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督导工作条例(试行)—修改版2_高校教学督导工作条例

2020-02-28 教学试卷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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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京医学院教学督导工作条例

(试行)

2006年9 月

为进一步贯彻和实施《首都医科大学基础教学督导工作实施办法》,增强学院对教师教学工作的了解和指导,促进师资队伍建设,深化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保证教学督导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燕京医学院教学督导工作条例》(试行)。

一、教学督导的目的教学督导是现代教学管理的有效方法和途径之一,通过对教学工作的监督、检查、评估和指导,保障学校的各项教学制度的贯彻执行,保证教学目标的落实和教学质量的不断提高。对学院的教学过程、教学管理和教学保障条件的督查,可全面掌握教学的基本情况,同时针对教学督导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建设性的意见,督促其进行整改,可有效提高教学质量。

二、组织机构和管理

1、学院教学督导组,是在分管教学的副院长领导下直属于学院教科办的教学评价与咨询组织。

2、教学督导组成员(以下简称督导员)由我院具有丰富教学经验、熟悉教学规律、办事公正并且具有较高威望的退休教师组成。

3、督导员由学院教科办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并征得本人同意,经主管教学工作的院领导审定后,学院批准,并颁发聘书。

4、学院为教学督导组提供办公地点与办公条件;学院教科办负责教学督导员的日常管理和协调工作,并对督导进行工作考核。

5、督导员根据需要学院每学年聘任一次,在聘任期间因健康等原因不能正常工作,或不能履行职责者,经学院研究终止聘任。

6、教学督导组,设组长1名,负责组织督导组开展工作,协调统一行动(津贴按学院有关规定执行)。督导组成员3-5名,津贴为400元/月。

7、督导组成员每周工作不少于两个工作日,由组长负责考勤和工作量统计于每月25日前交教科办。

8、坚持例会制度与学期工作报告制度。每教学月第二周由学院教科办主持召开督导工作例会,进行小结、部署和检查督导工作,听取督导员的意见,研究相关问题或进行督导业务知识学习和培训。必要时可由组长召集临时会议。每学期结束前一周,召开督导工作总结会,形成对学院教学工作的学期总体评价,并向学院主管领导汇报。

三、教学督导员的主要职责

对教学工作的各个环节(包括教学管理、课堂教学各环节、教学纪律、考核、实践教学等)予以督导。

1、按照每学期教学进度表和课程表。每人每月听课不少于8节,采重点听课和随机听课相结合,常规听课和教学检查听课相结合,并做好记录,课后填写《首都医科大学教学质量评估表》,每月工作例会时交科教办存档。

2、随班听课时,要了解学生的学习情况、学生对教师的意见和要求、教师对学生学习的评价等教学信息。为保证信息的原始性和直接性,听课后应与任课教师和学生及时交流沟通,反馈督导结果,并填写《信息反馈表》交教科办。

3、对学生评教结果排名在前后各3%—5%的任课教师或对学生座谈会反映较差的任课教师进行跟踪督导。

4、教学评价结果可作为每年教师职务岗位评聘、教师考核评选中实行“教学一票否决制”的参考依据。

5、在教科办组织下,每学期分别召开一次学生代表和教师代表座谈会,反馈教学督导意见和建议,并形成座谈会纪要,交教科办存档。

6、每年根据学院的安排,对学院的教学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或不足进行一项教学质量专项调查评估,并形成书面调研报告。

7、参与各教学单位的集体备课等教学活动,应及时向被督导的单位通报督导结果,对突出问题督促其及时整改。

8、在教科办的统一安排下参与考试督查工作。检查试卷命题程序、教师的监考情况、考场安排情况、考场纪律情况、考试纪律情况、抽查教师试卷评阅工作等。

9、参与指导学院学科、专业、精品课程建设和教改研究工作,并对有关教学和教学管理问题的决策提供咨询。

10、参与学院有关教学、教学管理和教学辅助部门的评优工作。

11、按时参加学院召开的有关督导工作的各种会议。

12、执行督导任务要热心公正、实事求是,充分掌握第一手资料,综合分析、准确评估,维护督导工作的严肃性。

四、教学督导员的权利

教学督导队伍是学院教学管理监控组织之一,是提高我院教学质量的一支重要力量,全院各单位、部门应积极支持教学督导员的工作,尊重他们的劳动,并对他们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要高度重视,认真对待,并及时改进工作。

1、对教学计划和教师的安排及相关事项有知情权。

2、有权列席学院重要教学工作会议、参加各系和教研室组织的各种教学活动。

3、有权对我院本科教育、专科教育、成人学历教育的课堂教学、实验和实习等各种教学活动及环节进行督导,抽查任课教师的教案。对各种违规违纪、影响教学秩序的现象,可提出批评,予以制止,并向教学管理部门或学院领导反映。

4、经主管领导批准,可以调阅本学院系部教研室及教学管理职能部门的有关教学文件、教学资料(教学大纲、教材、讲稿教案、教学进度表以及备课资料)。教学督导员需调阅相关单位的有关材料时,由教科办提前三天通知被查单位将所需调阅材料送交教科办,再转交督导员。督导员调阅时间以一周为限,并应保持所调阅材料的完整性。

6、对教学督导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有关单位应予以重视,并在两周内作出答复。

五、附则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由教科办负责解释,原有关返聘教师管理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教科办 2006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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