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宾市重大项目联合审批实施细则_重大项目审批制度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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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宾市重大项目联合审批实施细则

(暂 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加快项目落地步伐,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自治区重大项目联合审批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09]39号)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重大项目是指列入年度自治区层面及来宾市层面统筹推进的新开工重大项目(包括预备开工项目),以及1000万元招商引资内资和所有外资项目。

第三条 市政务服务中心各部门窗口首席代表负责重大项目涉及的向本部门申报办理的事项的接待、咨询、办理、跟踪和落实工作。

第四条 招商引资项目和重大项目联合审批,按照《来宾市重大项目联合审批实施细则》确定的原则办理。(一)招商引资项目和重大项目联合审批按照“三大阶段并联(联合)审批”的办法进行,各阶段审批由一个部门牵头,涉及的部门参加。项目审批各阶段牵头部门为,项目审批阶段:属于基建和新建项目的,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属于工业技术改造项目的,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牵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阶段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牵头;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批阶段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牵头。其他审批:占用城市道路和挖掘城市道路由市市政局牵头;旅馆业并联审批由市公安局牵头;餐饮业并联审批由市卫生局牵头;娱乐场所并联审批由市文化新闻出版局牵头。(二)项目审批阶段

1.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根据建设项目申请人申请,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合格后受理并联审批申请,向申请人出具《联办件通知书》,并将并联审批办理指南、流程图、本环节相关部门相关事项的办事指南等发给申请人,同时抄告相关审批部门并进行催办。

属于核准的项目,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在相关部门意见反馈后3个工作日内出具是否同意的核准文件。

属于备案的项目,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是否同意的备案文件,并抄送相关部门。

需要联合踏勘的,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统一安排。

属国家和自治区审批的项目,按相关规定办理。

2、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在接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联办件通知书》并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相关意见,同时向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反馈项目的审批意见。

3、市国土资源局:

在接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2 《联办件通知书》并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用地预审意见,并告知申请人,同时向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反馈项目的审批意见。

4.市环境保护局:

鉴于审批的特殊性,在收到业主交来建设项目环保审批应交的申报材料后,于3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审批事项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一般事项实行“窗口”办结,即采取由部门窗口人员受理、行政审批工作人员拟文,“三级审核”的办法办理;必须由部门或部门办公会议批准的重大、复杂事项,原则上实行三级审核制,即由工作人员拟文,部门三级审核后签发。环评批复文件同时抄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5、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在接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联办件通知书》并收到申请材料后,在8个工作日内出具相关审批意见。

(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阶段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是建设用地规划许可阶段的牵头审批部门。对城市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重大项目,受理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规划总平面图审查时,向申请人发放本环节相关部门办理的事项的办事指南,并抄告消防、环保、人防、地震等部门;组织有关部门 3 评审,出具评审意见;经审核合格且申报材料齐全的,于15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但需上报市政府审批的项目不在此期限内。对城市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重大项目,取得相应的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经审核合格且申报材料齐全的,于5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同步受理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规划总平面图审查,向申请人发放本环节相关部门办理事项的办事指南,并抄告消防、环保、人防、地震等部门;组织有关部门评审,出具评审意见。

(四)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批阶段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是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批阶段的牵头审批部门,本环节的相关部门为规划、消防、环保、人防、地震、气象等部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根据申请人申请,对建设工程设计文本、相关资料进行初审,受理联合审批申请后,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以下两种方式进行联合审批:

1.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并联审批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窗口根据申请人申请,对建设工程设计文本、相关资料进行初审,受理并联审批申请后,将本环节相关部门办理事项的办事指南发给申请人,抄告相关部门并提前告知会审时间;相关部门应在会审前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应于受理并联审批后10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图纸会签。2.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评审(联合审批)4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会议通知形式通知相关部门召开设计方案评审会及召开评审会时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应于受理联合审批后10个工作日内组织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评审,出具评审会议纪要。

(五)建设用地许可和项目供地阶段

此阶段与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批阶段同步进行,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阶段前办结。市国土资源局根据申请人申请,并根据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的意见,受理申请,分别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项目用地不涉及征收集体土地、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的,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使用国有建设用地,市国土资源局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2、以公开交易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用地手续,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六)施工图审查阶段

申请人按照规定将施工图设计文件送各部门及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

1、申请人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并在5个工作日内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备案。

2、市消防支队根据申请人申请,对相关资料进行初审后,受理审批申请,在5个工作日内(需专家评审的除外)出具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施工图)。

3、市人防办根据申请人申请,对相关资料进行初审后,受理审批申请,大型项目在5个工作日内(需报自治区审批的除外)、中小型项目在4个工作日内出具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审核文件(申请并经批准,交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除外)。

4、市气象局根据申请人申请,对相关资料进行初审后,受理审批申请,中、大型项目在5个工作日内,小型项目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防雷装置审核意见书。

5、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申请人申请,对相关资料进行初审后,受理审批申请,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相关意见。

(七)建设工程规划许可阶段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根据申请人中请,对相关资料进行初审后,受理审批申请,在10个工作日内发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八)建设工程施工许可阶段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根据申请人申请,对相关资料进行初审后,受理审批申请,在5个工作日内发给《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九)竣工验收阶段

申请人到规划、环保、消防、人防、气象、地震、城建档案等部门办理手续后,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第五条 招商引资项目和重大项目审批享受政务服务 6 “绿色通道”待遇。

(一)优先办理。招商引资项目和重大项目涉及的申请事项优先办理。

(二)预约办理。招商引资项目和重大项目在非工作时间(包括节假日)急需申办审批事项的,可直接向市政管办督查协调和效能监察科预约,由督查协调和效能监察科协调相关部门给予延时加班服务,各职能部门窗口应积极配合及时办理。

(三)办理提速。招商引资项目和重大项目涉及的各项审批事项办理时限,原则上应比法定时限缩短一半。各相关部门对招商引资项目和重大项目涉及的办理事项,统一使用“联合审批”材料袋或者在申报材料上加贴醒目标签,所有涉及部门窗口工作人员见专用袋和标签随到随办,办完即转。

(四)并联审批提速。对需联合会审联合踏勘的,主办部 门应优先组织安排。对需要经过并联审批多个阶段的项目,可以组织多个阶段同步审批(需前置条件的除外)、提速办理。

(五)跟踪督办。由市纪委监察局行政效能室牵头,市政管办督查协调和效能监察科、各部门窗口按照职责对招商引资项目和重大项目涉及的申报事项实行全程跟踪,督促项目的审批进度,并协调审批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第六条 重大项目审批的服务和协调工作程序:(一)市政管办督查协调和效能监察科、各部门窗口为 7 重大项目免费提供政务服务咨询、指导等工作。

(二)招商引资项目和重大项目在办理行政审批过程中,遇到部门窗口无法协调解决的事项,可申请市政管办督查协调和效能监察科、市政管办领导协调解决。

第七条 各部门窗口在受理招商引资项目和重大项目的审批后,首席代表要指定业务精通、责任心强的工作人员,主动指导、协助申请人准备申报材料,主动告知申报条件、程序、审批进度及结果,于办结2天内通知申请人。主动告知下一审批环节的审批部门和相关事宜,并主动做好各部门业务衔接工作。相关窗口应当主动指导帮助申请人准备申报材料,对需转报审批的项目,部门应主动与上级沟通协调,并按申请人的需求,指派专人协助申请人联系上级相关部门办理有关报批手续。

第八条 在招商引资项目和重大项目联合审批过程中,若部门窗口工作人员责任心不强,造成审批环节脱节,或有意拖延办理时间等问题造成重大项目无法顺利开工的,由监察部门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九条 本细则自2011年3月1日起试行。

附件:来宾市重大项目联合审批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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