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德师风学习材料篇一_师德师风学习一

2020-02-28 师德师风建设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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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最新师德师风学习材料

理学家马斯洛认为:一个学生如果失去爱和尊重,那么他将很难健康地发展。因此教师必须在理解、尊重、爱护学生的情感基础上,为他们创设一个信任、接纳、理解、尊重的情感氛围,这样才能有利于学生的身心发展,有利于德育工作的实施。为什么要加强师德建设呢?

一、师德是教育工作者的灵魂

国家的兴衰,取决于教育;教育的兴衰,取决于教师。教师是立校之本,而师德则是教育之魂。从古至今,在人们心目中,似乎很难找出比教师更受敬重的职业。只要用真诚的心去感化学生,用真诚的爱去引导学生,只有真的爱学生才能当之无愧地说爱教育事业。著名教育家斯霞曾经说过:“要使学生的品德高尚,教师自己首先应该是一个品德高尚的人。”教师是学生的一面镜子,言谈举止,为人处世,衣着穿戴……都是学生私下议论的话题。为人师表不能说一套做一套,应严以律己,言行一致,表里如一,成为学生的表率。孔子说得好:“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

任何教育的结果,都是伴随着一定的师生关系产生的,其结果的好坏往往受师生关系好坏的影响,不同的师生关系往往导致不同的教育结果。今天的学生需要有一个安静、和谐、健康的学习环境。这也是江总书记在《关于教育问题的谈话》中不断强调的。在教育过程中,教师与学生之间要进行多方面的互动,会产生种种矛盾。倘若教师没有尊重,关心和热爱学生,即没有与学生沟通关系的法宝——“博爱之心”。热爱学生是建立民主、平等、和谐的师生关系的基础。在创建和谐社会的时代背景下,教师在课堂教学中也应该努力营造“民主、和谐”的课堂教学氛围,生动活泼与严肃守纪的辨证统一,因材施教与面向全体相结合。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这种师生关系是教师正确的学生观和良好素质的反映。

二、教书育人是师德的关键

在知识的海洋里,宇宙间的任何事物都只有其中的一朵浪花,一粒泥沙,而教师如同一叶扁舟,常年累月航行于其中,将一批又一批渴望成才的求知者送达理想的彼岸,风雨无阻,无怨无悔。浪头上行舟,难免惊心动魄,但也有欣慰与欢畅,谁说不是呢?选择了教师职业就选择了艰辛和挑战。胸无点墨,混迹社会,腰缠万贯者大有人在,但我们无法想象,更不能容忍一个滥竽充数的教师堂而皇之立于那些求知若渴者目光聚焦的神圣讲坛。教书育人是教师的天职。教师在任何时候都不能忘记,自己不单单是为教书而教书的“教书匠”,而应是通过教学活动在学生心灵上精心施工的工程师。

三、热爱学生是师德教育的核心。

教师的职业道德品质是否高尚,主要从以下方面看:看他是否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能否坚定不移地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看他是否热爱学生,能不能做到既教书又育人。随着社会的发展,党和国家对教育的深切关注,真诚地热爱学生已被视为当代教师的师德之魂。

老师对学生的爱,会被学生内化为对教师的爱,进而把这种爱迁移到教师所教的学科上,正所谓“亲其师,信其道”而“乐其道”,因此爱的教育是我们教学上的巨大推动力。在教育中,我们对学生的爱应该是正直、公正、坦荡、无私的,不是偏狭、庸俗的。因权势而爱,因门第而爱,因金钱而爱,这种爱只会败坏社会风气,污染学生纯洁的心灵。如果我们希望学生成为有热爱美好事物而仇恨丑恶等行为的真正公民,我们就应当真诚地对待他。

爱是教师美丽的语言,我们教师应有那颗与学生沟通的法宝——博爱之心,用爱去对待学生,影响学生,关心他们的成长。我们应该用先进的理念、恰当的方法带给学生鲜活的知识与技能,努力培养出具有世界胸怀、中国灵魂、适应现代社会的有用之才。教学,是一曲爱的奉献,我们的生命会因奉献而精彩,因开拓而闪亮,因耕耘而芬芳,因奋斗而更美丽。

【2015年师德师风学习材料篇1】

师德是社会公德的一个组成部分,它是符合教师职业特点的一种行业公德。它又是社会文化长期积淀的特定的一种道德观念、道德准则、道德行为的综合体。同时,作为社会的一种道德观念,它与其他的观念一样,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不同历史时期的师德观必定反映出其不同时代的特征,新时期的师德内涵也应体现新时代的精神风貌。因此,人们应从时代特点看待零二七范文网教师形象,教师更应以新的风貌展现于改革的浪潮中,社会应赋予师德以新时期所特有的内涵。否则,错误地理解师德内涵不仅会影响教师队伍的建设,对社会主义教育事业造成不良后果,还将直接影响到社会主义建设的伟业。清楚的理解师德的内涵,对新时期的师德建设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教师应怎样理解师德。

首先,新时期的师德应表现为一种对社会强烈的使命感和责任感,就是为建设社会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奉献自己取之于社会的文化财富和精神财富。这种使命和责任着眼于对全体学生的培养,着眼于学生德、智、体、美等多方面全面发展。

其次,新时期的师德应体现时代赋予教师的时代特征。不仅体现在教师自我较高的科学文化素养和道德修为,还包括先进的社会观、教育观、教学观、师生关系观。

再次,新时期历史时期虽为师德加入了新的内涵,还应认识到师德也表现为一种文化传统、道德传统,教师的形象有历史赋予的光环。率先垂范、为人零二七范文网师表、有学问等素质便是历史赋予师德形象的必要因素。子曰:“躬自厚而薄责于人”、“以身立教、为人师表”又曰“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教师的工作是培养人的工作,而最能起到深远影响的是教师的人格因素。有人将教师喻为学生人生的引路人,是十分有道理的。第四,教师还应认识到教师本身在时代的社会价值,不宜妄自菲薄。“教师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教师是太阳底下最光辉的职业。”因此,作为教师要看重自我,懂得自重。陶行知先生说:“要人敬的,必先自敬,重师首先师自重。”

二、社会应怎样理解师德。

首先,教师是一种社会人。教师作为一种职业,它就具有一般普通人从业的特点,教师不是不食人间烟火的神。在社会上,人们特别是家长及教育行政的领导们,要清楚的认识到教师首先是普通人,然后才是从事教育行业的教师。

其次,教师作为一种职业,与其他职业一样,有着本行业的特点,人们应尊重行业的特点,应尊重学校那样的育人圣地。教师在社会上是一种具有双层人格形象的群体,在学校是教师,他们这时具有教师的一面,他们应为人师表,恪尽教师的本职,零二七范文网这是他们应尽的职责;走出校园,出没于大街小巷、留连在集市、拥挤在公共汽车里等等时候,他们是社会的普通一员,必须允许他们做社会的普通一员,这是他们应有的权利。

第三,教育行业肩负着与其他行业所不同的责任,教师是传承文明的载体,是培养下一代的园丁,他们的从业行为理应受到社会的监督;从事教育事业的人,理应挑选社会的精英,对于无师德不适宜从事教育工作的人,理所当然要从本行业清除出去;对社会如此重要的行业理应受到相应的物质和精神上的待遇。

三、对师德的错误认识。

教师本身对师德的错误认识。一种认识,认为自己是教师,不是一般的普通人,他们自诩清高,盲目尊大,最终走向孤独,他们将像隐居山林的“隐者”在不被理解的挫折中倒下,谈不上树立师德形象。另一种认识,无论在从事职业还是非从事职业时,都将自己划为普通人一类,只不过是上完自己那堂课了事,他们不注意教师形象,只认为教师也是零二七范文网一般的人,这种人完全丧失了师德。还有一种认识,自己是教师要处处谨小慎为,在保持自己的形象的同时筋疲力尽,最后,认为自己得不偿失而最终丧失师德形象。还有的自以为是知识分子,人民教师,理应得到最好的待遇,没有认识到自己首先是社会人,在没得到自己期望的待遇后自暴自弃,丧失师德。这些都应为教师认识戒。

社会对师德的错误认识。教师理应思想好、行为端、知书达礼、对人礼让三厢、谦和恭顺;教师的言行举止,无论何时何地都应是社会的表率和楷模。他们在与教师有争执时,他们可说粗鄙话但教师不行,他们动辄说:“还说是当老师的。”

四、教师、学校、社会共建师德。

1、就教师自身而言:人文关怀,努力学习,修炼人格,实现自我。

我们认为,新时期的教师对待职业要树立“以人为本”的素质教育的理念,要注重人文关怀,精神扶持,成为学生健康成长的指导者和引路人。具体表现在对学生的人格尊重上。平等地看待每一个学生,关爱每一个学生,严格要求每一个学生。要关注学生的全面发展,和谐发展。对待自己的知识修养树立终身学习、与时俱进的观念以适应教育不断发展的需要;对待自己品行要从小节从严要求,以自身良好的师德形象带动更多的具有高素质人的诞生,培养学生现代人具有的素养,以奉献的精神实现自我的价值。

2、就学校、社会而言:理解、关怀、规范、监督。

加强师德建设时,我们对广大教师也应该注重人文关怀和精神建构,我们不能仅仅要求教师怎样怎样,只关注教师业务水平的提升,知识结构的改善,还应充分理解他们的要求,重视他们人文精神和物质精神的充实,建筑起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的长城,使广大教师切实感受到教师职业的优越与光辉,让师德自立于教师心中。只有这样才能使广大教师不仅成为科学文化知识的使者,成为弘扬先进文化、建设精神文明的特使。另外,学校、社会应规范教师职业道德,设立相应的条例、准则,进行一定的监督,建立起良好的师德环境,让环境熏陶教师,以社会的力量、行政的力量以及教师群体的力量框正教师的个人行为。

只要我们正确的理解师德内涵,构建起树立师德规范的科学体系,良好的师德旗帜就一定在教育改革的今天高高飘扬。

【2015年师德师风学习材料篇2】

加强师德建设,提高教师素质,强化教师的事业心、责任感,对于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净化教育行业风气,都具有重要意义。

历时发展到今 天,教育从来没有象现在这样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民族兴衰密切相关,从来没有象现在这样受到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从来没有象现在这样为全社会广大人民所 关心和支持。作为教育工作者肩负的责任是重大的,可以说一肩挑着国家民族的前途和未来,一肩挑着千家万户的幸福和希望。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对教师的职业 道德也相应有了更新、更高的要求。这是因为:

第一,教师道德比其他职业道德有更高、更全面的内涵要求。教师的工作是以心灵塑造心灵,用人格铸造人格。教师在塑造学生的劳动过程中,表现出的是教师的知 识、才能、个性和思想道德,展示的是教师的灵魂和整个内心世界,以及教师敬业、乐业、献中国教育总网文档频道身教育的精神情操和实际行动。教育的这种特殊性,决定了教师职业道 德比其他行业的道德要求更高。有人说,教师和医生的职业道德是整个社会道德的底线,一个是教化人的灵魂,一个是救治人的身体,如果教师没了师德,医生没了 医德,整个社会的道德滑坡将会不可遏止,这话是不无道理的。

第二,教师职业道德实践活动方面,比其他职业道德更具有强烈的典范性。“学为人师,行为世 范”,这不仅是几千年为人师表的古训,而且早已成为教师职业传统美德的重要特征。在不同的历史时代,尽管社会制度、教育内容不同,但教师道德要求教师严于 律已、以身做则、为人师表,在教育活动和道德实践过程中,以模范的道德行为起好表率带头作用的宗旨始终没有发生变化。

第三,教师职业道德的影响比其他职业 道德更广泛、更深远。学校是人类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基地,直接影响着全社会的文明程度。教师道德不仅直接影响在校学生的精神世界,而且会通过学生、学生家 长和教师的家庭成员、亲朋好友,以及教师的各种社会关系、社会活动,广泛地影响到整个社会的精神文明活动水平。教师对学生的影响也不仅限于他的学生时代,通常会波及到学生的整个人生。在与学生的交往中,教师行为的善与恶、美与丑、崇高与平庸,都将在学生的心灵上留下极其深刻久远的印记,直接影响学生的人生 观、价值观和道德观的发展与变化。因此,加强师德建设,提高全体教师的思想道德素质,是时代的需要,历史的责任;是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深化队伍建设的总牵 动,也是搞好教育行风建设,决定教师队伍建设成败与否的关键。我们必须充分认识到加强师德建设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高度自觉地抓好师德建设工作。

三、明 确师德建设的主要任务,提高师德建设的实效性

师德建设是一项长期的系统的工程,是教师队伍建设的首要问题,是教育部门和学校必须下大 力气常抓不懈的重点工作。根据今年以来的信访及暑期师德问卷调查所反映的问题,今后的师德建设工作要重点解决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的十个方面的问题:一是解决 在教育教学活动中违背法律法规以及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言论和行为的问题。二是解决不尊重学生人格,不公正平等对待学生,对学生施以体罚、变相体罚或其它身 心伤害的问题。三是解决动员学生参加收费补课班,向学生、家长推销教辅资料的问题。四是解决收受学生、家长钱物,利用学生家长谋取私利的问题。五是解决无 视组织纪律,在校外从事商业活动影响工作的问题。六是解决仪表不端,谈吐不雅,行为不轨的问题。七是解决对待家长态度粗暴、冷漠的问题八是解决违反教学纪 律,酒后上课,擅离课堂,随意拖堂,在课堂接打电话、会客的问题。九是解决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拨弄是非,破坏团结的问题。十是解决动员、逼迫学生转学、休学、辍学的问题。

针对我们在师德建设中存在的问题,今后要着重抓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一要加强师德教育,提高教师的职业道德意识和水平。二 要依法加强管理,规范教师的从教行为。三要重视舆论引导,营造良好的师德建设氛围。四要强化社会监督,建立全方位的师德监督和评价体系。五要关注教师的工 作、生活和思想,将师德师风建设工作同解决教师的实际问题结合起来。六要加强师德建设的科研力度,增强师德建设的实效性。

关于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 师德是指教师在其职业生活中,调节和处理与学生、与社会、与集体、与职业工作关系所应遵守的基本行为规范或准则,以及在此基础上所表现出来的观念意识和行 为品质。

第三条 加强师德建设要求教师在执业过程中做到:依法执教,爱岗敬业,热爱学生,严谨治学,团结协作,尊重家长,廉洁从教,为人师表。第四条 师德建设要坚持重在建设的方针,加强领导,严格规范,不断提高教师职业道德水准。

第五条 教师要志存高远,爱岗敬业,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忠诚党和人民的教育事业,以培养人才、发展先进文化和推动社会进步为己任,弘扬爱国主义,传承民族精 神。

第六条 教师要树立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用辨证唯物主义观点全面地认识、分析和解决问题,自觉遵纪守法,正确教育引导学生,以自己的言传身教对学生施以 潜移默化的影响。

第七条教师要树立正确的教育观、质量观、人才观,树立适应时代发展要求的全新的教育理念,提高实施素质教育的能力和水平。

第八条教师要加 强品德修养,诚实正直,宽厚待人,做模范遵守公民道德的实践者;要自尊、自信、自省,为人师表,率先垂范,做学生健康成长的引路人。第十条教师要既讲竞争 进取又讲团结合作,尊重同事,关心集体,维护学校荣誉,共创文明校风。

第十一条教师要树立终身学习的思想,积极吸纳当代自然科学和人文社会科学的最新成 果,与时俱进,不断更新知识,完善自我,丰富教学内容,成为热爱学习、善于学习和终身学习的楷模。

第十二条教师要自觉遵循教育教学规律和学生成长规律,增 强创新意识,善于运用激发学生创造性的新型教育教学模式,形成相互激励、教学相章、有利于创新人才成长的良好教育环境。

第十三条 教师要面向全体学生,因 材施教,科学开发每个学生的潜能,本着为学生一生的发展负责的精神,帮助学生掌握科学的学习方法,培养学生良好的学习品质。第十四条 教师要主动参与教育 科研和教学改革,善于把握教改前沿信息,把先进的教育理念运用到教学实践中,积极探索实施学科素质教育的方法和途径,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2015年师德师风学习材料篇3】

第十五条 教 师要充分利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善于学习并运用先进的教学方法,提高教育的现代化水平。

第十六条 教师要认真备课,做到一课一备,不重复利用旧教案,努力 形成个性化教案。

第十七条 教师要精心上好每一堂课,做到突出重点,图破难点,师生互动,提高课堂教学质量和效率,在教学中不出现科学性、知识性错误。

第 十八条 教师要根据教学要求和学生实际精选、布置作业,作业的分量和难度要适当,不布置机械重复和大量抄写的作业,不以多留作业作为惩罚学生的手段。

第十 九条 教师要按要求认真批改作业,并及时进行讲评和订正,对学习困难的学生要进行面批或个别辅导,自觉履行课后辅导学生的责任和义务,耐心解答学生提出的 问题,不推脱敷衍。

第二十条 教师要热爱学生,尊重学生的人格,平等地对待学生,为学生提供平等的表现、创造和成功的机会,促进学生全面、主动、健康的发 展。教师要正确评价学生,用全面的发展的眼光看待学生,不以学习成绩作为评价学生的唯一标准;要坚持以表扬鼓励为主,用赏识的眼光看待学生,充分挖掘学生 的特长和闪光点。教师要关心学生的心理健康、理解、宽容、善待学生,对有行为偏差的学生因势利导,循循善诱,及时发现和疏导学生心理上的问题,培养学生健 全的人格。

第二十三条教师要正确处理关爱尊重学生与规范要求的关系,对学生既要严格教育和管理,又要注意保护学生的自尊心,不讽刺、挖苦、体罚或变相体罚 学生。

第二十四条教师要尊重学生家长,做好与学生家长的沟通协调工作,主动取得家长的支持和配合,促进学校教育、家庭教育与社会教育的有机结合第二十五条 教师要严格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不无故迟到早退,不擅自缺课、调课,不擅离职守。

第二十六条教师要谨言慎行,规范从教行为,教学语言要规范,讲普通 话,写规范字,使用文明礼貌用语。

第二十七条教师要仪表大方,衣着得体,举止文雅,不浓妆艳抹,不佩戴易转移学生注意力的饰物,不在教学区或学生面前吸 烟、喝酒、不在上课时间佩带传呼机和手机,不做有损教师形象的事情。

第二十八条教师要廉洁从教,不借工作之便向学生、家长索要礼品、钱物,接受家长的宴请 或让学生家长为个人提供服务。

第二十九条教师要严格执行有关收费规定,每次收费都要向学生,家长讲明收费政策、收费项目和标准,不擅自设立收费项目,不向 学生推销任何商品或强迫学生购买未经批准的各种学习资料。

燃灯小学2015年暑期教师师德师风学习材料一

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2008年修订)

一、爱国守法。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自觉遵守教育法律法规,依法履行教师职责权利。不得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爱岗敬业。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志存高远,勤恳敬业,甘为人梯,乐于奉献。对工作高度负责,认真备课上课,认真批改作业,认真辅导学生。不得敷衍塞责。

三、关爱学生。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平等公正对待学生。对学生严慈相济,做学生良师益友。保护学生安全,关心学生健康,维护学生权益。不讽刺、挖苦、歧视学生,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四、教书育人。遵循教育规律,实施素质教育。循循善诱,诲人不倦,因材施教。培养学生良好品行,激发学生创新精神,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不以分数作为评价学生的唯一标准。

五、为人师表。坚守高尚情操,知荣明耻,严于律己,以身作则。衣着得体,语言规范,举止文明。关心集体,团结协作,尊重同事,尊重家长。作风正派,廉洁奉公。自觉抵制有偿家教,不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六、终身学习。崇尚科学精神,树立终身学习理念,拓宽知识视野,更新知识结构。潜心钻研业务,勇于探索创新,不断提高专业素养和教育教学水平。

燃灯小学2015年暑期教师师德师风学习材料二

解读《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一、师德规范修改(出台)背景

新《规范》是在我国社会经济和教育发展进入新的历史阶段这样的重要背景下修订的。在2002年召开的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提到了要“发挥我国巨大人力资源的优势”,2007年召开的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建设人力资源强国”这样一个奋斗目标,这是了不起的一个决策。从这个目标出发认识教育,教育的作用就更突出了。而且,十七大报告把教育放在了“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这一章中,显示党中央已经把教育作为民生议题来看待。

当前,在教育事业飞速发展的基础上,人民群众不仅要求“有学上、有书读”,而且进一步要求“上好学、读好书”。因此,教育质量的提高是学校的当务之急。而提高教育质量,关键在于我们教师。没有高水平的教师队伍,就没有高质量的教育。“十七大”强调要建设人力资源强国,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和水平,教师队伍师德和业务素质尤其重要。“百年大计,教育为本;教育大计,教师为本;教师大计,师德为先”。所以教师的师德是教师最重要的素质,师德水平也是人民群众对教育工作满意不满意的一个重要标尺,更是教育改革发展的内在需要

年中央8号文件第三条指出:全社会关心和支持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风气尚未全面形成,还存在种种不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和消极因素;……教师职业道德建设有待进一步加强;第十条中明确规定:要“切实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2007年胡锦涛总书记“8.31”讲话中,对广大中小学教师提出:“一个精神,四点希望”。一个精神:就是“教师应该体现胸怀祖国,热爱人民,学为人师,行为示范,默默耕耘,无私奉献的精神”;四点希望:就是要求教师“爱岗敬业、关爱学生;刻苦钻研、严谨笃学;勇于创新、奋发进取;淡泊名利、志存高远。甘为人梯、乐于奉献,静下心来教书,潜下心来育人。文件及讲话精神在一定程度上催生《规范》适应新形势进行修订。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于1985、1991、1997年先后三次颁布和修改了《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对教师职业道德的发展起了积极的推动作用,最后一次颁布和修改《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距2008年相距11年,原《规范》条款中许多内容不能满足新时代要求,许多内容需要不断完善。少数教师师德缺失与滑坡,引起了人民群众强烈不满,引起了党中央和国务院高度重视。

二、新《规范》体现的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以人为本”。新《规范》一共六条,不仅是在原有的版本基础上的深化和升华,而且提出了更高的目标和要求,充分彰显了以人为本的思想,充分体现“教育以育人为本,以学生为主体”、“办学以人才为本,以教师为主体”的理念。如“爱国守法”强调了教师要爱祖国和人民;“爱岗敬业”要求教师“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关爱学生”强调“对学生严慈相济,做学生的良师益友;“保护学生安全”更是注重以人为本的教育理念;“教书育人”进一步明确了教育要以学生的发展为中心;“为人师表”同样赋予了“以人为本”的时代含义,不仅与胡锦涛总书记的“八荣八耻”紧密相连,而且对教师的衣着和言行举止、协作精神、廉洁奉公、不谋私利等方面要求具体细致,还增加了对待家长态度方面的要求;“终身学习”更是人本思想的全面要求。

二是继承与创新相结合。新《规范》在认真总结了原《规范》的基本经验基础上,汲取了原《规范》中反映教师职业道德本质的基本要求,如继承了师德规范主旨“爱”和“责任”,又充分考虑经济、社会和教育发展对师德提出的新要求,将优秀师德传统与时代要求有机结合。

三是广泛性与先进性相结合。《规范》修订从教师队伍现状和实际出发,面向全体教师,对教师职业道德提出了基本要求,使之成为每位教师自觉遵守的行为准则。如在师德规范修改征求意见过程中,新修订的《规范》中有“十五处”广大教师意见被采纳,从而使《规范》更加具体,更加实际,更有利于全面贯彻落实。同时,在新《规范》中还提出了体现时代精神的新的倡导性要求。如在新《规范》中首次加入“保护学生安全”、“教书育人”、“关心学生健康”、“激发学生创新精神”、“终身学习”等等,这些都是结合时代要求,与时俱进提出的新要求。

四是倡导性要求与禁行性规定相结合。本次修订实施的新《规范》是从教师职业道德的阶段性特征出发,针对当前师德建设中的共性问题和突出问题,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既作出了倡导性的要求,也作出了若干禁行性规定。

例如,倡导性的要求有:第一条“爱国守法”中,倡导“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第二条“爱岗敬业”中,倡导教师“志存高远,勤恳敬业,甘为人梯,乐于奉献”。乐于奉献的精神特别需要提倡。陶行知先生曾说:“在教师手里操着幼年人的命运,便是操着民族和人类的命运。”只有当教师把教育作为一项事业、作为自己的人生追求时,才可能默默奉献、甘为人梯,这是教育工作的核心价值所在。第三条“关爱学生”中倡导“做学生良师益友”。第四条“教书育人”中倡导“遵循教育规律,实施素质教育”。第五条“为人师表”中倡导“作风正派,廉洁奉公”。第六条“终身学习”中倡导“崇尚科学精神,树立终身学习理念”等。禁止性的规定有:第一条“爱国守法”中“不得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言行”;第二条“爱岗敬业”中“不得敷衍塞责”;第三条“关爱学生”中“不讽刺、挖苦、歧视学生,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第四条“教书育人”中规定“不以分数作为评价学生的唯一标准”;第五条“为人师表”中规定“不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五是他律与自律相结合。教师职业道德建设重“他律”、贵“自律”。如第一条中倡导“自觉遵守教育法律法规”、第二条中倡导“乐于奉献”、第五条中倡导“自觉抵制有偿家教”。新《规范》在注重“他律”的同时,强调“自律”,倡导广大教师自觉践行师德规范,把规范要求内化为自觉行为。从“他律”走向“自律”是师德建设的最终目的。

三、新《规范》的突出特点

1、突出了重要性。“教书育人”,是旧规范第二条内的一句话,在新规范中升格为第四条的条目。这是非常必要的。因为,“教书育人”是教师的第一要务,是教师职业区别于其他任何职业的根本所在(如同“治病救人”最准确地描述了医生的职业特征)。

2、体现了时代性。新规范新增了“志存高远”“素质教育”“知荣明耻”“终身学习”“探索创新”等词,这是21世纪对教师的时代要求,这也是与时俱进在新规范中的具体体现。

3、提高了针对性。应该说旧规范有“热爱学生”这一条,“保护学生安全”本是题中之意。但还是被范跑跑这样的人钻了空子。这说明旧规范存在意思不明确、针对性不强的漏洞。新规范增加“保护学生安全”的内容,很有必要。类似意义上的增加,还有“自觉抵制有偿家教”等。

4、增强了概括性。把旧规范中分散在五、六、七、八等四条内的主要内容,精简压缩到新规范第五条“为人师表”之内,也比较好。再就是删除了明显重复的词,如旧规范中的“以身作则,注重身教”,两词意思很近,新规范删去了“注重身教”。另将“探索教育教学规律”改为“遵循教育规律”,也稳妥一些。

5、注重了操作性。新的“规范”不仅是增加一条“终身学习”,而且每一条都具体化了。比如,在“爱国守法”中,增加了“不得有违背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言行”;在“爱岗敬业”一条中,又具体化为“三认真一不得”,即认真备课上课,认真批改作业,认真辅导学生。不得敷衍塞责。在“关爱学生”一条中,使用了多个四字词组,如,“关心爱护、平等公正、严慈相济、良师益友、歧视学生、变相体罚、保护安全、关心健康”等,通过这些词语,细化了关爱学生的具体做法。在“教书育人”一条中,增加了“不以分数作为评价学生的惟一标准”等词句。在“为人师表”一条中增加了“自觉抵制有偿家教,不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同时,还将“热爱学生”中的“热爱”改为“关爱”一词,将“无私奉献”改为“乐于奉献”等,更具有操作性。

四、新《规范》的核心内容

新《规范》共六条,体现了教师职业特点对师德的本质要求和时代特征,“爱”与“责任”是贯穿其中的核心和灵魂。

1、“爱国守法”——教师职业的基本要求。热爱祖国是每个公民,也是每个教师的神圣职责和义务。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是我国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目标。要实现这一目标,需要每个社会成员知法守法,用法律来规范自己的行为,不做法律禁止的事情。

2、“爱岗敬业”——教师职业的本质要求。

没有责任就办不好教育,没有感情就做不好教育工作。教师应始终牢记自己的神圣职责,志存高远,把个人的成长进步同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同祖国的繁荣富强紧密联系在一起,并在深刻的社会变革和丰富的教育实践中履行自己的光荣职责。

3、“关爱学生”——师德的灵魂。

亲其师,信其道。没有爱,就没有教育。教师必须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平等公正对待学生。对学生严慈相济,做学生良师益友。保护学生安全,关心学生健康,维护学生权益。

4、“教书育人”——教师的天职。

教师必须遵循教育规律,实施素质教育。循循善诱,诲人不倦,因材施教。培养学生良好品行,激发学生创新精神,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不以分数作为评价学生的唯一标准。

5、“为人师表”——教师职业的内在要求。

教师要坚守高尚情操,知荣明耻,严于律己,以身作则,在各个方面率先垂范,做学生的榜样,以自己的人格魅力和学识魅力教育影响学生。要关心集体。

6、“终身学习”——教师专业发展不竭的动力。终身学习是时代发展的要求,也是教师职业特点所决定的。教师必须树立终身学习理念,拓宽知识视野。

五、新旧《规范》的区别

新旧《规范》的区别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1、条目数量由8条改为6条。

教育部新修订的《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在条目上由8条改为6条,但在具体内容上却得到了充实。比如,在第三条“热爱学生”中,旧条款要求教师对学生严格要求,新条款则修改成“对学生严慈相济,做学生的良师益友。”与此前公布的新规范征求意见稿相比,正式公布的版本基本构架相同,但在一些词语使用方面进行了微调。在征求意见稿中,第二条款为“敬业奉献”,而正式版中,改回到1997年版的“爱岗敬业”。“勤勤恳恳,兢兢业业”也被改为更为简练的“勤恳敬业”。而第三条款将“热爱学生”改为“关爱学生”,一字之差感觉更人性,更具亲情味。第四条款中的“勇于探索创新,不断提高教育教学水平”则被“循循善诱,诲人不倦,因材施教”所取代。

2、“保护学生安全”首次纳入新规。

此次修订是根据教育和教师工作的新形势作出的更加科学和有针对性的修订。是根据教育和教师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新特点,在前期充分论证、广泛征求意见、深入研究的基础上进行的。值得一提的是,“保护学生安全”被首次写入了新规范第三条关爱学生中。写入该内容是在明确“保护学生安全”是教师应遵守的职业精神。

3、明确抵制有偿家教现象。

有偿家教的恶果很明显:一是导致教师“拜金主义”,二是影响正常教学进行。此次修订的条款更加清晰和简洁,在具体内容上也得到了充实。“自觉抵制有偿家教,不利用职责之便牟取私利”、“不违规加重学生课业负担,不以分数作为评价学生的惟一标准”,也首次明确列入其中。

4、“终身学习”被单独提出。

作为一名教师,只具备与教学相关的专业知识已远远不够。社会发展这么快,几乎所有人都需要不断学习。更何况是教师这种特殊行业。所以在新规范中,“终身学习”被单独提出。

燃灯小学2015年暑期教师师德师风学习材料三

习近平用“四有”标准定义“好老师”

“好老师”的4个要素

1、做好老师,要有理想信念。

广大教师要始终同党和人民站在一起,自觉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坚定信仰者和忠实实践者,忠诚于党和人民的教育事业。要用好课堂讲坛,用好校园阵地,用自己的行动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用自己的学识、阅历、经验点燃学生对真善美的向往。

2、做好老师,要有道德情操。

老师对学生的影响,离不开老师的学识和能力,更离不开老师为人处世、于国于民、于公于私所持的价值观。老师是学生道德修养的镜子。好老师应该取法乎上、见贤思齐,不断提高道德修养,提升人格品质,并把正确的道德观传授给学生。

3、做好老师,要有扎实学识。

扎实的知识功底、过硬的教学能力、勤勉的教学态度、科学的教学方法是老师的基本素质,其中知识是根本基础。好老师还应该是智慧型的老师,具备学习、处世、生活、育人的智慧,能够在各个方面给学生以帮助和指导。

4、做好老师,要有仁爱之心。

爱是教育的灵魂,没有爱就没有教育。好老师要用爱培育爱、激发爱、传播爱,通过真情、真心、真诚拉近同学生的距离,滋润学生的心田。好老师应该把自己的温暖和情感倾注到每一个学生身上,用欣赏增强学生的信心,用信任树立学生的自尊,让每一个学生都健康成长,让每一个学生都享受成功的喜悦。

2014年9月9日上午,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在会见庆祝第三十个教师节暨全国教育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表彰大会受表彰代表后来到北京师范大学,看望教师学生,观摩课堂教学,进行座谈交流,向全国广大教师和教育工作者致以崇高的节日敬礼和祝贺。

习近平在考察中强调,百年大计,教育为本。教育大计,教师为本。国家繁荣、民族振兴、教育发展,需要我们大力培养造就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需要涌现一大批好老师。全国广大教师要做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知识、有仁爱之心的好老师,为发展具有中国特色、世界水平的现代教育,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作出更大贡献。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坚持把教育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位臵,继续大力推动教育改革发展,使我国教育越办越好、越办越强。

习近平同学校师生代表进行了座谈。在认真听取大家发言后,习近平发表了重要讲话。他强调,教师重要,就在于教师的工作是塑造灵魂、塑造生命、塑造人的工作。一个人遇到好老师是人生的幸运,一个学校拥有好老师是学校的光荣,一个民族源源不断涌现出一批又一批好老师则是民族的希望。

习近平表示教过我的老师很多,至今我都能记得他们的样子,他们教给我知识、教给我做人的道理,让我受益无穷。

习近平指出,学为人师,行为世范。我看了不少优秀教师的事迹,感人至深、催人泪下。这就是人间大爱。我们要在广大教师中、在全社会大力宣传和弘扬优秀教师的先进事迹和高尚品德。

习近平强调,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从战略高度来认识教师工作的极端重要性,把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作为基础工作来抓,满腔热情关心教师,改善教师待遇,关心教师健康,维护教师权益,使教师成为最受社会尊重的职业,让尊师重教蔚然成风。

习近平最后强调,今天的学生就是未来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主力军,广大教师就是打造这支中华民族“梦之队”的筑梦人。希望全国广大教师把全部精力和满腔真情献给教育事业,在教书育人的工作中不断创造新业绩。

燃灯小学2015年暑期教师师德师风学习材料四

习近平“四有”教师指向“四个导向” 9月9日上午,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在会见庆祝第三十个教师节暨全国教育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表彰大会受表彰代表后,在北京师范大学强调全国广大教师要做“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知识、有仁爱之心”的好老师,为发展具有中国特色、世界水平的现代教育,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作出更大贡献。(来源于《人民网》)

有理想信念,这是实现中国梦的思想基础,体现了思想育人的导向。思想是行动的先导,有什么样的思想就会有什么样的行动。教育作为百年大计之本,教师作为教育之本,首先要在思想上保持先进性、纯洁性,而先进性和纯洁性,就是始终坚持共产主义理想信念。只有全体教师树立了正确的思想观念,才能把这种观念传递给每一位学生。学生就像一颗颗小草,需要教师这个园丁去浇灌、呵护。但教师在浇灌中使用什么样的水、何种肥料,都影响着小草是否能够健康生长。理想信念不仅是共产党员精神上的钙,也是每一名教师的灵魂之钙,更是每一名学生急需补充的思想之钙,这个钙补得及时、适量,就会让每一名学生坚定理想信念,树立远大理想,立志报效祖国。有道德情操,这是教书育人的前提条件,体现了道德育人的导向。古人云,师者,传道、授业、解惑也。一个道德情操高尚的教师,他的学生也会是道德楷模。反之,老师道德滑坡,学生的思想自然正不了。当下,受西方金钱拜物教的影响和冲击,个别老师把教书育人当成了赚钱的机器,课堂上留一点知识,课下在外边办补习班,让学生劳累、增加学费不说,还会带动学生满脑子都是金钱至上。更有甚者,采取多种形式向学生索要钱财,有的每年家人过生日都要请学生家长参加,目的就是份子钱。因此,要在全社会营造尊师重教的氛围,让教师有尊严,有职业荣誉感,确立高尚的道德情操。的导向。教师的职业就是教书育人,如果自己一瓶不满、半瓶晃荡,那是教不好学生的。扎实的知识,是一个与时俱进的概念,作为教师不仅要教好学生,还要勤勉学习。在这个知识爆炸的时代,教师面临的教书难度越来越大,有的教师甚至有一种危机感,因为学生学习的途径也越来越多,如果教师固步自封就会被学生淘汰,被社会淘汰。因此,教师要甘当小学生,要面向世界、面向未来,不仅要学习书本的知识,更要加强研究学习课外的知识,不断丰富自己的思想,提高自己的认知能力,这样才能得到学生的尊重,才能得到社会的认可。

有仁爱之心,这是教师从事的职业所需,体现了和谐育人的导向。孔子曰,仁者,爱人也。教师就是人类社会灵魂的工程师,只有真心诚意地去爱每一名学生,才能成为一名合格的教师。有了爱人之心,才会产生教育育人的动力,否则,只能是应付了事。十年树木,百年树人,教育是百年大计,必须心怀理想,出于爱心,才能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才能涌现出一大批好老师。仁爱之心,既是对教师的要求,也是对教师的挑战,要想有仁爱之心,必须热爱这个职业,把学生当亲人,努力与学生和谐相处,成为一家人。同时,要提高教师的待遇,吸引更多优秀的学生加入教师队伍行列,实现学生想当教师,教师想教学生其乐融融的喜人局面。

华清小学2015年暑期教师师德师风学习材料五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2014年制定)第一条

为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教师是指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少年宫以及地方教研室、电化教育等机构的教师。

前款所称中小学教师包括民办学校教师。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开除或者解除聘用合同。其中,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期限为24个月。

第四条

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处分: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言行的;

(二)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时,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的;(三)在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管理、评价中不公平公正对待学生,产生明显负面影响的;

(四)在招生、考试、考核评价、职务评审、教研科研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

(五)体罚学生的和以侮辱、歧视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的;

(六)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者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的;

(七)索要或者违反规定收受家长、学生财物的;(八)组织或者参与针对学生的经营性活动,或者强制学生订购教辅资料、报刊等谋取利益的;

(九)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或者组织、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对学生有偿补课的;

(十)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应当给予相应处分的。

第五条

学校及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发现教师可能存在第四条列举行为的,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有关事实。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教师的陈述和申辩,听取学生、其他教师、家长委员会或者家长代表意见,并告知教师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于拟给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以上的处分,教师要求听证的,拟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第六条

给予教师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应当与其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七条

给予教师处分按照以下权限决定:

(一)警告和记过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民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二)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处分,由教师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

(三)开除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民办学校教师或者未纳入人事编制管理的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并解除其聘任合同,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第八条

处分决定应当书面通知教师本人并载明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期限及救济途径等内容。

第九条

教师有第四条列举行为受到处分的,符合《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撤销其教师资格。教师受处分期间暂缓教师资格定期注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四条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教师受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处分期间不能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教师受撤销专业技术职务处分期间不能重新申报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条

教师不服处分决定的,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的上一级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第十一条

学校及主管教育部门拒不处分、拖延处分或者推诿隐瞒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上一级行政部门应当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第十二条

教师被依法判处刑罚的,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以上处分。教师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丧失教师资格。

第十三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华清小学2015年暑期教师师德师风学习材料六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严肃事业单位纪律,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行为,保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规定给予处分。

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给予处分,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对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不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给予处分,适用本规定;但监察机关对上述人员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的程序和作出处分决定的权限,以及作为监察对象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处分决定不服向监察机关提出申诉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及其实施条例办理。

第三条 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应当与其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

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四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五条 处分的种类为:

(一)警告;

(二)记过;

(三)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

(四)开除。

其中,撤职处分适用于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第六条 受处分的期间为:

(一)警告,6个月;

(二)记过,12个月;

(三)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24个月。

第七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警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在作出处分决定的当年,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降低岗位等级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降低一个以上岗位等级聘用,按照事业单位收入分配有关规定确定其工资待遇;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受处分后所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上等次。

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的任命、考核、工资待遇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参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执行。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开除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终止其与事业单位的人事关系。

第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参加本专业(技术、技能)领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者工勤技能人员技术等级考试(评审)。应当取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者职业资格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同时有两种以上需要给予处分的行为的,应当分别确定其处分。应当给予的处分种类不同的,执行其中最重的处分;应当给予开除以外多个相同种类处分的,执行该处分,但处分期应当按照一个处分期以上、两个处分期之和以下确定。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但是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

第十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两人以上共同违法违纪,需要给予处分的,按照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分别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

(一)在两人以上的共同违法违纪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二)隐匿、伪造、销毁证据的;

(三)串供或者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四)包庇同案人员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行为的;

(二)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

(三)检举他人重大违法违纪行为,情况属实的。

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行为,并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应当减轻处分或者免予处分。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本规定第三章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内从重或者从轻给予处分。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在本规定第三章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一个处分的档次给予处分。应当给予警告处分,又有减轻处分的情形的,免予处分。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依法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三章 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

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散布损害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损害国家利益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

(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的;

(三)接受境外资助从事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四)接受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境外邀请、奖励,经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

(五)违反国家民族宗教法规和政策,造成不良后果的;

(六)非法出境、未经批准获取境外永久居留资格或者取得外国国籍的;

(七)携带含有依法禁止内容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进入国(境)内的;

(八)其他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

有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行为,但属于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予处分。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在执行国家重要任务、应对公共突发事件中,不服从指挥、调遣或者消极对抗的;

(二)破坏正常工作秩序,给国家或者公共利益造成损失的;

(三)违章指挥、违规操作,致使人民生命财产遭受损失的;

(四)发生重大事故、灾害、事件,擅离职守或者不按规定报告、不采取措施处臵或者处臵不力的;

(五)在项目评估评审、产品认证、设备检测检验等工作中徇私舞弊,或者违反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泄露国家秘密的;

(七)泄露因工作掌握的内幕信息,造成不良后果的;

(八)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岗位,或者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等人事管理工作中有其他违反组织人事纪律行为的;

(九)其他违反工作纪律失职渎职的行为。

有前款第(六)项规定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 分:

(一)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的;

(二)利用工作之便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在公务活动或者工作中接受礼金、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的;

(四)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的;

(五)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的;

(六)违反国家规定,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

(七)其他违反廉洁从业纪律的行为。

有前款第(一)项规定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有关规定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或者社会保险基金的;

(三)擅自设定收费项目或者擅自改变收费项目的范围、标准和对象的;

(四)挥霍、浪费国家资财或者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五)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臵国有资产的;

(六)在招标投标和物资采购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失的;

(七)其他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利用专业技术或者技能实施违法违纪行为的;

(二)有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伪造、篡改数据文献,或者捏造事实等学术不端行为的;

(三)利用职业身份进行利诱、威胁或者误导,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四)利用权威、地位或者掌控的资源,压制不同观点,限制学术自由,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

(五)在申报岗位、项目、荣誉等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六)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七)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有前款第(一)项规定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制造、传播违法违禁物品及信息的;

(二)组织、参与卖淫、嫖娼等色情活动的;

(三)吸食毒品或者组织、参与赌博活动的;

(四)违反规定超计划生育的;

(五)包养情人的;

(六)有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或者拒不承担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等的;

(七)其他严重违反公共秩序、社会公德的行为。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行为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其中,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四章 处分的权限和程序

第二十三条 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处分,按照以下权限决定:

(一)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事业单位或者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决定。其中,由事业单位决定的,应当报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备案。

(二)开除处分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对中央和地方直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处分,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本单位或者有关部门决定;其中,由本单位作出开除处分决定的,报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处分,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初步调查后,需要进一步查证的,应当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经事业单位负责人批准或者有关部门同意后立案;

(二)对被调查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作进一步调查,收集、查证有关证据材料,并形成书面调查报告;

(三)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拟给予处分的依据告知被调查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并对其所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记录在案。被调查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予采信;

(四)按照处分决定权限,作出对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给予处分、免予处分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

(五)处分决定单位印发处分决定;

(六)将处分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受处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本人和有关单位,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

(七)将处分决定存入受处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档案。

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五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涉嫌违法违纪,已经被立案调查,不宜继续履行职责的,可以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事业单位或者有关部门暂停其职责。

被调查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违法违纪案件立案调查期间,不得解除聘用合同、出国(境)或者办理退休手续。

第二十六条 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违纪案件进行调查,应当由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进行;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情况。

以暴力、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式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二十七条 参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违纪案件调查、处理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回避申请;被调查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及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要求其回避:

(一)与被调查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或者近姻亲关系的;

(二)与被调查的案件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被调查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第二十八条 处分决定单位负责人的回避,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决定;其他参与违法违纪案件调查、处理的人员的回避,由处分决定单位负责人决定。

处分决定单位发现参与违法违纪案件调查、处理的人员有应当回避情形的,可以直接决定该人员回避。

第二十九条 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应当自批准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决定;案情复杂或者遇有其他特殊情形的可以延长,但是办案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第三十条 处分决定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受处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原所聘岗位(所任职务)名称及等级等基本情况;

(二)经查证的违法违纪事实;

(三)处分的种类、受处分的期间和依据;

(四)不服处分决定的申诉途径和期限;

(五)处分决定单位的名称、印章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第三十一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开除处分后,事业单位应当及时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具体办法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处分的解除

第三十二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出现违法违纪情形的,处分期满,经原处分决定单位批准后解除处分。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终止或解除聘用合同的,处分期满后,自然解除处分。受处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要求原处分决定单位提供解除处分相关证明的,原处分决定单位应当予以提供。

第三十三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个人记功以上奖励的,经批准后可以提前解除处分。

第三十四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的解除或者提前解除,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事业单位或者有关部门对受处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的表现情况,进行全面了解,并形成书面报告;

(二)按照处分决定权限,作出解除或者提前解除处分的决定;

(三)印发解除或者提前解除处分的决定;

(四)将解除或者提前解除处分的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并在原宣布处分的范围内宣布;

(五)将解除或者提前解除处分的决定存入该工作人员的档案。

解除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五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的解除或者提前解除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执行回避。

第三十六条 解除或者提前解除处分的决定应当包括原处分的种类和解除或者提前解除处分的依据,以及该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的表现情况等内容。

第三十七条 处分解除后,考核、竞聘上岗和晋升工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是,受到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受处分前的岗位等级和工资待遇。

第三十八条 解除处分的决定应当在处分期满后一个月内作出。

第六章 复核和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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