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 考前总结_劳动法考前笔记

2020-02-28 其他工作总结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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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

劳动法概述

1.劳动法的渊源: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及地方性规章;国际劳工公约 ;2.3.规范性劳动法律、法规解释;其他。

劳动法的功能 :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组织合理劳动;规范劳动力市场;维护和发展稳定和谐劳动关系;推动社会进步。

劳动关系的特征:劳动关系主体一方是劳动者,一方是用人单位;劳动关系产生于劳动过程之中 ;劳动关系具有人身性与财产性的双重性质;劳动关系具有纵向和横向关系的相互交错;劳动关系以劳动力的给付为主要内容。

劳动关系种类:以用人单位性质为标准分--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组织劳动关系 ;以劳动关系是否具有涉外因素为标准分标准劳动关系;非标准劳动关系。

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劳动立法的特点 :缩短了劳动时间,扩大了适用范围;增加了改善劳动条件的一些规定;出现了工资保障法律;有了承认工会合法地位的法律;出现了社会保险法;出现了解决劳资纠纷的法律。

当代西方市场经济国家劳动立法的特点:劳资关系相对缓和;劳资关系以社会保障体系为基础;经济全球法化劳动法的发展形成冲击和挑战;信息化造成结构性影响。新中国劳动立法几个标志性阶段:国民经济恢复时期的劳动立法;第一个一年计划时期的劳动立法;1957-1976年劳动立法的低谷时期;改革开放以来劳动法律体系逐步形成时期。

国际劳工组织的立法形式:国际劳工组织章程;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国际劳工组织决议和会议结论;对国际劳工组织章程及公约的解释和“判例法”。

核心劳动标准体现在8大国际劳工公约中:关于自由结社和集体谈判的公约《结社自由与保护组织权公约》《组织权与集体谈判权公约》;关于废除强迫劳动的公约《强迫劳动公约》《废4.5.6.7.8.9.除强迫劳动公约》 ;关于平等权方面的公约《(就业与职业)歧视公约》《同工同酬公约》;关于禁止使用童工的公约《最低就业年龄公约》《禁止和立即行动消除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公约》。

10.劳动法的基本原则: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原则;贯彻按劳动公配原则;坚持劳动者平等竞争和公平保护原则;坚持劳动行为自主与劳动基准制约相结合的原则;坚持法律调节与“三方”对话相结合的原则。

第2章

劳动法律关系

1.劳动法律关系与劳动关系的联系与区别:联系:劳动关系是劳动法律关系产生的基础;劳动法律关系反映劳动关系并积极影响劳动关系 ;劳动法律关系是社会内容和法的形式的统一。区别:劳动关系是生产关系的组成部分,属于经济基础的范畴;劳动法律关系是思想意志关系的组成部分,属于上层建筑范畴。劳动关系的形成以劳动为前提 ;劳动法律关系的形成以劳动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劳动关系的内容是劳动 ;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法定的权利和义务。劳动关系的范围大于劳动法律关系的范围;劳动。劳动关系不具有法律效果;劳动法律关系具有法律效果。劳动关系属于内容范畴;劳动法律关系属于形式范畴。2.劳动法律关系的特征:劳动法律关系主体的特定性;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具有隶属性与平等性的相互交错的特征 ;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体现了国家和当事人的双重意志;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是具有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特定的劳动行为和财物;劳动法律关系是围绕劳动者保护展开的。

3.劳动权利能力与劳动行为能力的特点 :两者是统一的;两者具有不可分割性;劳动者在运用两者时,已经参加了某一种劳动法律关系,就不能再参加另一种劳动法律关系。

4.制约用人单位劳动权利能力的因素:职工编制定员;职工录用基本条件;最低工资标准;工时休假制度与劳动安卫生标准;社会保险;社会责任。

5.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就业权(核心);劳动报酬权;休息权;职业安全权;接受职业技能培训权;生活保障权;结社权与集体协商权;合法权益保护权。

6.劳动者的基本义务:全面履行劳动义务;不断提高劳动技能 ;认真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范;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3章 就业促进制度

1.劳动就业的特征/就业促进的权利主体应满足的条件:劳动就业主体具体劳动能力;劳动就业主体必须符合法定就业年龄;就业出于就业主体的自愿;就业必须是一种能为社会创造财富或有益于社会的劳动;就业必须使就业主体能够获得一定的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2.就业促进方针: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

3.就业促进的义务主体:政府;用人单位,人力资源市场中介机构,职业教育和培训机构以及相关社会团体。

4.就业促进的权利主体:劳动法上的劳动者 + 自主创业者(非劳动法上的劳动者)。

5.政府促进就业的主要措施:建立就业促进工作协调机制;建立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度;建立较完整的就业促进的政策支持体系;维护公平就业,禁止就业歧视;加业就业服务和管理;大力发展教育和开展职业培训;实施就业援助。

6.较完整的就业促进的政策支持体系:产业政策;财政政策;税收政策;金融政策;统筹就业政策;灵活就业的劳动和社会保险政策;失业保险就业促进政策。

7.维护公平就业,禁止就业歧视:政府维护公平就业的责任;规范用人单位和职业中介机构的行为;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保障各民族劳动者享有平等的劳动权利;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保障传染病病原携带者的平等就业权;保障进城就业的农村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劳动者受到就业歧视时的法律救济途径。

第4章

劳动合同制度

1.劳动合同的特征:主体特定性;主体地位的从属性;劳动权利义务具有较强的法定性;劳动合同往往涉及第三人的物质利益;劳动合同的目的在于劳动过程的实现,而不单纯是劳动成果的给付。

2.劳动合同的作用: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确定劳动关系的基本法律形式;是有效实现人力资源管理的重要手段;有利于防止和减少纠纷。

3.劳动合同的种类:以劳动合同期限为标准分典型劳动合同,非典型劳动合同 ;以合同的存在形式分一方是劳动者,一方是用人单位 ;劳务合同签订前平等,签订后从属;劳务合同生产资料由用人单位提供,不承担劳动过程中的各种风险;劳务合同酬金由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劳务合同--酬金以市场价格衡量,双方约定,反映商品交换性质);适用法律不同(劳动合同受劳动法律及法律调整;劳务合同受民法调整)。

6.劳动合同订立的原则:合法原则;公平原则;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诚实信用一致原则。7.劳动合同订立的程序:要约,承诺(都是法律行为)

8.劳动合同订立的形式:全日制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非全日制合同可采用口头形式。9.劳动合同的内容:必备条款--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有效身份证号码;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可备条款:试用期条款(3月-1年:试用期1个月;1年-3年:试用期2个月;3年以上:试身期不超过6个月);服务期条款(提供专项培训费用);保密条款;补充保险;福利待遇;竞业限制条款(同业竞业限制不超过2年);违约金与赔偿金条款。

10.劳动合同成立的要件:双方当事人做出完整的意思表示;当事人意思表示以订立合同为目的,并能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 ;当事人意思表示必须一致。

11.劳动合同生效的条件:合同的主体必须合法;合法的内容和形式必须合法;订立合同的程序必须合法;当事人意思必须表示真实。

12.无效劳动合同的确认: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自己真实意思的前提下签订或变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将劳动者权利排除在外的劳动合同。

13.无效劳动合同的处理:取消全部无效劳动合同;修改部分无效劳动合同;赔偿损失。

14.劳动合同的履行:合同双方当事人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的法律行为。应遵循全面履行、合法履行的原则。15.劳动合同的变更: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双方当事人在协商一致后改变劳动合同内容的法律行为。

16.劳动合同双方协议解除(法定解除):不会了生劳动争议;用人单位需给劳动者办理合同解除手续;并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手续 及经济补偿。

17.经济补偿的前提是用人单位首先向劳动者提供解除劳动合同。

18.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法定解除):即时辞退(用人单位不用依法提前预告而立即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的,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被依法劳动教养的);预告辞退(患病或非因工伤--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或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解除劳动合同);经济性裁员。19.劳动合同的终止不包括劳动合同的解除。20.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定情形 :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失踪的;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21.劳动者是本单位工作15年,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即使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也不得与劳动者终止合同

第5章

集体合同制度

1.集体协商:又称集体谈判。包括所有在一名雇主、一个雇主群体或一个以上雇主组织与一个或多个工人组织之间进行的谈判。

2.集体合同:用人单位与本单位劳动者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集体协商而签订的书面协议。3.集体合同的特征:主体特定性;集体合同内容侧重于维护劳动者权益的规定;具有较强的法定性;争议类型具有特殊性;集体合同具有劳动基准法的效能。

4.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的联系:者要遵循平等自愿、意思一致、内容合法的基本原则;都是以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都受劳动法的调整。

5.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区别:主体不同(集体合同主体一方是用人单位或团体,一方是工会或劳动者代表;劳动合同 一方是用人单位,一方是劳动者);内容不同(集体合同涉及一般劳动条件,集体协商的程序;劳动合同涉及个人劳动条件);目的不同(集体合同在于平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力量,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劳动合同在于确立劳动关系,明确权利义务);形式不同(集体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劳动合同中的非全日制合同可采用口头形式);适用范围不同(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办;劳动合同只对用人单位和签订合同的劳动者本人具有约束力);效力层次不同(集体合同的法律效力一般大于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争议类型及处理方式不同(集体合同单层管理和多层管理集体合同;按集体合同的期限分基层工会;行业性或区域性工会 及推选的代表。8.集体合同订立原则: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有关规定;相互尊重,平等协商;诚实信用,公平合作;兼顾双方合法权益;不得采取过激行为。9.集体合同订立的程序:确定集体协商代表--集体协商、形成草案--通过草案--集体合同的审查和生效--即行生效、公布履行。

10.集体合同的效力:对人的效力;时间的效力(劳动行政部门在收到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集体合同即行生效);空间的效力。

11.集体合同内容的立法例:列举式(英法中);排除式(波兰);自由式(德日俄)12.集体合同的内容是调整社会保险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社会保险制度: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2.社会保障体系的主要内容: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社会优抚。

3.社会保险制度的作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 ;对国民分配进行再分配;促进社会的精神文明建设。

4.社会保险法以社会利益为本位,强调对社会公益、社会公平、社会安全等的社会发展目标的追求,对弱势群体和公共利益的保护,具有明显的社会法性质。5.社会保险法的调整对象:社会保险关系。

6.社会保险法的覆盖范围: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了我们城乡全体居民;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制度覆盖了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被征地的农民按国务院规定纳入相应的社会保险制度;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也应按法律规定参加我们的社会保险。7.社会保险法的宗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8.社会保险法的原则:社会保险水平要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及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原则;社会保险一体化和社会化相统一原则;保障功能与激励机制相结合原原则。9.社会保险法律关系要素:主体、客体、内容。

10.社会保险基金的来源:个人缴费、用人单位缴费、政府补贴、保险金的收入和罚款。11.社会保险费征缴制度:规定了社会保险信息沟通共享机制;规定了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登记、缴费制度;规定了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征收的方向,授权国务院规定实施步骤和具体办法;建立了社会保险费的强制征缴制度。

12.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管:人大监督;行政监督;社会监督。

13.社会保险的经办服务:确定了社会保险经办服务体制;对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建设作了原则规定;规定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

14.养老保险特点:强制性、补偿性、广泛性、社会性。

15.我国现行养老保险体系: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辅助性--筹集方式有现收现付制、部分积累、完全积累制);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16.养老保险基金的来源:劳动者缴费(个人工资的8%)、用人单位缴费(企业工资总额的20%)、国家财政补贴;按规定收取的滞纳金;基金存存储的利息;按规定进行投资的收益。

17.职员(干部)退休年龄:一般退休年龄--男60岁,女55岁且工作年限达到10年 ;提前退休年龄--男50,女45,连续工龄达到10年,经证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也可以提前退休;延长退休年龄--高级专家经批准可以延迟退休,正职不超70,副职不超65.18.工人的退休年龄:一般退休年龄--男60,女50且连续工龄达到10年;提前退休年龄--特殊情况男55,女45且连续工龄达到10年;男50,女45,连续工龄达到10年,经证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也可以提前退休。19.养老保险待遇项目:退休金或退职生活费 ;医疗待遇与死亡待遇与在职职工相同;其他待遇(异地安家补助费;异地安置车旅费;住房补贴;冬季取暖补贴)

20.疾病保险6个月的上一年度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供养亲属抚恤金--职工本工资的一定比例(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30%,孤儿或孤寡老人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一次性的工亡补助金标准24个月;最长不超24个月);待遇水平较低;保险功能的特殊性(就业保险或主动式保险)。

34.失业保险金筹集的渠道:个人缴费(1%)、用人单位缴费(2%)、财政补贴。

35.我国失业保险金主要支出项目:失业保险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国家规定或批准的与失业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36.失业保险待遇的支付条件: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已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37.实行生育保险制度的意义:保障生育女职工和婴儿的身体健康,促进优生优育;实行生育保险是对妇女生育价值的认可;有助于妇女解放,实现男女平等。

38.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按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

第10章

劳动保障监察制度

1.劳动保障监察---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劳动者及其他社会组织遵守劳动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予以处罚的执法活动的总称。2.劳动保障监察特点:法定性、行政性、专门性。

3.劳动保障监察与劳动保障监督不同:主体不同;职权范围不同;法律效力不同。

4.劳动保障监察的基本原则:重在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原则;合法原则;公开原则;公正原则;高效便民原则;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保障行政相对人权利原则;监察执法与社会监督相结合原则。

5.劳动保障监察的意义:是加强和完善劳动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是贯彻执行劳动法的有力保证;有利于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和经济社会的发展。

6.劳动保障监察管辖形式:地域管辖;级别管辖;指定管辖;移送管辖。

7.劳动保障监察的形式:日常巡视检查;书面材料审查;专项检查;对举报和投诉的查处;应急预案制度;建立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

第11章

劳动法律责任

1.劳动法律责任:用人单位、劳动者、劳动行政机关及其他劳动主体,违反劳动法的规定所应承担的否定性的法律后果。

2.劳动法律责任要素:法律责任主体是违反劳动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劳动者、劳动行政机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职业培训机构,职业中介机构等;法律责任的根据是主体违反劳动法规定的具体行为;法律责任的性质具有法律价值的否定性和事实内容的不利性;法律责任形式表现为法律责任的综合性(综合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3.劳动法律责任形式: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

4.对怀孕7个月以上,哺乳期内的女职工--延长工作时间,劳动法要求按每名受害者按3000元以下的标准处罚。

5.用人单位非法招用童工的处理:安置和赔偿(使用童工,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罚款5000元;逾期不改正的一个童工每月罚1万);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刑事责任

第12 章

劳动争议处理制度

1.劳动争议类型:按争议标的不同分个别劳动争议、集体劳动争议和集体合同争议。

2.劳动争议处理原则:合法、公正、调解、及时处理、三方原则。3.有权处理劳动争议的机构: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劳动争议仲裁会;人民法院;劳动行政主管部门。

4.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企业方面代表组成。

5.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1年。

6.仲裁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45日内结束。需要延期的,延长期限不超15日。

7.劳动争议仲裁参加人:当事人;第三人;代理人。8.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条件是:起诉人必须是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必须是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结果;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提起诉讼的时间必须是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内;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的范围;必须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起诉。

9.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的处理程序:只能协商、协调处理;没有基层调解程序;不得仲裁;不得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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