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中小学教师师德考_中小学教师师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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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考核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建设,激励广大教师力行师德规范,提高职业道德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发〔2012〕41号)、《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中小学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2008年修订)》和《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引领,以提高教师队伍素质为目标,以规范教师从教行为为重点,建立健全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考核制度,完善教师职业行为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进一步提高我省中小学教师师德建设水平,努力建设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充满活力、人民满意的中小学教师队伍。
二、考核原则
1、主体性原则。尊重教师的主体地位,依靠教师,服务教师,引导教师自省、自重、自律、自强。
2、民主性原则。坚持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广泛听取学生、教师、家长等方面的意见,规范考核程序,客观公正地评价教师。
3、导向性原则。坚持发挥考核的导向作用,奖优罚劣,引导教师践行师德规范,不断提高师德修养和教育教学能力。
4、实效性原则。坚持典型引路、推动整体、讲求实效,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发现、解决突出问题。
三、考核对象
中等职业学校、普通中小学、幼儿园在职教师。
四、考核内容
1、爱国守法。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全面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自觉遵守教育法律法规。不得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言行;不传播、散布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言论;不传播宗教和宣传封建迷信;依法履行教师职责权利,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有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不得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干扰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损害学生利益、毁损学校名誉。
2、爱岗敬业。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树立育人为本、做人民满意教师的理念,勤奋工作,尽职尽责,甘为人梯,乐于奉献。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不对本职工作敷衍塞责,不在工作时间从事与教育教学无关的活动;认真执行教学计划,自觉遵守教学规范,认真备课上课,认真批改作业,认真辅导学生;服从学校工作安排,积极承担教科研任务。
3、关爱学生。坚持以学生发展为本的理念,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平等公正对待学生;构建民主、平等、和谐的新型师生关系,对学生严慈相济,做学生的良师益友,促进学生全面、主动、健康发展;关心学生安全和身心健康,维护学生权益与尊严,危急时刻挺身而出保护学生安全;不得歧视学生,不得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杜绝侮辱学生人格尊严的行为,严禁对学生实施猥亵、性侵犯、性骚扰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
4、教书育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坚持因材施教,激发和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将德育渗透于教育教学工作中,培养学生良好品行,塑造学生健全人格;遵循教育教学规律,改进教育教学方法,精心组织课堂教学和实践教学活动,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切实减轻学生课业负担;综合评价学生素质,客观评定学生操行,不以分数作为评价学生的唯一标准,不公开排列学生的成绩名次;每一位教师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都要承担好既教书又育人的双重责任,树立“人人都是导师”的育人理念,人人担任育人导师,尊重教育规律、教学规律、人才成长规律,真正让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可持续发展。
5、为人师表。坚守高尚情操,知荣明耻,淡泊名利,诚实守信,模范遵守社会公德,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具有良好的仪表,衣着得体,语言规范,举止文明,不在课堂上使用通讯工具,不在工作时间及工作场所饮酒、打牌、下棋、上网聊天或玩游戏;严于律己,廉洁从教,不得透露各类考试内容或组织、参与学生考试作弊;不得在招生、评估考核、职称评审、科研教研等工作中弄虚作假,不得以任何手段抄袭、剽窃和侵占他人劳动成果,严禁利用职务之便向学生或家长谋取私利。
6、终身学习。崇尚科学精神,树立终身学习理念,坚持求真务实和严谨自律的治学态度和学术精神,恪守学术道德,发扬优良学风;热爱学习、善于学习,积极参加继续教育和岗位培训,努力学习新知识、新技术,拓宽知识视野,更新知识结构,不断提高自身思想素质和学识魅力;潜心钻研业务,全面掌握专业知识,扎实教育教学基本功,不断提高专业素养和教育教学能力;勇于探索创新,积极参加教科研活动,努力实践教育教学改革,提高适应素质教育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五、考核程序和方法
(一)成立考核小组
学校要成立考核小组,负责本校师德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考核小组成员由学校领导、相关内设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教师代表组成,其中教师代表由民主推选产生,人数不少于考核小组成员的50%。
(二)制定考核细则及评分标准
学校师德考核小组对照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上述考核内容,结合各类岗位特点和本校师德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研究制定考核细则及各类评议样表,经学校教代会或全体教职工大会表决通过后公布。
(三)组织评议
学校考核小组组织学生、家长、教师开展师德评议。
1、自评。教师对照考核细则进行自我评估,并提交一份师德自评总结。
2、互评。以学科组或年级组为单位,组织教师对照师德考核内容要求进行互评。
3、学生评。以班级为单位,组织学生评议打分;班主任在本班进行,任课教师由学校师德考核小组抽取所任教班级进行。对于小学低年级教师,应根据教育对象的特点采取适当的方式进行。幼儿园教师不开展学生评议。
4、家长评。由学校师德考核小组采取适当方式进行。
(四)综合评定
学校考核小组根据学生、家长和教师评议情况,结合教师平时的师德表现,对每个教师作出客观评价,并提出考核等次意见。
(五)确定等次
考核拟定等次在本校范围内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确定教师师德考核等次,并在校内以适当方式公布。学校考核小组应向每一位被考核教师反馈考核评价意见,考核结果存入教师师德师风个人档案。
五、考核等次
(一)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二)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师德考核等次定为不合格:
1、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言行的;
2、在教育教学活动过程中遇突发事件时,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的;
3、在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管理、评价中不公平公正对待学生,产生明显负面影响的;
4、在招生、考试、考核评价、职务评审、教研科研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
5、体罚学生或以侮辱、歧视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的;
6、对学生实施猥亵、性侵犯、性骚扰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的;
7、索要或者违反规定收受家长、学生财物的;
8、组织或者参与针对学生的经营性活动,或者强制学生订购教辅资料、报刊等谋取利益的;
9、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或者组织、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对学生有偿补课的;
10、其他严重违反师德规范,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六、考核结果的使用
师德考核结果作为教师岗位聘用、职务晋升、绩效工资分配、培养培训、表彰奖励等的重要依据。
(一)师德考核结果作为教师绩效考核评价指标中“职业道德”部分的评价结果。
(二)师德考核等次为优秀的,绩效考核方可确定为优秀等次,并在岗位聘用、职务晋升、绩效工资分配、培养培训、表彰奖励等方面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师德考核等次为合格及以上的,绩效考核方可确定为合格等次,方可参评优秀教师、骨干教师、晋升职务、晋升岗位等级;师德考核等次为基本合格及以上的,绩效考核方可确定为合格等次;师德考核等次为不合格的,绩效考核直接确定为不合格等次,当年不得晋升职务、岗位等级,不得评先评优,按有关规定扣发绩效工资,必要时可调整岗位;师德考核等次连续两次为不合格的,视违反师德规范情况予以诫勉谈话、调整岗位、待岗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相应处分。
七、考核时间
师德考核在平时考核的基础上,学年末进行一次集中考核,与绩效考核同步进行。
八、有关问题的处理
(一)学校党政主要领导的师德考核由上级教育主管部门负责;支教教师的师德考核由受援学校负责;校际之间借用教师的师德考核由借用学校负责。
(二)对于不直接从事教学工作的教师、专职管理人员及其他在职人员,学校可根据其岗位特点适当调整考核内容和考核方式。
(三)教师对本人师德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可在收到师德考核小组书面反馈意见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提出复核;如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可向教育主管部门申请复核。
九、有关要求
(一)加强宣传,提高认识
师德考核是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建设、切实提高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水平的重要举措。各有关学校要认真做好师德考核的宣传发动工作,引导广大教师正确认识开展师德考核工作的目的和意义,引导学生和家长正确理解和支持师德考核工作,积极参与师德考核。
(二)高度重视,精心组织
师德考核工作实行“一把手”负责制,校长要高度重视、统筹协调,切实担负起领导责任。学校师德考核小组要认真学习和研究“考核办法”,结合本校实际,做好考核的组织实施工作。要注意师德考核与绩效考核的有机衔接;要坚持标准、严格程序、确保质量。各教育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师德考核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确保考核工作取得实效。对工作不力、走形式、走过场的学校,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校长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及各校都要设立并公布“师德问题”监督举报电话。
(三)认真总结,不断完善
考核工作结束后,各校要及时及时将有关资料整理归档,认真总结,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考核细则和评分标准,不断提高师德考核的科学性、公正性。
十、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云南省教育厅
2014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