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知识的演讲稿_关于人民调解演讲稿

2020-02-26 演讲稿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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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知识的演讲稿

一、《人民调解法》的立法背景

人民调解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它植根于“息诉止讼”的中国传统文化,是我国人民独创的化解矛盾、消除纠纷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由于人民调解具有扎根基层、分布广泛、灵活便捷、不伤和气等特点,在解决纠纷中具有独特的、其他纠纷解决方式不可替代的基础性作用,已经成为我国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为预防和减少民间纠纷、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被称为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被国际社会誉为“东方经验”。

二、人民调解有两个基本特征 一是群众性。

人民调解员经人民群众选举,由群众信得过、热心为群众服务、有政策法律知识的人担任;调解的民间纠纷是人民内部矛盾;调解的依据是体现全体人民共同利益和意志的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公德;调解的宗旨是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调解的目的是平息人民群众之间的纷争,增强人民内部团结,维护社会稳定。

二是自治性。

人民调解通过人民群众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化解自己内部的矛盾纠纷,增进人民内部团结,是社会主义国家人民当家作主、行使管理社会事务民主权利的重要体现。人民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由本辖区或本单位的群众直接选举产生,他们接受群众的监督,群众有权撤换他们认为不称职的调解人员。

三、人民调解工作方针

人民调解工作的方针是“调防结合,以防为主”。调解工作做好了,就能控制事态的发展,防止矛盾纠纷激化,避免更大的损失;而预防工作做好了,就能防患于未然,减少、避免由纠纷造成的损失和影响。

四、人民调解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平等自愿原则

平等自愿原则,并不禁止人民调解组织主动上门调解纠纷,并不排除调解人员对于纠纷当事人的错误言行予以必要的批评教育,也并不意味着当事人可以违背法律、政策和社会公德,随心所欲地订立调解协议。

(二)合法合理原则

一是人民调解组织受理和调解的矛盾纠纷的范围要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二是人民调解委员会要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和政策没有规定的,依据社会公德进行调解。

三是达成调解协议的内容要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任何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相背的调解协议都是无效的。

(三)不限制当事人诉讼权利原则

人民调解不是诉讼的必经程序,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民间纠纷发生后,当事人有权径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得因未经调解而限制其诉讼权利。在调解民间纠纷过程中,当事人可以中断调解,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调解达成协议的纠纷,当事人仍然有权利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对纠纷及其协议予以裁判。

五、人民调解工作程序和方法

(一)民间纠纷的受理

1、民间纠纷受理的种类

(1)申请受理,即纠纷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用口头或书面形式要求调解委员会解决他们之间的矛盾纠纷。

(2)主动受理,即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群众的反映、有关部门或单位的转告、纠纷信息员报告以及人民调解委员会在民间纠纷大排查中发现的矛盾纠纷,主动及时登门调解。

(3)移交受理,即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或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矛盾纠纷,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人民法院认为更适宜通过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的,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移交 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2、民间纠纷受理的原则。

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受理民间纠纷应当遵循便利当事人申请调解、便利调委会调解的原则。应当根据当事人的居住地、纠纷发生地、不动产或主要遗产所在地来确定受理。

3、受理

(1)一般民间纠纷受理。一般民间纠纷受理主要指双方双方当事人在同一居住地、争议标的不大、情节不复杂的纠纷。一般民间纠纷由当事人居住地或者所在单位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当事人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时,以居住地为准。

(2)复杂疑难和跨地区、跨单位民间纠纷的受理。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企事业单位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不了的纠纷、纠纷当事人不在同一行政辖区的纠纷、纠纷涉及的财产、侵权行为地连跨或分散在几个区域内、纠纷涉及到不同单位和地区的数名当事人,或者纠纷适用的法律、政策比较复杂、调解难度大的纠纷,由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复杂、疑难和跨地区、跨单位民间纠纷也可以由相关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共同受理。

4、纠纷审查。

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民间纠纷时,应当对纠纷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及时受理。

(1)有明确的被申请调解人。(2)有具体的调解要求。

(3)有提出调解申请的事实依据。

申请人应当提出申请所根据的事实,即纠纷的事实,包括纠纷发生时的事实情况及相应的证据。

下列矛盾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不能受理:

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由有关部门管辖处理的;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或正在审判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已构成犯罪或构成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行为的;已经申请基层人民政府处理或者处理完毕的。

人民调解委员会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纠纷,应当向当事人作出解释,并且告诉当事人到相关部门去要求解决,或主动与有关部门联系、配合帮助解决问题。如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行为,应主动与公安机关联系并告知当事人到公安机关去解决;如果是依法应当由人民法院审理的纠纷,应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调解委员会移交,并不等于对于这类纠纷听之任之或者放任不管,对于随时有可能激化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后果,影响社会稳定的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首先采取必要的缓解和疏导措施,并及时向基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

5、纠纷登记。登记是人民调解委员会决定受理纠纷的文字记载。口头申请的民间纠纷,调解人员应当认真听取当事人对纠纷情况的陈述,并按陈述的内容进行纠纷登记。对于一些可以当即调解的简单纠纷,也可以调解后补办登记。

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的民间纠纷应当向双方当事人发出调解通知,告知调解的时间和地点。一般的民间纠纷可以即时调解。

(二)调解前的准备

除了是非分明、情节简单、事实清楚的纠纷可以在受理后直接进入调解阶段外,一般情况下,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在调解前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

1、选定调解主持人。

人民调解委员会对于已经受理的纠纷,要在正式调解前尽快确定一名纠纷调解主持人。在纠纷较多的情况下,要合理安排调解的时间、区分轻重缓急,尽量做到不推、不拖、不积压,有计划地逐一进行安排,并将调解日期告知当事人,以便当事人做好准备。

2、调查核实纠纷情况。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应当分别向双方当事人询问纠纷的事实和情节,了解双方的要求及其理由,根据需要向有关方面调查核实,做好调解前的准备工作。

3、拟定调解方案。

在对纠纷事实进行充分调查分析的基础上,人民调解委员会要着手拟定调解方案。主要包括:确定调解所要达到的目的;准备好消除双方当事人争执的可行性方案;调解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和对策;调解具体纠纷所涉及到的法律、法规、政策条款;具体的调解方法和工作重点等。对于通过一次调解难以解决或容易出现反复的纠纷,应当事先做好多次调解的准备。

4、实施调解。

(1)确定调解场所。(2)调解的主要步骤。①告知权利义务。②双方当事人陈述。

在调解开始后,调解主持人要积极、耐心的引导当事人进一步讲清纠纷的事实真相,并在当事人陈述的过程中进一步查明事实、分清双方的责任。对于个别当事人在陈述过程中故意歪曲事实、无理纠缠的,调解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和纠正。

③进行调解。

在听取当事人陈述后,调解人员要结合所掌握的证据材料,帮助当事人分清是非,明确责任。在这些基础上,调解人员应当根据纠纷当事人的特点和纠纷的性质、难易程度、发展变化的情况,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方法,向当事人宣传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对他们进行法制教育和社会主义道德教育,同时开展耐心细致的说服疏导工作,帮助他们提高认识,互谅互让,端正对待纠纷的态度,消除对立情绪。

④达成调解协议。

人民调解委员会在作通当事人思想工作后,要积极促使双方当事人互相谦让,互相谅解,引导、帮助当事人达成解决纠纷的调解协议。

(3)调解纠纷的主要方式。

①直接调解。就是调解人员直接将双方当事人召集在一起,主持调解他们之间的纠纷。在实行这种调解之前,调解人员一般需事先分别与当事人谈话,掌握处理纠纷的底数。这种形式普遍适用于情节比较简单的纠纷,矛盾冲突只限于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以及涉及当事人隐私或其他不宜公开的纠纷。②公开调解与不公开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根据需要可以公开进行,允许当事人的亲属、邻里和当地群众、本单位的领导和群众旁听。但是,对于涉及当事人隐私、商业秘密的纠纷,或者当事人表示反对公开进行调解的纠纷,则不宜公开进行。

③联合调解。是指调解委员会主动联络、会同其他地区或部门的调解组织、群众团体、政府部门,相互配合,对纠纷实行联合调解。这种形式主要适用于调解跨地区、跨单位、跨行业的纠纷,久调不决或者有可能激化的纠纷,以及某个调解组织无力单独解决的纠纷。

(4)调解期限。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一般在一个月内调结,以充分体现人民调解程序简单、方法灵活、便利快捷的特点。

5、调解结束。

调解结束是指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通过充分说理,耐心疏导,在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互谅互让,促使双方当事人就解决争议达成一致意见、消除纷争,或者达不成一致意见、终止调解的结果。

(1)达成调解协议。指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纠纷当事人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主义道德,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通过平等协商、互相谅解,对纠纷的解决自愿达成一致意见,而消除纷争的结果。

(2)达不成调解协议。人民调解委员会尽管做了大量工作,但双方当事人没有就纠纷解决达成一致意见。这种情况下,人民调解委员会不能久调不决,要在做好工作的基础上,告知当事人向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或者向基层人民政府申请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帮助打不起官司的当事人寻求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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