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省级自然保护区调整管理规定

2023-01-16 08:09:00 精品范文 下载本文

第1篇:甘肃省省级自然保护区调整管理规定

甘肃省省级自然保护区调整管理规定

甘肃省出台了《甘肃省省级自然保护区调整管理规定》,明确,自批准建立或调整省级自然保护区之日起,原则上五年内不得进行调整,下面是规定的详细内容。

甘肃省省级自然保护区调整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甘肃省省级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有效保护自然保护区环境、资源和生物多样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甘肃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自然保护区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63号)和《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调整管理规定》(国函〔2013〕129号)等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省级自然保护区是指在甘肃省行政区域内具有典型意义的自然生态系统或自然遗迹、重大国际国内影响或科学研究价值区域,以及珍稀野生动植物集中分布区,经过甘肃省人民政府批准,依法建立的自然保护区。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省级自然保护区的范围调整、功能区调整和更改名称。

范围调整,是指省级自然保护区外部界限的扩大、缩小或内外部区域间调换。

功能区调整,是指省级自然保护区内部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之间的变换。

更改名称,是指省级自然保护区原名称中的地名更改或保护对象的改变。

第四条 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省级自然保护区调整监督管理工作;省级自然保护区省级行业主管部门会同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对省级自然保护区调整管理工作。

行政主管部门,是指对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部门具有包括人事任免、考核和财务管理等权限的直接管理部门。

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是指针对省级自然保护区主要保护对象,实行业务管理与指导的省政府组成部门,包括省国土资源厅、省农牧厅、省林业厅。

第五条 省级自然保护区不得随意调整。

调整省级自然保护区应本着尊重历史、保护优先、科学划定的原则开展工作。原则上不得缩小核心区、缓冲区面积,应确保主要保护对象得到有效保护,不破坏生态系统和生态过程的完整性,不损害生物多样性,不得改变自然保护区性质和类型。

自批准建立或调整省级自然保护区之日起,原则上五年内不得进行调整。

调整省级自然保护区应当避免与国家或省级风景名胜区在范围上产生新的重叠。

第六条 存在下列情况的省级自然保护区,经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和所在市(州)人民政府认定,可以申请进行调整:

(一)自然条件变化导致主要保护对象生存环境发生重大改变。

(二)在批准建立之前,区内存在建制乡(镇)、城市主城区等人口密集区或其他规划建设的区域,且不具备保护价值。

(三)国家和省级重大工程建设需要。包括国务院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审批、核准的.重大规划和建设项目,列入国务院、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甘肃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规划且近期将开工的建设项目。

(四)确因所在地地名、主要保护对象发生重大变化的,可以申请更改名称。

第七条 主要保护对象属于下列情况的,调整时不得缩小核心区、缓冲区面积或对核心区进行调换:

(一)国际或国内同类型中的典型自然生态系统,且为全国性珍稀濒危类型;

(二)国际或国内唯一或极特殊的自然遗迹,且遗迹的类型、内容、规模等具有全国乃至国际对比意义;

(三)国家一级重点保护物种。

第八条 涉及省级自然保护区的重大工程和规划,项目建设和规划实施单位应当在工程和规划前期论证阶段,征求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在工程选址、选线和布局上避绕自然保护区,经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论证确定无法避绕的,可申请对省级自然保护区进行调整。

第九条 调整省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功能区和更改名称,由省级自然保护区所在市(州)人民政府或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向省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提出申请前,应事先征求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或所在市(州)人民政府意见。

第十条 调整省级自然保护区的申报材料应当包括:调整区划报告、彩色挂图、图片集及有关附表、附图、附件。

调整省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申报材料的相关要求,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一条 因国家和省级重大工程建设需要调整省级自然保护区的,除按本规定第十条要求提供材料外,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重大规划和建设项目的批准文件;

(二)规划或工程建设对自然保护区影响的专题研究论证报告;

(三)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及所在地和周边影响区域内政府机关、团体和公众意见;

(四)影响区域和涉及安置人员的情况报告;

(五)对自然保护区的生态保护和补偿措施方案、协议等。

第十二条 甘肃省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负责省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功能区调整和更改名称的评审工作,办公室设在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材料初审、实地考察、征求意见等工作,符合条件的组织召开评审会。

第十三条 甘肃省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在组织材料初审、实地考察、征求意见和调整评审过程中,发现存在下列情况的,不予评审,并及时通知申报单位:

(一)申报程序不完整;

(二)申报材料内容不全面、数据不真实,不能达到评审条件;

(三)省级自然保护区内存在违法违规开发建设活动或行为,且未完成整改的。

第十四条省级自然保护区调整区划报告编制单位应具有自然保护区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认可的报告编制资质,报告编制单位应按照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全面详实的原则编制调整区划报告,并对调整区划报告相关数据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负责。

调整过程中如发现报告编制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数据、缺乏客观公正等现象,将责令报告编制单位进行整改,整改期间不再受理该单位编制的调整区划报告。

第十五条甘肃省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在评审中超过2/3以上成员同意调整的,视为同意调整。

第十六条省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功能区调整申请,经评审通过、公示后,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协调并提出审批建议,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省级自然保护区更改名称申请,由省级自然保护区行业主管部门协调并提出审批建议,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范围、功能区调整相关内容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省级和地方级有关媒体进行公示,其主要内容为:调整的理由;调整前后范围、面积;调整前后功能区划图等,公示期为七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省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功能区调整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公布其面积、四至范围、主要拐点坐标和功能区划图;省级自然保护区更改名称经批准后,由申报单位予以公告。

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要会同省级自然保护区所在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自公布之日起三个月内组织完成勘界立标,予以公告。

第十八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级有关自然保护区行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或依法查处:

(一)未经批准,擅自调整、变更省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功能区和名称的;

(二)未按照批准方案调整省级自然保护区范围或功能区的;

(三)未在批准调整后三个月内完成勘界立标,予以公告的;

(四)申报材料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的。

第十九条 因擅自调整和人为因素导致省级自然保护区生态系统受到损坏或保护对象受到严重威胁和破坏的,对相关责任人员,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可向其所在单位、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提出行政处分建议。

对破坏特别严重、失去保护价值的省级自然保护区,可按照批准建立的程序报请甘肃省人民政府批准,取消其资格,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2篇:泉州湾河口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规定

泉政文〔2009〕23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市政府同意《泉州湾河口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泉州湾河口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规定

一、为加强泉州湾河口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的保护、建设和管理,保护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保护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所称泉州湾河口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是指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为保护红树林、鸟类、水生动物及其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在泉州湾河口划定的保护区。其范围东至秀涂内侧与石湖内侧连线以内水域,南至蚶江水头,西至晋江大桥,北至惠安陈坝村,地理坐标为:24°47′21″~24°59′50″N,118°37′44″~118°42′46″E。保护区总面积7008.84 公顷,保护区按照自然生态条件、生物群落特征、重点保护对象,划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

三、本规定适用于湿地保护区的规划、建设、保护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四、泉州市沿海湿地资源保护和建设领导小组负责保护区的协调工作。泉州市林业局是保护区的行政主管部门,下设泉州湾河口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处(以下简称保护区管理处),负责保护区的日常保护管理工作。保护区管理处的主要职责是调查保护区内的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并建立档案,定期开展自然资源的监测,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和公众教育,对保护区内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等职能。保护区管理处可以根据需要设立保护管理所。

发展改革、公安、建设、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交通、环保、海洋与渔业、港口管理、水利、农业、旅游、行政执法、文物、海事、边防等有关部门,以及保护区所在地的县(市、区)、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应按照各自职责,支持、配合保护区管理工作,协同实施本规定。

保护区所在地林业主管部门应积极协助做好所辖保护区区域的管理工作。

设立“泉州市泉州湾河口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联合保护委员会”,制订保护公约,加强联防组织建设,共同做好保护管理工作。该联合保护委员会由泉州市人民政府负责组建和协调,成员单位由保护区管理处会同所在地和毗邻县(市、区)、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组成。

五、保护区坚持保护优先、突出重点、科学规划、统一管理、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原则,积极保护泉州湾河口湿地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保护区内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侵占保护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控告。

七、保护区范围内的林地、湿地、野生动植物等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以及保护区各类标志,由保护区管理处统一保护和管理。保护区的海域使用权、林地使用权由保护区管理处依法申请取得。

保护区核心区内原有居民由所在地的地方人民政府组织迁出并妥善安置。本规定公布前已在核心区、缓冲区从事种植、养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组织迁出;已在实验区从事山地种植、放牧、水产养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与保护区管理处及当地社区(村委会)签订生产守则,规定种植、养殖的种类、方式、规模及从事种植、养殖活动的人数。

在保护区内禁止扩大原有种植、养殖范围及改变种植、养殖方式。

八、湿地保护区的经费来源包括:

(一)财政拨付的专项资金;

(二)国内外组织、企业和个人的捐赠;

(三)国家允许的其它方式筹集的资金。

九、泉州市林业局应当根据保护区自然环境状况和湿地生态保护的需要,会同城乡规划、环境保护、国土资源、海洋与渔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编制保护区总体规划和近期、中期建设发展规划,经批准的保护区总体建设规划,纳入泉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保护区总体规划确定的林地、湿地用途。

十、泉州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省政府批准文件勘界确定保护区范围后予以公告,并由保护区管理处在相应位置设置明显的保护区标志。

十一、在核心区内,除因科学研究需要、必须进入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外,禁止开展任何其它活动。

在缓冲区内,除可以从事以教学科研为目的的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教学实习、标本采集、拍摄、登山等活动外,禁止开展旅游和种植、养殖、放牧、挖建渔塘及其它开发利用活动。

在实验区内,除可以从事第十一点第一、二段规定的活动外,还可以进行参观、考察、旅游、原有物种种植、养殖及保护区管理处批准的其它相关活动,但禁止开展严重影响水动力环境和破坏生态资源的开发利用活动。

十二、在保护区内从事第十一点允许的活动,应当事先向保护区管理处提交申请,书面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二)活动计划(包括活动的时间、内容、规模、人数、地点、范围以及使用的设备等);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材料。

保护区管理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将审查结果和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其中,需要进入核心区进行科学研究活动,或者需要在实验区开展旅游活动的,保护区管理处应当提出初审意见,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从事科研、教学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活动结束后,应当将本活动成果的副本提交保护区管理处。

保护区接待境外、国外人士,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十三、保护区内严格控制外来人口的入迁和外来劳动力的流进量。凡经批准同意进入保护区的单位和个人(包括村民因生产或建设需要雇请的外来劳力),应先到保护区管理处办理相关出入手续后方可进入保护区,同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保护区管理制度,接受保护区管理处的监督和管理。

十四、在湿地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原有生产经营设施应自行拆除,已开垦的土地应恢复其原状。

在湿地保护区的实验区内及外围保护地带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以及影响珍稀水禽等物种栖息繁衍的任何项目与设施。湿地保护区邻近区域不得新建大型的排污设施和设置废弃物倾倒区,已建成的设施,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省规定的排放标准。

海洋与渔业、环保部门应当加强对保护区范围内排污口的监测,对不符合排放标准的,应限期治理。

十五、保护区管理处应当建立健全保护区野生动植物救护机制,及时受理有关救护报告并采取救护措施,有效保护中华白海豚、黄嘴白鹭、黑嘴鸥等国家保护的珍稀动植物的安全。

十六、湿地保护区严格限制引进外来动植物。为保护区生态建设需要引进外来木本植物的,应当由保护区管理处提出,经专家论证通过后方可引进。对已有的互花米草等外来入侵有害植物,保护区管理处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治理措施,恢复湿地生态环境。

十七、因防汛抗灾、海难救助、紧急避险等原因进入保护区的,应当遵守保护区的各项规定,并在相关情形消除后,立即退出保护区。

十八、在保护区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经批准擅自进入保护区或者不服从保护区管理处管理的;

(二)经批准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内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的单位和个人,不向保护区管理处提交活动成果副本的;

(三)擅自移动或者损坏保护区界碑、标志的;

(四)从事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挖沟等活动;

(五)侵占或者擅自围垦湿地;

(六)排放有毒、有害气体,投放可能危害水体、水生生物的化学物品,倾倒固体废弃物、丢弃生活废弃物;

(七)以投毒、网捕、射杀等方式猎捕捉鸟类,毁鸟巢、掏鸟蛋、抓雏鸟或以鸣笛、追赶等方式惊吓鸟类、干扰鸟类繁殖;猎杀保护野生动物,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开挖、采集牡蛎、星虫、沙蚕等海产品对红树林等保护对象造成危害的活动;

(九)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药(如三唑磷、甲胺磷等)进行滩涂消毒和海产品消毒;进行电捕鱼作业和掠夺性捕捞;

(十)法律、法规禁止的其它行为。

十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经批准进入保护区修筑设施的,依照《福建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由保护区管理处责令其限期拆除,恢复植被;逾期不拆除,依法强制拆除,并按占地面积每平方米处以100元至200元罚款。强制拆除和恢复植被的费用,由修筑设施的单位或个人承担。

(二)未经批准进入保护区采集野生动植物、矿物和土壤等标本的,依照《福建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由保护区管理处没收采集物和采集工具,并处以200元至2000元罚款。

(三)违反本规定第十八点第(一)、(二)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四条,由自然保护区管理处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100 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本规定第十八点第(三)规定的,依照《福建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由保护区管理处责令其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可以并处100元至1000元罚款。

(五)违反本规定第十三点规定,未经批准,雇佣外来劳动力进入保护区的,依照《福建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由保护区管理处责令其限期离开,对雇主予以批评教育,可以并处100元至1000元罚款。

(六)违反本规定第七点第(三)规定,擅自扩大或变更生产小区范围的,依照《福建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由保护区管理处或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生产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00元至2000元罚款。

二十、违反本规定第十八点第(四)、(五)、(九)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五条,除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处罚的以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自然保护区管理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它补救措施;对自然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可以处以3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擅自砍伐红树林或其它林木,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一、违反本规定第十四点规定,超过国家和省里规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处理。

二十二、违反本规定第十八点第(六)、(十)规定的,由海洋与渔业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二十三、违反本规定第十八点第(七)、(八)规定的,分别由林业、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受其委托的保护区管理处依法处罚。

二十四、本规定有关行政处罚幅度按照已公布的《泉州市林业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执行。二

十五、有下列成绩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给予物质或精神奖励。

(一)认真贯彻有关自然资源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在湿地保护区管理工作中取得显着成绩的;

(二)保护、发展自然资源,进行科学研究,取得显着成果的;

(三)主动检举、制止破坏行为,对保护湿地保护区的资源和设施有功的;

(四)热爱自然保护事业,忠于职守,积极工作,连续从事自然保护工作十五年,在湿地保护区工作十年以上,并取得突出成绩的。

二十六、违反本规定第九点第(二)规定,擅自改变保护区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关管理人员在本规定的执行过程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十七、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3篇: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所工作总结

二○一二年,元阳观音山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所在省、州保护办的关心支持和帮助,在县林业局的正确指导下,始终坚持科学发展观,按照“建设生态文明”的新要求,紧紧围绕“改善生态,促进和谐”主题,着力打造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以珍稀物种及特有植被类型保护、疫源疫病监测和自然风景合理开发为突破口,以爱鸟周、野生动物宣传月等活动为载体,强化措施,积极行动,全县生态环境得到明显改善,野生动植物保护、疫源疫病监测和保护区合理开发三大体系建设取得了长足发展。现将一年来的具体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保护区基本情况

元阳观音山省级自然保护区位于元阳南部,呈东西走向,总面积原为16409.9hm2,XX年,经省政府批复(云政复[XX]59号)同意调整后保护区面积为16187.1hm2,占全县面积的7.4%。区内保存着完整的季风常绿阔叶林、山地苔藓常绿阔叶林、山顶苔藓矮林和山顶灌丛等多种类型的森林生态系统,其中有许多以特有种为优势的森林类型,有各种区系成分的植物和动物种类,形成有巨大水源涵养作用的生态水库,是非常值得珍视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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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篇:自然保护区管理

名词解释

1、WWF——世界自然保护基金会(World Wildlife Fund,简称WWF)。

2、CITES——濒危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onvention

on Tread of Endangered Species of Wild Fauna and Flora, 简称

CITES)。

3、自然保护区本底调查——既保护区综合调查,就是对生物,非生物,社会进行调查,掌握“家底”,是保护区开展管理工作的基础,分为自然条件,自然资源,社会状况三部分通过人为努力,将受威胁野生动物的一部分种群迁移到适当的地方,加以人工管理和繁殖扩大种群。

4、社区共管——当地社区和保护区对社区和保护区的自然资源进行共同管理的整个过程。

5、3R 原则——减量化(Reduce),再循环(Rrcycle),再利用(Reuse)。这是当今世界所推崇的循环经济的核心原则。在这一原则的基础上,构建节约型的产业结构和消费结构。

6、野生动物——是指生存于自然状态下,非人工驯养的各种哺乳动物、鸟类、爬行动物、两栖动物、鱼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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