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论赛:人肉搜索是否应予禁止(反方一辩立论及小结)_辩论赛反方攻辩小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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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肉搜索不应予禁止 反方立论(3分钟)
尊敬的主席、评委
大家好!
首先感谢对方辩友颇为详实(简练)的概念定义,听似振振有词,但却让我方想起上场比赛中评委给我方的尊尊教导:音高未必有理啊。
首先,对辩题给出我方的理解。所谓人肉搜索是指:近年来在互联网上兴起的一种资料搜索方式,一种依托网民与现代信息科技的“一人提问,八方回应”的人性化搜索模式,一种工具与手段。最早兴起于猫扑论坛。
广义的人肉搜索,即人肉搜索最主要的应用,是指通过求助、发问的方式获得很多网友的帮助和问答。
狭义的人肉搜索即我们常常提到的寻找具体人和线索的方式,所占比例较小。
禁止,指不准许。
而我方认为作为工具的人肉搜索,是一把“双刃剑”,其运用好坏在于使用人与使用方式,而非工具本身。故不应予禁止这么绝对,而应采取规范、引导等方式扬长避短,发挥积极效用。
第一,人肉搜索一定程度上有助于营造良好的社会道德氛围。随着城市化的加快,人情社会受到冲击,人肉搜索的出现,通过一方提问,多方热心帮助的形式,重塑了互助精神,一定程度上搭建了一个
温暖的虚拟社区。通过人肉搜索,倡导正确的“三观”现象也不胜枚举,比如对3377事件的不认同、对“郭美美”炫富观的抵制等等。
第二,人肉搜索有利于发挥公民的监督机制。除了需求帮助,集思广益之外,人肉搜索也起到了公民监督的作用。群众监督权利的行使,对贪官污吏的检举很多都是由人肉搜索开始。比如天价烟局长周久耕事件、林嘉祥猥亵女童案。后者更是彰显了人肉搜索对公权力的弥补作用。
第三,人肉搜索有利于提高行政办事效率。通过人肉搜索加强官吏自律性,提高纪委检察部门的工作效率之外,对公安等行政部门办事效率的提高也不无裨益,比如江西敲头案的破获、天价理发事件中对保罗国际理发店的工商处理等等。
最后,人肉搜索的弊端可以避免。私力救济上,2009年网络公布《人肉搜索公约》倡导良好的人肉搜索环境。社会道德也督促着人肉搜索向着更加合法合理的道路前进。公权力上,网络实名制的推广,行政部门网络发言人的实施,公安机关网络监管的运用,都在助推人肉搜索健康成长的道路上前进。
徐州拟立法禁止“人肉搜索”却在民意调查中得到以下的结果:90%的民众反对。倾听民声,顺应历史,明智之举是规范,而非粗暴地堵上悠悠众口,以所谓的“隐私权”埋葬了广大公民的监督权、批评权。综上,我方认为人肉搜索不应予以禁止。
谢谢!
人肉搜索不应予禁止 反方一辩小结(2分钟)
谢谢评委、主席:
大家好!
经过刚刚一番激励的你来我往的舌战,认真聆听对人肉搜索问题双方的观点博弈,使我方更加毅然决然地坚持:人肉搜索不应予禁止。
先破后立,从对方的观点中,我们看到:
第一,夸大人肉搜索对隐私权的侵害。广义的人肉搜索包括通过群策群力解答疑惑、解决困难。狭义的人肉搜索仅占一小部分。对不道德、贪污腐败、伤风败俗现象的披露,确实纠正了错误陋习,重塑了良好的社会风气。
第二,夸大人肉搜索被商业利用炒作等反面案例的影响力。正如我方立论陈述,人肉搜索只是一种工具,关键在于合理使用,使其发挥正面效用,而非因噎废食。
而不应予禁止人肉搜索才是明智之举,沧桑正道。
其一,人肉搜索是一种工具,本身无好坏,关键在于合理运用,发挥积极作用。蛇胆在毒蛇身上是害人利器,但在勾践那里却成了越国复兴的功臣,关键在使用方法与使用者,而非工具本身。
其二,辩证客观看待人肉搜索,在使用人肉搜索过程中有负面案例,也有正面现象存在,不应放大一方而摈弃人肉搜索。综上,我方认为:人肉搜索不应予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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