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年第一学期师德学习内容_师德师风学习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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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德学习资料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的基本修养
1、按学校要求上课,不得无故旷课、迟到,热爱学生,尊重学生,不讽刺学生。
2、与学生谈话要用热情的语调,鼓励的眼神。既严格要求,又避免简单粗暴,不训斥学生,不伤害学生的自尊心。
3、学生行礼问好时,教师要微笑还礼致意。
4、保持良好的心境,善于控制调节自己的情绪,不得因个人问题向学生发泄怨气而影响工作,损害自己的形象。
5、教态亲切,声情并茂,形成良好的教育教学风度,认真讲解不得敷衍了事,不坐着上课(生病不能坚持者除外)。
6、坚持正面教育,不准以罚代教(罚站、罚劳动、罚抄作业,罚不准进教室上课等)。
7、保持校园和办公室的安静,轻声说话,轻步走路,不打扰他人工作、学习。不聚在一起闲谈,无事不随便出入他人办公室,上下楼梯靠右行。
8、尊重他人,团结同事,诚恳待人,礼貌相处,不议论、不传播别人隐私,不诽谤中伤同事,不互相拆台,教师之间,不允许言行粗鲁和争吵行为,团结协作,奋发向上。经常使用礼貌用语,诚恳待人,重视与同事的协作关系,形成教育教学合力。
9、接待家长和来宾,要热情有礼,起立送迎。
10、提倡不接受家长馈赠,不得向家长索取物品,不得在任何节假日暗示学生送礼,不得对学生有亲疏远近的表示,不勉强家长为自己办私事。
师德学习资料二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教师是指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少年宫以及地方教研室、电化教育等机构的教师。
前款所称中小学教师包括民办学校教师。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开除或者解除聘用合同。其中,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期限为24个月。第四条
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处分:(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言行的;(二)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无故旷课、中途外出、遇突发事件时,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的;
(三)在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管理、评价中不公平公正对待学生,产生明显负面影响的;
(四)在招生、考试、考核评价、职务评审、教研科研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
(五)体罚学生的和以侮辱、歧视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的;
(六)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者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的;(七)索要或者违反规定收受家长、学生财物的;
(八)组织或者参与针对学生的经营性活动,或者强制学生订购教辅资料、报刊等谋取利益的;
(九)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或者组织、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对学生有偿补课的;
(十)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应当给予相应处分的。第五条
学校及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发现教师可能存在第四条列举行为的,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有关事实。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教师的陈述和申辩,听取学生、其他教师、家长委员会或者家长代表意见,并告知教师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于拟给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以上的处分,教师要求听证的,拟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应当组织听证。第六条
给予教师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应当与其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第七条
给予教师处分按照以下权限决定:
(一)警告和记过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民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二)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处分,由教师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
(三)开除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民办学校教师或者未纳入人事编制管理的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并解除其聘任合同,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第八条
处分决定应当书面通知教师本人并载明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期限及救济途径等内容。第九条
教师有第四条列举行为受到处分的,符合《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撤销其教师资格。教师受处分期间暂缓教师资格定期注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四条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教师受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处分期间不能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教师受撤销专业技术职务处分期间不能重新申报专业技术职务。第十条
教师不服处分决定的,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的上一级行政部门提出申诉。第十一条 教师被依法判处刑罚的,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以上处分。教师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丧失教师资格。第十二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教师[201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现将《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教育部
2014年1月11日
师德学习资料三
明确“红线”,加大对教师失德违规行为的惩处
教育是神圣的事业,教师要追求崇高,师德要明确“红线”。师德“红线”对于规范教师行为、保障学生权益、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至关重要,每位教师人人必知,人人必守。
(一)明确师德“红线”。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中小学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对师德考核指标提出了新的要求。我区教育系统将严格贯彻落实教育部、省、市教育局有关文件精神,实行《市中区中小学教师师德档案制度》,建立师德失范“灰名单”和“黑名单”,将以下14种行为作为师德“红线”,要求每位教育工作者不得触碰和逾越:
1.散布损害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损害国家利益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
2.工作态度恶劣,教学时敷衍了事,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3.有侮辱、歧视学生行为,造成学生重大精神伤害的; 4.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精神和身体伤害的; 5.对学生有性骚扰等不良行为的; 6.在保护学生安全上玩忽职守的;
7.利用招生、推荐就业、过年过节等机会索要、收受学生和家长财物的;
8.违反《枣庄市教育局关于禁止在职在岗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暂行规定》第五条界定的;
9.巧立名目,向学生乱收费用的;
10.有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伪造、篡改数据文献,或者捏造事实等学术不端行为的;
11.在申报职称、岗位、项目、荣誉等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12.公共道德有严重失范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13.生活作风严重腐化的;
14.其他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工作纪律、廉洁从教纪律和职业道德的行为。
(二)对教师失德违规行为“零容忍”。凡触犯以上14条师德“红线”之一的,当年师德考核为不合格,年度考核为不合格。师德考核不合格者,当年不得晋升职务、岗位等级,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按规定扣发年度考核奖金,由单位调离教师岗位,参加培训;连续两年师德考核不合格者,按照有关规定解除聘任合同,撤销教师资格;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实行师德连带责任追究制度,对教职工发生重大违反师德师风规范行为的,各部门负责人要及时处理,不得包庇拖延!否则要逐级追究所在学校(园)、乡镇(街道)及区教育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