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府发〔〕22号_盐府发2009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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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江县人民政府文件

德府发〔2010〕22号

德 江 县 人 民 政 府

关于清理整治农村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

为确保我县农村违法用地违法建设(以下简称农村“两违”)清理整治工作的顺利开展,加强土地和建设规划管理,遏制农村“两违”行为,确保乡村建设健康发展,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县人民政府研究,现就我县清理整治农村“两违”有关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块为主、条块结合,重心下移、属地管理”原则,贯彻“短期突击、重在长效,综合治理、标本兼治,严格执法、加强管理”的工作方针,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强化协调,搞好配合,确保农村“两违”清理整治工作顺利完成。

二、适用范围

2008年1月1日以来发生在全县各乡镇(青龙镇县城规划区除外)行政区域范围内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

三、清理整治内容

(一)乡镇人民政府行政区域范围内,未批先用、批少占多、批甲占乙以及非法占用、买卖土地等各类违法用地行为;

(二)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违法占地建房行为;

(三)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违法占地建房行为。

四、整治办法

(一)依法应当拆除的1、拆除类型

(1)占用、破坏基本农田的;

(2)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依法应当拆除的违法建筑物;

(3)严重影响城乡规划(主要涉及消防、水利、交通、林业、卫生等社会公共安全)无法补救的。

2、拆除办法

(1)依法应当拆除的,由相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处罚后不予办理相关手续,因建设需要时,可以随时依法拆除。

(2)对依法应当拆除的农村“两违”户,既不接受行政处罚,也不自行拆除的,按下列办法依法强制拆除。

①严重影响规划的,由县建设局牵头,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配合依法拆除。

②占用、破坏基本农田的,由县国土资源局牵头,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配合依法拆除。

③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依法应当拆除的,分别由县交通局和县公路养护段牵头,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配合依法拆除。

(二)应予补办相关手续的1、本实施意见施行之日起,已经修建的违法建筑,属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处罚后,可以补办相关手续:

(1)符合农村村民建房条件,未批先建的;

(2)不严重影响交通、林业、水利等部门规划经相关部门同意可以不拆除的。

2、补办程序

(1)处罚标准:依法给予占用耕地每平方米20元、其它农用地每平方米10元、未利用地每平方5元的罚款;

(2)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申请书,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处罚收据,村委同意补办意见,乡镇人民政府同意补办的审核意见;

(3)涉及公路沿线用地的还需提交县交通局或县公路养护段同意补办手续的意见后方可办理;

(4)涉及占用林地、水利规划用地的需提交县林业局和县水利局同意补办手续的意见后方可办理。

3、在规定期限内不补办相关手续的,由相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不予补办相关手续,并依法强制拆除。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为确保清理整治农村“两违”工作顺利开展,县决定成立清理整治农村“两违”工作领导小组(另行文),各乡镇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切实抓好清理整治农村“两违”工作,认真制定工作方案,扎实搞好宣传动员。同时,要认真、细致、全面地做好本辖区内的清理整治工作,对清查出的各类违法用地情况,于2010年9月30日前逐宗逐户进行造册登记上报县国土资源局和县建设局。

(二)依法管理,强化职责。2010年10月1日至2010年12月30日相关部门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对清理出来的各类农村“两违”案件进行审核,符合补办条件的,由县国土资源局、县建设局按程序补办手续。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相关牵头单位依法实行强制拆除。

(三)加强监督,落实责任。县政府督查室负责对清理整治农村“两违”工作进行督查,对相关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在工作中弄虚作假、工作不力、措施不到位的,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和《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令第15号)的有关规定,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其他事项

(一)本实施意见由县国土资源局、县建设局负责解释。

(二)本实施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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