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论商法的地位论文

2023-05-30 07:14:33 精品范文 下载本文

第1篇:关于再论商法的地位论文

关于再论商法的地位论文

在部门法里,商法在我国的起步算是比较晚的,其所遭受的非议自然也比较多。有赞誉甚高的,如周林彬教授的商法的四兴理论,说商法可以“兴商、兴市、兴德、兴国”,也有嗤之以鼻的,如史际春先生认为“商法在中国是个误区”.然而,讨论一个法律部门存在与否,应该怎样存在,存在的价值如何,所体现的依然是法学中一个非常老套的问题,该部门法的地位如何?本文所要探讨的商法的地位,也难免落入俗套,故用“再论”一词。

一、商法在中国的兴起 商人法是由商人们自己创造的用以调整他们彼此之间的商事关系的习惯和惯例的总称。随着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国际政治、经济一体化的形成,国际贸易商事往来的增多,对国际商事法律的要求自然也有所增强,特别是由于各国法律对国际贸易规定的不同,在国际商事交往中容易发生冲突,为此国际法上需要有统一的商事法律来进行规范。

二战后,国际贸易的发展导致了国际商事法律领域的历史性变革。这一变革不仅表现为以世界贸易组织为核心和以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为载体的世界多边贸易法律制度的创立,更表现为商人法(lawmerchant)的复兴与迅速发展。但是暂且不论什么是商人法,商人法最终又是如何演变为国际贸易中通行的商法,商法在国际贸易中的地位可见一斑。 我国在经历漫长的封建社会时期,其占统治地位的主导思想一直是“万般皆下品,唯有读书高”。而对商人的评价却是“商人重利轻离别”。商事法律自然也不会有什么生存和发展的土壤。新中国建立以后,本着逐步消灭私有制,实行从上至下的公有制的思想,商事法律也没有取得什么发展。十一届三中全会,我国制定了改革开放的方针政策,经济逐步繁荣,国际经济交往逐渐增多,受国际经济法律制度的影响,我国对商事法律的研究和关注不断加强。因此,笔者个人认为,商法在中国的兴起有一个从外至内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外力起了相当大的作用。

二、商法的调整对象 看一个法律部门是否存在的重要标准之一,就是看其是否有特定的调整对象。法律部门的调整对象是指一个法律部门所调整的社会关系。讨论任何一个法律部门,均要讨论其调整对象,商法自然也不例外。 从我国目前商法的研究状况来看,笼统的论述,商法的调整对象是商事关系,即因从事营业行为所引起的社会经济关系以及与此相联系的社会关系的总和。在界定商事关系时有两个特征:第一、商事关系是发生在平等商事主体之间的社会经济关系。第二、商事关系是商事主体基于营利动机而建立的。

三、商法的地位问题 商法从产生开始,就存在这样的疑惑,商法是属于民法,也就是所谓的民商合一的格局,或是属于经济法的一个部分?或者商法是独立的法律部门?民法学者和经济法学者甚至大义凛然的展开争论,认为商法属于自己的一个部分,研究生考试的民法专业都改成了民商法专业,直让人觉得民商合一是不可逆转的趋势,而经济法学者认为商法中无论是市场主体法的规定,如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或是对经济活动的规范都体现了国家对经济的干预,具有了经济法的性质,因此商法属于经济法的范畴。商法学者则认为,商事法律以其独特的调整对象,不同于其他法律部门的商法精神和价值理念,当之无愧的属于与民法和经济法平行的法律部门。

但迄今为止,无论是民商合一或是民商分立,其区别仅仅在于是否应将规制营利性主体营业行为的`基本商法规则纳入独立的民法典的范畴,而对于实质意义上的商事法,如公司法、票据法、保险法等等的存在,理论与实践中并无争议。也就是说,民商合一体例,并不意味着要否认实质意义上的商事法。 由此,商法究竟属于哪个部门法,或者是商法应该自成一家,更重要的是体现了一种学术利益的争夺。商法究竟属于哪个部门法本身不是太重要,重要的是商法究竟能够有什么用处?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今天,在新世纪的中国,商法对维护市场的正常运行,对追求公平与效益原则究竟会产生怎样的影响和作用?这才是商法所应该关心的问题。只有在这样的前提下来讨论商法,才可以真正体现法学公平与正义的价值理念,才能够确实体现法律对社会的规范作用。也可以最终定位商法可以花落谁家,或是自成一体,更有甚者属于可以被相互包容的法律部门。

而从性质上说属于私法的商法,其旨在调节和保护商行为主体的财产利益,无论是个人还是法人,当其以商行为主体身份参与到商事活动中来,其权利义务关系就受商法的管辖和约束。商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等等同样也属于民法的基本原则,商法和民法、经济法一起,对市场经济运作以及国际贸易的开展进行了有效的调整,为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作出不可磨灭的贡献。为此,商法和民法、经济法一样属于调整财产关系的重要法律部门,至于谁主谁辅,是否相互包容,本身并不重要。

第2篇:工商行政管理论文——论工商行政管理的地位

论工商行政管理的地位

工商行政管理是国民经济宏观调控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由社会主义国家实施宏观调控的市场经济,社会主义国家要建立和完善的间接调控为主的宏观经济调控体系,工商行政管理就是这个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工商行政管理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序运行的重要保证,工商行政管理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维护者,更是是保护消费者利益的可靠依托。

工商行政管理地位的理解改革开放以来,工商行政管理的内容已逐步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目前它主要包括,市场经营主体的监督管理,市场管理,商品管理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属于国家经济监督系统的一个组成部分,是主管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职能部门,在市场经济宏观间接调控体系中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起着巨大作用。

一、工商行政管理是宏观经济体系中经济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

工商行政管理的目标是建立和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其着眼点和实质是宏观调控。它并不只是对单个的经济主体的管理,而是为整个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提供良好的市场环境。

随着我国市场范畴的日益扩大和经济体制的转型,工商行政管理的监督广度也扩展至整个社会主义大市场。其监督管理活动既联系着生产,又联系着消费;既涉及各行业和各个地区,又与对外经济活动相联系;既与商业生产者与经营者息息相关,又与其他经济行政管理部分和法律部门保持着密切的写作与配合;既涉及国民经济的发展,又

涉及社会的稳定;既影响着宏观经济和微观经济的提高,又影响着整个社会效益的取得;既联系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又关系到社会主义文明的建设等等。

工商行政管理在宏观间接调控体系中的重要地位,决定了它对社会经济发展必将发挥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工商行政管理师以间接调控为主的宏观经济调控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工商行政管理是通过制造或改变市场的供求状况,竞争状态,经营环境,市场信息和法律规范,以引导和控制市场主体的经济行为,使其符合宏观经济运行的调控目标,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发展。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调控手段上主要依靠经济杠杆,经济政策和法律规范。这些经济杠杆、政策、法律,都是创造或改变市场条件的重要的工具。当这些工具作用于市场时,将引起市场经营环境、供求状况、组织结构、竞争性质、法律环境等的变化。从而引起企业决策和经营目标的变化,实现宏观调控目标。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根据国家授权主管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职能部门,是经济监督系统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市场经济宏观间接调控体系中具有非常突出的地位。

三、工商行政管理在宏观经济调控中具有间接控制为主的特征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对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的外部市场经济活动精选监督的职能部门。工商行政管理并不直接干预企业内部的生产

经营活动,而只是从企业外部对企业监督管理。它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证商品经济有序发展的前提下对市场经济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把参与市场经济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及其市场经济行为,控制在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许可范围内,保证商品经济活动沿着健康的轨道运行。它既不从事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活动,又不管理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的人、财、物、产、供、销。它代表国家的意志,对工商企业等组织的市场经济行为从外部进行监督管理,除了体现国家利益与社会大众利益外,不存在自身利益和其他利益。

综上所述,工商行政管理是社会管理经济中不可或缺的管理活动。在社会经济管理中具有重要地位。

第3篇:商法论文

我国上市公司高管薪酬激励制度研究

摘要:高管薪酬激励问题的产生源于现代企业所有权和经营权的相互分离。由于所有者与公司高管之间存在着信息不对称、目标不一致,产生了道德风险、逆向选择等问题。因此,如何使给付的薪酬具有最大的激励效果是企业最为关心的问题。富有激励性的薪酬策略不但能帮助企业吸引和留住优秀的高管人员还能影响高管的责任感和他们为企业付出努力的程度。由于我国大部分上市公司脱胎于国有企业内部治理结构的不合理和外部资本市场的不完善导致上市公司高管薪酬激励方面也存在许多问题。为有效解决这些问题,必须建立符合我国企业的高管薪酬激励机制以调动高管的积极性,从而使高管在满足自身利益的同时使股东价值最大化最终达到共赢。在这样的情况下,研究高管薪酬具有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上市公司;高管薪酬;激励

一、上市公司高管分类与薪酬需求特点

(一)上市公司高管分类

公司高管一般指掌握公司经营权并直接对公司经营绩效负责的经营管理人员。关于高管范围的界定目前并没有统一认识。本文中高管主要指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总经济师

未完,继续阅读 >

第4篇:商法论文

商法论文(通用15篇)由网友 “卡比吃我” 投稿提供,以下是©无忧考网为大家整理后的商法论文,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篇1:商法研究生论文

摘要:法学高等教育应革新传统的“重知识传授型教学模式”,实现向“能力素质培养型教学模式”转变。为实现这一转变,本文探讨了法律工作者的能力素质模型,法律工作者能力素质模型教学模式、指导原则及其在民、商法教学中贯彻的具体实施方案。

关键词:法律工作者 能力素质模型 教学模式

我国高等教育近几十年来在教学实践中都没有太大的改变,还是停留在“传统的教学方法,也就是所谓的灌入式、注入式方法,课堂上教师是中心、教材是中心,在整个教学中课堂是中心”①。这种传统的“重知识传授型教学模式”很大程度上受到儒家学说的影响。《师说》中曰:“师者,所以传道受业解惑也”,教师的作用是用来传授道理、讲授学业、解答疑难问题的。这是传统教育的误区,中小学教育是典型的应试教育和知识灌输式教育,大学、研究生教育也脱离不了惯性的臼穴。尽管近年来高等教育改革强调向培养“强能力、高素质”的人才方向转化,但在实践

未完,继续阅读 >

《再论商法的地位论文.docx》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再论商法的地位论文
点击下载文档
相关专题
[精品范文]相关推荐
[精品范文]热门文章
下载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