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心得体会汇报

2023-08-12 07:28:54 精品范文 下载本文

第1篇:学习《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心得体会汇报

学习《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心得体会汇报

我们得到了一些心得体会以后,常常可以将它们写成一篇心得体会,这样有利于培养我们思考的习惯。是不是无从下笔、没有头绪?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学习《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心得体会汇报,欢迎阅读与收藏。

“两院两部”按照司法体制机制改革的部署,贯彻中央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要求,联合制定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县局领导高度重视社区矫正工作,在年初工作会议上,一再强调社区矫正工作为今年司法所的重点工作。为认真学习贯彻落实《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我所组织人员开展了专项学习。现将学习、贯彻落实情况汇报如下:

伴随新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颁布,我认为至少有以下两个值得我们去关注的地方。

一、社区矫正对象由谁负责其日常管理。

一直以来对于社区矫正对象谁来管都是比较模糊,常见的管理的`模式是派出所和司法所的双重管理,无责感普遍存在,这就引起了日常管理的混乱。而此实施办法明确规定,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就意味着基层司法所是矫正对象的主要管理机构,有管理权,同时也负管理责任。

二、对违反监管规定的有何惩处措施。

以往对违反监管规定的矫正对象,相关部门缺乏必要的法律手段,无力感普遍存在。而此实施办法明确规定了监管处罚、治安管理处罚、刑事处罚的适用条件和程序,包括对社区矫正人员给予警告、治安处罚、撤销缓刑、撤销假释、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收监执行等,并明确列举了六种应当予以警告的情形、五种应当撤销缓刑和假释的情形及八种暂予监外执行罪犯收监执行的情形。这就大大丰富了惩处手段,增强了基层管理的力度。新的实施办法让我们基层司法所工作人员感觉对于社区矫正工作有了责任也有了力度。

再认真学习完《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办法后,我所以下面几点措施,来认真贯彻落实此项办法:

(一)已建立、健全社区矫正工作队伍。

我乡于去年成立社区矫正工作小组。成员由司法所人员、陈汉公安派出所北浴警务室管辖民警、村委会工作人员组成。从而为提高社区矫正工作质量和水平提供了有效平台,并建立了社区矫正工作志愿者队伍。以解决所内人员不足,监管缺乏必要力度的问题。

(二)已建立分工负责的协作机制,责任明确到人。

今年3月我乡召开了社区矫正工作会议,在会议上明确相关部门的责任、义务并要求6个村委会明确一名村委会成员和一名工作人员为社区矫正联络员,负责协调处理涉及单位、部门的社区矫正相关事宜。各成员单位在分工负责的基础上,密切配合,相互协作,积极发挥职能优势,有效促进社区矫正的开展。

(三)进一步规范了工作流程。

我司法所矫正办还建立一套完整的管理体系。矫正对象进入社区矫正环节后,我们都要进行调查和走访,全面掌握其基本情况,制定《矫正个案》,逐人建立档案;为每名矫正对象确定1名工作人员和2—3名志愿者组成帮教小组,负责全程监督、教育、管理;要求矫正对象每周进行口头或电话汇报、每月进行书面汇报,并坚持做到‘‘六个必须’’,即矫正工作初期必须与矫正对象见一次面、必须进行一次谈话、必须建立一份档案、重大节假日必须上门走访、矫正对象思想波动时必须过问、矫正对象本人及家庭出现困难时必须在政策范围内帮困解难。尤其是在与矫正对象第一次见面时,当面向其宣读《社区矫正宣告书》,由矫正对象签订《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牢固树立和强化其服刑意识。这个工作程序的规范不但强化了矫正对象遵纪守法的意识,也让我乡司法所对矫正对象能够真正管得住、管得牢。

(四)实施人性化改造,提高矫正质量。

为了让矫正对象真正接受改造,提高矫正质量。我所今年主要采取电话交谈、家庭走访、个别谈话、感化心灵等方式对矫正对象进行人性化的挽救。4月,对于缓刑人员朱XX和廖XX外出务工的请求,我所从实际出发,认真考虑,仔细考察,最终批准。这些从行为上、心理上对矫正对象起到极大的促动作用,增强社区矫正对象接受改造的自觉性和积极性。

(五)与乡镇派出所加强业务交流和工作沟通,摆正自身在社区矫正工作上的主体地位。

为了方便矫正对象的管理,加强对于对象的控制力,我所积极与乡镇派出所加强业务交流和工作沟通,并在工作中强调自身在社区矫正工作上的主体地位。争取派出所的理解和支持,保持步调一致。

第2篇:社区矫正实施办法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印发《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司法厅(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监狱管理局: 为进一步规范社区矫正工作,加强和创新特殊人群管理,根据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总体部署,在深入调研论证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对于实施情况及遇到的问题,请分别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二○一二年一月十日

调整。

(五)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轻微的;

(六)其他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

动。

第3篇:《社区矫正实施办法》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依法规范实施社区矫正,将社区矫正人员改造成为守法公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社区矫正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

人民法院对符合社区矫正适用条件的被告人、罪犯依法作出判决、裁定或者决定。

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依法实行法律监督。

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和重新犯罪的社区矫正人员及时依法处理。

第三条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

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在社区矫正机构的组织指导下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社区矫正人员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家庭成员或者监护人、保证人等协助社区矫正机构进行社区矫正。

第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对拟适用

社区矫正的被告人、罪犯,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可以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评估。

受委托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委托机关的要求,对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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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篇:社区矫正实施办法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关于印发《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司法厅(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监狱管理局:

为进一步规范社区矫正工作,加强和创新特殊人群管理,根据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总体部署,在深入调研论证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对于实施情况及遇到的问题,请分别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 安 部 司 法 部 二○一二年一月十日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依法规范实施社区矫正,将社区矫正人员改造成为守法公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社区矫正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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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篇:最新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学习整理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学习整理

司法行政机关:

(1)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NO2-1)

(2)对违反监管规定或禁止令的,派员调查情况、收集证明材料、提出处理意见(NO9)

(3)对剥权犯配合监管(NO12)

(4)协调开展职业培训、就业指导,落实社会保障措施(NO18)

(5)建立相关制度(档案管理、执法考评、公开、监督检查),完善机制(突发事件处置),建立信息交换和共享平台(NO35)

市级司法行政机关:

向居住地中级法院提请减刑(NO28)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

(1)对社区矫正进行鉴定管理、教育帮助(NO3)

(2)适用社区矫正前的受托调查评估(NO4)

(3)登记接收(NO6-1)

(4)指定司法所(NO6-1)

(5)组织查找并通报决定机关(NO6-1)

(6)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时,派员到庭办理交接手续(NO6-2)

(7)建立社区矫正执行档案(NO10-1)

(8)准入特定区域或场所的批准(NO12)

(9)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旗)的审批(NO13)

(10)变更居住县(市、区旗)的审批以及片求意见、移送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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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篇:《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实施细则

各市矫正办:

现将《浙江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印发给你们,请组织相关人员(包括县级司法局社区矫正业务科室和司法所工作人员)研究讨论修改意见和建议,经市矫正办汇总后于3月10日前将修改意见和建议(电子版)上报我办。另,《细则》中的加粗字体内容,务必重点研究讨论。(联系人:丁 军)

省矫正办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日

浙江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

(征求意见稿 2012年2月20日)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司发通[2012]1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规范实施社区矫正,将社区矫正人员改造成为守法公民,结合我省社区矫正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

人民法院对符合社区矫正适用条件的被告人、罪犯依法作出判决、裁定或者决定。

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依法实行法律监督。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和重新犯罪的社区矫正人员及时依法处理。

第三条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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