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大学“师德标兵”评选办法_师德标兵评选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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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大学“师德标兵”评选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校教师职业道德意识,大力倡导严谨治学、甘为人梯的良好师德规范,充分发挥优秀教师教书育人的典型示范作用,激励广大教师爱岗敬业,以良好的思想和行为影响学生,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评选范围
凡积极承担学校本科生、研究生教学任务,全年完成学校规定的工作量,教学效果突出,师德高尚的在岗教师,均可参加评选。
第三条评选条件
(一)热爱高等教育事业,坚持以学生为本,致力于提高学生的科学文化素质和思想道德水平,奉献精神和创新精神强;
(二)模范遵守《湖南大学师德规范》,在教书育人、热爱关心学生方面事迹突出,深受学生爱戴;
(三)精心组织课堂教学,教学效果突出或在指导学生科技创新和社会实践方面成绩突出;
(四)恪守学术规范,治学严谨,无教学事故和科研成果抄袭、剽窃问题;
(五)科研团队意识、协作精神强,积极参与学术或院(系)、教研室组织的学术交流及科研集体攻关活动,热心教学、科研等方面的公益性工作。
第四条评选人数及奖励办法
(一)湖南大学“师德标兵”每两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10人左右;
(二)学校对“师德标兵”获得者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3000元/人的奖励。
第五条评选程序
(一)各院(系)负责推荐“师德标兵”候选人。教师总数在50人以下的院系限推1人,50人以上的院系限推2人,各院(系)在民主推选综合考察的基础上,严格按照本规定所列条件,充分考虑推荐人员的代表性,确定申报名单;
(二)填写《湖南大学“师德标兵”候选人推荐表》,并附照片、先进事迹材料(打印,存盘)等相关材料一并报校党委宣传部,校党委宣传部组织对院(系)推荐的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
(三)学校成立由校领导和党委宣传部、人事处、教务处、科技处、社科处、学工部等部门负责人及校工会、校教学督导团、学生代表组成的评审组;
(四)在《湖南大学报》及湖南大学网站刊登介绍候选人情况和先进事迹,并由校党委宣传部与各院系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共同组织民主投票;
(五)学校评审组根据投票结果组织评选;
(六)评选结果向全校公示,公示期为10天,最后报校务会审批,确定获奖人员名单。
第六条本办法由校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