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寨解决噪声扰民问题实施方案_噪音扰民解决方案

2020-02-28 实施方案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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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寨县解决噪声扰民问题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加大对我县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管力度,进一步改善我县城区声环境质量,切实解决我县群众反映强烈的噪声扰民问题,给广大人民群众创造一个舒适、宁静的生活、学习和工作环境,提升县城形象,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参照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柳州市解决噪声扰民问题实施方案》(柳政办[2017]136号,以下简称“方案”)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的重要讲话精神,以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为目标,坚持“标本兼治、疏堵结合、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化解矛盾、解决问题”的原则,切实改善我县声环境质量,保障群众身心健康,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环境、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

二、实施依据

(一)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4.《治安管理处罚法》 5.《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6.《城市管理执法办法》

7.《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

8.《 关于加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改善城乡声环境质量的指导意见》(环发„2010‟144号)

9.《柳州市环境保护工作职责规定(试行)》(柳办发„2017‟27号)

(二)技术依据

1.GB 3096-2008《声环境质量标准》

2.GB 22337-2008《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3.GB 12523-2011《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4.GB/T 15190-2014《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

三、工作目标

参照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方案》的要求,通过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餐饮、娱乐、商业活动等社会生活噪声和建筑施工噪声采取各项有针对性的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我县城区声环境质量达到国家标准,切实解决一批群众长期投诉的噪声扰民的热点、难点问题,提高公众满意度,为居民营造一个长期、稳定、安静的宜居环境。

四、组织机构和任务分工

为切实做好这项工作,特设立鹿寨县噪声扰民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 长:县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县政府办副主任

县环保局局长

组 员:鹿寨镇人民政府副镇长

鹿寨经开区管委会副主任

县发改局副局长

县住建局副局长

县公安局副局长

县环保局副局长

县文体新广局副局长

县工商质检局副局长

县财政局副局长

县法制办主任

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县政府办副主任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分别由县环保局副局长和县公安局副局长兼任。办公室主要负责组织召开相关工作会议,接收、汇总城区噪声扰民专项整治工作相关信息,并组织对城区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指导、督办和验收。

职责分工如下:

鹿寨镇人民政府:配合开展辖区内噪声扰民专项整治行动,动员街道、社区开展相关宣传活动,做好群众思想工作。鹿寨经开区管委会:积极配合执法部门参与噪声扰民专项整治行动,动员园区企业开展相关宣传活动,在未来大发展中做好规划与管理,合理布局功能区。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协调指导重点项目中噪声污染防治的前期工作,将噪声扰民专项整治有关项目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公安部门:负责对社会生活噪声的监督管理、对机动车违章鸣笛的监管;负责在城区从事生产活动排放的偶发性强烈噪声,在商业经营活动中和城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使用高音喇叭或高音响器材产生的噪声的监督管理;负责监督管理在城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进行娱乐、唱歌、跳舞、集会等活动产生的噪声,在居民住宅楼内进行家庭娱乐、饲养动物等活动产生的噪声等其他社会生活噪声。规范机关、医院、学校周边、居民集中区和主、次干道的禁鸣标志,制止机动车违规鸣笛,严查机动车飙车扰民行为和使用音响装置噪声扰民的违法行为。负责关于交通噪声、社会生活噪声的投诉纠纷的受理和处置。

环保部门:负责组织推进解决城区噪音扰民问题相关工作;负责对工业噪声污染进行防治;负责对建筑施工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监督管理;负责对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冷却塔等固定源噪声以及经营性文化娱乐场所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固定设备(音响)噪声的监督管理,组织环境噪声监测、评价,发布环境噪声信息;提供噪声治理与监测技术服务。负责关于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的投诉纠纷的受理和处置。

财政部门:统筹做好噪声扰民专项整治工作经费的预算安排,保障噪声扰民专项整治执法、监测和科技支撑体系建设经费支出,加大噪声污染防治的财政投入,落实并监督使用噪声扰民整治专项资金。

住建部门:配合环保部门加强对建筑工地施工噪声的监督管理;在建筑设计管理中严格执行国家噪声污染防治有关规定,从源头上把好噪声污染防治关;督促建筑施工方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有关措施。

负责将声环境功能区划有关内容纳入城市规划,依据相关部门要求设置噪声污染防护距离,配合城市声环境功能分区划定的有关工作。

加强对渣土运输车辆的监管,要求其在规定的线路和时间行驶;负责查处占道经营摊点、违规运输的各类建筑施工工地渣土运输车。

负责广场、公园等公共活动区域的场地管理,针对所管辖公共活动区域内的唱歌、广场舞、演讲等产生社会生活噪声的活动,加强场地的规划、布点、管理工作。

文体新广部门:负责娱乐场所的娱乐经营许可证的核发和监管工作,对严重扰民的文化娱乐场所在年审或审批时严格控制,对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不予核发经营许可证,对已经取得营业执照,但未依法取得环保部门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文件和娱乐经营许可证的文化娱乐场所,应函告工商部门依法责令其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参与开展经营性娱乐场所噪声综合整治及联合执法检查工作;组织娱乐场所噪声污染防治的宣传教育工作,对超出《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营业时限的文化娱乐场所进行整改。

工商部门:申请人办理经营性文化娱乐场所登记,工商部门履行“双告知”职责,及时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信息推送相关审批部门,依法协助有关部门开展专项整治,对已经取得营业执照,但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或是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的经营单位,根据有关部门的通知来函,依法责令其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政府法制部门:负责噪声扰民专项整治有关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和备案登记工作,负责对噪声扰民专项整治执法的监督检查,依法办理涉及噪声扰民专项整治工作的行政复议案件。

五、工作措施

(一)加强噪声污染源头控制 1.加强噪声污染防治的规划防护

将声环境功能区划有关内容纳入城市规划,合理安排用地规划布局,并依据相关部门相关要求设置噪声污染防护距离。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交通建设规划等相关规划应与城市声环境功能区划相协调。

2.严控项目源头,加强事前、事中监管

申请人办理经营性文化娱乐场所、餐饮服务等登记,工商部门履行“双告知”职责,及时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信息推送相关审批部门。项目行政审批部门要严把项目审批关,对不符合条件的涉及噪声的项目不予审批,并及时公布通过审批项目的信息。环保部门加强事前、事中监管,对不符合条件的项目不予审批,并通报工商部门注销登记,对已通过审批的项目,督促业主在项目建设期落实各项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加强在噪声污染方面宣传教育力度,更新居民对噪声扰民问题的认识,增强文明生活、绿色生活的理念;加强在城市规划、项目策划方面的引导。

3.适时调整城市声环境功能区

根据相关要求和城区发展情况,对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进行适时调整。

(二)加强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 1.进一步明确部门职责,加强协调管理

进一步明确公安、住建、环保、文体、工商等部门对社会生活噪声的监督管理职责,落实责任,形成合力,全面实施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

2.加强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噪声污染防治 新建的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严格执行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凡在工商部门登记的1000平方米及以上的娱乐场所,应当按照规定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报有审批权限的主管部门审批。对现有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实施综合整治。严格限制娱乐场所营业时间(每日凌晨2时至上午8时,娱乐场所不得营业),严格限制高音喇叭、低音炮等音响器材的音量,督促娱乐场所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噪声排放达标。环保、文体、公安、工商等部门联合开展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的清理整顿行动。对新建的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工商部门在办理注册登记后,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信息及时告知相关审批部门,未经相关审批部门许可之前不得从事相关经营活动。对未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或工商营业执照的文化娱乐场所,由相关审批部门依法查处取缔,工商部门依据相关审批部门协助来函,依法督促企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对已经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或工商营业执照并从事经营活动的文化娱乐场所,排放的噪声超过规定标准的要责令改正。

3.加强商业活动噪声污染监管

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其他高音响器材招揽顾客;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区使用影响生活环境或危害居民健康的高音广播喇叭和其他高音响器材。对 “广告车”、“高音喇叭车”等影响交通顺畅的违法行为,由公安部门根据不同情形依法采取警告、罚款、行政拘留、记分等监管措施。

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抽风机、鼓风机、发电机等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的,其经营管理者应当采取措施,确保边界噪声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不对相邻各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边界噪声超出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由环保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4.加强城区敏感点周边公共活动区域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监管

公安部门在城区敏感点周边公共活动区域设置告示牌,禁止在夜间22∶00~次日6∶00时段进行唱歌、跳舞、健身等产生社会生活噪声的活动;禁止午间12∶00~14∶30、夜间22∶00~次日6∶00两个时段在毗邻居民住宅的餐饮等场所进行猜码划拳、喧哗等产生社会生活噪声干扰周边居民正常生活的活动,并负责对上述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鹿寨镇人民政府负责配合相关部门在敏感点周边公共活动区域设置噪声实时监控设施,严格控制音量;并在远离环境敏感点的公共活动区域,设置不受限区域,引导居民到不受限区域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各种表演活动、聚会,缓解居民娱乐、聚会、表演需求与噪声扰民的矛盾。

5.强化社区复合型噪声污染监管 街道、社区应当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对所居住地区的噪声污染实施监督管理,调解邻里之间因噪声产生的纠纷。居住小区业主委员会可以在管理规约中依法约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权利和义务,全体业主应当共同遵守。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企业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的行为,应当予以劝止,并向有关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协助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检查。加强社区噪声污染防治宣传教育,提倡健康文明生活方式。鼓励社区组建社区巡查队伍、制定社区安静公约。推广限时装修,禁止中午12∶00~14∶30和晚上22∶00~次日8∶00两个时段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从事产生噪声污染的室内装修、家具加工等活动。机动车辆驶入居住区或者驶过邻近居住区的道路时,不得违反规定鸣笛。严格控制快递公司、托运部门、报刊发行点、牛奶配送点等在夜间货物营运中装卸、搬运货物时因碰撞、磨擦而产生的噪声。在社区内严格控制茶室、棋牌房、卡拉ok、露天夜市和农贸市场等娱乐服务和交易产生的噪声。禁止在住宅区使用高音广播喇叭叫买、叫卖,严格控制居民楼电梯口电视商业广告产生的噪声。居民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家庭室内娱乐活动,排放的噪声不得超过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在住宅区内使用家用电器、乐器应严格控制音量或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避免干扰周边居民正常生活。严格控制居民饲养动物产生的噪声以防干扰他人的正常休息、生活。

(三)加大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力度 1.推广使用低噪声机具和工艺

在城区建筑施工时,禁止使用高噪声设备,禁止采用现场搅拌混凝土等产生高噪声的施工作业方式。推广使用先进的低噪声施工机具,施工过程中使用推土机、挖掘机、装载机、振捣棒、电锯、吊车、升降机等机具时,昼间、夜间场界噪声必须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523-2011)的噪声限值。

2.合理安排施工方式和施工时间

合理布置建筑施工工地内的施工机具和设备,采用科学的施工方式和有效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引导施工单位在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施工应合理安排作业时间,将可能产生噪声扰民的施工作业安排在合理时间(06∶00–22∶00),通过增加设备缩短连续施工时间,尽量避免夜间施工。

3.严格控制夜间建筑施工噪声污染

严格控制一般工程建设项目的夜间施工。实行夜间施工临时许可审批总量控制,严格限制夜间施工次数。因生产工艺需要必须在夜间10时到次日凌晨6时实施夜间连续作业的,施工单位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取得夜间施工许可后,施工单位必须将夜间施工许可情况在受影响的社区内和施工场所予以公示,同时向居民做好解释工作。

4.加强对施工工地噪声的监管力度

加强现场管理,倡导文明施工,引导建立建筑施工噪声防治管理责任制、施工现场值班制、设置噪声专管员。加强项目建设全过程建筑施工噪声控制。施工单位违反规定,未在施工现场采取噪声污染防治措施或未经环保部门审批在夜间进行施工的,由环保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并将处罚决定挂网公示。完善现场处理投诉机制,对群众投诉的违法施工行为及时制止,通过快速有效的现场处理解决噪声扰民问题。

5.建立建筑施工噪声防治沟通协调和奖惩机制 加强有关部门之间的联系,合力共同做好建筑施工噪声防治管理。建立和执行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监管情况定期通报制度,环保部门定期将施工单位的噪声违法行为查处情况通报住建部门,通报内容包括施工噪声居民投诉量、检查次数和查处违法超时施工、超标排放数量等情况。对建设施工过程中可能引起群体性事件的重大建设工程建立信息分析报送机制,做到上下、横向之间信息互通。施工单位应做好工程周围居民的沟通协调和解释工作,倡导施工单位成立群众来访接待处,认真接待来访居民,采取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充分征求居民意见,主动做好有关的安抚工作。环保部门应建立施工单位环保信誉档案,将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落实情况、群众环境投诉、违规施工处罚等记录与施工单位的诚信评价挂钩。

(四)公众维权及全民参与“12345”、“12369”、“12319”、“110”举报受理中心要加强联动,强化落实反馈,对各类噪声污染投诉电话进行分类,按照受理权限和范围,及时移交有关部门和责任单位进行处理。

实行噪声投诉案件限时办结制度,责任部门负责在规定的期限内将处理情况及时答复投诉人。环保、公安、住建、文体、工商等部门定期召开投诉情况的协调会,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深入开展专项行动和部门联合执法,及时解决老百姓关心的噪声问题,执法部门定期公示关于噪声污染案件的查处信息,便于公众监督。

充分发挥街道、社区等基层组织在噪声污染防治中的宣传、调解作用。利用“社区环境圆桌对话”等形式,政府主管部门、企业、社区居民三方进行平等沟通和协商。对社区可能产生噪声污染的重点建设项目,采取公示制度,保证公众知情权,主动争取业主和广大公众的理解、配合和支持。确因技术、场地等客观条件所限,暂时不能通过治理消除噪声污染的,噪声排放单位应当与受影响的单位和居民协商。在协商的基础上,通过采取调整生产经营、施工作业时间或者安装隔音门窗等措施协调处理环境噪声纠纷。建立噪声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有关知识的宣传教育机制。加强对机动车驾驶员、建筑施工队伍、娱乐场所工作人员和物业管理人员的噪声污染防治宣传和教育,增强企业和从业人员的自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加大向公众宣传噪声污染防治有关法律、法规及居民日常行为准则的力度,提倡健康文明生活方式,利用电视台、报纸等新闻媒体,设置噪声污染曝光台,对屡罚不改的违法单位公开曝光,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噪声问题予以曝光,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在媒体上加大禁鸣宣传。

六、开展噪声扰民专项整治工作

(一)专项整治方式

1.分步实施,突出重点,以点带面,长效管理 分专项整治行动阶段、长效管理阶段两个阶段开展整治工作。从噪声扰民专项整治行动入手,同时总结先进工作经验,对重点单位进行重点监管,进一步探索解决噪声扰民问题的成果经验,通过制定出台政府规范性文件,形成长效监管机制。

2.开展噪声扰民专项整治行动

在城区开展噪声扰民专项整治行动,鹿寨镇政府要在整治行动中主动发挥作用,配合各职能部门推进综合执法,力争大幅度降低城区内投诉量,提高公众满意度。鹿寨经开区管委会要高度重视噪声扰民问题,积极学习和借鉴,为噪声扰民整治工作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加强噪声源头预防和噪声源监管工作,在未来的发展中作好规划与管理,合理布局功能区,从源头上预防噪声污染。

3.建立长效监管机制

各职能部门要加强沟通和交流,相互学习、借鉴各自职责范围内噪声整治先进工作经验,及时总结提高,摸索彻底解决噪声扰民的有效手段,探索建立部门联动、综合执法等长效监管机制。

(二)专项整治工作步骤

1.集中整治阶段(11月1日—11月30日)

鹿寨镇政府配合各职能部门按照整治方案开展城区噪声扰民专项整治行动,各职能部门将每月整治工作进度和工作总结按时上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定期通报城区噪声整治工作情况。

2.验收总结阶段(12月1日—12月31日)

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在12月15日以前对城区噪声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所有整改工作必须在12月31日前完成。

各相关职能部门对城区噪声专项整治工作进行阶段性总结,制定长效管理措施,巩固提升整治成果,防止噪声扰民问题反弹。整治工作总结于12月20日前报送至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在12月31日前,通报各相关职能部门专项整治阶段工作验收结果。

3.长效管理阶段(2018年)

根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政府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积极推动、建立健全各相关职能部门联动机制,定期召开部门联席会议,形成长效监管机制,实行长效管理。

(三)工作要求

1.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高度重视

各职能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高度重视此次专项整治工作,切实把城区噪声专项整治工作作为保障居民正常工作生活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急居民所急,想居民所想,落实责任,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狠抓专项整治工作的落实。

实行绩效管理,严格奖惩。将县噪声扰民专项整治行动纳入各职能部门绩效考核内容,要求制定具体的整治计划,细化工作措施,落实责任,确保每一阶段工作落到实处。坚决杜绝推诿扯皮、不负责任、办事拖拉等现象,形成共同参与、齐抓共管的合力。

2.明确职责,形成工作合力

县人民政府负责城区噪声扰民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编制、实施和保障工作,建立环保、公安、住建、文体、工商等各职能部门及城区各街道、社区共同参与的防治噪声污染的协调联动机制,督促各职能部门开展城区餐饮、娱乐等社会生活噪声和建筑施工噪声的专项整治工作,落实相应财政补助资金,确保各项措施的落实到位。

3.突出重点,实行重点督办、严格执法

坚持“标本兼治、疏堵结合”的原则,县噪声扰民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牵头对影响较大、扰民严重的噪声违法案件进行重点督办。对各重点督办案件要逐一落实,明确治理目标、解决时限、责任单位和督办部门。该禁止的禁止,该规范的规范,严厉查处一批严重侵害群众利益和干扰群众正常生活的环境噪声污染违法行为,坚决取缔一批不符合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规定、不具备生产、经营条件而噪声扰民的违法企业。

4.广泛宣传,营造良好氛围

加强宣传,广造声势,营造“人人参与、人人共享” 的良好舆论氛围;要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投诉热线作用,畅通投诉渠道,积极鼓励群众举报环境噪声违法行为,形成鼓励守法、震慑违法的强大声势。加大媒体宣传、报道、曝光的力度,营造良好的整治舆论氛围,让居民理解支持整治工作,并积极主动参与。新闻媒体对整治工作全程跟踪,全面报道,对整治工作不力的单位给予及时曝光。

5.加强沟通,畅通信息渠道 建立工作动态报告和信息报送制度,加强上下协调和横向交流,确保政令畅通。各职能部门每月要向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一次工作开展情况;要确定专人负责噪声整治专项行动的联络和信息管理工作,及时报送相关工作信息。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部门专项整治行动和重点督办问题的进展情况、典型案件的查处情况、环境违法问题的立案和结案情况以及材料上报情况等进行通报。

七、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

县政府牵头发挥主体作用,鹿寨经开区管委会积极参与,鹿寨镇政府积极配合,县发改局、县住建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环保局、县文体新广局、县工商质监局、县政府法制办等各职能部门共同推进我县噪声扰民专项整治工作。

(二)制度保障

1.建立目标责任制和督查考核制。将各项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和专项整治工作任务,分解下达到各职能部门,并将任务的完成情况纳入党政“一把手”环保实绩考核的范围。

2.完善协调联动机制和信息通报制度。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鹿寨镇政府不定期召开调度会、专题会、现场会、协调会,检查各项措施的落实和目标任务进展情况,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完善噪声污染问题处理的协调联动机制,开展各类噪声污染整治专项执法行动。县政府及时通报各项噪声防治工作和各类噪声专项整治工作的相关信息。

3.建立完善公众参与和舆论监督制度。县政府定期向社会公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实施进展情况,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有关新闻媒体、有关单位参与噪声扰民专项整治工作有关督促检查工作。新闻媒体要加大噪声扰民专项整治工作宣传报道力度,及时报道城区声环境状况以及各项噪声扰民专项整治工作实施进展情况,追踪报道噪声扰民专项整治工作中的难点、热点问题。搭建公众参与平台,实现政府信息、政务公开,公示建筑工地夜间施工审批和重点工程建设的有关信息,保障公众的环境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三)资金保障

财政部门统筹做好噪声扰民专项整治工作经费的预算安排,保障噪声扰民专项整治执法、监测和科技支撑体系建设经费支出,加大噪声污染防治的财政投入,落实并监督使用噪声扰民专项整治工作的专项资金。

专项整治工作中产生的治理费用,以业主自筹为主,属于国家政策鼓励、支持行业的,政府可酌情给予适当的补助。

(四)科研技术保障

加强噪声基础研究工作,提高噪声污染防治水平,开展声环境功能区优化布局研究,确保城市规划与声功能区划有机结合,进一步完善我县噪声环境监测网络建设,逐步实现声环境质量由手工监测向自动监测的转变,逐步完善城区声环境质量的监测、分析、评价、预警体系。

鹿寨县环境保护局 2017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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