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师德、抓常规、促质量活动_树师德促质量活动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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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师德·抓常规·促质量”活动专栏
师德建设
(一)中小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一、爱国守法。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自觉遵守教育法律法规,依法履行教师职责权利。不得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爱岗敬业。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志存高远,勤恳敬业,甘为人梯,乐于奉献。对工作高度负责,认真备课上课,认真批改作业,认真辅导学生。不得敷衍塞责。
三、关爱学生。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平等公正对待学生。对学生严慈相济,做学生良师益友。保护学生安全,关心学生健康,维护学生权益。不讽刺、挖苦、歧视学生,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四、教书育人。遵循教育规律,实施素质教育。循循善诱,诲人不倦,因材施教。培养学生良好品行,激发学生创新精神,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不以分数作为评价学生的唯一标准。
五、为人师表。坚守高尚情操,知荣明耻,严于律己,以身作则。衣着得体,语言规范,举止文明。关心集体,团结协作,尊重同事,尊重家长。作风正派,廉洁奉公。自觉抵制有偿家教,不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六、终身学习。崇尚科学精神,树立终身学习理念,拓宽知识视野,更新知识结构。潜心钻研业务,勇于探索创新,不断提高专业素养和教育教学水平。
七、廉洁从教。坚守高尚情操,发扬奉献精神;严格按标准收费;不收取学生礼物,不利用师生关系向学生家长索取利益;不向学生推销商品获取利益;不利用职责之便贪占公共财产,谋取私利。
八、团结协作。关心集体,维护学校荣誉,不做有损学校及他人声誉之事;青年教师和老教师要互相学习,互相关心,科任与班主任要密切协作、共同搞好教育教学工作;理解和支持各级管理人员工作,严格遵守第一责任人制度,有不同意见逐级向上反映,不无理取闹。
“正师德·抓常规·促质量”活动
师德建设
(二)中小学教师师德规范条例
(一)为人师表,注重形象:
1、规范语言用语,坚持讲普通话。
2、衣着大方端庄,修饰德体。
3、参加卫生打扫,保持环境整洁。
4、认真学习政治和文化,提高业务水平。
(二)爱岗敬业,努力工作:
1、集中精力做好教学工作,不做有损学校利益的事。
2、认真钻研教材。
3、预备铃响立刻进教室,上课时不随意进出教室。
4、立足本职,教书育人,关心支持参与学校其他工作。
(三)尊重家长,关心学生:
1、接待家长礼貌温和,不与家长发生争吵。
2、重学生人格,对学生“严而有格”,“严中有爱”。
3、偏爱特殊学生,帮助他们克服学习、生活、心理健康方面存在的困难。
4、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不准让学生为老师代劳。
(四)互帮互助,团结协作:
1、教师之间相互尊重、理解、支持、配合、取长补短共同进步。
2、同志间坦诚相待,工作上有意见、有建议当面提,建立真正的同志感情。
3、帮扶青年干部工作,帮助他们提高工作能力和水平。
4、教师中有困难,大家相助,学校有困难共同关心。
(五)廉洁奉公,一尘不染:
1、不搞有偿家教,不接受学生、家长的礼金礼品。
2、规范学校各项经济行为,保持清廉本色。
3、淡薄名利,树立为学生服务的观点,工作中讲奉献。
4、营造工作中比实绩,教学上比业务,荣誉面前比风格。
(六)热爱学生,关心集体:
1、以主人公的精神,积极投入学校的各项工作。
2、爱护共公财务,养成勤俭节约的好习惯。
3、正确对待个人与集体的关系,顾全大局,以集体利益为重。
4、人人为学校争荣誉,做一个关心学校,爱护集体的好教工。
“正师德·抓常规·促质量”活动
师德建设
(三)中小学教师师德规范“八要八不准”
一、要加强政治理论学习,遵纪守法,依法执教,不准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要认真执行教育方针,崇尚科学,教书育人,不准传播有损学生身心健康的思想。
三、要忠诚党的教育事业,爱岗敬业,团结奉献,不准消极怠工,斤斤计较。
四、要遵循教育教学规律,尊重学生,关爱个性,不准讽刺、挖苦、歧视、侮辱、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
五、要发扬争先创优精神,追求新知,与时俱进,不准安于现状,不思进取,无所作为。
六、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明礼诚信,与人为善,不准训斥、指责、责难学生家长。
七、要积极维护教育形象,为人师表,廉洁从教,不准利用职务之便向学生家长索要钱物。
八、要崇尚婚姻家庭美德,尊老爱幼,勤俭持家,不准追求不健康的生活方式和虐待家庭成员,不准参与赌博等违反社会公德的活动。
“正师德·抓常规·促质量”活动
师德建设
(四)修水五中教师职业道德口诀
师心慈:爱护学生,诲人不倦; 师仪端:仪表端正,言谈文明; 师风正:谦虚谨慎,团结互助; 师志坚:致力教育,勇于献身; 师学勤:勤奋学习,力求上进; 师业精:业务熟练,指导有方; 师纪严:纪律严明,遵纪守法; 师德育:作风正派,道德高尚;
“正师德·抓常规·促质量”活动
师德建设
(五)《公民道德实施纲要》 ——公民基本道德规范
爱国守法。国家是一个政治实体,是人民群众最高利益的象征和代表。爱国是每个公民的天职和第一义务,责无旁贷。守法,法是国家纪律的集中表现,人人必须遵守,奉公守法。
明礼诚信。礼是人们文明表现的一种行为规范。明者,懂也,明白也,实践也。诚信,诚者,实也,真也;信者,实也。诚信是一个人品德的重要方面,是处理人与人、人与社会、国与国的道德准则,不诚不信,将无法群处。
团结友善。团结友善是处理人与人、人与社会关系的原则和准绳。因为人是社会的人,彼此必然发生各种关系,而处理彼此关系必须从好心出发,团结友善。
勤俭自强。勤与俭是我们中华民族的美德及优良传统,勤与俭相辅相成,终成大业。
敬业奉献。所谓“三百六十行,行行出状元”。这三百六十行,即是“业”,这“状元”就是敬业中的优秀者。个人的社会存在是以他人的存在为前提,个人要存在必须要奉献,这就是人们常说的“我为人人,人人为我”。奉献是由人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决定的。
“正师德·抓常规·促质量”活动
师德建设
(六)《江西省义务教育条例》
——第四章 教 师
第一条 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和个性发展。对品行有缺点、心理有障碍、生理有缺陷、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给予有针对性地帮助、关爱。
教师应当履行教育教学职责,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的合法权益。
教师在工作岗位上遇到涉及学生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保护学生人身安全。
鼓励教师对学生无偿进行个别辅导。教师不得对学生进行有偿补习,不得利用节假日和课余时间组织学生集体补课。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学校教职工编制实行总量控制、动态管理,并结合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学校布局和生源变化情况适时调整。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教师编制,不得安排教师从事与教育教学活动无关的工作。
第三条 教师应当取得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学校依法履行教师的聘用、培训和考核等管理职责。
新任教师实行公开招聘制度。招聘教师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开、平等、竞争的原则,择优招聘,招聘方案及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教师工资保障机制,确保教师工资以及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津贴、补贴按时足额发放,保证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学校和教师本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学校应当关心教师身心健康,每两年至少组织教师进行一次身体健康检查。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在职教师培训制度,制定教师培训规划,开展教师培训。
学校应当按照规定组织教师轮流参加培训,加强教师培训考核,并保障教师参加培训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教师应当依法接受培训,不断提高师德修养、专业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符合教育教学规律和教师职业特点的教师评价体系,以师德表现作为首要内容,对教师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和培训任务等情况进行全面考核。考核评价结果应当作为教师聘任、职务(职称)晋升、绩效工资分配、表彰奖励的重要依据。
对考核评价不合格而不能胜任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组织培训;经培训仍不能胜任教育教学工作的,应当调离教师岗位或者予以解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