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中小学骨干教师管理办法_骨干教师管理办法

2020-02-29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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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中小学骨干教师管理办法

(2008年修订)

扬州市中小学骨干教师(以下简称“骨干教师”)是指扬州市中小学、幼儿园和各类教学科研机构中的市级学科带头人、中青年教学骨干和教坛新秀。为加强我市骨干教师队伍建设与管理,充分发挥骨干教师的中坚和示范、指导作用,激励骨干教师始终保持与其称号相符合的业务素养并不断进取,向更高层次发展,结合我市骨干教师队伍建设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职 责

骨干教师队伍建设遵循师德为先导、实绩为主导、科研为向导的原则。骨干教师必须履行下列职责:

第一条 模范遵守职业道德。骨干教师要不断加强自身师德修养,模范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扬州市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建设“八不准”要求;为人师表,爱生敬业,积极进取,乐于奉献;能够与同志团结协作;能够认真完成各级教育部门下达的工作任务。

第二条 主动承担教育工作。骨干教师要担任班主任工作或其他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包括学校行政管理工作、教科研管理工作、指导学科兴趣小组和社会活动工作等),并取得较好成效。

第三条 有效开展教学工作。骨干教师要坚持在教育教学第一线工作,承担本学科满工作量的教学任务,教学实绩在一定范围内居领先水平(任教班级学生的成绩或提升率居领先水平、参加各类教学竞赛获得较好成绩、指导学生参加学科竞赛获得较好成绩等)。

第四条 积极参与教科研工作。骨干教师要积极参与基础教育课程改革,主持或参与教育教学课题研究,并取得一定的研究成果;撰写有较高水平的教育教学论文、科研报告或经验总结并在一定范围发表或获奖;积极主持或参与各级教研部门组织的教研活动;认真完成各级教育部门布置的专题调研等工作任务。

第五条 充分发挥示范指导作用。骨干教师要认真完成对教师尤其是青年教师的指导任务,并取得明显效果;要结合教研活动和指导任务,多听课、评课,在一定范围内开设公开课、示范课或学术讲座,并获得广泛好评。

第六条 自觉参加继续教育。骨干教师要积极参加各级各类教师培训并修完规定的学时;带头参加学历(学位)提升进修;研读教育教学理论专著和其他著作,撰写读书笔记,不断拓宽视野,更新教育理念。

第二章 培 养

第七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骨干教师所在单位要为骨干教师创造良好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条件,设立专项资金,为骨干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教育科学研究提供必要的支持。

第八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骨干教师所在单位要面向骨干教师有计划地开展各级各类业务培训,要加强培训的组织管理,着力提高培训质量,确保骨干教师专业素养不断提升。

第九条 市教育局不定期地举办骨干教师队伍建设研讨会,研究如何加强骨干教师队伍建设,积极发挥骨干教师的作用。

第十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骨干教师所在单位要为骨干教师专业成长搭建平台,让骨干教师在工作中得到锻炼与成长。

第十一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通过媒体宣传和举办教育教学成果展览等活动,有计划地宣传骨干教师的工作成果,积极推广骨干教师的先进经验。

第三章 考 核

第十二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骨干教师所在单位应加强对骨干教师的考核工作。考核工作由市教育局统一组织实施。市教育局制定《扬州市中小学骨干教师考核细则》(以下简称《考核细则》)并印发《扬州市中小学骨干教师业务手册》(以下简称《业务手册》)。

第十三条 考核工作将个人评价与组织考核结合进行,骨干教师须根据本办法和《考核细则》制定个人三年发展规划和学年度行动计划。每一学年结束时骨干教师对照个人计划进行自我评价,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骨干教师所在单位根据分工对其进行考核。

第十四条 考核工作将过程管理和结果考核结合进行。每一学年中,骨干教师对照《考核细则》将自己开展的有效业务活动及时记入《业务手册》,并保存好相关证明材料;学年结束时,骨干教师将《业务手册》内容进行整理,填写《扬州市中小学骨干教师业务考核表》(以下简称《业务考核表》),连同《业务手册》和佐证材料交考核单位考核。

第十五条 按照隶属关系,骨干教师所在单位对骨干教师进行过程管理和考核,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对骨干教师每学年进行一次考核(市直属学校由市教育局负责),并填写《业务考核表》,考核结果报市教育局备案,市教育局每学年将在全市范围内组织随机抽查。

第十六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第四章 待 遇

第十七条 骨干教师由市教育局授予骨干教师称号,颁发骨干教师证书。第十八条 骨干教师经考核合格可按规定享受骨干教师津贴。各地可视实际情况,适当增加骨干教师津贴。

第十九条 骨干教师可优先获得各级各类课题研究、培训进修、社会考察、教学竞赛等机会。

第二十条 骨干教师考核优秀者,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将在年度考核和各类评优评先、职务晋升中给予优先考虑。骨干教师连续三年考核优秀者,经评审委员会审定,可直接授予高一级市级骨干教师称号。

第二十一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定期组织骨干教师进行体格检查和疗养活动。

第五章 管 理

第二十二条 骨干教师的管理工作由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骨干教师所在单位共同负责。日常管理工作以骨干教师所在单位为主,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进行指导。

第二十三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明确相应的职能部门并明确专人负责骨干教师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骨干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并报请市教育局批准,撤销其骨干教师的称号:

(一)在评选骨干教师工作中弄虚作假,不符合骨干教师条件的;

(二)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

(三)未经所在单位和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同意擅自离岗的;

(四)不履行岗位职责或不服从工作安排的;

(五)连续两次学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的;

(六)其他违规、违纪行为经市教育局认定应予撤销称号的。

第二十五条 骨干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报市教育局备案,停发一年骨干教师津贴:

(一)一次被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的;

(二)出现重大教育教学事故的。

第二十六条 骨干教师调离中小学教育系统,其称号自行取消,与称号有关的待遇即行终止。

第二十七条 骨干教师调离所在地中小学教育系统的,需报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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