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好直接接触药品人员健康体检通知

2022-12-15 08:20:37 精品范文 下载本文

第1篇:有关做好直接接触药品人员健康体检通知

有关做好直接接触药品人员健康体检通知

在充满活力,日益开放的今天,我们都可能会用到通知,通知是运用广泛的知照性公文。为了让您在写通知时更加简单方便,下面是小编整理的有关做好直接接触药品人员健康体检通知,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药品使用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章第五十一条规定: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人员,必须每年进行健康检查。患有传染病或者可能污染药品的疾病的,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省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管理办法》也对此做了明确规定。因此,根据省、市局的要求,结合我县的实际情况,就20xx年的'体检工作做如下安排,望相关单位接此通知后认真落实。

一、体检时间、地点

从20xx年3月20日起到20xx年6月30日前结束。

为方便参检人员、节约时间、节约费用,经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研究决定,县城内各医疗单位、村级卫生所、个体诊所及药品零售企业、九龙药业、县医药公司到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体检;各乡镇医疗单位、村级卫生所、药品零售企业由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基层体检科到各乡镇进行体检。

二、参检范围

1、生产企业的车间工人、药品原材料、包装材料的保管和工作人员、药品质量检验监测人员等。

2、药品批发、零售企业的药库保管、药店主任、药店营业员、药品养护验收人员等。

3、医疗机构的药房主任、药剂科主任、药库保管、司药和直接接触药品、医疗器械的临床护理人员。

4、计划生育、防疫和医疗美容技术服务等接触、使用药品、医疗器械的人员。

四、步骤安排

1、从3月20日起至6月30日止,县城内及县城周边的各医疗机构、个体诊所、药品零售企业、厂矿、院校医务室人员及大阁中心卫生院所辖村级卫生所、南辛营卫生院所辖村级卫生所的相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到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体检。

2、其他乡镇卫生院及村级诊所、各药品零售企业由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基层体检科到基层体检,参检时间由基层体检科统一安排,具体时间由疾控中心负责通知,请按时参检,逾期不检者,除到县疾控中心补检外,将依照有关法规条款进行处理。

五、具体要求

各相关单位一定要对此项工作高度重视,认真负责,从依法生产、经营和使用药品的角度落实好此项工作。

1、县级医疗机构要责成专人安排组织,督导体验工作。

2、乡镇医疗机构以中心卫生院为第一责任人,其它卫生院为责任人,负责通知、组织好辖区内的医疗诊所、零售药店及卫生室人员,按照疾病控制中心基层体检科的安排做好体检工作。

3、定点体检单位要认真做好接待检查工作。

4、此项工作的进行期间,县局将安排市场监督和稽查人员深入相关单位进行督导检查,凡未按通知要求进行检查的,将依照有关法规条款进行处理。

特此通知。

第2篇:关于做好直接接触药品人员健康体检的通知

关于做好直接接触药品人员健康体检的通知

在社会一步步向前发展的今天,我们都可能会用到通知,通知具有使用范围的广泛性、文种使用的晓谕性和行文方向的不确定性等特点。怎么写通知才能避免踩雷呢?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关于做好直接接触药品人员健康体检的通知,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药品使用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章第五十一条规定: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人员,必须每年进行健康检查。患有传染病或者可能污染药品的疾病的,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省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管理办法》也对此做了明确规定。因此,根据省、市局的要求,结合我县的实际情况,就20xx年的体检工作做如下安排,望相关单位接此通知后认真落实。

一、体检时间、地点

从20xx年3月20日起到20xx年6月30日前结束。

为方便参检人员、节约时间、节约费用,经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研究决定,县城内各医疗单位、村级卫生所、个体诊所及药品零售企业、九龙药业、县医药公司到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体检;各乡镇医疗单位、村级卫生所、药品零售企业由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基层体检科到各乡镇进行体检。

二、参检范围

1、生产企业的车间工人、药品原材料、包装材料的保管和工作人员、药品质量检验监测人员等。

2、药品批发、零售企业的药库保管、药店主任、药店营业员、药品养护验收人员等。

3、医疗机构的.药房主任、药剂科主任、药库保管、司药和直接接触药品、医疗器械的临床护理人员。

4、计划生育、防疫和医疗美容技术服务等接触、使用药品、医疗器械的人员。

三、步骤安排

1、从3月20日起至6月30日止,县城内及县城周边的各医疗机构、个体诊所、药品零售企业、厂矿、院校医务室人员及大阁中心卫生院所辖村级卫生所、南辛营卫生院所辖村级卫生所的相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到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体检。

2、其他乡镇卫生院及村级诊所、各药品零售企业由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基层体检科到基层体检,参检时间由基层体检科统一安排,具体时间由疾控中心负责通知,请按时参检,逾期不检者,除到县疾控中心补检外,将依照有关法规条款进行处理。

四、具体要求

各相关单位一定要对此项工作高度重视,认真负责,从依法生产、经营和使用药品的角度落实好此项工作。

1、县级医疗机构要责成专人安排组织,督导体验工作。

2、乡镇医疗机构以中心卫生院为第一责任人,其它卫生院为责任人,负责通知、组织好辖区内的医疗诊所、零售药店及卫生室人员,按照疾病控制中心基层体检科的安排做好体检工作。

3、定点体检单位要认真做好接待检查工作。

4、此项工作的进行期间,县局将安排市场监督和稽查人员深入相关单位进行督导检查,凡未按通知要求进行检查的,将依照有关法规条款进行处理。

特此通知。

第3篇:关于做好直接接触药品人员健康体检的通知

关于做好直接接触药品人员健康体检的通知

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药品使用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好范文,全国公务员公同的天地www.daodoc.com第五章第五十一条规定: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人员,必须每年进行健康检查。患有传染病或者可能污染药品的疾病的,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省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管理办法》也对此做了明确规定。因此,根据省、市局的要求,结合我县的实际情况,就2006年的体检工作做如下安排,望相关单位接此通知后认真落实。

一、体检时间、地点

从2006年3月20日起到2006年6月30日前结束。

为方便参检人员、节约时间、节约费用,经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研究决定,县城内各医疗单位、村级卫生所、个体诊所及药品零售企业、九龙药业、县医药公司到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体检;各乡镇医疗单位、村级卫生所、药品零售企业由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基层体检科到各乡镇进行体检。

二、参检范围

1、生产企业的车间工人、药品原材料、包装材料的保管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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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篇:药品直接接触人员体检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直接接触药品

人员体检项目和病种的批复

浙食药监法〔2009〕8号

绍兴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要求明确直接接触药品人员体检项目和病种的请示》(绍食药监

[2006]3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的工作人员,患有以下疾病的,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条规定的传染病;

2.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

3.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

4.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的疾病。

二、体检项目可与当地卫生部门协商确定,一般应包括询问既往病史、常规内科检查、皮肤病检查、常规眼科检查、胸透、肝功能、肠道传染病、精神病检查等。

特此批复。

第三条 本法规定的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

甲类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

乙类传染病是指: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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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篇:关于直接接触药品工作人员体检有关问题的复函

关于直接接触药品工作人员体检有关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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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04月11日

发布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直接接触药品工作人员体检有关问题的请示》(粤食药监法〔2012〕10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2010年2月10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进一步明确取消入学、就业体检中的乙肝检测项目,并规定:因职业特殊确需在入学、就业体检时检测乙肝项目的,应由行业主管部门向卫生部提出研究报告和书面申请,经卫生部核准后方可开展相关检测。经核准的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不得从事的职业,由卫生部向社会公布。人社部发〔2010〕12号文件和《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乙肝项目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0〕38号)还规定:对需要评价肝脏功能的,应当检查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简称转氨酶)项目;对转氨酶正常的受检者,任何体检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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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篇: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1996)

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容器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国家医药管理局令

(第15号)

《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容器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试行)于1996年4月29日经国家医药管理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同意,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局长 郑筱英

一九九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容器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药品质量,保障用药的安全和方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是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容器生产企业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基本准则,适用于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容器生产的全过程。

第二章 人员

第三条 企业必须配备数量足够、素质合格的具有专业知识、生产经验及组织能力的各级管理人员和与生产产品相适应的工程技术人员。企业应有组织机构图,所有负责人员应用书面形式列出各自的职责,且应有责有权。

第四条 企业领导人必须熟悉产品生产技术业务,有组织领导能力,有一定的科学文化知识,能够按本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并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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