胶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试点实施方案[版]_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2020-02-28 实施方案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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胶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试点实施方案

为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 32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09〕131号)和《青岛市政府关于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青政字〔2010〕1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胶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试点(以下简称“居民养老保险”)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原则是“广覆盖、保基本、有弹性、可持续”。坚持保障水平与全市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坚持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资金筹集机制;坚持权利和义务相对应、公平与效率相结合;坚持政府主导和城乡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城乡居民普遍参保。

二、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具有胶州市户籍、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应在户籍所在地自愿参加居民养老保险。

三、基金筹集

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保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个人缴费标准分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9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按年缴费,缴费方式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另行制定。缴费档次每年可以变更。对于达到领取待遇年龄的参保人员,到龄当年也可以缴纳本年度的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与普通年份一样都按1整年征缴。市政府依据国家、省、青岛市规定或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所属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的成员缴费给予补助,具体补助标准由集体经济组织民主确定。集体补助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公示制度,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三)政府补贴

1.基础养老金。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确定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缴费超过15年的每超过1年加发1%的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按国家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享受中央财政50%的补助(中央仅补贴农村居民),中央财政补助后剩余部分,由青岛市、胶州市、镇(街道)三级政府按3:3.5:3.5的比例承担。条件允许时市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提高部分的资金由市、镇(街道)两级财政承担。

2.缴费补贴。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缴费即补,补贴资金由青岛市、胶州市、镇(街道)三级政府按5:2.5:2.5的比例承担。

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的参保人员,可自愿补缴不超过15年的养老保险费,同时享受相应补缴年限的一次性政府缴费补贴;45-59周岁人员,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应不少于实际年龄到60周岁的剩余年数,达到60周岁时可补缴,但补缴后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同时享受相应补缴年限的一次性政府缴费补贴;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45周岁以下人员,应按年缴费,缴费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达到60周岁时也可补缴,但不享受相应补缴年限一次性政府缴费补贴。

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参保的,由青岛市、胶州市、镇(街道)三级政府按500元个人缴费标准为其代缴不超过15年的养老保险费,为其代缴的养老保险费按5:2.5:2.5的比例承担。重度残疾人在享受政府代缴保险费的同时,享受政府每人每年30元缴费补贴。其中,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45周岁及以下的重度残疾人,按年给予政府代缴保费和政府缴费补贴;46-59周岁的,按年给予政府代缴保费和政府缴费补贴,达到60周岁时一次性补齐15年;已经年满60周岁及以上的,一次性给予15年的政府代缴保费和政府缴费补贴。

四、建立个人账户

(一)市社保经办机构按照参保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号码,为每位参保人员建立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账户用于记录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缴费补贴、其他补助及利息。参保人员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作为“个人缴费”记入;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补助或资助作为“集体补助”记入;青岛、胶州、镇(街道)三级政府对个人账户的缴费补贴以“政府补贴”名义记入。

个人账户记录项目应包括:个人基本信息、缴费信息、养老金支付信息、个人账户储存额信息、转移接续信息、终止注销信息等。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老农保”)和地方新农保参保人员转入居民养老保险时,可将老农保和地方新农保个人账户储存额记入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二)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年内单利计息,逐年复利计息。

(三)对于出现死亡等情况,需要一次性领取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的参保人员或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需到村(居)委会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填写《注销登记表》,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五、养老金待遇确定

(一)待遇标准。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基础养老金按照不低于国家、省和青岛市规定标准55元支付。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积累额除以139(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相同)。参保人死亡,其个人账户有余额的,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二)享受待遇条件

1.年满60周岁、按规定缴费、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具有胶州市户籍的城乡居民,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2.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具有本市户籍的城乡居民,可自愿补缴不超过15年的养老保险费,同时享受相应补缴年限的一次性政府缴费补贴;也可不用缴费,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凡不缴费直接领取基础养老金的,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

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45-59周岁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应不少于实际年龄到60周岁的剩余年数,允许达到60周岁时补缴,但补缴后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同时享受相应补缴年限的一次性政府缴费补贴。

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45周岁以下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

(三)待遇发放。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实行社会化发放。社保机构应在每月规定日前将待遇支付明细清单、资金转账凭证等提供给指定金融机构。由金融机构于每月规定日将支付金额划入待遇领取人员银行存折等指定账户,同时向社保机构传送支付回执,并于3个工作日内,向社保机构反馈资金支付情况明细。每月月末前,社保机构核对无误后,将支付信息录入信息系统,进行支付确认处理并相应扣减待遇领取人员的个人账户记录额。

(四)资格认证。镇(街道)保障中心应配合市社保经办机构按年度对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进行资格认证。定期向待遇领取人员发放资格认证通知,规定认证时间和方式,要求提供的相关证明资料。没有通过资格认证的,市社保经办机构应及时停止为其发放养老保险待遇,待其补办有关手续后,从停发之日起补发并续发养老保险待遇。(五)待遇变更、终止

1.待遇领取人员在领取养老金期间被判刑或劳动教养的,村(居)委会协办员和镇(街道)保障中心应在法院判决的次月20日前提请市社保经办机构停止为其发放养老保险待遇,待服刑期满后,再继续为其发放养老保险待遇,停发期间的养老保险待遇不予补发。

2.待遇领取人员自死亡次月起停止发放养老金,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应在其死亡后60日内持相关证明材料,通过村居协办员和镇(街道)保障中心,向市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注销登记和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的一次性领取手续。(六)待遇调整。根据国家、省、青岛市规定和我市经济发展情况,适时调整养老金计发标准和基础养老金标准。具体调整方案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提出,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六、基金管理和监督

(一)基金管理。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单独记账、核算,按国家有关规定保值增值。基金实行胶州市级统筹。

市财政部门要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真编制政府补贴资金预算,确保对参保人补贴及时到位和基础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二)基金监督。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基金监管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完善居民养老保险各项规章制度、规范业务流程,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筹集、上解、预算、划拨、发放进行实时监控和定期检查,定期披露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财政、监察、审计部门要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杜绝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每年会同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村(居)对参保缴费情况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和群众监督。

七、制度衔接

开展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要妥善处理好与“老农保”制度和我市地方新农保制度以及其他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

(一)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对于已经领取原老农保个人账户养老金、年满60周岁及以上人员,原待遇不变,同时加发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已参加原老农保,还未领取待遇的人员,应按《实施方案》参保缴费,并按有关规定计发待遇。(二)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对于已经领取原地方新农保养老保险待遇、60周岁及以上人员,继续享受原待遇,同时发放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今后其待遇水平的调整按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执行。

已参加原地方新农保还未领取待遇的人员,按《实施方案》参保缴费并按有关规定计发待遇和折算年限。

(三)参加居民养老保险后,又实现就业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停止居民养老保险参保。

(四)居民养老保险与其他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按国家、省、青岛市有关规定执行。

八、关系转移接续

(一)参保人员缴费期间在青岛地区试点区、市之间转移或者跨地区转移的,转出地社保机构应将其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转入新参保地,由新参保地为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二)参保人员转移到尚未开展居民养老保险地区的,其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暂不转移,个人账户做封存处理,待条件具备时转移。

(三)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年龄的,其养老保险关系不再转移。

九、经办能力建设

居民养老保险实行胶州市级统筹、分级经办。全市实行统一制度和政策、统一信息系统平台和相关业务流程、统一编制和实施预算、统一待遇调整、统一基金管理。

(一)加强经办服务能力建设。加强居民养老保险经办能力建设,健全机构,增加人员,补充经费,以保证工作的正常开展。

建立市、镇(街道)、村(居)三级经办机构;镇(街道)保障中心配5-7人具体经办居民养老保险工作,村(居)配1名协办员协助办理。充分运用现代管理和服务方式,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将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经费纳入市、镇财政预算,不得从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中开支,村居协办员工作补贴由各镇(街道)每年予以适当补助。

(二)强化经办管理。居民养老保险经办工作包括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基金划拨、个人帐户管理、待遇支付、基金管理、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统计管理、内控稽核、宣传咨询、举报受理等环节。市社保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基金划拨、基金管理、个人账户建立与管理、待遇核定与支付、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档案管理、制发卡证、统计管理、受理咨询、查询和举报等工作,并对镇(街道)保障中心的业务经办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考核。镇(街道)保障中心对参保人员的参保资格、基本信息、缴费信息、待遇领取资格及关系转移资格等进行初审,录入有关信息,并负责受理咨询、查询和举报、政策宣传、情况公示等工作。村(居)协办员具体负责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缴费档次选定、待遇领取、关系转移接续等业务环节所需材料的收集与上报,负责向参保人员发放有关材料,提醒参保人员按时缴费,通知参保人员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并协助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待遇领取资格认证、摸底调查、居民基本信息采集、情况公示等工作。

(三)建立举报制度。市社保经办机构每年会同镇(街道)保障中心和村(居)委会协办员在行政区域范围内对参保人员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天。市社保经办机构公布举报电话和监督电话,及时受理举报,并对举报情况及时进行处理。属于冒领养老金行为的,市社保机构封存被冒领人员的个人账户、追回被冒领的养老金,并按有关规定对当事人和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四)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与国家、省、青岛市统一的信息管理和服务系统,实行村(居)、镇(街道)、市三级与青岛联网。积极推行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

十、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加强对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领导,成立市级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单独列项纳入2011年市委、市政府对镇(街道)和有关部门的目标绩效考核。实行镇(街道)领导包片、镇(街道)机关干部包村、村党员干部包户制度。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组织实施工作。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二)明确职责分工

市政府办公室:定期对各成员单位和各镇(街道)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及工作推进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市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办公室:对镇(街道)和有关部门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目标绩效考核。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协调各成员单位,做好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实施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城乡居民身份认证、信息比对及无二代身份证人员身份证制发等工作,并及时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供全市城乡居民生存状况及人员服刑与劳动教养等相关数据信息。市民政局:负责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供全市城乡居民参保人员生存状况等相关数据信息。

市财政局:编制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财政补助年度预算,并及时将资金划拨到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确保养老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根据我市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规模,安排启动工作经费,确保工作正常开展;同时将经办机构所需工作经费、人员经费列入财政年度预算。市监察局:对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开展情况和社保基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失职、渎职、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查处。

市文广新局:以秧歌、小品等群众喜闻乐见的文艺形式,深入村居,向群众作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的宣传。

市审计局: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审计工作,确保基金的安全。

市残联:负责重度残疾人员伤残认定工作,做好重残人员享受政府代缴保费资格审核等工作。市广播电视台、市新闻中心: 充分发挥舆论导向作用,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多种形式加大对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意义、基本原则和方针政策的宣传力度,营造浓厚的社会舆论氛围,使这项惠及民生的政策深入人心。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责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银行存折(卡)的制发工作,配合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做好业务网络对接、养老保险费的收缴发放及结果信息的反馈等相关工作。各镇(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辖区内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具体实施、宣传发动和推进等各项工作。

本《实施方案》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解释。附件:胶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刘赞松 市政府市长

副组长:王 进 市委常委、副市长 成 员:臧泽越 市政府办公室主任

纪会礼 市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办公室主任 郝 强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金瑞谟 市公安局局长 孙立春 市民政局局长 陈焕堂 市财政局局长 孙殿伦 市监察局局长

于敬军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局长 王兆秋 市审计局局长

徐照意 市残疾人联合会理事长 冷建云 市广播电视台台长 杨 青 市新闻中心主任

范元钊 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理事长 宋继续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刘 忠 阜安街道党工委书记 夏绍辉 中云街道办事处主任 刘典涛 北关街道办事处主任 荆振亮 三里河街道党工委书记 贾泽荣 云溪街道办事处主任 郭晓钟 胶东街道办事处主任 王 勇 营海街道办事处主任 刘 瑛 李哥庄镇镇长 刘 学 胶莱镇镇长 周茂璠 马店镇镇长 周茂村 胶北镇镇长 马清东 胶西镇镇长 姜从国 杜村镇镇长 刘 涛 张应镇镇长 马加波 铺集镇镇长 秦玉峰 里岔镇镇长 王常青 洋河镇镇长 马锦秀 九龙镇镇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郝强兼任办公室主任,宋继续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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