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蓥市局煤矿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_工作规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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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煤管〔2008〕27号

华蓥市煤炭管理局

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案件审理 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各股室:

《华蓥市煤炭管理局煤矿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已经局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一月六日

华蓥市煤炭管理局

煤矿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 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条 为了促进依法治安,加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监督,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行为,提高案件查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案审委),负责对本局立案查处的案件进行集体审议。

第三条 案审委主任委员由局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局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担任,委员由各股室负责人和案审员(参与该煤矿安全检查的局工作人员)担任。

案审委办公室设在安全监察股,负责处理案审委日常事务。

第四条 案件审理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合法、公正、准确、及时的原则。

案件审理工作的基本要求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适用法律依据正确,程序合法。

第五条 案审委审理案件实行集体审议制度。

案审委会议由主任委员或其委托的副主任委员召集、主持。对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整改、吊销有关证照、个人罚款500元以上、生产经营单位罚款一万元以上和没收违法所得折合人民币一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由半数以上委员参加集体审议;对其他立案查处的案件,可以由3人以上委员参加集体审议。

第六条 案审委实行民主集中制。

案审委的决定必须获得半数以上的参加案件审查的委员同意方能通过。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可以保留并记录在案。

案审委审理会议程序依次为:

(一)承办人(参与该煤矿安全检查的局工作人员)汇报案情及拟处理意见;(二)案审员(参与该煤矿安全检查的局工作人员)汇报案件审理意见;

(三)案审委成员发表审理意见,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明确表示,并阐明理由;(四)主持人在归纳案审委成员意见的基础上,作出审理结论。第七条 案审委工作职责:

(一)负责审理案审委办公室报送的安全生产违法案件;

(二)作出审理结论;

(三)对需要变更的行政处罚进行研究。

第八条 案审委办公室工作职责:

(一)负责对案件承办单位提交的案件进行初审;

(二)负责组织案审委审理会议召开,做好案件审理记录;

(三)承办案审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案件承办人(参与该煤矿安全检查的局工作人员)负责对提交案审委审理的案件进行审查,提出拟处理建议,附上必要的证据材料,报案审委办公室初审。

第十条 案审委办公室对案件材料进行初审,并制作《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案件处理呈批表》报主管领导审批。

对案件材料不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以及违反法定程序等问题需要退查或者补充调查的,应及时退回承办单位补充调查或者重新调查;对案件材料齐全,具备审议条件的,提交案审委进行集体审议。

案审委办公室必要时可会同有关业务股室进行初审,各业务股室应配合案审委办公室的工作。

第十一条 案件审理的主要内容:

(一)违法事实是否清楚。包括违法事实是否存在、当事人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是否属于本部门管辖、主要违法行为、情节和性质,以及案件所涉及的数据计算是否准确。

(二)证据是否充分、确凿。包括有无足够的证据、证据间是否相互印证及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性等。

(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及定性是否正确。

(四)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第十二条 案审委对案件进行全面审议,并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经审查,违法事实不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

(二)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三)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

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四)违法案件依法不属于本部门管辖或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填写《案件移送书》,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五)违法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的,由案件承办单位补充调查取证。

第十三条 案审委办公室根据案审委集体审议形成的审议意见,通知案件承办单位。案审委审议记录由案审委办公室负责保存。

第十四条 符合行政处罚条件的案件,案件承办单位应根据案审委意见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转入处罚告知程序。

案件承办单位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条件,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第十五条 案件承办单位在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或者听证活动结束后,将有关情况及笔录报送案审委办公室审议,案审委办公室将审议建议报送主任委员;必要时,可以再次召集案审委进行审议。

第十六条 经告知、听证程序、案审委审查后,决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由案件承办单位制作《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单位负责人审批后,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十七条 案件的初审工作,案审委办公室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案审委审理的案件一般应在一个月内审结。对案情复杂的案件,经局领导批准可按有关规定适当延长审理时间。

第十八条 本规则自发文之日起试行。

主题词:行政执法 案件审理 规则 通知 华蓥市煤炭管理局办公室 2008年1月6日印(共印1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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