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行政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_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行政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推进行政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 赣府厅发〔2012〕61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文件精神,充分发挥行政调解的功能与作用,有效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促进我省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推进我省行政调解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重要意义

行政调解是由行政机关主持或主导,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主要以行政争议和民事纠纷为对象,在查清事实和厘清责任的基础上,对争议和纠纷当事人进行说服劝导,促其通过协商和互谅互让,化解争议和纠纷的活动。加强行政调解工作,是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联系、增进社会和谐的重要途径,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迫切需要。当前,我省处于科学发展、绿色崛起的关键时期,经济社会各领域的改革进入攻坚阶段,社会结构和利益格局深刻调整,社会矛盾化解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必须积极运用调解手段,促进矛盾纠纷有效解决。各地、各部门要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新时期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推进行政调解工作作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举措,作为化解社会矛盾、创新社会管理的新方法,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进一步加大力度,提升水平,发挥其更大的作用。

二、行政调解工作的范围、原则和程序

(一行政调解的范围。主要包括: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行政争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依法由行政机关调解的民事纠纷。

(二行政调解的原则。

1.自愿原则。充分尊重各方当事人意愿,不得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方式或调解结果。

2.合法原则。遵循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3.公平公正原则。兼顾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平等协商处理利益纠纷,体现公平正义。行政机关作为当事人一方时,与行政相对人的地位平等。

4.注重效果原则。行政调解要提高工作效率,简化调解程序,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实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

(三行政调解的程序。根据案情复杂和调解难易程度,行政调解工作可分为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对于案情简单、当场能够解决的争议纠纷,适用简易程序,行政机关可以当场制作行政调解书,并交付当事人。案情复杂、当场不能解决的争议纠纷适用一般程序。一般程序通常应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申请。行政调解可书面申请,也可口头申请;可由一方当事人申请,也可由行政机关依职权提出,但必须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

2.受理。行政机关收到行政调解申请后,应及时决定是否受理并告知当事人。两个以上行政机关收到同一行政调解申请的,由具有相关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受理;属于两个以上行政机关有权管辖的,由最先收到行政调解申请的行政机关受理。

3.调解。行政机关受理行政调解后,应及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遵循的程序及相关事项。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分析并归纳各方争议的焦点,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对当事人进行说服、劝导,引导当事人消除争议,达成调解协议。行政机关主持调解工作时,可邀请当事人所在的基层组织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关的社会力量参加调解;重大、复杂、群众关注度高的争议纠纷,可邀请相关专家参加调解,保证调解的中立性和客观性。对争议纠纷基本事实有异议的,行政机关可采取听证、现场调查等方式调查取证。

调解达成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制作行政调解书。行政调解书内容包括当事人申请调解事项、查证的事实、调解结果、双方当事人的签名或盖章等;行政调解书应加盖调解机关印章或行政调解专用章。对在规定时限内达不成调解协议或一方当事人不愿意继续调解的,行政机关应当制作终止行政调解决定书,并交付当事人。行政机关终止行政调解的,应依法作出处理或引导当事人通过行政复议、仲裁和诉讼等渠道解决。

各级行政机关要根据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法定救济权利的时效和行政调解工作实际,确定本地区、本系统行政调解时限。

三、行政调解工作的职责分工与保障

各级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建立由政府负总责、政府法制机构牵头、各职能部门为主体的行政调解工作体制,做好行政争议与民事纠纷的化解工作。

(一各级政府对行政调解工作负总责。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化解争议与纠纷的规定,建立行政调解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政府法制机构牵头,监察、公安、司法、人保、卫生、国土资源、工商、民政、住房城乡建设、教育、财政、交通运输、农业、林业、水利、商务、环保、税务、质

量监督、安全生产监管、食品药品监管、信访等部门为成员单位,定期研究解决行政调解工作涉及的问题。各级人民政府要将行政调解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二各级政府法制机构承担牵头任务。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本地区行政调解工作的统筹协调、信息汇总、情况通报、政策研究、经验交流及督察考核等日常工作。要研究制定行政调解规章制度,使行政调解工作有序开展;汇总分析下级政府和本级政府各部门的行政调解工作情况,并向本级政府报告;加强对政府各部门的指导协调,加大对行政调解工作的督办力度。政府法制机构要加强对行政调解工作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行政调解工作人员对各类行政争议与民事纠纷的预判管控能力、应急处理能力,切实提高行政调解工作水平。

(三政府各部门是行政调解主体。行政调解实行“谁主管、谁负责”。各部门要切实履行好与本单位行政管理职能相关的行政调解职能,切实做到行政调解与依法履职相结合;特别是公安、司法、民政、人保、卫生、工商、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国土资源、农业、林业、水利、环保、安全生产监管等行政调解任务较重的部门,要建立“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法制工作机构牵头、相关业务处室为主要调解力量的工作体制,确保“有人管事、有人干事”。要根据部门实际和行业特点,积极探索有效化解争议纠纷的行政调解方式,建立案件申请、受理、调处、回访、登记统计、立卷归档和信息报送等制度,确保行政调解工作常态化、规范化。

各级行政复议机关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的调解原则,在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按照调解优先原则解决行政争议。

四、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行政调解工作的组织领导, 认真履行职责,严格落实行政调解工作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本部门行政调解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亲自指导协调化解重大争议与纠纷,定期听取行政调解工作情况汇报,研究解决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要严格考核问责,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扬;对组织不得力、工作不落实、责任不到位的,进行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对因工作敷衍塞责导致发生严重影响社会稳定事件的,要实行责任倒查,严格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站在维护我省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高度,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不断推进和深化行政调解工作,共同努力使行政调解工作取得新实效、实现新突破,为建设富裕和谐秀美江西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八月三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村土地整治示范建设的实施意见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村土地整治示范建设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0〕72号 2010年11月1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与江......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实施意见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2〕72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实施意见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实施意见文号:赣府厅发〔2012〕72号 发布日期:2012-09-24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07〕35号2007年5月31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江西省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省......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行政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docx》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行政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
点击下载文档
相关专题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行政 江西省 实施意见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行政 江西省 实施意见
[其他范文]相关推荐
[其他范文]热门文章
下载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