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车求职”的法律性质_带车求职

2020-02-29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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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车求职”的法律性质

张某购买车辆一部,在2005年5月25日与某公司签订《临时租车协议》,约定张某及其车辆包租给某公司使用,约定该公司每月支付给甲方费用7000元(含租车、汽油、司机劳务、午餐补贴等费用),其它过路、过桥及停车费由该公司承担。该协议约定:该公司用车期间,张某应服从该公司的调配,积极配合该公司完成任务。后公司解除该《临时租车协议》,双方发生争议,张某申请仲裁,后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该公司赔偿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并支付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双倍赔偿金。

【审 判】

一审审法院认为,该公司向张某支付临时租车协议约定的费用中包含了司机劳务,张某作为司机所获取的收入可以认定为该公司直接向张某支付的劳动报酬。双方签订的临时租车协议等约定了工作时间、加班管理等方面内容,从而证明张某完全接受该公司的管理并以该公司员工的身份进行工作。据此,一审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张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该公司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从订立协议之宗旨及条文设定看,双方对于租赁车辆为协议主要目的意思表示明确、真实。在履行协议过程中,张某自行承担车辆的保养、维修、保险等车辆本身产生的费用以及车辆运营过程中产生的风险责任。张某依《临时租车协议》之约定,在约定的时间内为该公司完成相关工作即可,超出约定的时间则该公司另行支付了费用。这与劳动关系取得报酬的特征不符。从该公司支付给张某费用的内容看,包括租车、汽油、司机劳务等费用,不能认定该公司直接向张某支付了劳动报酬。另外,该公司不对张某进行考核管理,张某亦不受该公司规章制度的约束,双方关系不具有人身依附、行政隶属等劳动关系的特征。综上,从《临时租车协议》并结合双方权利义务的履行情况来看,张某独立承担经营风险,付出的劳务只是其承揽提供的车辆服务的一个组成部分,并未形成职业性的从属关系。据此,二审法院判决撤销原判,对张某诉请不予支持。

【律师评析】

“带车求职”是当事人一方自备车辆,为另一方当事人提供车辆及车辆驾驶服务,以换取相应报酬。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带车求职”已经成为一种较为常见的做法。但是,带车求职者与用车单位之间是属于劳务关系还是属于劳动关系仍存在争议,实践中也引发了不少纠纷。特别是在合同约定不甚明了的情况下,“带车求职”法律关系性质的判断往往成为案件争议的焦点。笔者认为,判断“带车求职”法律关系性质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劳动者是否具有人身依附关系

劳动法所调整的劳动关系,兼有平等性与隶属性的特征。在缔结劳动合同时双方是平等的,但合同一经缔结(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中的口头合同),劳动者就成为用人单位的职工,在身份上、组织上、经济上都从属于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就成为劳动力的支配者和劳动力的管理者,因此,劳动关系就其本质而言具有一定的人身依附性。

而劳务关系是民事主体之间依据民事法律规范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始终处于平等地位,二者相互独立;合同履行过程中,尽管接受劳务的一方有一定的指示权,但双方的权

利义务基本维持在合同约定以内,不存在严格的隶属关系和人身依附关系。这与劳动法所调整的劳动关系是有很大区别的。

实践当中,用人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一般不能约束劳务提供者,用人单位也不用诸如《劳动考勤汇总表》、《职工工资与考勤登记》等对雇请的劳动者进行考勤。而在工作制度方面,用人单位不用工作任务、工作质量等考核劳务提供者,也不要求其提高劳动技能和业务水平,更不会要求此类劳动者参加业务学习、政治学习。这都是区分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可供考虑的因素。

二、劳动报酬来源及报酬管理上的区别

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来源于本单位按月(或定时)支付的工资(包括奖金、津贴等),具有相对固定性。在劳务关系中, 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则来源于雇主根据劳动成果数量与质量支付的报酬,一般不具有固定性。同时,劳务提供者甚至可以同时获取多个雇主支付的报酬。

在实践当中,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在对劳动者报酬的社会管理也有明显的区别。劳动关系中,应当按法律法规交纳有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除缴纳个人所得税之外不需缴纳其他税费。而在劳务关系中,在目前情况下用人单位并非必须为劳务提供者缴纳社会保险,但符合条件的劳务提供者可能需要缴纳营业税等其他税费。

三、主体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不同

劳动关系强调的是双方在劳动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关系,而劳务关系则强调双方在劳动成果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在劳动关系中,劳动成果是否实现一般不需要劳动者承担风险。即使在某些劳动活动中没有实现劳动成果,如在某项目开发中没有开发成功,只要劳动者尽到了职责则用人单位就应依法支付劳动报酬。而劳务关系则不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直接指向劳动成果。接受劳务一方提出指示后,一般不再对劳务提供者进行具体的控制,而由劳务提供者自行完成任务,自行承担风险。如果劳务提供者未能完成任务或劳动成果不符合要求,则接受劳务一方可以依约拒绝支付或减少支付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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