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开业指导专家志愿服务团章程_青年志愿者服务团章程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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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开业指导专家志愿服务团章程

(2000年5月上海市开业专家志愿服务团组委会会议通过,经2006年5月上海市开业指导专家志愿服务团理事会成立大会、2010年6月上海市开业指导专家志愿服务团第二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市开业指导专家志愿服务团(以下简称开业专家志愿团)管理,促进开业专家志愿团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上海市志愿服务条例》的规定,结合开业专家志愿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开业专家志愿团是由中共上海市委宣传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联合发起组建的,由社会各界人士志愿参加的,为自主创业者提供开业咨询、指导和服务的志愿服务组织。

第三条

开业专家志愿团依托社会资源,发挥专家优势,弘扬和传播志愿服务精神,通过鼓励扶持自主创业,为优化本市微小型企业创业环境,促进就业,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作贡献。

第四条

开业专家志愿团坚持创新求实、指导开业、无私奉献、服务社会的宗旨,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

第五条

开业专家志愿团在宪法、法律和法规规定许可的范围内开展工作。

第六条

开业专家志愿团及其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时,使用公共开业指导服务的统一标志。

总则第七条

开业专家志愿团的主管部门为中共上海市委宣传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上海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业务上接受上海市志愿者协会的指导。

第八条 开业专家志愿团的住所设在上海市。

第二章 任务

第九条

开业专家志愿团以本市各类意向创业者和已创业者为服务对象,重点为本市失业、协保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中的自主创业者提供服务。

第十条

开业专家志愿团主要提供与开业相关的策划,以及企业运营中的咨询、指导和服务,包括:市场营销、财务管理、信贷融资、人力资源、知识产权、专业技术、生产管理、质量管理、投资理财、企业管理、法律法规、创业政策等各个方面。

开业专家志愿团应根据自主创业者的需求,不断丰富开业咨询、指导和服务的内容。

第十一条

开业专家与自主创业者在遵循自愿、平等、诚信、合法原则基础上,建立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开业专家依据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及个人经验和知识为自主创业者提供咨询、指导和服务,所提建议仅供自主创业者参考。

第十二条

开业专家志愿团采取“门诊式”、“会诊式”、“上门指导”、“结对子”、“网上咨询”、“开业讲座”、“主题活动”等形式为自主创业者提供服务,同时,通过建立社区、校区、园区专家咨询服务站点,为自主创业者提供服务。

第三章

开业专家志愿者

第十三条

开业专家志愿团向社会公开招募开业指导专家志愿者(以下简称开业专家),常年接受报名。

第十四条

开业专家包括个人志愿者和团体志愿者。第十五条

申请加入开业专家志愿团的个人报名者,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本市居住或工作,年龄在68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热心开业专家志愿服务工作;

(二)在创办、管理企业方面有丰富经验,或在相关领域有专业特长;

(三)遵守开业专家志愿团章程,自愿并且能够为自主创业者提供咨询、指导和服务。

第十六条

凡本市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自愿并且能够为自主创业者提供咨询、指导和服务的,可以团体名义报名参加。

第十七条

下列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人员不宜成为开业专家志愿团成员:

(一)与各级公共开业指导服务机构存在协议服务和委托关系,并处于协议期内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法人代表;

(二)市、区县、街道(乡镇)三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其在职工作人员。

第十八条

申请加入开业专家志愿团的程序是:

(一)个人报名者应填写《上海市开业指导专家志愿者个人报名表》,签署《上海市开业指导专家志愿服务团志愿者承诺书》,并 3 提供本人身份证明、在本市居住或工作的证明,以及本人的学历、职称、职业技术等级等相关证明材料;团体报名者应填写《上海市开业指导专家志愿者团体报名表》,并提供相应的证照及组织机构信息资料;

(二)个人和团体报名者,经开业专家志愿团在各区县设立的开业专家志愿团分团(以下简称区县分团)办公室受理并初审,报开业专家志愿团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正式成为开业专家志愿团成员;

(三)开业专家志愿团正式成员,由开业专家志愿团常务理事会或授权开业专家志愿团办公室颁发开业专家聘书和志愿服务证。

第十九条

开业专家聘期为一年。在聘期内积极履行本章程第二十一条规定,并自愿继续服务的开业专家,聘期自动顺延。

第二十条

开业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开业专家志愿团内拥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参加开业专家志愿团的各项活动;

(三)对开业专家志愿团的工作和本市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获得开业专家志愿团提供的培训、交流等相关服务;

(五)退出开业专家志愿团的自由;

(七)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一条

开业专家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开业专家志愿团的章程,履行志愿服务承诺;

(二)执行开业专家志愿团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决议;

(三)接受开业专家志愿团的指导和安排,完成开业专家志愿团交办的各项服务任务;

(三)尊重自主创业者的意愿、人格和隐私等权利,保守志愿服务活动中获知的商业秘密及其他依法受保护的秘密。

(四)维护开业专家志愿团的合法权益和声誉,不得以开业专家的名义从事有偿活动,不得利用开业专家的身份从事与开业专家志愿团宗旨、目的不符的行为;

(五)每年志愿服务时间一般不少于20小时;

(六)向开业专家志愿团报告志愿服务情况。

第二十二条

开业专家发生以下情形的,应退出开业专家志愿团:

(一)年龄超过70周岁;

(二)身体健康状况不适宜参加开业专家志愿服务;

(三)离开本市工作或居住,不能继续参加开业专家志愿服务;

(四)因工作繁忙等原因,本人要求退出开业专家志愿团;

(五)不符合本章程第二十一条规定,不履行开业专家义务;

(六)不符合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开业专家退出开业专家志愿团,由区县分团提出书面报告,经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履行相关手续并收回志愿服务证。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四条

开业专家志愿团设立理事会,理事会的理事由区县分团协商推荐产生,人数不超过开业专家志愿者总数的1/3。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是开业专家志愿团的最高权力机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开业专家志愿团章程;

(二)讨论和决定开业专家志愿团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罢免理事;

(四)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决定开业专家志愿团的合并、分立、解散、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主管部门审查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组成人员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是开业专家志愿团理事会的常设机构,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履行理事会职权。常务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

第三十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一条

开业专家志愿团设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若干名,由政治素质好,管理协调能力强,热心志愿服务,具有一定社会声望的人士担任。第三十二条

开业专家志愿团理事长、副理事长须经理事会选举产生,并报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任职。理事长、副理事长每届任期四年。

第三十三条

开业专家志愿团理事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组织贯彻落实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

(三)代表开业专家志愿团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行使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四条 开业专家志愿团副理事长根据职责分工,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

第三十五条

开业专家志愿团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团办公室),市团办公室设在上海市就业促进中心。

第三十六条

市团办公室是开业专家志愿服务团的日常办事机构,主要负责开业专家志愿团的日常工作,职责是:

(一)建立志愿服务信息管理系统;

(二)开展对外宣传;

(三)组织开业专家培训与交流;

(四)编发内部刊物,反映开业专家志愿服务情况及相关信息;

(五)联系、指导区县分团办公室的工作。

(六)完成开业专家志愿团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七条

开业专家志愿团在各区县设立分团。

第三十八条

区县分团设立工作委员会,承担对区县分团的日常管理职责。

分团工作委员会成员由本区县开业专家选举产生,报开业专家 7 志愿团备案。

第三十九条

区县分团应当遵守章程规定,在理事会的领导下,为自主创业者提供咨询、指导和服务。

第四十条 区县分团下设区县分团办公室,区县分团办公室设在区县就业促进中心。

区县分团办公室是区县分团的日常办事机构,主要负责区县分团的日常工作,职责是:

(一)受理开业专家申请报名,并负责初审;

(二)受理开业专家的退出申请,或根据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提出开业专家退出的申请报告;

(三)受理开业咨询指导服务的需求登记,组织开业专家开展咨询、指导和服务;

(四)组织开展本区县分团开业专家的培训与交流;

(五)完成区县分团的其他工作;

(六)接受市团办公室的指导,完成市团办公室交办的工作任务。

第四十一条 开业专家志愿团按行业领域、专业特长及实际需要设立若干行业小组、专业小组,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第五章 管理制度

第四十二条

开业专家志愿团应根据章程的规定,制定有关开业专家招募退出、开业专家咨询服务、区县分团管理等相关管理制度,经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第四十三条

开业专家志愿团应根据志愿服务信息管理系统的记录,对开业专家的服务时间和质量作出年度评估,作为专家表彰、续聘、劝退的参考依据。

第六章 经费

第四十四条

开业专家志愿团的活动经费主要来源于市、区县促进就业专项资金、社会捐赠等。

第四十五条

开业专家志愿团的活动经费用于下列范围:开业专家交通及误餐补贴,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主题咨询服务的活动费用,开业专家志愿团的宣传费、会务费、培训费、课题调研经费、年度表彰慰问费,开业专家证书、胸卡等制作费,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第四十六条

开业专家志愿团应每年编制年度经费预算,报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执行;经费支出应严格遵循相关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依法接受审计。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开业专家志愿团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解散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本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主管部门备案。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二○○○年五月开业专家志愿团组委会表决通过,第一次章程修订经二○○六年五月理事会表决并报主管部门备案,第二次章程修订经二○一○年六月理事会表决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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