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_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2020-02-29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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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工 作规则

**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审判委员会的工作质量和效率,加强审判委员会自身建设,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使审判委员会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审判委员会是对本院审判工作实行集体决策的最高权力机构,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法律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三条 审判委员会是本院最高审判组织形式。它的任务是总结审判经验,讨论重大或疑难案件以及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

第四条 审判委员会由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委员组成,由院长或院长委托的副院长主持会议。

第五条 审判委员会委员应按时参加审判委员会会议,认真听取案情或 工作汇报,对讨论的案件事实、证据及法律适用进行全面分析和判断,提出独立、完整、有据的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 审判委员会必须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和法规,坚持人民法院独立审判和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秉公断案,并努力提高政治和业务水平。

第二章 审判委员会职责

第七条 审判委员会委员由院长、副院长、有关庭室负责人以及一至二名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审判经验的审判员担任,组成人员应为单数。第八条 审判委员会对下列审判工作经验和审判工作中的问题进行总结或讨论:

1、带有全局性、指导性、特色性的审判工作经验;

2、审判方式改革和审判管理改革的经验;

3、对审判工作中的突出问题进行研究,提出指导性意见。第九条 审判委员会讨论下列案件:

1、合议庭有重大分歧的案件;

2、作无罪判决的案件;

3、在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4、新类型的首例案件;

5、重审、再审案件;

6、需向上级法院书面请示的案件;

7、院长、分管院长认为需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其他案件。第十条 审判委员会讨论下列与审判工作有关的事宜:01、学习上级党委有关政法工作的文件和上级法院业务工作会议精神,学习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审判实践,研究贯彻实施意见;

2、审议、批准各类审判工作制度和规定;

3、决定对本院院长的回避;

4、需要向上级法院请示的有关审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5、对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违法审判和案件差错的审查和认定;

6、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事项。第三章 审议事项的提交

第十一条 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和事项,应填写《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申请表》,经主管院长同意后,写出书面审理报告,并于会议召开三天前将电子版报告传审判管理办公室,由审管办分送各个审判委员会委员。

第十二条 书面报告应当应当符合规范要求,客观全面反映案件事实、证据以及双方当事人的或控辩双方的意见,说明合议庭争议的焦点、分歧意见和拟作出裁判的内容,提出的处理意见应载明有关的法律依据。文字要简练、表达准确、书写清楚。

第十三条 审判委员会召开会议的时间和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及业务学习的内容,由审管办或委托办公室提前一天通知各委员和应当列席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会议制度

第十四条 审判委员会会议由院长主持召开,院长因故不能出席的,可委托一名副院长主持。

第十五条 审判委员会会议一般每半月召开一次,根据需要经院长同意可临时召开或延期召开。

第十六条 审判委员会会议必须由超过半数以上的委员参加方可召开。审判委员会的决议,必须有审判委员会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审判委员会实行集体负责制和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集中制。审判委员会发表意见的顺序,一般应当按照职级高的委员后发言的原则进行,主持人最后发表意见。

第十八条 下列人员可以列席审判委员会会议:

1、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2、提交会议讨论的有关人员;

列席人员对讨论的事项可以在主持人的安排下发表意见,但不能参加表决。

第十九条 审判委员会对案件和其他事项作出的决议,合议庭、审判庭和其他部门应当执行。如果有不同意见或者发现了新的事实和情况,有可能影响案件或事项正确处理的,可提请院长或分管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复议。

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复议决定)的案件,除另有规定外,合议庭应在15日内执行完毕。

第二十条 审判委员会在审议违法审判责任和案件过错责任时,应通知有关责任人到会,说明有关情况。违法审判和案件过错责任确认后,有关责任人如有异议,可向审判委员会提出复议,审判委员会应在收到复议申请书后3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第二十一条 会议参加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泄露会议讨论的事项和具体讨论的经过。第五章 会议记录

第二十二条 审判委员会会议应制作会议记录,并指定专人担任审判委员会记录。会议记录应完整、准确记明委员和列席人员的观点、意见及表决情况和决议,并由出席会议的全体委员签名。

第二十三条 审判委员会会议记录系机密材料,无关人员不得查阅、摘抄。除因上诉、申诉等需要向上级法院提供外,其他机关查询必须经院长批准。第六章 审判委员会通报

第二十四条 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或其他审判工作和改革的重大事项,对全院有一定指导意义的,可以审判委员会的名义予以书面通报。第二十五条 审判委员会通报由审管办负责编写,经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由院长签发。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二0一一年七月二十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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