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人员健康检查制度

2023-07-19 07:13:44 精品范文 下载本文

第1篇:工作人员健康检查制度

工作人员健康检查制度

托儿所、幼儿园工作人员的健康检查要求:

1、托儿所、幼儿园的工作人员每年必须到县以上妇幼保健机构进行1次健康检查,健康检查单位应逐项填写《浙江省托儿所、幼儿园工作人员健康检查表》。新进人员必须在参加工作前进行健康检查。

2、工作人员体检合格后,由健康检查单位签发统一印制的《浙江省托儿所、幼儿园工作人员健康证明书》,持证上岗。

3、患有国家法定传染病、滴虫性及霉菌性阴道炎、化脓性皮肤病、精神病的保教人、炊事员,未治愈前,不得从事保教工作、炊事员工作。

4、发现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必须离职治疗。疑似肝炎病例未确诊前应暂时调离。肝炎者取得医院痊愈证明后,须观察半年,其间每隔3个月做肝功能检查,连续3次正常方可恢复工作。

菌痢患者症状消失,停药后3天,大便培养连续3次阴次,方可恢复工作。

5、工作人员因病离岗1个月以上,应再次经县以上妇幼保健机构检查,获得身体健康证明,方可恢复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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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篇:工作人员健康检查制度

工作人员健康检查制度

一、托幼机构工作人员上岗前必须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到所在区县(市)妇幼保健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取得《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二、精神病患者或有精神病史者不能在托幼机构工作。

三、托幼机构在岗工作人员必须按照《管理办法》规定的项目每年进行1次健康检查。

四、托幼机构工作人员上岗前体检采血时,最好有托幼机构保健人员或其他工作人员在场,防止代采血;

五、结果可疑时,先不报,转市妇儿中心或其他上级单位会诊;会诊采血时,带本人身份证,由保健人员或托幼机构委派的人员陪同。在岗工作人员患有精神病者,应当立即调离托幼机构。

六、发现传染病者须立即离岗治疗,治疗后应由医疗机构出具健康证明方可回岗工作。

七、凡发热、腹泻或患有流感、活动性肺结核、肝炎、淋病、梅毒、滴虫性阴道炎等疾病者须离岗,治愈后持沈阳市妇女儿童保健所出具的诊断证明,并取得《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后,方可回幼儿园工作。

第3篇:工作人员定期健康检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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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检查制度

1、坚持工作人员健康检查,目的是为了防止患有传染性疾病、精神病等不适合在托幼园所工作者入园。

2、工作人员入园工作前必需在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食堂工作人员在当地防疫部门)进行全面体格检查,包括胸部X线透视、肝功、乙肝系列、粪便常规、滴虫、霉菌、淋病检查及全身体格检查,检查合格并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3、严格实行工作人员健康证年审制度,年检项目同入园体检。

4、入园体检和年检中发现患慢性痢疾、乙肝表面抗原阳性、滴虫性阴道炎、霉菌性阴道炎、化脓性皮肤病、结核病、精神病等疾病的保教人员应暂离岗治疗或调离工作岗位。暂离岗治疗者经正规治疗痊愈后由指定部门认可并核发健康证后方可重新上岗。

5、对于体检时怀疑有传染病但不能确诊的工作人员排除传染病后方可上岗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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