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_两个责任落实实施办法

2020-02-29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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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北省国资委委员会 湖北省国资委

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结合省国资委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结合完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和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实际,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方针、政策和重大部署,促进国有企业又好又快发展,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三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必须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立足教育、着眼防范;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与业务管理相统一;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原则。

第四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必须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加强党的建设和党政领导班子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党政领导班子、目标责任管理,与经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其他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落实、一起检查考核。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国资委机关、直属单位和省国资委党委归口管理企业的党政领导班子。

第二章

责任范围与内容

第六条

各级党委(党组)领导班子、行政领导班子对本级序列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责任内容为:

(一)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和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分析、研究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状况,及时了解所辖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掌握所管干部廉洁自律情况,总结推广经验,解决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每年至少听取两次党风廉政建设专题汇报;

(三)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宣传教育,组织党员干部学习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理论和党纪政纪法规,增强党员干部廉洁自律意识;

(四)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和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法规制度,结合本单位、本部门实际,制定党风廉政建设的制度,建立完善管理监督机制和惩防腐败体系,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五)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把好用人关口,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六)加强对反腐倡廉工作的领导,支持纪检监察部门依纪依法履行职责,为其开展工作创造有利条件;

(七)履行监督职责,坚持每年与下级党组织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按要求对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廉洁自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并将检查考核情况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对党风廉政建设好的单位、好的经验和做法给予肯定,对党风问题突出的单位和主要责任者按照相应规定作出处理。

第七条

各级党政领导班子正职对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本级党政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及其成员和下一级党政领导班子正职负直接领导责任。责任内容为:

(一)根据上级的部署和要求,提出加强本单位、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意见,将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纳入总体目标,并作出具体部署和安排;

(二)分析、研究本单位、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状况,及时了解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解决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每年至少听取两次党风廉政建设专题汇报;

(三)领导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检查考核,负责向上级报告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督促党风廉政建设目标任务和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

(四)召开领导班子专题民主生活会,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呼声,检查廉洁从政、廉洁从业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针对存在的问题督促整改;

(五)加强对纪检监察工作的领导,亲自抓大案要案的查处,对群众来信来访举报的问题及时提出处理意见,解决党员干部中存在的带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支持纪检监察部门依纪依法履行职责,帮助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六)切实管好班子,带好队伍,对涉及班子成员、下属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在思想、工作、生活及作风方面存在的问题,要亲自找当事人谈话,进行告诫,督促改正, 防止党风廉政建设发生严重问题;

(七)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选拔任用领导干部,不得任人为亲、拉帮结派、封官许愿。对重点岗位或关键部位的人员定期进行轮岗交流,健全腐败行为易发多发领域的防范措施;

(八)模范遵守党纪国法,自觉执行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制度和规定,接受党政组织和群众的监督,发挥表率作用。教育、管理好自己的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防止发生违纪违法和不廉洁行为。

第八条

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副职根据分工,对分管单位和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责任内容为:

(一)指导、督促分管部门和单位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措施,布置并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二)结合分管工作实际,对分管部门和单位的反腐倡廉工作给予具体指导,帮助解决反腐倡廉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积极向主要领导提出加强反腐倡廉工作的合理建议和意见,协助、配合主要领导做好相关工作;

(三)加强对分管部门和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及时发现、报告并解决党员干部队伍中存在的带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

(四)领导、参与分管部门和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的检查考核,根据检查考核结果,向本级领导班子报告有关情况并提出奖惩建议,督促分管部门和单位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五)自觉遵守党风廉政法规,管好家庭成员和身边工作人员,防止不廉洁行为和违纪违法案件的发生。

第九条

各级纪检监察部门应协助本级党政领导班子加强对本单位和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进行组织协调,在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同级党委、行政的领导下,认真履行监督检查职能,协助党委、行政抓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贯彻落实。主要承担以下责任:

(一)负责传达贯彻中央和省委及中纪委和省纪委、省国资委党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指示精神,按照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党委、行政的工作部署,安排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具体工作任务;

(二)负责制定本系统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的计划、措施、制度、规定,并负责组织实施,同时依据有关法规,会同有关部门对同级和所属企业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监督检查;

(三)调查分析、研究本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及时向党委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报告;

(四)履行对同级党组织监督职能,会同有关部门征求、收集、了解本系统对党政领导班子的意见,协助、配合职能部门做好本系统所属企业领导班子开好民主生活会;

(五)监督、检查所属企业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组织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工作和民主评议;

(六)协助党委抓好所属企业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廉洁从业、廉洁自律工作;受理群众来信来访举报,查处违纪违法案件;开展专项治理和检查;

(七)完成上级纪检监察机关交办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省国资委机关党委应在省直机关工委和省国资委党委领导下,协助委党委抓好机关和直属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主要承担以下责任:

(一)传达贯彻中央和省委及上级部门、省国资委党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指示精神,按照党委和上级部门的工作部署,安排和落实机关及直属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各项具体工作任务;

(二)对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反腐倡建设工作进行综合指导和监督检查。负责部署、督促、检查机关支部和直属单位抓好反腐倡廉建设工作;

(三)根据上级要求,抓好机关和直属单位党员干部党性党风党纪经常性的学习教育;

(四)定期分析、研究机关和直属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掌握了解机关党员干部遵守党纪法规、执行廉政规定情况,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和建议,制定委机关反腐倡廉工作的制度、规定等;

(五)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前的有关工作;

(六)组织实施对机关和直属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贯彻落实情况的检查考核工作;

(七)会同有关部门对机关党员干部违纪情况进行调查处理。

(八)完成省国资委党委、省直机关纪工委交办的工作任务。

第十一条

各级干部人事、党群部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责任:

(一)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规划的制定、实施、检查、考评工作;

(二)了解群众对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和要求,及时向党委(党组)提供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信息和建议;

(三)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宣传教育工作,协助党委(党组)开好民主生活会,指导所辖单位领导班子开好民主生活会;

(四)参与实施对所属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情况和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检查考核、民主评议工作;

(五)受理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及收入申报工作,做好公费出国(境)、干部人事的日常管理工作。接受上级和有关部门对选拔任用干部的监督检查,防止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六)了解、掌握本部门党员干部遵守党纪法规、执行廉政规定的情况,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采取有力措施做好防范工作。

第十二条

各级业务职能部门和其他工作部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责任:

(一)根据业务工作的范围和特点,坚持“两手抓”,按照本单位党委(党组)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部署和具体要求,将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纳入业务工作目标,与业务工作同布置、同检查、同考核、同落实;

(二)开展经常性的党风廉政教育,组织党员干部学习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理论和党纪政纪法规知识,增强本部门工作人员拒腐防变思想意识;

(三)坚持按政策法令和规章制度办事,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防止不廉洁行为和违纪违法案件发生;

(四)加强对本部门的监督管理,制定并不断完善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制度;

(五)按照党委(党组)确定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目标要求,积极完成反腐倡廉建设工作任务,并配合做好党风廉政建设的检查考核工作。

第三章

检查与考核

第十三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检查考核工作,在各级党委(党组)统一领导下,按照分级负责、逐级实施的原则进行。省国资委党委负责全系统的检查考核工作;省国资委机关党委负责委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检查考核工作;企业党委(党组)负责本企业系统的检查考核。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企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检查考核工作,按照《湖北省国资委企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实施细则》组织实施。委机关和直属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检查考核,由委机关党委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湖北省国资委机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由省国资委纪委根据每年布置的工作任务,制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评分标准, 进行百分制考核,并根据得分情况,对被检查考核单位领导班子及领导个人评定相应的档次。委机关党委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具体实施对机关处室和直属单位的年度检查考核,并作出相应评定。

第十六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列入领导干部和企业领导人员的任期目标,作为实绩考核、民主生活会和年度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检查考核结果,作为企业精神文明单位评定、“四好班子”创建、评先表彰以及干部业绩评定、选拔任用、培养教育、奖励惩戒和绩效年薪兑现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根据检查考核结果,每四年表彰一次“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先进集体”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先进工作者”。

第十八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情况每年采用适当方式进行通报,并用统一制作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反馈表》,将检查考核结果反馈被检单位,同时向省出资企业和中央企业的主管部门党委(党组)及干部人事管理部门反馈被检单位情况。对检查考核不合格单位发出《党风廉政情况告知书》,要求限期整改,并将整改结果反馈上报。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应当追究责任。责任追究分为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

组织处理的方式有:通报批评、责令检查、调离领导岗位、责令辞职、免职、降职、撤职(解聘)。

纪律处分分为党纪处分和行政处分。党纪处分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对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行为实施责任追究的办法(试行)》(鄂发[2000]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需要追究行政责任的,按照《行政监察法》和所给予的党纪处分,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其中,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依照有关法规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可以独立使用,也可以根据需要合并使用。

第二十条 责任人在出现应予追究责任的问题后,态度恶劣,不配合检查、弄虚作假或者对抗检查的,从重或加重处理;责任人在有关部门查处、追究其责任前,主动检查纠正错误,并积极采取措施减轻损失或消除影响的,可以从轻或不处理。

第二十一条

各级党政领导班子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其情节轻重应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应同时追究领导班子正职和有关人员的纪律责任。

(一)对上级党委、政府以及上级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部署和要求,不认真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不力,对存在的问题放任不管,经指出仍无明显改进,导致所辖单位和部门党风廉政状况恶化的;

(二)对执纪执法机关工作不重视、不支持,干扰执纪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对违纪违法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不正确处理的;

(三)领导班子纪律松弛、软弱涣散,内部不团结、不协调,党的组织生活不健全、不严格,班子缺乏凝聚力、战斗力的;

(四)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规定,搞个人独断或少数人专断的;

(五)领导班子有集体违纪行为的。

第二十二条

各级领导干部和有关责任人,在责任范围内,违反本办法第七、八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给予组织处理或者党纪处分。

(一)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事项拒不办理,或者对分管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严重违纪违法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

(二)由于工作不力,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国家、集体资财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违反干部人事纪律或者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法规,弄虚作假的;

(五)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六)违反廉洁从政、廉洁从业有关规定,或者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纪违法知情不管、包庇、纵容的;

(七)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实施责任追究,应实事求是的分清集体和个人责任,以及主要领导、重要领导和直接领导的责任。责任追究由上一级党组织或者纪检监察机构负责查清事实和提出处理意见,按照组织人事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程序执行。同级纪检监察机构也可根据事实情况,向上级提出关于责任追究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章

第二十四条

各级归口管理企业和所属机关、直属单位应结合实际,根据本办法制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具体贯彻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共湖北省国资委委员会、湖北省国资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暂行)》同时废止。

湖北省国资委企业党风廉政建设

责任制检查考核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国有企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完善和规范归口管理企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工作,根据《中共湖北省国资委委员会、湖北省国资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规定,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检查考核,应当坚持分级考核、逐级实施的原则;坚持分工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坚持按标准量化考核与综合考核相结合的原则;坚持考核领导班子集体与考核领导人员个人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检查考核工作,在省国资委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领导下,依靠省国资委有关部门和企业纪检部门配合,由省国资委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和协调。

第四条

按照党组织隶属关系,本细则适用于归口省国资委党委管理和协助省委管理的中央在鄂企业、省出资企业的领导班子和领导班子成员。

第二章

检查考核主要内容

第五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的主要内容:(一)党委(党组)、行政领导班子及其领导人员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

(二)本企业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各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三)领导班子及其领导人员廉洁从业、廉洁自律方面的情况;

(四)其他需要检查考核的内容。

第六条

检查考核的具体内容,根据以上主要内容和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部署和要求,结合每年省国资委与企业签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制定的目标,提出具体检查考核标准,修定《对归口管理企业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评分标准》(以下简称《评分标准》),随年度检查考核通知一并下发。

第三章

检查考核方式方法

第七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检查考核以年度检查考核为主,包括平时检查考核、重点检查考核和综合全面检查考核。

第八条

平时检查考核以企业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反映的突出问题,检查分析和掌握企业执行党风廉政建设基本情况,为年终检查考核提供参考依据。

第九条

重点检查考核以企业在信访初核、专项清理、效能监察、查办案件等纪检监察工作中反映出来的突出问题及重大违纪违法案件为重点,重点检查核实查处情况。

第十条

综合检查考核每四年进行一次。由省国资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对所有归口管理企业进行全面检查考核。综合全面检查考核以检查考核企业当年情况为主,结合企业四年中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综合全面考核评定。

综合检查考核应依据企业领导班子及成员在四年中民主生活会干部职工的意见反映、年度述职述廉、民主测评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定。

综合检查考核结果作为省委、省政府以及省国资委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相关表彰的必要依据。

第十一条

年度检查考核每年进行一次。年度检查考核在企业自查的基础上,由省国资委领导小组办公室选择部分企业进行重点抽查。年度检查考核按照省国资委当年制定的《评分标准》,实行百分制量化考评打分。

第十二条

在年度检查考核中,应对企业领导班子和班子成员进行民主测评。民主测评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企业领导班子及成员民主测评内容和各次标准,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考核年度的实际要求确定。

第十三条

年度检查考核结果应根据量化评分和民主测评情况,分别确定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考核等次。

(一)优秀等次,指依照《评分标准》考核评分在95分以上,并且企业领导班子民主测评的“优秀”得票率在90%以上;

(二)合格等次,指依照《评分标准》考核评分在80分以上,并且企业领导班子民主测评的“合格”以上得票率在70%以上;

(三)基本合格等次,指依照《评分标准》考核得分在70分以上的,并且企业领导班子民主测评“基本合格”以上得票率在60%(含)以上;

(四)不合格等次,依照《评分标准》考核得分在70分以下,并且企业领导班子民主测评“基本合格”得票率在60%以下。

检查考核中若出现考核分和民主测评结果在不同档次的,根据被检查单位的综合考核情况,进行评判确定。

第十四条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确定为不合格考核等次:

(一)领导班子内部严重不团结,民主集中制及“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不落实的;

(二)领导班子集体违纪违规,致使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刑事处罚的;

(三)领导班子对下一级领导班子疏于管理,多个下级领导班子屡次出现违反廉洁从业规定行为甚至违法案件,造成严重影响的;

(四)领导班子对职工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漠不关心,疏导沟通不力酿成大规模群众上访事件,造成严重后果和影响的。

第四章

检查考核基本程序

第十五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检查考核的具体情况,成立检查考核组,具体负责检查考核工作。第十六条

检查考核组开展检查考核工作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听取汇报。召开中层以上干部和有一定比例职工代表参加的干部职工代表大会,听取被检查考核单位党委(党组)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情况的汇报。企业党政正职作述职述廉报告。(述职:是指报告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情况;述廉:是指报告执行廉洁从业有关规定的情况)

(二)民主测评。在干部职工代表大会上对企业领导班子和班子成员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执行廉洁自律规定情况进行民主测评。

(三)谈话了解。组织被检查单位的部分党员领导人员、中层干部、职工群众代表进行集体或个别座谈,了解企业领导班子及成员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

(四)查阅资料。查阅被检查考核单位党委(党组)有关安排、部署、检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的文件、会议(记录)等资料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的有关档案材料。

(五)综合评分。被检查单位对照《评分标准》进行自评打分,检查组根据检查掌握的情况,参考被检查单位的自评,逐项分析,评定检查考核得分。

(六)反馈意见。检查组向被检查单位党委(党组)反馈检查考核工作情况,提出评价和建议(不反馈检查考核得分结果)。

(七)考评汇报。检查考核结束后,各检查考核组集中向省国资委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报检查考核工作情况。

检查考核组可以根据被检查企业的实际,抽查1-2个所属二级单位。

第十七条

省国资委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各检查考核组的检查考评报告,形成综合检查考评工作报告,报省国资委领导小组审定后,上报省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八条

检查考核结束后,结合综合评定情况,填写《党风建设责任制检查考评情况反馈表》,报省国资委党委审阅后,向被检单位党委(党组)反馈检查考核结果。

对中央企业的检查考核结果,通报其主管部门或公司总部。

第五章

检查考核结果运用

第十九条

年度检查考核结果,由省国资委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采用书面形式进行通报。第二十条

领导班子的评定结果,作为企业精神文明单位评审、“四好班子”创建、评先表彰的重要依据;领导班子成员的评定结果,记入领导人员廉政档案,作为业绩评定、选拔任用、培养教育、奖励惩戒和绩效年薪兑现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每四年召开一次省国资委系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先进集体”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先进工作者”命名评比表彰活动,颁发奖牌和证书。综合考核结果作为命名表彰的依据。同时,向省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推荐候选表彰单位和人员。

表彰提名办法:综合各检查组的提名,结合四年来的工作实际情况,由省国资委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集体讨论提出表彰名单,报省国资委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审议批准。

第二十二条

企业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及班子成员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思想不重视、工作不力、效果不佳,考核评分低于70分和班子民主测评不合格率票超过40%的,由省国资委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出《党风廉政建设告知书》,责成其写出检查,限期整改。对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责任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存在严重问题不能及时解决,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对领导班子和相关责任人实施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实施责任追究,依据《中共湖北省国资委委中员会、湖北省国资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

第二十四条

各归口管理企业党委(党组)可参照本细则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省国资委纪委、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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