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法律法规与监督重点总结_卫生法律法规培训小结

2020-02-27 医院工作总结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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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

卫生法: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旨在调整医药卫生关系,在保护人体生命健康活动中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各种社会规范的总和。

卫生法的特征:1.以保护人的生命健康为根本宗旨2.与自然科学紧密联系

3.融入大量技术规范4.反映社会共同要求5.采用多种调节手段。

卫生法律关系:由卫生法所调整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团体之间、它们内部机构以及它们与公民之间在卫生监督、医药卫生管理和医疗预防保健服务过程中所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卫生法律关系的特征:1.卫生法律规范是卫生法律关系的前提2.卫生法律关系所体现的利益是个人和社会的健康利益3.卫生法律关系是一种纵横交错的法律关系4.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保健机构是最主要的主体

卫生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卫生法律关系主体、卫生法律关系内容、卫生法律关系客体(物、人身、行为、精神产品)

卫生法律的适用应遵循法定的规则:1上位法优于下位法2同位阶的卫生法律规范具有同等法律效力3特别法优于一般法4新法优于旧法5不溯及既往原则

卫生法的效力范围:时间效力、空间效力、对人的效力

卫生行政责任:行为主体实施违反国家卫生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其行为尚未构成犯罪时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卫生民事责任:行为主体因违反卫生法律、法规而侵害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权益,所应承担的以财产为主的法律责任。其构成要件:1有损害事实2有违法行为3损害事实与违法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4主观上有过错 卫生刑事责任:行为主体实施了犯罪行为,严重地侵犯了卫生管理秩序及公民的人身健康权而依刑法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第二章

卫生监督是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公共卫生法规的授权,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遵守公共卫生法规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违反公共卫生法规的行为追究法律责任的一种卫生行政活动。

卫生监督的性质:行政性--根本属性

技术性--显著特点

卫生监督的特征:1健康权与合法权益保护性 2法定性与授权性 3行政性与技术性

4广泛性与综合性 5强制性与教育性 卫生监督的作用 :1为保障和提高公众的健康水平发挥重要作用

2实施国家职能、打击违反卫生法规活动的重要手段

3是保护国家、团体、公民个人有关卫生方面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

4卫生监督的大力开展,能够促进卫生监督的自我完善

5增强人的法制意识卫生监督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预防性卫生监督 Preventive health supervision 是指卫生行政机关依据公共卫生法规对城乡规划和基本建设项目(新建、扩建、改建、续建等)所开展的设计卫生审查和竣工验收的监督活动。

经常性卫生监督Regular health supervision 是指卫生行政机关定期或不定期地对管辖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个人或有关社会组织遵守公共卫生法规的情况进行的日常性监督活动。

卫生监督行为的有效成立要件 1主体合法2不超越权限3内容合法4法定形式 5法定程序

卫生监督应遵循的原则:1依法行政原则2遵守法定程序原则3以事实为依据原则

4独立审理卫生违法案件原则

第三章

卫生监督法律关系:是人们按照卫生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卫生监督活动时产生的卫生行政管理人与卫生行政相对人之间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卫生监督法律关系的特征 1主体法定性

2意志单一性

3国家强制性

卫生监督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1卫生监督法律关系的主体

2卫生监督法律关系的客体

3卫生监督法律关系的内容

卫生监督主体:指根据卫生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力,代表国家意志行使国家卫生职能,对卫生监督守法主体遵守卫生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的机构。

卫生监督主体的地位:1法律地位的不平等性2法定的监督权利3垄断的执法资格 4独立的监督活动5卫生监督主体的地位不可改变

卫生监督人员是卫生监督机关的组成人员,口语中也称卫生执法人员或执法人员,是具体承担卫生监督任务的公民 第四章

卫生监督法律依据:卫生监督主体在实施卫生监督,作出卫生监督行为时遵照执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总和

法律依据的特征:1.调整的范围广泛2.与医学发展紧密联系3.融入大量技术规范4.采用多种调节手段5.反映社会共同要求 卫生监督法律依据的适用规则:1上位法优于下位法2特别法优于一般法3 新法优于旧法4同位阶的卫生法律规范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卫生标准在卫生监督中的作用 :1.是卫生监督监测检验的技术规范 2.是卫生监督评价的技术依据3.实施行政处罚的技术性法律依据4.是行政诉讼的举证依据

卫生政策对卫生监督的作用:1指导卫生监督立法工作 2 指导卫生法律的执行 3弥补卫生法律规范的不足 第五章

卫生行政许可: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按照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卫生标准、规范进行审查,准予其从事与卫生管理有关的特定活动的行为。卫生行政许可的意义:1有利于保护公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2有利于国家对卫生事业发展的宏观调控3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保障公共安全4有利于保护卫生行政许可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卫生行政处罚:卫生行政部门为维护公民健康,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对行政相对人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给予制裁的行政执法行为

卫生行政处罚的特征:1卫生行政处罚的主体是具有行政处罚权的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2卫生行政处罚的前提是相对人实施了违反卫生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3卫生行政处罚是对违反卫生行政法律法规、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的制裁4卫生行政处罚既要遵循卫生行政处罚的实体性规范,又要遵循卫生行政处罚的程序性规范

卫生行政处罚和相关法律行为的区别见P83 卫生行政处罚的原则:

1、处罚法定原则

2、公正、公开原则

3、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4、权利救济原则

卫生行政处罚的种类: 申诫罚

财产罚

能力罚

人身罚

卫生行政处罚适用的基本原则: 1先调查取证后裁决原则2纠正违法行为的原则3一事不再罚原则

卫生行政处罚适用规则:1责令改正2不予处罚3从轻或者减轻处罚4从重处罚5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合并使用6对违法行为的追溯时效

第六章

卫生监督程序:卫生监督机构及其卫生监督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的时间和空间的表现形式的行为过程。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卫生监督机构对相对人实施卫生行政处罚的方式、步骤以及实现这些方式、步骤的时间和顺序的行为过程。

卫生行政处罚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 1违法事实确凿2有法定依据3处罚程度较轻 卫生行政处罚简易程序的具体内容:示证→说明理由(《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等证据)→告知→陈述和申辩→责令改正→《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签收→七日内报卫生行政机关备案。

听证程序: 行政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由行政机关指派专人主持听取案件调查人员和当事人就案件事实、处罚理由及依据进行的陈述、质证和辩论的法定程序。卫生行政处罚程序中应注意的问题: 证据确凿

适用法律

自由裁量

程序合法

第七章

卫生监督调查取证的原则:迅速及时原则

客观全面原则

合法原则

回避原则

抽样取证注意问题:1填写《产品样品采样记录》2封存样品3送检验机构4当事人在场并签字5能反映整体状况6抽取的样品一式三份

卫生监督证据的运用 三类: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材料

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

数个证据证明同一事实的证明效力 第八章

卫生监督责任:卫生监督机构及其卫生监督人员因违法行政和行政不当,违反其法定职责和义务,侵犯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而应依法承担的效果。

卫生监督责任的构成要件:1主体是卫生监督机构及其卫生监督人员2产生的前提是违法行政或行政不当3卫生行政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4卫生行政行为人行政违法的情节和后果5卫生监督责任必须未卫生行政法律规范所确认

卫生行政执法监督的特征: 监督主体特定

监督对象特定

监督内容特定 监督行为法定

第九章

传染病防治法:指由国家制定或其主管部门颁布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调整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活动中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传染病防治的重要原则

1、预防为主

2、防治结合3、分类管理

4、依靠科学

5、依靠群众 法定管理的传染病分类

1、甲类传染病:强制性管理传染病,指霍乱、鼠疫。

2、乙类传染病:严格管理传染病。

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布鲁氏菌病、钩端螺旋体病、疟疾。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

3、丙类传染病:监测管理传染病

肺结核、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新生儿破伤风、血吸虫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

疫情报告原则:属地原则

疫情报告人:

1、义务报告人:城乡居民、机构团体、车站、码 头、机场、饭店职工及其他人员

2、责任报告人:执行职务的医疗保健人员、卫生防 疫人员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传染病疫情采取的紧急措施

1、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

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

2、停工、停业、停课;

3、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

4、封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传染病疫情采取的隔离措施:

1、隔离措施包括场所和人员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紧急情况下,可以采取隔离措施,但必须同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

3、被隔离人员的生活保障

4、隔离措施的解除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传染病疫情采取的特殊措施

(1)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报经上一级地方政府决定,可以宣布疫区,在疫区内采取紧急措施,并可以对出入疫区的人员、物资和交通工具实施卫生检疫。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决定,可以对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封锁大、中城市的疫区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疫区,以及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或者封锁国境的,由国务院决定。

(2)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时,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有权全国范围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地方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调集各级各类医疗保健人员、卫生防疫人员参加疫情控制工作。

防止传染蔓延措施:

1、防止因交通而发生传染病扩散蔓延,在甲类等传染病发生时必须实施交通卫生检疫。

2、传染病人死亡后的尸体处理

3、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的处理

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是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公共卫生法规授权,对贯彻执行传染病防治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卫生法规的行为追究法律责任的一种行政管理活动。监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经常性预防措施的监督

1、健康教育

2、计划免疫

3、消除各种传染媒介

4、加强管理和大力改善公共卫生状况

5、严格各项卫生制度

传染病控制的指导思想:

1、管好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保护易感人群

2、分级管理

对传染源的控制措施的监督:

1、隔离治疗、医学观察

2、积极治疗,控制疫情

3、控制传播 第十章

国境卫生检疫法是指由国家立法机关以及国家有关管理机关制定的,用以调整在防止传染病从国外传入或者由国内传出,实施国境卫生检疫、传染病检测和卫生监督的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国境卫生检疫的范围

(1)入出境人员:交通人员、旅客、外交、劳务、留学生、遣送人员、边民、团体等。外交人员不享有卫生检疫豁免权。(2)交通工具和运输设备(3)行李和邮包

(4)货物

(5)特殊物品: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以及与人类健康有关的啮齿动物和活昆虫等。

(6)尸体和骸骨,非因意外伤害而死亡并死因不明的必须进行卫生检疫。国境卫生检疫传染病的种类

1、检疫传染病:鼠疫、霍乱和黄热病。

2、监测传染病:回归热、流行性斑疹伤寒、伤寒、登革热、脊髓灰质炎、疟疾和流行性感冒等。

3、禁止入境的传染病:爱滋病、性病、麻风病、精神病、开放性肺结核等。

国境卫生检疫,指的是为了防止传染病由国外传入,或者由国内传出,保护国内和国外人群的身体健康,由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在国境口岸对入出境的人员、交通工具、运输设备,以及可能传播传染病的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实施传染病检疫、监测和卫生监督的行政执法活动,是维护国家主权的国家行为。

国境卫生检疫的主体:国境卫生检疫法所授权的国境卫生检疫机关

传染病监测的主要措施

1、禁止某些检疫病患者入境

2、填报健康申明卡,出示健康证明

3、签发就诊方便卡,进行健康检查 第十一章

职业病防治法律制度是用来调整国家、用人单位、劳动者及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权利和切身利益的法律规范。

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的主要法律关系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法律关系

2、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与用人单位之间法律关系

3、卫生行政部门与监督管理对象之间的法律关系 职业卫生监督的概念是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国家职业病防治法法律、法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运用行政管理手段和医学技术方法,对用人单位的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职业卫生服务行为的监督检查。

职业卫生监督的意义和作用:

1、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

2、防治职业病

3、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利益

4、促进经济发展

职业卫生监督应遵循的原则:

1、预防为主

2、防治结合3、分类管理

4、综合治理 职业卫生监督的主体是卫生行政部门

职业病前期预防的主要内容:

1、工作场所的基本卫生要求

2、职业危害登记申报制度

3、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建设项目的预评价制度

4、建设过程中的审查制度

5、职业病危害评价机构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监督原则:建筑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运行或同时投产使用

劳动者健康监护制度:

1、上岗前健康检查

2、在岗期间的定期健康检查

3、李刚健康检查4为充分保障劳动者的知情权

第十二章

放射防护的三项基本原则:

1、时间正当化原则

2、放射防护最优化

3、个人剂量限制 放射装置的种类:I类为高危险射线装置

II类为中危险射线装置

III类为低危险射线装置 《放射工作人员证》制度

1、年满18岁,经健康检查符合职业要求;

2、遵守放射防护法规和规章制度,接受个人剂量监督;

3、掌握放射防护知识有关法规,经培训、考核合格;

4、具有高中以上文化水平和相应的专业技术知识和能力;

第十三章

食品卫生法的概念:保证食品卫生,防止食品污染和有害因素对人体的危害,保障人体健康,增强人体体质活动中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食品卫生法的立法目的1、保证食品卫生

2、防止食品污染和有害因素对人体的危害

3、保障人民生命安全与健康

4、增强人民体质

食品的卫生要求:

(一)食品应当无毒、无害;

(二)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

(三)具有相应的色、香、味等感官性状;

(四)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营养卫生标准。

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卫生要求

1、保持内外环境整洁,无有害昆虫滋生和生存的环境,与有害场所保持一定距离;

2、有与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加工、包装、储存等厂房或场所;

3、有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鼠、防蝇、洗涤、污水排放、存放垃圾的设施;

4、设备布局工艺流程要合理,防止原料和成品交叉污染;

5、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要消毒,使用后要洗净;

6、食品的小包装要使用清洁、无毒的包装材料;

7、各种储存、运输食品的容器、设备要安全、无害;

8、生产经营用水必须符合国家饮用水的标准。

食品卫生标准的内容包括两个部分:

1、食品卫生标准

2、相应的食品卫生管理办法和检验规程

食品卫生管理的法律规定

1、食品生产经营的许可

2、工程设计、选址的审查和验收

3、从业人员健康检查规定

4、食品新资源的审批

5、食品广告的审查

6、进出口食品的管理

7、食品采集索证制度

8、城乡集市贸易食品卫生管理

食品卫生监督概念:国家为了保证食品卫生,防止食品污染和有害因素对人体的危害,保障人体健康,增强体质,由法定的卫生行政部门,依据《食品卫生法》对食品生产经营过程实施检查、检验、监测、卫生评价等,以及采取必要控制措施的管理制度。食品卫生监督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食品卫生监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预防性食品监督

1、食品卫生许可证的发放(换发)监督

2、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项目的审查与审批

3、食品生产经营人员食品卫生知识培训的监督

4、对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健康的监督

经常性食品监督

1、采购食品及其原料索证的监督

2、食品包装标识及广告的监督

3、对禁止生产经营食品的卫生监督

4、对餐饮业的卫生监督

5、重大活动的食品卫生监督

保健食品的概念,表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即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的食品。保健食品的特征: 1.保健食品属于食品,必须具备食品的基本特征;即应当无毒无害,符合应有的营养和卫生要求;

2.保健食品除具有食品的一般特征外,还必须具有特定的保健功能;3.保健食品是针对需要调整某方面机体功能的特定的人群而设计的,有相应的适宜人群

; 4.保健食品是以调节机体功能为主要目的,而不是以治疗为目的;

5.保健食品的产品属性既可以是传统的食品属性,也可以是胶囊、片剂等新的食品属性。保健食品监督管理的内容:1.保健食品的审批《保健食品批准证书》

2.保健食品的生产监督:生产条件的审查、生产过程的监督

3.保健食品的市场监督:功效成分的监督检测、保健功能的验证、对违禁药物的检测、对标签、说明书和广告宣传的监督

推行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应遵循的原则:

1、全程监督原则

2、量化评价、分级管理原则

3、动态监督原则

4、公开透明原则

5、卫生安全的原则

良好生产规范GMP:是为保障食品安全、质量而 制定的贯穿食品生产全过程一系列措施、方法和技术要求。它要求食品生产企业应具备良好的生产设备,合理的生产过程,完善的质量管理和严格的检测系统,确保终产品的质量符合标准。

食品良好生产规范GMP为保障食品安全、质量而制定的贯穿食品生产全过程一系列措施、方法和技术要求。

要求食品生产企业应具备良好的生产设备,合理的生产过程,完善的质量管理和严格的检测系统,确保终产品的质量符合标准。

HACCP体系(危害分析改建控制点)采用科学、系统的方法,在从初级生产至最终消费过程中,通过对特定危害及其控制措施进行确定和评价,从而确保食品的安全。

实施HACCP的意义1.改善企业内部管理,更新质控意识,提高质控水平; 2.以较低成本保证较高的安全性; 3.提高我国出口食品的质量水平,促进我国食品出口创汇。第十四章

化妆品的概念: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的方法,散布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以达到清洁、消除不良气味、护肤、美容和修饰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化妆品的分类

1、益发类:洗发、护发、养发、固发、美发类

2、护肤类:膏、霜、乳液、化妆用油类等

3、美容修饰类:胭脂,香粉类、唇膏类、洁肤类化妆品,指甲用化妆品类、眼部用化妆品类等

4、香水类:香水类、化妆水类等

5、特殊用途类:育发、染发、烫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怯斑、防晒

化妆品的基本卫生要求:

一般卫生要求

1、外观良好;不得有异臭。

2、不得对皮肤和黏膜产生刺激和损伤作用。

3、必须无感染性,使用安全

对原料的要求:原料的使用必须符合《化妆品卫生规范》中禁用物质名单、限用物质名单、限用紫外线吸收剂名单、限用着色剂名单、限用防腐剂名单的要求。对产品的要求:微生物和有毒物质 包装材料要求:无毒和清洁

对标志的要求:中文标注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和产地,包装上要注明批号。特殊需注明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化妆品经营的卫生要求(P279)

禁止经营销售的产品

1、无证企业生产的化妆品

2、无质量合格标记的产品

3、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要求的产品

4、无批准文号的进口和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

5、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化妆品广告宣传的监督

1、不得虚假夸大宣传

2、不得使用他人名义保证或以暗示方法使人误解其效用的3、不得宣传医疗作用

4、不得贬低同类产品

5、普通化妆品不得宣传特殊化妆品功能

6、不得宣传杀、抗、抑、除菌和消毒功能

7、不得适用绝对化语言

8、不得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定

原料血浆的监督

1、审查、记录的监督

2、采集、供应的监督

血液制品卫生监督的范围: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血液的采集和供应、原料血浆的采集、供应以及血液制品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血站分为血液中心、中心血站、基层血站或中心血库

血站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的采集、制备、储存血液,并向临床提供血液的公益性卫生机构。第十五章

学校卫生监督是指卫生监督机构根据《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和有关卫生标准等,对学校建筑、设备和学校卫生工作进行监察督导的一系列卫生执法活动。

学校卫生监督内容包括:

1、学校预防性卫生监督、2、学校经常性卫生监督、3、学生使用文具、娱乐器具和保健用品的卫生监督

4、学校卫生管理的卫生监督

学校卫生工作要求:1合理安排学生的学习时间2教学建筑、环境噪音、室内微小气候、采光、照明等质量以及黑板、课桌椅的设置符合国家标准3设置学生厕所和吸收设施,寄宿制学校还应当为学生提供相应的洗漱、洗澡等卫生设施,学校应当为学生提供充足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饮用水4建立卫生制度,加强学生个人卫生、环境卫生以及教室、宿舍卫生的管理5加强饮食卫生管理,办好学生膳食,认真贯彻执行视频卫生法律、法规、加强营养指导6体育场地和器材符合卫生和安全要求,运动项目和运动强度应当适合学生的胜利承受能力和

体质健康情况7根据学生年龄,组织适当的学生劳动,进行安全教育,提供必要的安全和卫生防护措施8建立学生健康管理制度,定期体检9配备可以处理一般伤病事故的医疗用品,做好常见病的预防和控制管理工作10贯彻执行传染病防治法律、法规,做好急、慢性传染病的预防和控制管理工作,同时做好地方病的预防控制工作。

学校卫生应急事件:学校内发生的危害学生群体健康需立即处理的事件。

学校卫生应急事件的特点:事件发生的原因相同,受害学生表现的症状相同(程度有区别),短时间多人发生。事件一旦发生如不及时处理,将迅速扩散,产生较大的社会影响。学校卫生应急事件处理原则:P316 学校卫生应急事件处理程序:接报

--报告

--调查处理----总结评估 学校卫生监督执法原则:奖励与惩罚相结合。第16章

公共场所的基本卫生要求:1室内空气质量要达到国家标准2笑气候适宜3光、照明良好4噪音符合国家标准5公共用品和卫生设施符合卫生标准6用水水质满足卫生标准要求7室内装饰的卫生要求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的法律规定几方面:“卫生许可证”管理

建立卫生管理制度

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

对公共场所从业人员的健康管理

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报告

卫生监督机构对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职责:1对公共场所进行卫生监督监测和卫生技术指导2监督公共场所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指导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对从业人员进行卫生只是的教育和培训3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进行卫生审查,并参加竣工验收4对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行政处罚

公共场所卫生监测程序:1制定公共场所监测计划 2卫生监测的布点 3采样时间和频次 4样品的采集分析方法 5资料的整理与评价

第17章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它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特征:突发性

公共卫生属性

严重危害性

如何建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体系:P333-33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报告时限如何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向卫生部报告时限为1小时,其他环节为2小时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如何进行处理:1启动应急预案

2采取应急控制措施

3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的责任

4表彰和奖励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方针:

预防为主

常备不懈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原则: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2反应及时,措施果断3依靠科学,加强合作

第十八章

医疗机构:依法设立的、以疾病的诊断、治疗为主要活动内容的社会组织

医疗机构的类别:医院(分3级10等);保健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村卫生室(所); 急救中心,急救站;临床检验中心;专科疾病防治院(所,室);护理院(站);其它诊疗机构

我国医疗机构监督管理的主要法律依据是《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医疗机构卫生监督:P348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注销医师注册:(1)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2)受刑事处罚的;(3)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4)依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

次考核仍不合格的;(5)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的(6)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医疗机构职执业过程的卫生监督主要包括的内容:1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的情况2执行医疗机构各项各级各类人员岗位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技术规程的情况3医德医风情况4医疗服务质量和医疗服务效果5执行医疗收费标准的情况6组织管理情况和人员任用情况7医疗卫生人员掌握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的情况8消毒、隔离和无菌操作情况9药品、设备的采购、使用情况10卫生行政部门需要检查监督的其他项目

卫生技术人员:指受过高等或中等医药卫生教育或培训,掌握医药卫生知识,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合格,从事医疗、预防、药剂、护理、医技、卫生技术管理等专业的技术人员。执业医师监督: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员依据有关法律和法规,对笨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义务人员的职业资格、职业注册进行监督检查,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打击非法行医的管理活动。

执业医师资格、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P352

医师执业注册:已取得医师资格的,可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医师经注册获得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医师执业证书后方可从事医师执业活动。第二十章

卫生行政复议:卫生行政管理相对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卫生行政执法机关的具体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法定的其他机关提出申请,受理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决定的一项法律制度。

卫生行政复议的特征 :1一种依申请而产生的行政活动

2由于行政管理相对人不服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而引起的行政活动

3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行政活动进行监督的一种规范性的行政活动

4具有救助性的行政活动

卫生行政复议的原则 :1依法独立行使行政复议职权的原则

2合法、及时、准确和便民的原则3实行一级复议制的原则

4对合法性与适当性进行审查的原则

5不适用调解的原则 卫生行政复议机构: 行政复议机关内承办具体行政复议工作的部门

行政复议参加人 :参加卫生行政复议活动并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人。包括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和代理人

卫生行政复议内容:一是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全面审查,二是是对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事实和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审查

卫生行政复议决定: 维持决定

履行决定

撤销、变更决定

卫生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起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做出裁决的活动。卫生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1人民法院特定主管原则2行政诉讼间不停止执行原则3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原则4行政机关负有举证责任的原则5不适用调解的原则

卫生行政诉讼参加人 :当事人(原告

被告

诉讼第三人

共同诉讼人)

诉讼代理人 卫生行政诉讼程序: 起诉

受理

审理

卫生行政赔偿: 卫生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后果,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制度。

卫生行政机关的追偿权: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单选 1分*14道 名解 2分*10道 简答 5分*10道 论述 8分*2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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