负将更高,叫纳税
— 2 — 人难于接受。
(三)、对隐性收入缺乏有效的监管措施
由于我国收入分配渠道不规范,金融系统发展滞后,导致现实生活中个人收入的货币化程度较低,现金交易频繁,并产生大量的隐形收入、灰色收入,隐性收入是一种隐蔽性较强的收入,常常是绕过应纳税所得额的纳税申报,以其他的各种名目发放、获取,以达到避税、逃税的目的,比如发放实物或组织某些活动等等。如某单位经常给职工发放购物券、健身卡,同时还报销去外地旅游的各种费用,这些本应计入工资总额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收入,却被有意“忽略了”;还有的单位隐匿收入、少报收入,甚至编造假账,以达到逃税的目的。另外,像各种隐蔽的回扣、各种门类档次的家教等,几乎全部是现金交易,税务部门根本无法掌握此类人员的收入,因此逃税是必然的。
(四)、征管信息不畅、资料掌握不全面
信息化社会,不但个人隐性收入大量存在,而且一个人在多个单位取得收入的现象也十分普遍。针对这些现象,只凭税务机关自身掌握的信息是远远不够的,这需要全社会的力量进行监控。然而,受目前征管体制的局限,地税局与国税局、地税局与银行之间的缺乏实质性的配合措施,没有一个顺畅的渠道可以定期交流信息或进行资源共享,税务部门无法准确掌握个人取得收入的全面资料。同一纳税人在不同地区、不同时间内取得的各项收入,在纳税人不主动申报的情况下,税务部门就根本无法统计汇总。由于征管信息不畅,不能够全方位地掌握纳税人收入的有
— 3 — 关信息资料,这就给很多人留下了“钻空子”逃税的机会。
(五)、税收执法刚性不强
虽然新刑法提高了对偷、逃、抗税等违法行为的量刑幅度和打击力度,然而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被绳之以法,定为偷税罪的违法行为却少之又少。同时,在税收执法过程中,税务机关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因而人治大于法治的现象比较严重,一些违法者得到庇护的情况时有发生,这些都削弱了税收执法的权威性,必然导致税收违法行为的蔓延。
二、个人所得税的征税模式
个人所得税的征税模式主要有三种,即分类征税模式、综合征税模式、分类与综合相结合模式。
(一)、分类征税模式。分类征收所得税是将不同来源的个人所得按不同的税率分别计算征收的办法,其主要优点:一是可以因所得性质的不同而采取不同的税率,体现税收政策的区别对待;二是有利于在所得发生处控制税源,由支付单位代扣代缴税款;三是各项所得单独征收,征管手续简便,节约费用。其主要缺点:一是征税范围有限,转移所得、偶然所得难以纳入征税范围;二是不能实行统一累进的所得税率,不利于体现公平税负原则;三是不利于发挥对个人总收入水平的调节作用。
(二)、综合征税模式。综合征收所得税是将不同来源的个人所得经过合并计算、综合成统一的个人所得,使不统一的税基转为统一的税基,然后按统一的办法和税率征税。综合征收税制的主要优点:一是可以体现对个人征税的公平性;二是在采用累
— 4 — 进税率的条件下,有利于体现量能征税的原则,发挥税收调节个人收入水平的作用;三是综合所得税在课税的范围上,一般大于分类所得税,也有扩大财源的意义。其主要缺陷:一是比分类税制复杂,实施和管理的要求较高、难度较大;二是不太容易实行源泉扣缴制度,对工资薪金收入不如分类征收模式那样容易实行代扣代缴制度。从国际上看,据对78个国家实行所得税征收模式的类型分析,有62个国家实行综合征收税制,占79.5%,因而这是一种主要模式。
(三)、分类与综合相结合模式。分类与综合相结合模式是把分类征税模式和综合征税模式相结合,发挥二者优点,克服缺点的一种综合方法。分类征收是对个人按次(月)取得的收入按一定的比例税率预征个人所得税;综合征收是在年终把个人在一年中所取得的各项收入相加,减除规定的扣除费用后,按多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出该人全年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再减去在年中按次按比例税率预征的个人所得税,即为该人全年应补(退)的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的综合征税模式已被世界各国普遍采用。这与这些国家拥有先进的现代化征管手段,对个人收入能实行有效监控,并且拥有发达的信用、交通、通信手段相适应。分析这些国家的情况发现,要实行个人所得税的综合征收必须满足以下几个条件:第一,在全国范围内,普遍采用纳税人的永久税号,并且与支付方强制性的预扣税制度结合起来;第二,个人报酬完全货币化,严禁实物分配和实物福利的存在;第三,大力推进非现金
— 5 — 结算,严格控制现金交易,对大额现金的流通建立起一套完善的限制措施;第四,建立联网制度,将税务的网络与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企业、工商、海关等机构联网。
可见,实行综合个人所得税制的条件和门槛是相当高的。而我国目前尚不具备这些条件,其中在某些环节上还相差甚远。主要表现在:信息化基础不坚实,目前仍没有建立起全国性的计算机税收信息网络,没有采用每个纳税人唯一的终身不变的纳税人识别号。缺乏强大的个人信息收集能力,对家庭财产和隐性收入难以核查,特别是对私有住房、有价债券、亲友馈赠以及遗产继承等财产情况难以核实。征收管理技术落后,征管水平不高,不仅税务系统内部信息化不统一,而且缺乏全国范围内统一的信息规划和信息共享。这也是我国自2007年实行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以来所面临的最大困难。此外,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设计还比较粗糙,用现金进行交易和结算的现象还广泛存在。倘若在这种情况下实行综合所得税制,会给税收征管带来很大麻烦。
为此,在我国尚未具备实行综合所得税制改革的条件和能力的情况下,建议实行分类与综合相结合模式,以缩小贫富差距为目的、以推进社会公平为导向在诸如降低税负、提高费用扣除标准、规范税前费用扣除制度等方面对个人所得税制实施综合改革。
三、个人所得税的改革方向
从我国收入分配的现状来看,贫富差距正在扩大,基尼系数已经达到或超过0.4的国际警戒线。在这种情况下,国家应该加
— 6 — 快个人所得税法的改革和完善步伐,充分发挥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防止两极分化,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
(一)简并税目税率,拉大税负级次
把个人所得税的税目统一为个人所得,在个人所得下设置11个细目(即现行的11个税目),把现行税率统一设为5%的比例税率和5%—45%九级超额累进税率两类,按次和按年分两个环节征收个人所得税。即个人按次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不扣除任何费用)以及按月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现行扣除项目不变)时,按5%的比例税率预征个人所得税,在年终把个人在一年中所取得的各项收入相加,减除规定的扣除费用后,按5%—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出该人全年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再减去年中按次按5%的比例税率预征的个人所得税,即为该人全年应补(退)的个人所得税。这样就能照顾低收入阶层,同时也拉大了不同收入档次之间的税负,从而达到调节个人收入的目的。
(二)、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征税模式
从我国的现实情况和税收管理水平出发,目前我国应当采用综合征收与分类征收相结合的征税模式。分类征收是对个人按次(月)取得的收入按5%的比例税率预征个人所得税;综合征收是在年终把个人在一年中所取得的各项收入相加,减除规定的扣除费用后,按5%—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出该人全年应
— 7 — 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再减去在年中按次按5%的比例税率预征的个人所得税,即为该人全年应补(退)的个人所得税。
(三)、全面实行金融资产实名制
我国现在已经对储蓄存款、有价证券等实行了实名制,在各种支付结算中广泛使用支票、信用卡。虽然目前建立金融资产实名制会面临诸多阻力,但应充分认识到金融资产实名制不仅对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意义重大,而且对抑制地下经济、防治腐败,特别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所必需的信用关系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四)、推行税务代理制度
由于纳税过程比较繁琐,而纳税义务人的税法知识普遍较低,以致在确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申报手续和办理纳税事宜等方面均存在较大的难度。推行税务代理制度,一方面有利于纳税人正确履行纳税义务,消除或降低纳税人的纳税风险;另一方面,它在税务机关和纳税人之间架起了桥梁,发挥沟通纳税人与税务机关联系的纽带作用,把税收政策和税收常识及时传递给纳税人,督促纳税人依法纳税。同时税务部门也可以通过税务代理人了解个人所得税征纳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不断改进和完善征管方式。允许税务干部利用休息时间参与纳税人的税收筹划,鼓励退休税务干部从事税务代理,充分发挥余热,壮大税务代理队伍,推进税收法制化建设。
(五)、实现数据资料一定范围内的共享
充分发挥政府部门和社会各界的协税护税作用,形成治税合— 8 — 力,才能收到调节收入分配的良好效果。地税部门一方面要和工商、银行、海关、司法、房地产、证券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等单位建立经常联系制度,互通信息,以便全面掌握个人有关收入、财产的资料信息。如向金融部门了解个人储蓄存款和资金往来情况;向工商部门了解工商登记和变更登记有关资料;向证券部门了解各类有价证券的转让及股息、红利支付情况等。另一方面地税部门内部也要在制度上确定协调与沟通的具体办法,真正实现信息共享,避免各自为战的不良倾向。
(六)、尽快建立并积极推行个人信用制度
首先,切实实施储蓄存款实名制,建立个人账户体制,这项举措在2000年开始实行,每个人建立一个实名账户,将个人工资、薪金、福利、社会保障、纳税等内容都纳入该账户,这需要税务、银行、司法部门密切配合和强大的计算机网络支持。其次,实行居民身份证号码与纳税号码固定终身化制度,做到“全国统一、一人一号”。第三,国家要尽快颁布实施《个人信用制度法》及配套法规,用法律的形式对个人账户体系、个人信用记录与移交、个人信用档案管理、个人信用级别的评定、披露和使用,个人信用主体的权利义务及行为规范作出明确的规定,用法律制度保证个人信用制度的健康发展。
(七)、建立和完善个人收入监控体系,制定纳税人编码制度,建立纳税档案
可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做法,一方面逐步以信用卡和个人支票取代当前的收付现金化,使纳税人的经济活动都通过银行进行
— 9 — 结算和支付,减少现金流通,将纳税人的所有隐性收入显性化;另一方面,自纳税人出生起就为其设立终身有效的个人税务登记号,并据此办理银行个人存款账户,实行编码化管理,使其终身的收支和纳税情况都受到税务机关的电脑系统监督。同时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电脑联网,统一进行监控。再者,对个人纳税记录建档备案,作为个人信用的一种证明。此外,实行个人财产登记制度,加强对个人实物收入的管理。
(八)、以现代化的科技手段为依托,完善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申报系统
尽快研究实施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明细申报系统,该系统应要求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以及自行申报的纳税人,每月须向税务机关提交每个人缴税的详细情况,内容包括个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收入额及纳税情况。系统可以将身份证号码和姓名相同的数据自动进行汇总,并将此类信息反应出来,并汇总一个人在多处取得收入的数据,这就可以有力地堵塞借分散获取收入以达到逃税目的的漏洞。充分利用系统提供的各种数据,科学地进行收入分析预测,对有疑点的单位进行约谈和检查,利用现代化的手段对单位和个人的收入情况进行监控。
(九)、发展税务文化,加大税收宣传
在一个对税收认知程度较低的环境下,我们应该充分借助媒体的传播作用,加大税收宣传。税务系统从总局到县局,要投入一定的人力、物力、财力,发展税务文化,要象宣传公安系统、公安干警那样宣传税务系统、税务干部。一是要成立对外宣传机
— 10 — 构,在对外宣传机构中配备一套税务文学写作班子,有意招收、选调部份爱好文学、有文学写作基础的人员到税务部门工作,为税务文学写作增加写作力量;二是创办税务文学刊物,鼓励税务干部及其他文学爱好者撰写以税务为题材的文学作品,踊跃投稿;三是鼓励税务干部大力撰写反映税务系统工作、生活的文学作品,并向全国其他刊物踊跃投稿,以扩大税务宣传面;四是建议在中央电视台开通税务专用频道,重奖知名作家撰写反映税务工作、生活的电视剧本,制作电视剧播放,同时配备一批电视记者,赴全国各地采访税务系统的先进事迹,制作电视新闻、电视专题片播放,并鼓励税务干部在工作中拍摄投稿,以丰富税务专用频道的内容。通过宣传,要在社会上形成“纳税光荣,偷税可耻”的良好风气,(十)、充实稽查力量,严厉查处逃税者
当前应加大打击偷、逃个人所得税的力度,广收案源信息,开展各种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加大税务检查概率,增加逃税者的预期风险和机会成本,对逃税者的惩处要制度化、规范化,减少人为因素和随意性。
作者:云南省龙陵县地方税务局
联系电话:0875—6121461
6125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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