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训课件(操作案例规律性总结分析)_培训总结报告案例分析

2020-02-27 教学课件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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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案例规律性总结分析(课件资料)

我们的历史使命是服务中小企业,我们面对的客户是中小企业,而中小企业本身的高风险必然让我们无时无处不在风险当中。因此,担保业务操作要求风险意识要贯穿到调查、审核、审批、操作、监管各环节。要求:调查要细致,审核审批要细心,操作要细腻,监管要慎微。

一、调查层面和评审层面

尽职调查是整个担保业务操作环节中最基础的一环。尽职调查为项目的审批提供决策的依据。尽职调查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到项目的操作、审批效率,关系到项目的风险控制效果。

对担保项目尽职调查的要求是细致。对于关键事项、关键数据的调查要深入细致,力求原真。而对审核、审批的要求是细心,从提供的材料中推导项目的合理性,从蛛丝马迹中抓住疑点,排除风险。

1、注意业务的真实性、资金用途的真实性

尽职调查中要重点关注业务的真实性,摸清贷款资金的真实用途。只有建立在业务真实、资金用途真实的基础上,业务的风险才是可预测的。

[案例] BRTX 2005年11月,我司受理一笔委贷赎搂担保业务,卷入一单诈骗案中,面临300万本金(敞口220万元)代偿和高额罚息风险。

2005年8、9月份,被担保人实际控制人许JT以将要与肖CN结婚,准备购买一套别墅抵押给银行贷款500万元为由,让银行信贷员毛某介绍相应的短期融资渠道;后毛通过某投资公司联系到XXW投资公司,XXW表示愿意提供资金,但要求担保,并介绍到我司操作。

该别墅合同价格570万元,实际交易价格710万元,卖方尚欠银行230万元按揭贷款,向我司申请委托贷款担保300万元,以还清卖方按揭贷款。待房产交易过户后,BRTX以该房产为抵押向银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500万元,并将其中300万元用来归还我司担保的委托贷款。

该业务审批同意后,XXW由于资金周转困难,转由KS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称“KS”)提供资金,费率3%,KS收取2%利息费,我司收取1%手续费;贷款期限2005年12月15日至2006年2月15日。反担保措施及过程控制措施为:

1、BRTX总经理许SB个人无限责任反担保;

2、第三者提供的价值80万元的房产抵押反担保(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3、BRTX将其700万元的应收帐款转让我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

4、我司获得买方全权授权委托,并办理不可撤销委托公证;

5、BRTX在银行的放款帐户财务章由我司保管;

6、事先开具收款人为我司的300万元远期支票。

上述反担保措施的实际操作结果是:

1、许SB个人无限责任反担保,许SB的签字是其亲戚王GR到我司冒签的;

2、价值80万元的房产抵押登记已落实;

3、700万元的应收账款我司仅凭担保申请人提供的工程承包合同就予以认定,并用应收账款转让通知EMS送达债务人的方式确认转让成功,结果申请人安排王GR冒充债务人公司人员,并告诉我司收件人为王GR,王到债务人公司前台签收。我司出风险后到债务人公司查询,该公司断然否认跟申请人有业务往来,当然也否认存在什么债权债务关系,700万元应收账款保障落空;

4、我司获得了卖方代理授权委托,但没有同时取得卖方的授权委托,卖方不配合交易过户,并将房产转卖他人,我司无计可施;

5、BRTX的财务章并没有在账户开立后马上交由我司保管,而是三天后,BRTX背着我们偷偷购买了财务凭证并预先盖好后才将财务章交给我司,该项控制措施失效;

6、我司没有收到300万元的远期支票。

[点评:在该业务的设计中,我司没有同时取得卖方的授权委托,风险的隐患已经埋下了。此后一系列反担保和控制措施的落空(除了房产抵押登记外,其余均出问题了),反映了我们过程控制力的薄弱程度。] 回顾项目办理过程,可以看到担保申请人诈骗的蛛丝马脚时不时的露出来: 2005年11月14日BRTX法定代表人许SB(后来知道是王GR持许SB身份证冒名顶替)、许JT、肖CN带着资料到我公司来面谈,经办人员审核了客户资料的原件,收集了资料的复印件并和BRTX签订了经济咨询服务协议,担保协议,许SB签署了个人无限责任保证书。[点评:冒名顶替为本案的第一个诈骗手段,2 可惜我们未能识破。]当天下午经办客户经理与肖CN、许JT一起到了公证处办理了委托公证:肖CN委托客户经理作为她购买房产的全权代理人;许JT将其准备做二次抵押反担保的房产办理全权委托公证。公证办理完毕后,客户经理陪同许JT到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二次抵押登记,但被告知不能受理,原因是该套房屋有司法查封,后与客户到资料处查询了解到该套房屋有两起司法限制,许JT解释说第一个应该已经解决了,第二个司法查封他也不知道什么原因,要去了解一下,客户经理将当天办理情况告诉了个人业务部门经理。该笔业务暂停。[点评:此为本案冒出来的第二个疑点。如果我们对涉及两次司法查封的房产多问个为什么,对房产主人的背景多一点警觉,自觉回避背景太复杂的业务,也许该案子到这里就划上句号了。] 后来,许JT向朋友借了套房子来抵押给我司(就是后来抵押登记的房产),项目继续操作。

BR公司法人代表许SB签名前后完全不一致,我司经办人员如果仔细核对,应该可以及时发现,引起警觉;

2、许JT、肖CN的身份存在不真实的嫌疑,该房产交易买卖的真实性,以及不能办理卖方授权委托公证导致无法对交易过程进行完全监控,王GR在该项目中的角色和目的等等,都存在诸多嫌疑。

另一关键反担保措施也存在重大问题:BRTX的560万应收帐款债权转让,我司相关审核人员在没有确定该应收帐款真实性,没有向债务人进行函证的情况下,仅凭对方的建设承包合同,就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后来发现该应收帐款属于虚构,合同对方当事人信息管线公司根本不知道此事。

[点评:在应收帐款债权转让的设臵和办理过程中,没有要求债务人确认,又一次忽视对交易背景真实性的核实,而这个失误,直接导致该项目第二还款来源落空,我司风险大大增加。] 2005年12月16日上午该笔委贷资金300万元放款至银行监管帐户(我司靠掌握BRTX财务印章的形式监管资金划拨,由客户经理负责监控),但当天下午BRTX利用事先开出已加盖公章支票的手段私自用款60万元,我司发现后即向对方发出警告,对方以交房产契税为由搪塞我司,而我司对该欺骗事件并未引起应有的警觉。

2005年12月28日(事实上当日肖CN已经对所购买的别墅向法院申请查封,3 以防止卖方一房二卖),肖CN、许SB等一行人到我司告知卖方已经将银行按揭款还清,要求使用剩余监管帐户230万元资金,用于支付购买别墅的首期款,承诺3天内就可以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点评:该笔用款与原贷款申请的用途不符,贷款用途存在不合理性],并欺骗说卖方已经在来我司的路上,被堵在高速公路上,卖方一到就可以将房产证交给我司,但最后卖方仍然没来,后来经推测当时该事件应当纯属虚构,因为此时肖CN已经在法院将房产进行了查封,买卖双方法律纠纷已经存在。

2006年1月4日,肖CN、许SB等一行人再次来到我司,要求使用剩余的230万元资金,此时,业务部部门经理仅凭肖CN拿来房产证就同意其使用监管资金(卖方一直没到公司办理房产交易及过户手续,没有卖方的委托授权公证,仅靠房产证无法办理房产过户手续),而此时未对房产状态进行查询确认(事实上此刻房产已经被法院查封),至此项目风险已全部转嫁到我司。

[点评:在本项目制约被担保人的反担保措施存在重大失误的情况下,项目用款的资金监管又出现失误,致使我司担保风险暴露无遗,特别是在项目放款的操作过程中,被担保人已经出现过一次欺骗用款行为,而我司未对此现象引起高度重视和警觉,后又再次陷入对方欺骗用款的圈套之中,导致我方完全处于被动地位。] 2006年1月4日放款后,由于卖方一直未到我司来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应当是我司收到房产证后就立即办理过户手续,由于没有卖方授权委托公证,我司只能和卖方一起办理过户),肖CN、许SB也未按约定在3天内将房产过户情况告知我司,时至2006年1月13日客户经理才到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对该房产状况进行查询,发现该房产被法院财产保全,后得知该房产查封是肖CN为了防止卖方一房两卖而采取的保全措施(据说卖方代理人因有人出高于肖CN购房价格买房,肖CN为了取得房产购买权,事先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事实上,该房产在2005年12月28日就向法院申请查封,肖CN等却12月31日到我司申请用款230万元,欺骗说卖方已经立即就可以配合办理过户手续,此时买卖双方已经处于事实上的经济纠纷状态。

当我司察觉被欺骗用款230万元以后,立即向肖CN和业务介绍人毛某提出严重警告,要求对方应及时将房产诉讼信息通知我方,并同时要求其在2月13 4 日及时将款项归还我司。

春节过后,2月10日,贷款到期前,我司项目经办人员多次与许SB(事实上在整个项目办理过程中都是王GR冒充许SB办理相关业务)及毛联系,通知其准备还款,但对方还在福建老家过年,没能回来;2月13日,KS公司要求我司还款,我司将此情况告知KS公司,申请展期1个月,KS公司同意。2月14日许JT和毛到我司同KS公司一起办理了一个月展期手续,许JT同时支付了6万元的展期资金利息给KS公司。

许JT因突发性重症肝炎,3月8日生病住院,并在短短几天中频繁转院,3月13日凌晨3时突然死亡—当天是委贷续保到期日。此后,BRTX本项目所有相关人员突然中断联系,联系电话要么停机,要么关机,项目风险急剧恶化。

突发事件发生后,3月13日上午,我司业务部部门经理与毛到BRTX地址催款,发现该公司已经退租;3月14日,业务部及管理部相关负责人去质押我司的应收帐款债务人公司核实应收帐款事宜,被告知该合同是虚假合同。同时,被担保人相关人员全部失踪,无法联系。

项目出险后,通过查询银行帐户,得知BRTX申请用款的230万元资金本票,最终收款单位为王GR的公司的帐户,并且在放款当日就开具了一张140万元的本票将资金划走,随后7天内通过7笔转帐划走近90万元。由此可见,在我司当初放款时,对方就根本没有用该笔资金去支付购房的首付款,而是及时地将所有放款资金进行了转移,可以判断,王GR一伙是属于有预谋的诈骗行为。

[点评:纵观本项目出险过程,在BRTX通过欺骗手段获得300万元所有贷款后,我司才发现上当被骗。

如果我们稍有警觉,在1月13日发现对方房产被查封时,就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掌握资金去向,监控放款资金用途,而不是仅仅通过电话方式催促对方还款,并且此时我司都还没有对应收帐款的真实性产生怀疑,客观上形成了对项目风险的放任自流。] 客户经理在项目调查中对于被担保人真实情况缺乏有效核实,只是进行了表面的资料审查,并且从对方所提供的项目资料都可以发现存在明显的漏洞,譬如:许SB前后签名差异很大,肖CN真实身份存在疑点,其购买别墅交易真实性也存在疑点,以及BRTX经营信息资料不实等等。

这是一个极其典型的风险案例,在这里不惜篇幅予以再现。诈骗者耍尽各种花招,整个项目疑窦丛生,漏洞百出,但只要我们在任何一个疑点上有足够的警惕,进行调查核实、深究原因,就能够揭穿阴谋,中止诈骗。可惜!

在这里,我们重点强调对业务的真实性、贷款资金用途的真实性的调查,这是保证项目安全的基本前提。该笔业务的真实性缺乏调查,实际资金用途也是不真实的,只要诈骗者能够得逞,项目出险是必然的。

[案例] LL 2005年9月6日,我司受理一笔46万元的赎楼业务。拟交易过户的房产尚有银行按揭款14万元未还,而新申请的银行按揭贷款金额为65万元。被担保人向我司申请垫款46万元,用于赎楼。反担保为一套按揭中的商铺二次抵押。[点评:我司垫款大大超过未还按揭款,不合理。] 此后不到两周,被担保人以需要资金参加房产拍卖竟买为由,向我司申请融资100万,还款来源为所谓的下家买家首付款。担保物仍为上述二次抵押的商铺,没有任何增加。

[点评:又是一个交易背景没有核实的风险项目。交易背景没有核实,付款去向不加控制,反担保房产清算后不能覆盖风险敞口。] 后续操作中,客户经理没有亲自到场办理手续,而是将垫款交给被担保人,被担保人收到我司垫款后,还清原有银行贷款,注销了原有抵押,并将房产转抵押他人,取得融资。我司的第一还款来源落空,项目出险。

2、被担保人及其关联企业原资信情况的调查

对付骗子最有效的方法,就是坚决不跟他合作,避免发生任何往来。对被担保人及其关联企业原来的资信的调查,可以让我们及早识别资信存疑的项目,自觉回避风险。

3、集团性大额投资资金来源的调查

集团性企业内部资金调度比较复杂,其投资的项目比较多,大额投资的资金来源一般具有多样性,也难以确保专款专用,因此,对待集团性大额投资项目,必须调查落实集团关联企业的所有投资项目及其投资资金来源,局部性地只调查某个项目的做法是不够的。

4、借款人与用款人不一致的调查

前期的尽职调查中,还必须对实际用款主体予以明确。在我们的一单出险业务中,就存在贷款主体不明确、贷款用途不真实,而导致后期还款时发生用款人之间的还款责任扯皮,项目出险。

[案例] ZSW 2004年4月,银行向我司推荐了一个个人经营性贷款担保业务。被担保人以个人名义向我公司申请个人经营性贷款担保600万元,名义贷款用途是用于被担保人所经营的公司补充流动资金,实际用途是被担保人曾某与某上市公司前董事长钟某分款使用,曾某用于其经营的企业作流动资金,钟某用于其投资建设的码头前期公关等费用。曾某与钟某私下约定共同分担还款义务。

但在还款过程中,钟某开始就违反约定,没有按期还款,而后两个人对还款金额发生争议,曾某得知钟某未按期还款后也拖延还款。后曾某认为其已还清自己应该承担的还款份额不再履行还款义务,钟某也借口资金紧张拒不还款。

[点评:该项目中,被担保人申请的贷款用途与实际用途存在差异,项目申请用途是曾某所控制的企业作流动资金,实际是曾某与钟某分款使用,其贷款用途、还款能力、还款来源的情况都是不真实的,而且分款使用当事人对还款义务互相推诿,这是该项目出险的主要原因。]

5、盈利模式和行业特点

对企业盈利模式的调查是对企业的利润来源、生成过程和产出方式进行了解。盈利模式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一个企业经营的成败。对企业的盈利模式的深入分析往往能昭示其潜在的风险。关注企业的盈利模式,注意分析盈利模式中隐含的利弊,就能事先发现企业的风险点。

每一个行业都存在其自身的行业特性,其势必会受到某些方面的影响,这些影响有正面的,也有负面的,例如,有些行业现金充沛,有些行业现金紧张,应收帐款比例大,有些行业毛利丰厚,销售费用较高,有些行业毛利比较薄,销售量大,等等,对具体企业所从事的行业所存在的共性进行深入调查分析,可以与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进行印证,对偏离行业普遍水平的数字应加强核查,找出其合理性或虚假原因。

[案例]JTZ 该企业的经营模式就存在缺陷。该企业为推动市场销售,在周边市场建立了二级经销商网络,这不仅使得营销费用大幅上升17%,在售价下降的同时,利润减少39%,而且,由于与二级经销商采取合作销售模式,由其进车,二级经销商销售,部分销售款截流在经销商手中,财务报表上反映为应收帐款从上一年的1040万元,上升到3600万元。这种经营模式大量占用了企业有限的资金,使企业入不敷出,现金枯竭。

[点评:这种模式中现金消耗很严重,企业做得越大,其现金消耗越猛,最后陷于现金枯竭是必然的。]

6、关注财务数据的异常大幅变动

尽管很多担保申请人的财务报表存在各种各样的不实情况,但是财务报表之间存在固有的一些逻辑关系,通过分析,还是可以发现问题,因此,对于财务报表反映出来的问题应予充分重视。

[案例]SQT 被担保人从事文具办公用品生产、销售,2005年初,我司为其300万流动资金贷款提供担保,贷款资金用途为购买原材料,但实际上,大部分资金被挪用于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投资。贷款半年后,由于被担保人的下游经销商欠款倒闭,被担保人无力偿还到期分期还款,后更发生供应商哄抢被担保人办公、生产设备等财物事件,被担保人生产无法恢复,丧失了持续经营能力。

实际上,该企业在担保前的尽职调查阶段提供给我们的财物报表就已经显示其财务状态已经很不正常,可惜未能引起调查、审核人员的足够重视。

财务报表显示,被担保人连续3年经营活动净现金流呈下降趋势,应收帐款、存货连年增大,周转次数逐年下降。而且在2004年,存货余额达到1037万元,8 这对于一家规模不大的以生产低价文化用品正常存货周转速度极快的企业而言,是非常不正常的。这样不正常的信号,未能引起足够的重视,并未能在尽职调查中重点调查核实,为决策提供依据。

[案例6]LGDN 被担保人从事电缆附件、分接箱生产销售。2003年,我司为其提供2760万元的流动资金贷款担保。我司对被担保人的资金、财务状况未作深入调查了解,贷款到期企业无力偿还,我司被动一再续保。

在我司担保后,企业注册资本从1000万元增加到8000万元,银行借款从900万元增加到4760万元,但是销售同比仅增加了1%,一年之后的应收帐款、其他应收款均从1000多万增加到3000多万。

[点评:不正常的财务数字,说明了企业经营的不正常,或者资金使用的不正常,我们理应深入调查原因,制定因应的对策。]

7、短贷长投(挪用)

短贷长投,或者挪用流动资金贷款用于购臵固定资产,容易导致企业流动资金紧张,影响正常的流动性。

[案例]SYJD 被担保人从事车辆电机生产、销售。2004年,我司为被担保人350万元银行贷款提供担保。贷款到期后,被担保人自筹资金还款100万元,我司代偿250万元。被担保人在我司的支持下,销售、利润均大幅增长,项目出险的原因在于被担保人在异地购买51亩土地,投资兴建两个公司及厂房,造成资金紧张,贷款到期无力偿还。

[点评:关联企业资金挪用是普遍存在的问题,实际操作中也难以完全杜绝。因此,在前期项目调查中,对被担保人的关联企业及其投资进行调查是十分必要的,以便对被担保人的整体资金盘子作总体测量。]

[案例]SQT 上述SQT案例,我司为其300万流动资金贷款提供担保,贷款资金用途为购买原材料,但实际上,大部分资金被挪用于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投资。贷款半年后,由于被担保人的下游经销商欠款倒闭,被担保人现金来源锐减,更无力偿还到期分期还款,甚至丧失了继续经营能力。

8、合作项目关注合作关系的融洽与否

有一些重要的合作关系到企业的生死存亡,关系到我们业务的安全,因此必须争取对被担保人的合作方进行接触,了解他们对于合作的计划,观察是否存在严重分歧。

[案例]PYF/SY 被担保人PYF与人合作投资SY科技项目,生产柔性线路板。2004年,被担保人以PYF个人及其投资的SY为两个贷款主体向我司申请担保两笔各500万元合计1000万元,投入合作项目SY科技的经营。贷款发放后,SY的合作却产生纠纷,以至于企业停产,项目出现风险。

由于项目在异地,我司未能在尽职调查中对项目的合作情况及合作方进行深入调查,对合作中可能存在的分歧也因原客户经理的离职而失去跟踪。

[点评:合作投资的风险比独资投资的风险因素更多,因此,必须给予更多关注,对可能出现的风险予以警觉。]

9、加强对主要供应商的调查

被担保人的资信,不仅可以从银行得到了解,从企业的供应商、合作客户那里,也可以侧面进行调查,并对其经营环境有具体的了解。

[案例]DHYP 被担保人从事燃料油等油品加工、贸易。2004年中,我司为其500万元的流动资金贷款提供担保。到期后,被担保人通过社会融资筹集资金还了款,并以正常还款名义通过评审续做一年,但贷款甫一发放,被担保人即告供应商改变结算方法,清收欠款,导致被担保人现金枯竭,无法取得原料供应,经营陷入瘫痪。

该笔业务出险的主要原因在于被担保人供应商中石化在国内外原油价格暴 10 涨的情况下,改变对下游客户的赊销月结方式,改为现金销售,让被担保人每月保持的2000多万元的供应商资金融通失去来源,历史欠账被清收,由于现金不足,库中油品还被供应商拉走低债。

根据事后调查分析,该项目的出险应该已经有一段时间了,在续做第二笔业务之前可能就已经出现这种情况了,被担保人为了继续融资,可能对我们刻意隐瞒。如果我们能够对被担保人的主要供应商进行调查了解,也许可以提早发现问题,采取因应的对策,回避风险。

10、对新成立的企业或企业投资新的领域或新的项目要从严掌握,介入太早风险较大。

[案例]SQX 被担保人成立于2004年8月,主营水上桩基与基础工程施工,主要资产为在建的一艘总投资规模约2800万元的打桩工程船。2004年9月,我司为其提供500万元一年期贷款担保,款项用于工程船的建造,还款来源为该船投入使用所产生的工程收入。项目到期时,所造工程船因工期拖延,未能按时投入施工,贷款期内无法产生经营收入,被担保人无力偿还,我司代偿。

总结项目出险的原因,在于客户经理在尽职调查中对造船的工期、进度估计过于乐观,判断失误,对贷款期限设计不合理。

被担保人为一正在投入的新设公司,此前并无经营积累。被担保人实际控制人虽有在江河基建打桩的工程经验,凭借营销关系也能争取到一定的工程合同。但其单船规模小,整体经营实力弱,而且还处在造船投入阶段,又由于资金不足,工期延误,其与某项目签订的5857万元的工程合同被迫放弃,没有形成经营收入,短期偿债能力严重不足。

由于对造船按期完工的判断过于乐观,没有充分重视工期可能拖延的风险,在贷款期限的设计上,没有预留足够时间,致使贷款到期而船只尚未完工,无法投入使用,第一还款来源缺失。

11、对个人经营性贷款要关注第一还款来源

在出风险的个案中,个人经营性贷款担保项目个数占有相当的比例,就单数而言,出险比例明显高于企业类融资项目。这是一个值得我们总结反思的现象。

该类业务的共同特点是:企业规模小,产品技术含量不高,进入门槛低,竞争激烈,市场抗风险能力弱;贷款额度不大,期限较长,反担保措施较弱;企业财务等各项管理不规范,信息披露较差,帐外循环,调查中难以摸清真实的债权债务,难以核查真实的现金流和物流,出险概率大。

而我们在调查和审批过程中对该类业务的潜在风险重视不够,调查不够深入,审查不够严格,对企业的经营、资金调拨缺乏控制手段。由于该类业务贷款期限比较长,并往往需要较多期的分期还款,还款还往往需要我司施加压力予以督促,我司的监管成本较高。

对于该类业务的评审,不应放松对第一还款来源的关注。

[案例]LSH 被担保人经营包装文具厂,生产销售透明胶带。2004年4月,向银行申请100万元2年期个人经营性贷款,用于开发生产新产品便携式摩托车充气泵,还款方式为第二年每月等额还款。我司提供担保。

被担保人第一期还款后,就经常性出现贷款逾期现象。我司及时催收,但被担保人按期还款意愿不强,每次逾期都要经过催收,才能收回一定贷款,监管人力成本相对高。

贷款经常逾期与被担保人的经营状况不佳有直接的关系。被担保人原有的胶带经营正常,基本维持原有状况;而出口到欧洲的新开发产品摩托车打气泵在上海海关被扣押,导致40多万的销售款无法正常回笼。再加上一名员工因公死亡,公司付出赔偿金20多万。由于被担保人所经营的公司规模小,实力弱,流动资金有限,这两个意外事故便对被担保人的经营资金周转造成极大困难,使得被担保人无力正常还款。

[案例]LJL 被担保人经营某实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圣大保罗”箱包。2004年2月,我司评审同意为其提供一年期80万元的个人经营性贷款担保;项目一直没有实际放款操作,相隔半年以后,9月,农行才发放贷款,按月付息,到期一次性归还本金。

原操作客户经理于2005年7月初离职,接手人7月底与被担保人取得联系时,被告知其公司因经济纠纷已被法院查封,项目9月份到期,我司代偿。

项目存档资料显示,2004年6月底报表显示期初总资产545万元,与2002年期末总资产1773万元严重不一致(正常情况下这两个数字应该是一致的),相差1200多万元,减少了近70%。同期报表显示,2004年上半年累计收入588万元,与2003年全年收入5302万元相去甚远,只有2002年全年收入的11%。2004年半年的净利润14万元,与2002年全年483万元的水平一样有天壤之别,而且反映出来的经营状态,被担保人没有承担偿还80万贷款的能力。

但是,该项目在通过半年后直接操作,被担保人经营情况的变化没有重新调查,重新审批,风险未能揭示。

[点评:

1、项目尽职调查中对企业的经营、财务状况的调查核实存在较大问题;

2、即便项目在前期调查中没有问题,相隔比较长的时间后,也应该要求对后续的变化进行补充调查,更新资料,审批后才能操作。]

12、关注汽车类业务风险

我司涉及汽车经营的业务也是出险率比较高的,并且屡屡在汽车合格证的真实性上失手。汽车贸易业务由于缺乏其他可抵押的资产,往往以汽车合格证作为控制手段。但是,汽车合格证的真伪和唯一性难以确定,因此,这并不是一个有效的控制手段。

而汽车运输企业由于经营环境的不利(油价上涨、应收帐款回收困难)和经营合作的松散性(如挂靠等),整体上处于不稳定高风险状态,反担保同样难以得到足值可控的物的保证。

我们的客户中,不乏投资经营4S店失败数百万投资款悉数亏损的,也不乏投资建设汽车销售网络而耗尽流动资金的,因此,在4S店投资热中,项目评审宜保存一份清醒,投资并不等于会产生预期的效益。

13、警惕来自业务合作单位的风险

[案例]YT 2004年9月,YT以归还银行到期贷款,办理还旧借新名义,向我司申请垫款1200万元,期限1-2天,还款来源为某银行2003年给予YT的一年期授信项下新发放的1200万元贷款。当时YT提供了已与某银行行签署好的《借款合同》。

垫款发生后,银行以借款人原授信项下提供最高额保证责任的第三方提出撤销保证责任为由,未同意给YT发放新的贷款,致使我司的垫款失去还款来源,垫款被长期占用。

[点评:这个项目给我们的教训至少有二:

一、银行在需要的时候也不惜下套,我们尚未与银行站在对等的地位上;

二、该类业务操作时间紧,也不能放弃对企业本身获得贷款能力的调查和审核,不能放弃关注企业的经营状态。企业本身基本面不佳,光有银行的借款合同的,不足以作为银行一定会放款的依据。只有这样,才能保障我们自身的安全。]

[案例]GB 2004年4月,我司为一房地产开发项目4500万元银行贷款提供担保,期限一年。项目到期后,被担保人无力偿还,项目出险。

2004年9月,被担保人开发的项目取得房地产预售证后进入销售阶段,我司原设想与银行合作封闭按揭,采用控制销售回款的方式归还我司担保的借款。设计的反担保措施为:

1、某汽车博览中心(被担保人关系企业)提供第三方连带责任反担保:已落实。

2、在可办预售备案前,按3800元/平米的价格办理足额面积内部认购手续,取得相关收据、证明:已落实。

3、授权我司办预售证,相关原件交我司保管:取得授权书,但相关原件未交我司保管。

4、取得预售许可证后,按办理内部认购的价格和面积办理预售备案手续:42套房产备案到某银行指定人名下,其余已办理内部认购手续的房产未备案至我司名下,我司对其失去控制。

5、设立银行监管帐户,对该贷款及后期某银行约1亿元按揭回款使用额进行监管,按揭款用于归还银行贷款:未开立监管帐户。

6、在取得预售证并办理预售备案以前,控制客户使用资金在3000万元以下,办理预售备案后方可使用剩余的1500万元:过程控制没有落实,银行提前将款项放给客户使用。

从上述反担保措施可以看到,该项目核心的控制措施就是预售备案和销售回款监管。但是,恰恰是这两条,没有得到完整落实,这是项目出险的直接原因。

分析项目出险的主要原因有四:

1、项目自有资金少,基本靠银行贷款,资金极其紧张。被担保人是为开发项目而成立的项目公司,注册资金1500万元,项目总投资2.41亿元,注册资金所占比例极少,主要靠银行贷款支持,债务负担沉重。

2、合作银行的封闭按揭无法实现。该项目在合作银行进入之前,就已有其他银行提供了两期的1亿元开发贷款,该行已经掌握了项目的销售密码,在其贷款收回之前,合作银行无法介入。

3、我司与合作银行签订的《保证合同》中没有体现评审决议中的监控用款条款,致使用款环节及用款方式失控。我司在评审决议中要求企业分次用款,由于在保证合同中没有约定相应条款,合作银行在我司第一次监管前就直接把款放给企业使用,企业目的达到了,在后期我司要求其配合办理其他反担保措施时态度消极。如果我司坚持分次用款条件,不仅可以对企业施加约束,而且按照约定,在没有办理预定反担保措施时,可以不发放1500万元,减少风险敞口。

4、关联公司挪用销售款。被担保人关联公司以预付帐款形式支用销售回款,致使其资金紧张,偿付贷款出现困难。

[点评:

1、用款过程控制是保证我司安全的基本措施,必须坚持落实,一旦放弃就失去对被担保人的约束,使其敢于肆无忌惮地违约;

2、银行的利益有时候比我们的面要广,他们着眼于自己的利益,有时会对我们施加压力。放弃合作,还是放弃原则,是一件痛苦但不得不面对的选择。]

银行是我们最重要的合作伙伴,我们对银行的依存度极高,久而久之,很容易产生一种对银行盲目崇拜的心理,认为银行可以操作的,我们就一定能够操作,银行认可的,我们更应该认可,而忘了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在与银行合作中,我们的利益基本一致又有所不同,更何况某些银行从业人员的个人利益也未必与其所服务的机构完全一致。由于银行或银行从业人员对银行和担保公司的业务流程、审批尺度极其熟悉,因此,来自银行的风险更具有隐蔽性。保持我们自己调查、审批的独立性显得尤为重要。

GB案例中,银行为了争取客户的房产按揭业务,不顾我司所承担的风险,拒绝在保证合同中签订监管用款条款,在我司未能完全落实反担保措施的情况下,将所有贷款一次性发放给被担保人使用,致使被担保人后续对配合我司落实预售备案登记不积极,我司承担了项目风险。

上述案例ZSW项目,就是银行推荐的。用款人之一钟某为某上市公司前董事长,在当地关系极广,与银行关系深厚,但他不具备贷款条件。因此,银行为他找到符合贷款条件的曾某,以曾某名义贷款,与钟某分款使用,而且,钟某对承担还款义务并不积极,与曾某扯皮,项目出险。

14、警惕因抵押物相对足值可控而放松对第一还款来源关注的风险

我们所接触的业务,大多是抵押物不足值的。但是,抵押物足值可控,也并不是项目安全的可靠保障。我们的有些业务,正是因为抵押物足值可控,而忽略了对第一还款来源的调查落实,而出现了流动性风险。如果再加上抵押物市场价格出现不利波动,那么,实际风险就出现了。

因此,对第一还款来源的关注不能因为抵押物的足值可控而放松。

二、操作层面

对担保项目操作环节的要求是细腻,主要表现在两个层面:个贷与垫款业务,过程控制要到位,坚持证件原件、资金与客户彻底分离的原则;融资担保业务做到反担保措施不折不扣的执行,不能有通融、侥幸的心理。

1、过程控制强调“亲自办理”、“到场见证”

我们的有些业务,是没有什么有实质的担保措施,而是依靠过程控制来控制风险的,如转按揭业务,和某些企业融资类担保业务。按照业务操作规程的要求和审批人审定的操作步骤,需要我司的经办人员—经常是A角或D角,亲自办理相关交易过户、抵押登记、取件、银行按揭、银行转账划款等手续,以确保各个环节的落实,防范可能出现的风险。在这里,强调的是我司相关责任人的“亲自办理”、“到场见证”,不允许有丝毫的懈怠疏忽。

1)要求原始凭证、证件与客户严格分离

[案例]SB 2005年1月,被担保人向我司申请垫款60万元,2个月,用于偿还典当行借款,赎出房产交易过户,(后经查实,买方与卖方乃亲戚关系,该笔房产买卖真实性存疑。)重新到银行办理按揭,按揭贷款用以偿还我司垫款。作为过程控制的措施之一,我司与被担保人签订全权授权委托书,我司客户经理获授权全权代理被担保人的交易过户办理按揭手续,全程掌控房产证等重要权证、文件。

但是,在项目办理过程中,在办完房产过户手续之后,银行受理按揭手续之前,客户经理将房产证交给被担保人自行办理银行按揭,买方乘机向银行撤消按揭申请,转向他行申请按揭贷款,并将所取得的按揭款挪做他用,我司垫款失去还款来源,原本两个月的垫款期,拖延至今已一年有余。

[点评:在该笔业务中,原先设计的用于制约被担保人的经公证的全权授权委托徒有形式,客户经理放弃自己的责任,没有切实做到原始凭证、证件与客户严格分离,让被担保人自己拿着房产证办理银行按揭手续,致使过程控制落空,给被担保人以可乘之机。]

2)要求资金与客户严格分离

[案例]LL 2005年9月6日,我司受理一笔46万元的赎楼业务。拟交易过户的房产尚有银行按揭款14万元未还,而新申请的银行按揭贷款金额为65万元。被担保人向我司申请垫款46万元,用于赎楼。反担保为一套按揭中的商铺二次抵押。[点评:我司垫款大大超过未还按揭款,不合理。] 此后不到两周,被担保人以需要资金参加房产拍卖竟买为由,向我司申请融资100万,还款来源为所谓的下家买家首付款。担保物仍为上述二次抵押的商铺,没有任何增加。[点评:交易背景没有核实,付款去向不加控制,反担保房产清算后不能覆盖风险敞口。]

按计划程序,我司客户经理应亲自到场办理所有手续,包括归还原有银行借款、注销原抵押、登记新抵押、取得新的银行贷款,收回我司垫款。但是,该客户经理没有亲自到场办理手续,而是将垫款交给被担保人,被担保人收到我司垫款后,还清原有银行贷款,注销了原有抵押,并将房产转抵押他人,取得融资。我司的第一还款来源落空,被担保人还款意愿差,我司被迫寻求处臵作为反担保物的二次抵押商铺。由于房产市场从高位回落,按可能的成交价处臵将不能全额偿还我司垫款。

[点评:在本案中,出险的原因正是客户经理把资金交给被担保人,没有做到资金与客户严格分离。该被担保人是很有钱,有很多房产,而且跟客户经理很熟,于是客户经理就信任他,放弃自己的过程控制,放弃自己应尽的责任。我们不一定能确定哪一个被担保人存在信用风险,但是通过严密的过程控制,就可以让存心作案的人无机可乘。]

2、更换印鉴要注意旧印鉴的有效性

[案例]FZ

我司垫款800万元,赎出一套别墅,抵押给银行,放款账户被担保人原先已在银行开立使用,监管方式为我司在该放款账户上更换印鉴。该行规定申请更换一周内,旧印鉴仍然有效。在这一周内,抵押手续完成,银行放款,但资金一放下来,即被被担保人用旧印鉴预先开出的支票划走,我司设定的监管措施失效。

[点评:有时候,银行信贷员跟被担保人的配合比跟我们的要好得多,以至于被担保人能够精准地利用银行和我们制度中的漏洞。有的银行对印鉴更换规定了过渡期,过渡期内新旧印鉴可以同时使用。因此,需要对账户资金进行监控时最好开立新账户,使用我司控制的印鉴。]

3、反担保措施的完整落实

全面落实有权审批人审定的反担保措施,按照要求完整签订好相关合同文本,合同各要素包括金额、日期、约定事项、签名、盖章、指模齐全,办理好各项抵、质押、过户手续,取得房产登记部门出具的他项权证或更名的房产证、工商登记部门出具的机器设备、股权抵押登记文件或过户文件,并收妥保证金和保费后,方可审批用款。

为了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往往需要事先签订《保证合同》,这种情况下应该在《保证合同》上加注“见我司《同意放款通知书》方可放款”条款。有些银行不接受该条款,则应将签署好的《保证合同》妥善保管在风险管理部,待反担保手续完善后再交给银行放款。还有一些银行一签订《保证合同》就立即放款,则《保证合同》上应加注“见我司《同意用款通知书》方可用款”条款,或者采用放款帐户加我司印鉴的办法加以控制。

有些地方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的时间比较长,而贷款已放,被担保人承担着利息,也急于用款,有些公司就在反担保措施没有落实到位的情况下让被担保人提前用款,并因此而产生了风险。

[案例]DHYP 某油品公司经营非标准燃油提炼和贸易,2004年由我司担保取得银行贷款500万元,敞口金额450万元。2005年,该企业建成第二期工程,拥有30万吨减压蒸馏装臵和5万吨储油罐,生产能力扩大2倍。解保后向我司申请续保1500万元,经评审同意担保1000万元,反担保措施为:

1、法人代表个人无限责任反担保;

2、该公司100%股权质押反担保;

3、法人代表提供的评估值为317万元,清算值为206万元的2套房产抵押反担保,办理抵押登记;

4、评估值为592万元,清算值为237万元的设备抵押反担保,办理抵押登记;

5、2家关联公司第三方反担保;

6、20%保证金。

该被担保人在我司留存50万元的保证金,要求房产和机器设备抵押登记交件后他项权证出来之前先放款,再用贷款交纳未交足的150万元保证金。我司同意房产、设备抵押登记受理后、他项权证出来之前先放款500万元,其中150万元用于补交保证金。但是当时银行要求我司1000万元同时发放,于是经协商,同意1000万元先放到贷款帐户,帐户进行监管,贷款当天同意被担保人使用500万元,其中150万元划到另一家银行帐户,用于补交保证金—被担保人事先已给我司开立一张150万元的支票。被担保人与我司客户经理约定等被担保人通知再将支票拿到银行托收。

1000万元于7月29日周五下午2点多放款,被担保人当天分几笔划出500万元,但是没有按照约定划150万元到交纳保证金的帐户,全部用于支付别的款项。我司财务部经理从担保业务部经理得知款项已放,于是周一安排出纳到银行进票托收。银行查帐的结果是空头。被担保人因此被罚款7万多元。

被担保人以我司进票未与其通气为借口,要求我司承担罚款,最后的协商结果是我司默许被担保人一个月后再交保证金,罚款被担保人自己承当。

[点评:

1、支票出现问题时我司应该到银行查实贷款的资金流向;第一笔500万元资金理所当然地应该首先用于补交保证金,而不是挪为他用,造成支票帐户出现空头,并以此为借口进行要挟。空头的主要责任在于被担保人,我们没有理由退让。

2、财务部及时收帐是完全应该的,但当时如果跟客户经理沟通一下,也许能避免一些麻烦。] 在该笔业务中,房产顺利办妥抵押登记,而机器设备的抵押碰到了麻烦。第一次抵押登记因发票不合格被工商局拒绝受理,第二次被担保人提供了一些建筑安装发票,工商局在受理后又对发票提出异议,拒绝抵押登记。出现空头支票事件后,被担保人更不配合。作为主要反担保措施的设备抵押登记落空。而第二个500万元在工商局受理抵押手续当天—8月2日,就放给客户使用了。

由于被担保人连续进行固定资产投资,流动资金非常紧张,适逢国际油价持续大涨,中石化改变结算方式,大力清收应收帐款,被担保人不但不能继续赊帐,还被收回1000多万元的应收帐款,库存油品也被拉走抵账了。被担保人现金枯竭,货源也断了,经营全面陷入停顿。

尚未交纳的保证金无法追缴,尚未抵押登记的机器设备企业也不肯完善手续,而是希图将该设备再抵押他人,继续融资。我司950万敞口的担保遭遇风险,第一、第二还款来源均无着落。

[点评:未完全落实反担保措施之前让被担保人提前用款属于对被担保人的授信,应纳入授信管理,根据被担保人情况谨慎审批掌握。尤其是动产,发票真实性等情况比较复杂,不宜在他项权证出来之前提前放款。房产、股权等抵押登记完成之前,也不能让被担保人全额用款,应掌握大部分款项,以制约被担保人,促使其积极落实反担保措施。]

4、个人反担保要求其配偶签字确认

被担保人作个人无限责任连带责任反担保时,我们要求其配偶应在担保书上签字确认。

[案例]MSP 这是一个个人住房装修贷款担保业务。

被担保人为当地一家大型报社副处长,有较高的社会地位、稳定而丰厚的收入。2003年3月,被担保人为了装修其购买的安居房,向银行申请贷款10万元,我司提供担保。贷款期限5年,分60期每月等额还款。

按揭贷款发放后,被担保人只归还了一期按揭款,之后就不再还款。拖欠8期后,贷款银行向法院起诉。我司代偿。

追偿发现,被担保人已经离职、离婚、离开当地,无法找到了。而装修的房子判给了其前妻居住,并且其前妻对原装修按揭贷款不认账,我司存档的资料中也没有任何证明其前妻承担连带责任的书面证据。

[点评:

1、落实被担保人配偶连带责任反担保是非常必要的;

2、保后监管中应该逐期核对还款情况,发现拖欠及时跟进,尤其对被担保人的家庭和工作变动等重要情况,应有高度警觉。]

三、保后监管

对担保项目监管的要求是慎微。保后监管中不能忽略小的方面,要透过现象看背后,越细微处,越见破绽。

保后监管要求对企业的贷款资金用途、项目进展情况、生产经营情况、经营环境、重大人事变动等影响企业经营的重要事项,和反担保措施的有效性进行动态跟踪反馈。

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要求检查企业的银行对帐单、现金日记帐、贷款卡信息、进货单、出货单、库存、租用厂房的租金交纳等等经营信息,收集企业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销售明细表、成本明细表、应收帐款明细表、应付帐款明细表等等报表,直接检查被担保企业的运营情况;从企业的供应商、经销商、房东、消费者、工商、税务、合作伙伴、竞争对手那里,侧面了解企业进货数量、付帐信用、帐期、交货及时性、房租支付情况、产品竞争力、整体竞争力等情况。

预约或不预约地走访企业,现场察看生产情况、新项目进展情况。定期察看作为反担保物的房屋完好程度,盘点所质押存货的数量、质量。

[案例]HYQC 某汽车经销商向我司申请担保500万元,期限半年。反担保措施除了法人代表个人无限责任、公司100%股权质押、关联企业连带责任反担保和10%保证金外,物的反担保有一套评估值为208万元的房产(办理抵押登记),250万元银行存款或相当于同等金额的质押率不高于70%的汽车合格证质押,汽车合格证原件留臵我司,被担保人用款时用汽车合格证臵换,也可以用新的合格证臵换原来的合格证。

该项目没有按照要求的频率进行保后监管,整个半年中只在担保第四个月后进行了一次,并在这一次保后监管中发现被担保人汽车销售疲软,卖场待售汽车大量减少,于是提出质疑,但被担保人谎称车在仓库或被客户开走。在此情况下,保后监管人员没有对质押在我司的汽车合格证的真实性产生警觉,没有将合格证与实物进行核对。

两个月后,贷款到期,被担保人无力偿还,我司代偿,这才发现,被担保人从贷款发放一个月后开始,就用假汽车合格证向我司臵换出真的汽车合格证,共计价值349.78万元。

至此,我司掌握的反担保物大大减少,可直接处臵变现的反担保物只剩下评估值为208万元的房产。

[点评:在我司操作的汽车合格证质押反担保业务中,这不是唯一的合格证出问题的案子。随着仿冒技术的日臻提高,伪造的汽车合格证足以乱真,一般人难以辨认,只有汽车制造厂才能鉴别。但是,汽车制造厂一般不对外提供鉴别服务。因此,接受汽车合格证作为主要反担保物应该非常谨慎,尽量避免,如果反担保组合中有这一项,应该在每次保后监管中将合格证书和汽车实物进行核对。]

保后监管人员应该在走访企业、实地考察之前,充分消化项目资料信息,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制定保后监管工作计划,有重点、有侧重地了解企业信息,并及时作出反馈,提出预警。

风险案例—BRTX

2005年11月,我司个人业务部受理一笔委贷赎楼担保业务,卷入一单诈骗案中,全部代偿担保本金。

项目背景:关系人介绍

被担保方:

☆BRTX工程有限公司,担保申请人。☆许JT,BRTX的实际控制人。

☆肖某,许JT的妻子,虹桥路别墅名义购买人。

☆王某,许JT的亲戚,BRTX的工程师,本项目的直接参与人、委贷资金转移者。

交易中介方:

☆毛某,某银行信贷员,介绍人和直接参与者,我司与BRTX的中间联系人。☆某投资咨询公司,融资中介公司。

资金提供方:

☆KS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资金提供方。

☆XXW投资公司,原拟操作的资金提供方,我司合作伙伴,后由于其自身资金周转不便,介绍KS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操作。

2005年8、9月份,许JT以将要与肖某结婚,准备购买一套别墅抵押给银行贷款500万元为由,让毛某介绍相应的短期融资渠道;后毛某通过某投资公司总经理,联系到XXW投资公司,XXW表示愿意提供资金,但要求担保,并介绍到我司操作,我司安排个人业务部接洽。

据个人业务部调查,该别墅合同价格570万元,实际交易价格710万元,卖方尚欠银行230万元按揭贷款,向我司申请委托贷款担保300万元,以还清卖方按揭贷款。待房产交易过户后,BRTX以该房产为抵押向银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500万元,并将其中300万元用来归还我司担保的委贷资金。

BRTX,成立于2004年7月,注册资金2380万元,公司经营范围:通信工程施工、市政工程、电脑配件、机电产品等,截止2005年10月底,工程结算收入7400万元,资产4300万元,利润695万元(该资料源于客户经理的调查报告)。

该业务2005年12月8日经总经理最终审批,同意为BRTX向XXW投资公司(以下称“XXW”)申请人民币300万元3个月的委托贷款提供担保,后XXW由于资金周转困难,转由KS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称“KS”)提供资金,费率3%,KS收取2%利息费,我司收取1%手续费;贷款期限2005年12月15日至2006年2月15日。反担保措施及过程控制措施为:

1、BRTX总经理许SB个人无限责任反担保;

2、第三者提供的价值80万元的房产抵押反担保(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3、BRTX将其700万元的应收帐款转让我司,签订债券转让协议;

4、我司获得买方全权授权委托,并办理不可撤销委托公证;

5、BRTX在银行的放款帐户财务章由我司保管;

6、事先开具收款人为我司的300万元远期支票。

上述反担保措施的实际操作结果是:

1、许SB个人无限责任反担保,许SB的签字是其亲戚王某到我司冒签的;

2、价值80万元的房产抵押登记已落实;

3、700万元的应收账款我司仅凭担保申请人提供的工程承包合同就予以认定,并用应收账款转让通知EMS送达债务人的方式确认转让成功,结果申请人安排王某冒充债务人公司人员,并告诉我司收件人为王某,王到债务人公司前台签收。我司出风险后到债务人公司查询,该公司断然否认跟申请人有业务往来,当然也否认存在什么债权债务关系,700万元应收账款保障落空;

4、我司获得了买方代理授权委托,但没有同时取得卖方的授权委托,卖方不配合交易过户,还将房产转卖他人,我司无计可施;

5、BRTX的财务章并没有在账户开立后马上交由我司保管,而是三天后,BRTX背着我们偷偷购买了财务凭证并预先盖好后才将财务章交给我司,该项控制措施 24 失效;

6、我司没有收取300万元的远期支票。

项目办理过程:

2005年11月14日BRTX法定代表人许SB(后来知道是王某持许SB身份证冒名顶替)、许JT、肖某带着资料到我公司来面谈,经办人员审核了客户资料的原件,收集了资料的复印件并和BRTX签订了经济咨询服务协议,担保协议,许SB(王某假冒)签署了个人无限责任保证书。当天下午经办客户经理与肖某、许JT一起到了公证处办理了委托公证:肖某委托客户经理作为她购买房产的全权代理人;许JT是将其准备做二次抵押反担保的房产办理全权委托公证。公证办理完毕后,客户经理陪同许JT到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二次抵押登记,但被告知不能受理,原因是该套房屋有司法查封,后与客户到资料处查询了解到该套房屋有两起司法限制,许JT解释说第一个应该已经解决了,第二个司法查封他也不知道什么原因,要去了解一下,客户经理将当天办理情况告诉了个人业务部门经理。该笔业务暂停。

后客户和个人业务部经理多次商量,能否就用应收账款做反担保,但我司坚持还是要拿一套房子做抵押。过了大概十天后,许JT向朋友借了套房子来抵押给我司(就是后来抵押登记的房产),项目继续操作,11月28日客户经理和许JT以及抵押房产房主夫妇到公证处、房产交易中心办理了全权委托公证和抵押登记手续。

在办理完反担保手续后,2005年12月16日上午该笔委贷担保资金300万元放款至银行监管帐户(我司靠掌握BRTX财务印章的形式监管资金划拨,由客户经理负责监控),但当天下午BRTX利用事先开出支票并加盖公章的手段私自划款60万元,我司发现后即向对方发出警告,对方以需要交房产契税为由搪塞我司。

在2005年12月28日(事实上当日肖某已经对所购买的别墅向法院申请查封,以防止卖方一房二卖),肖某、许SB等一行人到我司告知卖方已经将银行按揭款还清,要求使用剩余监管帐户230万元资金,用于支付购买别墅的首期款,25 承诺3天内就可以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并说卖方已经在来我司的路上,被堵在高速路上,卖方一到就可以将房产证交给我司,但我司相关人员等到晚上8点多,卖方仍然没来(肖某已经在法院将房产进行了查封,买卖双方法律纠纷已经存在。)

由于客户经理在2006年1月4日至6日期间休假,负责监控BRTX的财务印章及资金划拨的事情暂时交给部门经理办理,2006年1月4日,肖某、许SB等一行人再次来到我司,要求使用剩余的230万元资金,此时,担保部经理仅凭肖某拿来房产证就同意其使用监管资金(卖方一直没到公司办理房产交易及过户手续,没有卖方的委托授权公证,仅靠房产证无法办理房产过户手续),而此时未对房产状态进行查询确认,至此项目风险已全部转嫁到我司。

项目出险及资产保全

在2006年1月4日放款后,卖方一直没有到我司来办理房产过户手续,肖某、许SB也未按约定在3天内将房产过户情况告知我司。2006年1月13日,客户经理才到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对该房产状况进行查询,发现该房产已被法院查封,后部门经理从毛某处得知查封该房产是肖某为了防止卖方一房两卖而采取的保全措施(据说卖方代理人因有人出高于肖某购房价格买房,肖某为了取得房产购买权,事先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事实上,肖某等在2005年12月28日就向法院申请查封房产,却在三天后的12月31日到我司申请用款230万元,并谎称卖方立即就可以配合办理过户手续。

我司发现房产被查封后,向肖某和毛某提出了严重警告,要求对方应及时将房产诉讼信息通知我司,并要求其在2月13日及时将款项归还我司。

2月10日,贷款到期前,我司项目经办人员多次与BRTX许SB(事实上在整个项目办理过程中都是王某冒充许SB办理相关业务)及毛某联系,通知其准备还款,但对方称许SB还在福建老家过年没回来;2月13日,KS公司要求我司还款,我司将此情况告知KS公司,申请展期1个月,KS公司同意。2月14日许JT和毛某到我司同KS公司一起办理了一个月展期手续,许JT同时支付了6万 26 元的展期资金利息给KS公司。

展期后,部门经理多次与肖某、许JT、毛某联系,跟踪房产诉讼进展情况及进行资金催收,在此过程中,对方都承诺到期还款没问题。2月23日市一中院开庭审理肖某与别墅卖方的纠纷案子,调解未果,3月2日再次开庭,仍未最终判决,诉讼处于拖延状态。

3月8日,我司听说许JT生病住院,3月9日转院,后又转市传染病总院。电话查询得知,许JT因突发性重症肝炎,于3月13日凌晨3时突然死亡,此后,BRTX本项目所有相关人员突然中断联系,联系电话要么停机,要么关机,项目风险出现恶化。

这一天,是展期贷款到期日。

3月13日上午,部门经理与毛某到BRTX地址催款,发现该公司已经退租;3月14日,部门经理与管理部人员去管线公司核实应收帐款事宜,被告知该合同是虚假合同;3月15日我司听说许JT的家人将去殡仪馆领取骨灰,我司一干人去殡仪馆等候,希望堵住许家人,结果听说骨灰已经被领走了,许家人未出现。许家住址也没有人在。我司陷入无法与被担保人取得任何联系。

项目出险后,我司到银行查询BRTX帐户,发现BRTX该230万元资金本票,最终收款单位为王某的建设工程公司帐户,放款当日就开具本票划走140万元,随后7天内转帐 7笔划走近90万元。

事后审查项目审批资料发现,客户经理在项目调查中对于被担保人真实情况缺乏有效核实,只是进行了表面的资料审查,并且从对方所提供的项目资料都可以发现存在明显的漏洞,譬如:许SB前后签名差异很大,肖某真实身份存在疑点,其购买别墅交易真实性也存在疑点,以及BRTX经营信息资料不实等等。

风险管理中心 2006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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