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德法律法规独家整理_师德师风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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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德法律法规独家整理20141、2008年9月4日颁布修订的《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1)主要内容分为六条:爱国守法,爱岗敬业,关爱学生,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终身学习。
(2)以规范教师从教行为为重点,以提高教师队伍素质为目标。
2、《福建省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考核办法(试行)》
(1)考核小组成员由学校领导、相关科室负责人以及教师代表组成,其中教师代表由民主推选产生,人数不少于考核小组成员的50%。
(2)考核结果作为教师绩效考核评价指标中“职业道德”部分的评价结果,俺不低于教师绩效考核30%的权重计入教师绩效考核结果。
(3)师德考核不合格者,当年不得晋升职务、岗位等级,不得评先评优,按有关规定扣发绩效工资,必要时可调整岗位。教师违反师德规范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应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者撤销教师资格、解聘。
(4)师德考核工作实行“一把手”负责制,校长要切实负起领导责任。出现师德问题并造成恶劣影响的,学校及主要负责人当年不得评先评优。
3、1995年9月1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3.18通过)
(1)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2)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
(3)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必须由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并具备国家规定任职条件的公民担任。学校的教学及其他行政管理由校长负责。
(4)国家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为辅的体制。
(5)侵占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6)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招收学员、招收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用,教育考试中作弊,非法举办国家教育考试、违反本法颁发各类证书。)
(8)侵犯教师、受教育者、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4、1994年1月1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1986.4.12通过,2006.9.1施行修订)
(1)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2)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3)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
(4)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5)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和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应当进行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人民政府予以保证。
(6)学校不得聘用曾经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其他不适合从事义务教育工作的人担任工作人员。
(7)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聘任。
(8)教师的平均工资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
(9)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和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应当施行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人民政府予以保障。
(10)发生违反本法的重大事件,妨碍义务教育实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负有领导责任的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5、1994年1月1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10.31通过)
(1)取得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2)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3)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逐步实行教师聘任制。聘任或者任命教师担任职务应当有一定的任期,每一任期一般为三至五年。
(4)各级师范学校学生享受专业奖学金。
(5)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
(6)侮辱、殴打教师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造
成损害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
6、2007年6月1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1991年9月4日通过,2006年12月29日修订。)
(1)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2)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3)原则: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4)中小学校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
(5)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6)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父母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制作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从传播淫秽、暴力、凶杀等出版物,生产销售用于未成年人的食品、药品、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在中小学校园周围设立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的,允许未成年人进入货没有设置标志的,出售烟酒,侵犯未成年人隐私等。
7、1999年11月1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1999.6.28通过)
(1)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的目的,是增强未成年人的法制观念,使未成年人懂得违法和犯罪行为对个人、家庭、社会造成的危害,违法和犯罪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树立遵纪守法和防范违法犯罪的意识。
(2)不良行为:旷课、夜不归宿;携带管制刀具;打架斗殴、辱骂他人;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偷窃、故意毁坏财物;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
(3)收留夜不归宿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同意,或
者在二十四小时内及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学校或者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4)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让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居住。
(5)“严重不良行为”,是指下列严重危害社会,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纠集他人结伙滋事,扰乱治安;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传播淫秽的读物或者音像制品等;进行淫乱或者色情、卖淫活动;多次偷窃;参与赌博,屡教不改;吸食、注射毒品;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8、1995年12月12日发布施行《教师资格条例》
(1)根据教师法制定。
(2)教师资格考试每年进行一次。
(3)教育行政部门和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每年春季、秋季各受理一次教师资格认定申请。具体受理时间由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规定。
(4)对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当在受理期限终止之日起30日内颁发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当在受理期限终止之日起30日内将认定结论通知本人。
(5)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6)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其考试成绩作废,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8、2001年6月8日印发《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试行)》
(1)以邓小平同志关于“教育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
(2)实行国家、地方、学校三级课程管理。
(3)小学阶段以综合课程为主。
(4)基础教育课程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应始终贯彻“先立后破,先实验后推广”的工作方针。
(5)必须坚持民主参与、科学决策的原则。
9、《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
(1)战略部署:“优先发展教育,建设人力资源强国”。
(2)指导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
(3)工作方针:优先发展、育人为本(根本要求)、改革创新(强大动力)、促进公平(基本教育政策)、提高质量(核心任务)。
(4)战略目标:到2020年,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基本形成学习型社会,进入人力资源强国行列。
(5)战略主题: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6)大力开展“阳光体育”运动,保证学生每天锻炼一小时。
(7)到2015年,学前三年毛入园率60%,义务教育巩固率93%,高中毛入学率87%,高等教育毛入学率36%。
(8)到2020年,学前三年毛入园率70%,义务教育巩固率95%,高中毛入学率90%,高等教育毛入学率40%。
10、《福建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
(1)指导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
(2)工作方针:优先发展、育人为本、改革创新、促进公平、提高质量、服务大局。
(3)到2015年,学前三年毛入园率93%,全面实现“双高普九”,高中毛入学率90%,高等教育毛入学率40%。
(4)到2020年,全面普及学前三年教育,毛入园率96%,义务教育巩固率99%,高中毛入学率96%,高等教育毛入学率53%。
(5)力争到2017年实行普通高中免费教育。
补充:
1、《行政复议法》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2、《学校卫生工作条例》规定,学生每天学习时间(包括自习),中学不超过8 小时,小学不超过6 小时。
3、实施教育行政处罚的机关,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必须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
4、学校对校舍、体育设施、消防设施、各种仪器设备安全状况,应当每月检查
一次。
5、《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学校每学年至少举行一次以田径项目为主的全校性运动会。
6、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7、《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规定: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院)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8、《中小学教师专业标准(试行)》基本理念:学生为本,师德为先,能力为重,终身学习。
9、《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2000年9月):根据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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